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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攝影異言堂 > 無巧不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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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話題
 

chengen


網路會員

2006/12/16 02:11
器材: 其他 其他
日前101攝影比賽得獎名單公佈後
小弟突然發現  
有許多【高手】一人奪得數項大獎
這些大大加起來合計摘下45面獎項
各位大大可進入參考
http://www.taipei-101.com.tw/photo/index.htm
更有趣的是
小弟更發現  
這些【高手】也同時出現在【總統府攝影之美的名單之列】
http://www.president.gov.tw/2_special/2006camerawork/winner.htm

的確讓小弟大開眼界
原來 高手就是有成為高手原因

布良


網路會員

61) 2006/12/26 11:30 
符合〝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原則的才受到法律的保障

政府單位公開徵選作品有比賽規則,比賽規則中有禁止條款,違反者禁止條款者不受法律的保障,這是個大前提。

公法人公開舉辦比賽發布得獎新聞有受公評之義務,若有人檢舉經主辦單位調查屬實者,舉辦單位可將得獎者除名之,並追回獎金。

我的問題是:

一、主辦單位如果沒有將得獎作品公布,經公眾討論學習評斷,如何得知得獎作品符合〝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原則?若然,該比賽就是不公不平,禁止條款是否形同虛設?

二、公法人舉辦公開徵選作品比賽,事後公布比賽結果,參賽者某甲認為比賽不公,然而圖象的作品僅用文字實無法表達問題,因此某甲將公布於得獎作品的新聞中所附之圖象再複製考備,在該圖上畫圈圈、畫箭頭以舉出作品問題之所在,這時主辦單位或原作者可否以某甲〝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控訴其違反著作權?

手札高手如雲,學富五車的法律專家大有人在,這問題若能解答想必對每一個攝影作者都有幫助

感謝陳敏明大哥的提醒,也丟出這一問題供大家討論~^^

布良修改於2006年12月26日11:44

哈蘇迷


網路會員

62) 2006/12/26 11:55 
> 鮮黃色路面是車子走過,車燈留下來的軌跡,那個光不是路燈的光...

感謝 Lee,C-L 大哥指導~

我平常太少看他人的作品了, 就覺得很不可思議~ 不知道有沒有其它照片, 一樣把車跡拍得如此棒的, 可以介紹給小弟欣賞一下? 嗯, 這個或許也不是在拍車跡... 路面曝光很均勻又是鮮黃色又沒有尾燈... 算路跡吧? ^^

哈蘇迷


網路會員

63) 2006/12/26 11:58 
噢, 對了, 如果車跡是遠景, 或許就糊在一起看不清楚. 但這一張是近景, 左右頭燈應該都可以分開, 頭尾燈也會分開吧...

Lee,C-L


網路會員

64) 2006/12/26 13:13 

Lee,C-L


網路會員

65) 2006/12/26 13:17 
底片是一種很奇怪的東西,尤其長時間曝光之下,得到的色彩是人眼無法預測的...不能以數位的角度來討論....

哈蘇迷


網路會員

66) 2006/12/26 15:53 
感謝 Lee,C-L 大哥~

這兩張看起來就不突兀耶~ 上面那張就是車跡, 只是僅最下方一小小段拍出這種鮮黃色, 也有滿出來的樣子. 下面那張, 我覺得也是像是路燈耶, 才會均勻啊, 與得獎這張一樣, 只是顏色不鮮豔. 當然我也不會拍, 隨便猜猜啦~

得獎的這張就厲害了, 整條路都是鮮黃色, 而且絲毫沒有滿出來的樣子, 曝光恰到好處, 呵呵.

