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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攝影異言堂 > 下載鳥照片.侵權遭索賠千萬!
作者  
討論話題
 

寇子


網路會員

2005/06/20 10:41
器材: 其他 其他
今日中時報載:
已自清華大學畢業之陳.張兩名學生,在學期間自網路下載兩張鳥類照片(一張五色鳥.一張黃山雀),除了貼在自己網頁上,還轉貼在學校網站供人瀏覽!
事經攝影原著作人發現,一狀告進地檢署,原攝影著作人依據兩張照片被使用次數達35次,要求每張每次使用以35萬元計算,總計要求賠償金額共1225萬元!
此著作權案官司將於今(20)日開庭偵查!

姑且不論最後判決是否依此金額賠償,但對攝影著作人來說,可謂一大保護作用!
**藉此事件呼籲手扎會員或所有攝影著作人,懂得保護自己的原創作品,更不可隨意下載別人辛苦拍得的照片移做他用**
(譬如去年我便曾在pchome貼圖區發現"郭大爛"在手札藝廊貼的照片被人盜貼)


EASTMANS


網路會員

121) 2005/06/21 12:40 
其實我們真的人很無知....
小女的老師動不動就出作業.要她們上網找資料.....殊不知這個行為會讓她老爸傾家蕩產.
但反言之...網路上的資料是幹嘛用的...為何要PO在網路上..不就是為了教育我等無知的普羅眾生嗎
那為何我等無知小輩上網去學習,並利用做成報告卻要傾家蕩產,沒教育,真的沒人教啦.
不想讓人下載利用是否標示明白呢(雖然也許是應知的常識,但不合比例原則),因為每天上網所看的資料成千上萬,怎知用了作報告後,哪張會令人傾家蕩產呢.
無知啦...都無知啦..沒判例講也是白講.連大補貼業者被判刑都沒賠這麼多.笑

jamesgolfwang


網路會員

122) 2005/06/21 12:49 
十分認同powerslide兄的看法
他以法律本身所注重的邏輯性, 實用性, 兼顧情,理,法來分析整件事情
大家應該看得出來他也尊重著作權
但他在這裡強調的是:
該案件的原告將著作權無限上綱的不當行為
原告損失了什麼以致求償如此高的金額?
被告的情節是怎麼個重大以致需要賠償如此高的金額?
其實大家應該看得出來真正玩弄司法的人是誰

一番筆戰或口水戰之後
大家不仿冷靜下來再思考此類問題吧
推薦者: the4x, 486-2

ren


網路會員

123) 2005/06/21 13:37 
# wang1226
# 89) 發表於 - 2005/6/21 上午 09:09:31
# 有的人道理很專業,可是實際情形可能就不那麼專業了
# 就好像也很多人拿著專業的相機,拍出的照片卻真的不專業
# 別鐵齒了!
# 有種的人可以試試盜用林英x先生的鳥照片,他會告到你脫褲子
# 我知道他的case最後只有兩條路,不是去坐牢就是賠錢
# 鐵齒的人可以試試

有需要用這樣的方式, 來嚇人嗎 ??
"林"老師 ~

小十


網路會員

124) 2005/06/21 14:07 
EASTMANS兄:
請放心,原則上引用他人著作用於教育用途是不罰的啦。
但是這社會是一個各種利益力量和思維方式激蕩平衡的結果,
一方面要鼓勵創作,所以要保護創作人讓他可以生活得下去,
另一方面創作其實來自於深厚的教育啟發基礎,所以這兩方要取得平衡。

但我強烈認為叫小朋友上網找資料的老師,
應該同時盡量教育小朋友註清出處,或至少讓他們有這是別人辛苦做的啦,
要有心存感謝的心、網路資源不是無限或平白天上掉下來。這樣大家才會進步。

關於那個powerslide兄舉的畫鳥案例,
我曾看到的教科書上舉另一個例子是Dorothea Lange的移民母親這張聞名天下的名著,
被畫家以素描方式重畫了一遍,有小地方改變,但是是被判定為「仿製」的。
所以依照片畫圖,又例如手札之前有網友徵求屏東魚港的那張照片,
我相信絕對有畫者自己的創作成份在內,但在著作權上是要小心的。

