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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攝影異言堂 > 下載鳥照片.侵權遭索賠千萬!
作者  
討論話題
 

寇子


網路會員

2005/06/20 10:41
器材: 其他 其他
今日中時報載:
已自清華大學畢業之陳.張兩名學生,在學期間自網路下載兩張鳥類照片(一張五色鳥.一張黃山雀),除了貼在自己網頁上,還轉貼在學校網站供人瀏覽!
事經攝影原著作人發現,一狀告進地檢署,原攝影著作人依據兩張照片被使用次數達35次,要求每張每次使用以35萬元計算,總計要求賠償金額共1225萬元!
此著作權案官司將於今(20)日開庭偵查!

姑且不論最後判決是否依此金額賠償,但對攝影著作人來說,可謂一大保護作用!
**藉此事件呼籲手扎會員或所有攝影著作人,懂得保護自己的原創作品,更不可隨意下載別人辛苦拍得的照片移做他用**
(譬如去年我便曾在pchome貼圖區發現"郭大爛"在手札藝廊貼的照片被人盜貼)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41) 2005/06/20 18:40 
讓我來看沒有合理使用條款的效果是如何?

學校的圖書館不能使用了?因為你得出借就是侵害著作權人的出租權?

老師上課不能引用書裡的文字了,因為你侵犯人家的重製權?

學者寫文章不能引用前人的見解了,因為你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在網路上的分享不可能了,因為你的沒一個瀏覽都是『重製』

這就是你要的社會?

一個絕對『著作權』保障的天堂還地獄?

請自行思考吧!






推薦者: 486-2

寇子


網路會員

42) 2005/06/20 18:49 
而且,我很好奇的是

原告為什麼要針對無資產的『學生』控告

而不去對真正那些『剝削』攝影人心血的『出版社』老闆抗議?

這才是今天台灣攝影人的地問一蹶不振的主因吧?
=====================================================================================
我想問題應該導向"法律觀念"!而非"金錢觀念"!
換成是我,我完全不會考慮對方的社會身份地位,要求賠償金額的多寡,其目的也不一定是藉此致富,而是
教訓的手段罷了!
對於悶聲不響無償將屬於他人的創作,挪做己用(或許為非營利行為),就算於法不罰,但於情於理或道德上,
難道不會造成積非成是的"觀念禍害"嗎?
尤其一個高知識份子(大學生),對擅自取用他人東西的觀念竟如此"隨性"?
不敢想像,未來踏入社會後又會如何看待所有一切屬於他人的財產(有形或無形的智慧財)?
這是我個人對此case的觀感!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43) 2005/06/20 18:53 
我想問題應該導向"法律觀念"!而非"金錢觀念"!
換成是我,我完全不會考慮對方的社會身份地位,要求賠償金額的多寡,其目的也不一定是藉此致富,而是
教訓的手段罷了!
對於悶聲不響無償將屬於他人的創作,挪做己用(或許為非營利行為),就算於法不罰,但於情於理或道德上,
難道不會造成積非成是的"觀念禍害"嗎?
尤其一個高知識份子(大學生),對擅自取用他人東西的觀念竟如此"隨性"?
不敢想像,未來踏入社會後又會如何看待所有一切屬於他人的財產(有形或無形的智慧財)?
這是我個人對此case的觀感!
--------------------------------------------------------------------------------

我到不這樣認為?

一個『攝影家』在此時應該所負責任是教育

而不是控告

否則,那就跟那些死要錢的唱片公司沒什麼二樣了

更何況他控告的還是有可能成立『合理使用』的學生

網路會員


網路會員

44) 2005/06/20 18:59 
學生使用盜版軟體都覺得無所謂甚至理所當然了,何況是抓幾張鳥圖.

david19820224


網路會員

45) 2005/06/20 18:59 
請問powerslide大大,
在您第一篇回文中提到"原告自己把圖放在網路上供人瀏覽的,不是他人侵入你的電腦竊取圖片,其本身就有允許公開散佈的行為,又怎能責怪別人非法散佈?",
著作人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網路貼圖亦屬於公開散佈的方式,但是否可以此推定著作人"允許公開散佈的行為"?
而此處"公開散佈之行為",亦未提到享有公開散佈權利之權利人,若就法條所述,該權利應僅屬於著作人所有.而非任何一人皆可享有.不知是否有其他解釋?
除此之外,您所提到的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單就本案件討論,將整張照片重製使用,其所佔比例是如同表面上的"完全利用",或是有其他判別方式?
再論商業行為,假設被告並無販圖牟利,或其他以圖為宣傳達到營利之行為,但依照"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論之,若被告擅自將原告圖片供人任意瀏覽,造成原告損失,應當如何賠償?
由於弟最近閱讀著作權法,剛好遇上實例,故提出無法理解之處,望powerslide大大解惑.若有冒犯您的地方,還請見諒.

fmjekdceoj


網路會員

46) 2005/06/20 19:31 
而且,我很好奇的是

原告為什麼要針對無資產的『學生』控告

而不去對真正那些『剝削』攝影人心血的『出版社』老闆抗議?