能把車跡拍成如此一般, 以後我不敢貼圖了啦~ >.<

布良


網路會員

67) 2006/12/26 16:43 
我們無權討論照片該不該得奬?
只想用科學的眼光、經驗的法則分析一張得獎作品是否有搞鬼
除非有人白目硬要向舉辦單位凸,否則已經公布的獲獎不會改變比賽結果
但就算請原作者到現場重拍一次,也不會有相同的拍攝結果,如果二張出入很大,觀者的我們也只能〝噓〞一聲而已~

比賽搞鬼的作品被比賽單位發現不罰
搞鬼利基多
搞鬼作品能蒙過評審人的眼睛真的很厲害
好聰明、好一流
偶給愛搞鬼的倫拍拍手ㄇㄟ~




布良修改於2006年12月26日17:02

陳敏明


網路會員

68) 2006/12/26 17:51 
布良兄
您這樣義無反顧,
倒顯得我小人了。(笑)

符合〝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原則的才受到法律的保障...........這是理想,
現實的話.........

生不進公堂,死不在病房
被告就算勝訴,
也是勞心勞力的折騰。
能免則免方為上策。

您持的觀點我也同意。
現在我會替您擔心的地方是......
圖二您不是用圈選說明的方式,
而是直接將河灘溼地以電腦修圖方式加亮。
這比較具爭議性。
即使是小偷也還是保有人權,
不能因為他犯了錯就剝奪他的權利。
以上是我個人觀點。
為避免離題太遠,
這部分我想暫先到此,
如您還有其他觀點,
我另開主題在聊如何。

--------------------分隔
LEE,C-L兄
我剛上GOOGLE EARTH看過了,
那塊地方是停車場,
所以那光源不太可能是車跡了。

----------------分格線
今天結案了,
明天有空我會好好整理這篇討論。
有誰可以教我如何直接貼圖。

魯獅

部落格(8)
論壇版主

69) 2006/12/26 19:54 
陳敏明兄:
請問您是那位空拍大師嗎?

在手札論壇貼圖有兩種方法:
1.VIP會員可以從電腦直接上傳(VIP會員回應時,回應表單底下有一個貼圖的方塊).
2.使用外連方式連結貼圖(可以是其他網站的相簿或手札線上藝廊的相簿)
貼圖語法
< img src="圖檔網址">

例如:
< img src="http://farm1.static.flickr.com/133/333807854_a2228d54aa.jpg?v=0">

魯獅

部落格(8)
論壇版主

70) 2006/12/26 20:00 
本則留言已移到保留區

魯獅

部落格(8)
論壇版主

71) 2006/12/26 20:05 
又如您舉例的那張蘇大的修圖後的作品:
< img src="http://dgphoto.photosharp.com.tw/DGPHOTO/Utility/ShowPublishImg.aspx?Author=%e9%99%b3%e6%95%8f%e6%98%8e&FileName=20061225193813-1.jpg">




說明:<和img之間不能有空格

布良


網路會員

72) 2006/12/26 23:32 
一項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是必須論動機和行為是否合情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據?
北關風景處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北關風景處
北關風景處是公法人,公布得獎作品依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該得獎作品應供公眾傳播,在公眾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公法人不得主張著作財產權,所以50〉篇圖一的轉貼是合法的行為,應有共識。

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人將其作品提出參加公辦攝影比賽,得獎的作品原著作人得否主張該作品的人格權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不得侵犯?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我們再此討論懷疑其作品的創作可能是經過數位動過手腳的文字言論就可能已經侵權了

小弟淺顯的以為
〝比賽〞是一項公開公平的競爭活動,得獎或落選者有權利取得或喪失的情形發生,著作人既將作品提出參加公開競爭比賽活動,就有接受公開公評之義務,在比賽活動中原著作人雖得主張著作之人格權但不能期待公眾的競爭者懷疑其著作權取的真實性,就其作品提出批評批判,若連這鍋批判討論也不行,恐非法律保障著作權之真諦吧?

小弟學淺,是否有熟諳著作權法的專家大大們願意釋疑?



布良修改於2006年12月26日23:45

布良


網路會員

73) 2006/12/27 07:47 
把一這圖〝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搞到不知到是誰著作的;冒稱是自己作的,使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影響到著作人的人格和財產了,才可能是構成侵害著作權。

50>篇 【圖一】和【圖二】 二張合在一起貼圖的使用行為,是否侵犯到北關風景處的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
50>篇 【圖一】和【圖二】 二張合在一起貼圖的使用行為,使用方式已經讓人搞不清楚是原作者是誰了嗎?修圖之後原著作沒了嗎?財產損失了嗎?修圖是否破壞了公共財產?