又,近日在漫畫店看了兩本「高手過招」,(講房仲業者故事的,裡面很多鬥法場景)
內中也有引用不得濫用司法濫告的手法(反將大仲介公司的律師一軍),
(明知明顯不可能勝訴/成立還刻意提告,對方律師可能會被律師公會除名的樣子)
所以避免過度用司法制度修理人、知道上法院很累應該還是各國司法者的共識才對。
案例情況不同,各位參考參考。






wang1226


網路會員

125) 2005/06/21 14:12 
ren大
這可不是嚇人
不要去試,林老師百分百會去告你
當然他不一定會告贏你
已經有很多案例了,我是好意提醒,別誤會..........

kenkuo2006


網路會員

126) 2005/06/21 16:00 
支持powerslide兄的精闢解釋
我的工作也是必須受著作權保護的工作
我也絕對支持著作權的主張

但是必須站在「法、理、情」三面去檢討

於法、這個案例原告根本無法舉證損失
更無法舉證這個學生的報告能夠賺到什麼商業利益
有何控告的依據?就因為他拍了一隻屬於「公有財產」的飛羽

於理、一張照片35萬、對象又是學生、以"次數"計算
這個人不是腦袋簡單、就是有精神病

於情、學生本來就需要多方蒐集資料作學習與討論
限制太多、最後教科書只能空白以對、因為任何文字、圖片、影像、聲音
都受著作權保護、學生求知的領域若是如此受限
明智未開的時代早晚來臨....
所以著作權中有這一明文規定:

著作權法 第四節 第一款 
第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
       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目的就是避免被無限上綱
造成「私有利益大於公有利益」的背離現象!

版上網友們、不要因為自己圖片被盜用的不愉快經驗
拿來這裡抒發自己的情緒、以理性出發
以法為根據、以情為本、不要用太多情緒性的觀點評論此事
因為這樣只會讓人對於著作權更混淆
讓更多的商人以此為利刃、抹殺更多的公有權益!
推薦者: the4x, 486-2

ren


網路會員

127) 2005/06/21 18:50 
我想大部分的人, 都是滿尊重他人之著作 ~
可是, 我想還是有很多人對著作權的定義與界限在哪, 根本就不清楚 !!

我們當然要教育甚至斥責侵犯著作權的人,
當然, 目前看到的幾個例子, 確實有人侵犯了林英X的著作權 ~
但是, 也有不少例子(請自行參閱前後文章), 是當事人並未對林XX利益有所損害 ~
當事人在對著作權法不懂, 且從未上過法院的人來講..
再面對巨額的索賠~ 心裡的恐懼,壓力與時間,
在確定並未侵犯林XX的著作權的時候, 誰來賠償被林XX告的人啊?

而林XX再提出控訴時, 是否曾經先求證過呢?

可是, 他以這樣的手法, 對這些人提出控訴 ~
真想請問.. 其出發點為何啊?

試?? 試什麼?? 我又不想用牠的作品? 那就免啦!
有時間不如去拍鳥~ 幹麼沒事去用牠的作品阿 ^_^

Averill


網路會員

128) 2005/06/21 21:06 
總而言之
侵不侵害著作權  取決於學生的使用目的及範圍

就算判定原告勝訴
賠多少取決於原告真正的損失

看看車禍或消費糾紛
我覺得台灣法律是傾向實報實銷
沒有巨額的懲罰性賠償

jung


終身 VIP

129) 2005/06/21 21:25 
如果是沒有商業上的行為,只是下載圖檔,有那麼嚴重嗎?做人做成這樣的確是太累了吧!

FTL


網路會員

130) 2005/06/21 21:54 
IMHO most here had ignore some very important facts ...... notably

- Whent eh student knowingly duplicate others work and post to their own and opther web site, that constitute an intentional act of piracy. Yes information posted on web become open source, just like newspaper, but that is the information, not the content. Duplicating content; TEXT or IMAGE; Part or whole, is Piracy. It had nothing to do with whether its for commercial use or not, it has to do with the act that its an intentional, deliberate act of knowingly violating somebody else effort adn his/her copyright.