社會需要陳明敏兄這種充滿智慧的人
社會也很需要我這種無聊又白目的倫

※更加的再次重申,如果小弟誤解法令,手札認為不妥,請將第50〉篇的二張貼圖卸下

布良修改於2006年12月27日07:58

哈蘇迷


網路會員

74) 2006/12/27 15:24 
> 比賽搞鬼的作品被比賽單位發現不罰
> 搞鬼利基多

以後是否應該以詐欺罪移送? ^__^

陳敏明


網路會員

75) 2006/12/28 04:37 
魯獅兄
吾乃濫竽充數之陳敏明是也。
非空拍大師是也。
感謝您的貼圖教學。
此篇換個角度來看,
也是在討論如何修圖,
還望請高抬貴手。
--------------分隔
布良兄
倘若有個萬一,
請您在板上留個言,
小弟自然替您充當人證一名。
---------------分隔
哈蘇迷兄
為了別人的生路與自己的考績。
應當很難實現。

陳敏明


網路會員

76) 2006/12/28 05:10 
其實地球物理科學這部分應該請大家自行研讀,
但怕小弟個人見解有繆誤,
還是寫出來讓大家一同檢視。



圖一
對A點而言
日光垂直穿透大氣層,
大氣厚度較短,
RGB三色光等量。
故光線為白光。

圖二
對B點而言
光線穿過較厚的大氣層,
波長較短的G與B被過濾(擴散/折射),
只有波長較長的R色光能穿透,
故越接近水平線的部份越呈現橘紅色調。

而B點的垂直正上空,
光線因穿透的距離較短,
G與B被過濾(擴散/折射)的部分較少,
故會呈現較藍色調。

圖三
當太陽低於水平面時,
在B點地面已經無陽光照射,
所以會較暗。
高空部份卻是還能受到陽光照射。
故天空部份會較亮。

因此
個人覺得
夕照的天際部分應該會像蘇仔大提供的"台北港"照片一樣。
上亮下暗,上藍下橘。
另蘇仔大拍攝日期為九月,
然而根據照片上暮光來推算日落角度約為280前後,
因此大約是5月或八月所拍攝,
但今年八月雨水充沛,
故先推斷應為五月拍攝,
若另有同好能從日落時間與滿潮時間與天氣紀錄去推算,
攝影者在何時拍照,
便能清楚明白。
陳敏明修改於2006年12月28日05:20

陳敏明


網路會員

77) 2006/12/28 05:16 

布良


網路會員

78) 2006/12/28 07:59 
陳明敏大哥:

您主張〝生不進公堂,死不進病房,能免則免〞
卻願意為素昧平生的小弟出庭作證
豪氣干雲;義薄雲天
小弟叩頭,感激不盡

============================================================
著作權法
第 五十 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
       內,得重製或公開播送。

第六十一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臺或電視電臺公開播送。
       但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播送者,不在此限。
=======================================================
小弟淺顯的認為
手札異言堂是一個非商業性質的論壇,一個批評、吐糟、吐口水、互罵的地方〈聰明的倫絕不會在異言堂發表作品〉

50〉篇【圖一】已註明出處;【圖二】的重製是討論之必需,無惡意和商業目的,相信我行為仍在「合理使用」的範圍。

〝為了別人的生路與自己的考績〞

所以請您先安了~^^

布良修改於2006年12月28日08:07

快樂石頭

部落格(2)
論壇版主

79) 2006/12/28 08:02 
代貼陳敏明圖片

布良


網路會員

80) 2006/12/28 09:21 
【圖一】是北關風景處2006攝影比賽銅牌獎作品


【圖二】是蘇仔兄提供原作,陳明敏兄的最初合成及不才的偶就76〉的論調最後的修圖


陳明敏 兄~
您的功夫都被人學走啦~

比賽搞鬼利多、不罰
這篇透露了葵花秘技
功夫學到了
以後攝影比賽
可苦了評審人和主辦單位啦~

布良修改於2006年12月28日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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