A lot of people here seems to hold the view that if the usage is not commercial then its not a issue. Sorry, but please do consider the originator of the material put in effort and resource to produce the content, and his / her rights should be protected.

Whether the guy sued for the right amount of money is one thing, but his act is totally justed

unlimited


新進會員

131) 2005/06/21 23:56 
TO:powerslide

因為是你原告自己把圖放在網路上供人瀏覽的

不是他人侵入你的電腦竊取圖片

其本身就有允許公開散佈的行為

又怎能責怪別人非法散佈?

這樣行為,至多只有親害著作人格權的問題
*******************************************************
噗,我也笑了

1.你把著作者公開播送,展示權利的財產所有權,當做自己的
公有的財產來使用,下載,當作理所當然的法律素養,真是佩服!佩服!

2.此案例是將著作權人的照片放於個人網站上,學校網站上,
並非[網路之連接]即所謂之『暫時性重製』.請powerslide不要任意誤導大眾及轉移焦點.



[第二十四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但並不表示著作人[公開著作],大眾就可以任意使用,轉載...著作人之著作.

[第三十七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
問 九十六、何謂轉載?其界限、時限如何?圖表類是否可轉載?
答 (一)轉載就是把別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再刊載於其他書刊、報紙、雜誌上等之行為。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站刊載的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或網站轉載。但特別註明不許轉載者,即不得加以轉載。又上述之轉載,均須注意必須明示其出處。(§61、§64)(二)又圖表如屬著作權法第九條所定通用之數表、表格,本身非著作權標的,如不是該種情形,而為著作權標的者,仍受著作權保護。又受著作權保護之圖表,如屬於前述第六十一條得予轉載著作內容之一部分,則應得予轉載;如非該條之情形,但符合著作權法其他合理使用條文,例如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引用者,仍得加以利用。如不合於各該合理使用條文則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利用。

經濟部智慧產產局
http://www.tipo.gov.tw/
------------------------------------------------------------------------------------

問題:
您好:
在此想請教關於版權及著作權的問題,如果未經原作者(漫畫或卡通)同意,即採取其著作中的圖像,再製成桌布,螢幕保護程式等,放在網路上,供人免費下載使用(沒有營利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果是,那是否意味目前網路上的此類型的站台皆屬違法站台?
謝謝您的解答!

律師回答:
重製行為須經授權,至於你所謂沒有營利行為,則須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請參閱著作權法第六五條有明文規定,依本人見解,你的行為恐有觸法之虞。

問題:
各位執法先鋒好
我在買賣網站上因一時節省時間使用他人照片
這張照片只是一般物品的照片而已(並無版權問題,且不容易證明是對方拍的)
對方警告我不可盜用
而我已經刪除,請問:
1.我觸犯哪一條罪
2.對方需要何種證據才能成立罪狀
感謝

律師回答:
違反著作權法,建議即時停用
對方舉證可能提出底片即可

蔡惠琇律師 2002/04/03


kingNet皇家法院
http://law.kingnet.com.tw/dbquery.html
-------------------------------------------------------------------------------------

3. 就算是合理範圍內使用,引用也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而非可任意以著作者的智慧財產當做自己的財產使用.

問 七十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其他正當目的」及「引用」所指為何?  

答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稱「其他正當目的」,係指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性質相同或類似的目的,並非泛指任何目的。第五十二條所謂「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亦即,必須係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此外,讀者客觀上也可以判斷那些是作者自己的著作,那些是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因此,如無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本條所定「引用」之要件。又符合該條文之「引用」,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並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52、§64)。

經濟部智慧產產局  
http://www.tipo.gov.tw/

大莊

部落格(25)
藝廊顧問

132) 2005/06/22 00:37 
四是四.十是十

十四是十四.四十是四十

樹上結了四十四個澀柿子

樹下蹲著四十四隻石獅子

樹下四十四隻石獅子

要吃樹上四十四個澀柿子

樹上四十四個澀柿子

澀死了樹下四十四隻石獅子

不好意思.娛樂大家一下..

kenkuo2006


網路會員

133) 2005/06/22 00:44 
給unlimited

除非你是當事人否則你是真的吃飽太閒了.......

unlimited


新進會員

134) 2005/06/22 00:54 
給:kenkuo2006

不是當事人就吃飽太閒?
你的意思是指所有回應此篇議題之人(非當事人),當然也包括你kenkuo2006
,都吃飽太閒囉?

夢幻nikon


網路會員

135) 2005/06/22 01:53 
我舉個例子

有個人偷了個饅頭,結果被老闆扭送法辦求償一百萬元
老闆的開價逾越了合理的範圍固然讓人不爽
但是這不表示偷饅頭的行為是正確的,也並不表示不觸法

輕犯是可以被原諒
但不是沒有觸法
這一點要搞清楚

這個case我認為就是這樣

EASTMANS


網路會員

136) 2005/06/22 01:56 
著作權的主張及損害賠償會因著作人在不同的地方,不同形式,不同目的發表.及使用人在不同的地方取得,不同的形式,因不同目的,重製,而有不同的結果............
就開版之案例而言...只覺得好笑,搞屁啊
大家討論時不同再講其他的狀態下發生的事,會有什麼結果.只需就本案例加以發表即可,不需要為了別的傻事在這裏爭得臉紅耳亦囡,大家打壞感情就不好了.

夢幻nikon


網路會員

137) 2005/06/22 02:01 
很多人對條文一知半解,拿著雞毛當令箭!

unlimited 兄轉貼智慧財產局的回文才是正解

就如大家寫論文,用它人著作的部份一定要寫明出處reference
否則就等同抄襲
作網頁一樣,圖片聲明出處,或只提供連結的話就是保護自己,不一定會侵權
如果通通都沒有,那是侵權的行為,只是輕重不一定而已

EASTMANS


網路會員

138) 2005/06/22 02:23 
前陣子有店家在店裏抓到一個順手牽羊的人...
結果店家按公告上寫的...罰一百倍否則移送法辦..
結論是...順手牽羊按竊盜罪移送
店家依恐嚇取財罪移送...
但判決如何則不知..也許像大多數賄選一樣....不了了之
對侵權之人自當求償,但要合比例原則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139) 2005/06/22 06:18 
to unlimited :

我不知你在扯什麼?

這個問題是『合理使用』的問題,合理使用又不只限於『暫時性重製』?別拿著雞毛當令箭,扯你自己都不懂的東西。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好,就算我們嚴格的限制限制『合理的使用』要引出處,那沒有關係,刑事訴訟法有規定

第  253    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
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  376    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第   91- 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本案被告所之罪恰巧符合此一規定,檢察官考量其所犯罪刑,侵害法益程度,與悔過態度,自得以『不起訴處分』為之,以節省訴訟資源。原告訴人如有不服,自得以民事訴訟提起之,請求損害賠償,但前提要件,仍是必須證明有『損害』之發生,方得請求之。

第  216    條 (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而被害人損失了什麼?著作物所有權?不能出版或發行的利益?你再繼續掰嗎?

我勸你還是多念點書再來哈拉吧!不要扯你自己都不懂的東西!!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140) 2005/06/22 06:29 
很多人對條文一知半解,拿著雞毛當令箭!

unlimited 兄轉貼智慧財產局的回文才是正解

就如大家寫論文,用它人著作的部份一定要寫明出處reference
否則就等同抄襲
作網頁一樣,圖片聲明出處,或只提供連結的話就是保護自己,不一定會侵權
如果通通都沒有,那是侵權的行為,只是輕重不一定而已
-----------------------------------------------

噗,不知道是誰一知半解啊

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被害人反而成為被告了

http://www.cypd.gov.tw/live/sir/data1/m7.htm

http://www.ettoday.com/2005/06/10/327-1798673.htm

行使權利是正當的,但藉以恐嚇威脅要求巨額賠償,就已經是『權利濫用』了,甚且還可能因為你的不當強制行為而觸法,所以犯可以多吃,話可不能亂說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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