==================================================

侵權與剝削是兩回事,不要混為一談。

學生就為何不能告?學生不是最需要被「教育」的嗎?這個case本身就很有「教育」大眾的意味。

fmjekdceoj


網路會員

47) 2005/06/20 19:34 
學生私自下載圖片貼在「自己」的網站而未註明出處,這也算「暫時性重製」?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48) 2005/06/20 19:58 
問powerslide大大,
在您第一篇回文中提到"原告自己把圖放在網路上供人瀏覽的,不是他人侵入你的電腦竊取圖片,其本身就有允許公開散佈的行為,又怎能責怪別人非法散佈?",
著作人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網路貼圖亦屬於公開散佈的方式,但是否可以此推定著作人"允許公開散佈的行為"?
而此處"公開散佈之行為",亦未提到享有公開散佈權利之權利人,若就法條所述,該權利應僅屬於著作人所有.而非任何一人皆可享有.不知是否有其他解釋?
------------------------------------------------
裁判字號: 88 年 上訴 字第 69 號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要旨: 觀之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二款對所謂「發行」定義為:指權利人重製
並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自明。發行必須具備幾項要件:須
為權利人。透過重製行為而散布。著作物存在於媒介上。故若未取得
著作權,即非著作權人,不論意欲將著作物儲存於何種物體上,均不能將
他人著作為重製及散布行為。又現今網際網路之特性,在於不特定人均得
透過網路之連接而讀取他人放置於網站上之資料,在讀取或使用之同時,
無可避免地均會使用到他人之著作物,尤其在離線閱讀或下載之情況下,
更係已將他人之著作為「重製」,是以在網際網路上,有認為著作權人既
已將其著作物放置於開放之網站上供人閱覽,即有當然讓不特定人利用之
默許。
--------------------------------------------------------
除此之外,您所提到的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單就本案件討論,將整張照片重製使用,其所佔比例是如同表面上的"完全利用",或是有其他判別方式?
再論商業行為,假設被告並無販圖牟利,或其他以圖為宣傳達到營利之行為,但依照"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論之,若被告擅自將原告圖片供人任意瀏覽,造成原告損失,應當如何賠償?
由於弟最近閱讀著作權法,剛好遇上實例,故提出無法理解之處,望powerslide大大解惑.若有冒犯您的地方,還請見諒.
--------------------------------------------------------
關於這點,計算方式很簡單
如果原告的主張成立,那我以下的這篇文章
您來計算一下吧
我可以收多少錢?

http://www.dreamreload.com/forum/showthread.php?s=&threadid=38269&perpage=15&pagenumber=1

瀏覽人次   19385
使用照片數 12張
每張收費   一萬

哈,我我可以躺著過下半生了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49) 2005/06/20 19:59 
侵權與剝削是兩回事,不要混為一談。

學生就為何不能告?學生不是最需要被「教育」的嗎?這個case本身就很有「教育」大眾的意味。
‐‐‐‐‐‐‐‐‐‐‐‐‐‐‐‐‐‐‐‐‐‐‐‐‐‐‐‐‐‐‐‐‐‐‐‐‐‐

教育什麼?

我看是不要異想天開吧

如果網路瀏覽次數可以收費的話

我倒就是億萬富翁了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50) 2005/06/20 20:01 
學生私自下載圖片貼在「自己」的網站而未註明出處,這也算「暫時性重製」?
----------------------------------------------------------------
未著名出處=>侵害著作人格權

而原告主張可不是只有這點ㄟ,他主張可是他一次的下載行為值35萬ㄟ

有這麼酐賺的生意我也要來作

何必去賺出版社那一張三百塊的刊登費?

josefhsu


網路會員

51) 2005/06/20 20:11 
看了以上法律不同層級的對話,
實在辛苦了各位,
也長了智慧

如此高額懲罰式的提告
無非是想讓被告者警惕,而不是最終目的
不過,好像有聽過有人專靠告人侵用照片來維持生計
想想也是一條路子

麻煩大家以後貼圖在照片上用浮字印註記
然後,壓縮品質盡量低一些
尺寸長邊也小於320px
這樣可以分享,又可以降低瀏覽者盜用心理

參考參考

david19820224


網路會員

52) 2005/06/20 20:27 
感謝powerslide大大的說明,讓小弟又多學到一些東西.但還是想麻煩您說明將整張照片重製使用,其所佔比例是如同表面上的"完全利用",或是有其他判別方式?又假設被告所用,僅為原告著作中之部份影像畫面(例如一張街景中的某位路人),其比例又該如何判別?
又假若原告所被侵害之著作為語文著作,依現行法令與您所見過的案例中,其"比例"是否有一套放諸四海皆準的通則供人參考?
很抱歉,小弟資質駑鈍,所以問題比較多也比較沒深度,還請您見諒.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53) 2005/06/20 20:40 
感謝powerslide大大的說明,讓小弟又多學到一些東西.但還是想麻煩您說明將整張照片重製使用,其所佔比例是如同表面上的"完全利用",或是有其他判別方式?又假設被告所用,僅為原告著作中之部份影像畫面(例如一張街景中的某位路人),其比例又該如何判別?
又假若原告所被侵害之著作為語文著作,依現行法令與您所見過的案例中,其"比例"是否有一套放諸四海皆準的通則供人參考?
很抱歉,小弟資質駑鈍,所以問題比較多也比較沒深度,還請您見諒.
-------------------------------------------------
舉個實際的例子吧
現今平片出版雜誌的圖像要稿
五百萬像素單次刊登費300元
賣斷600元
那你網路上一張貼圖的經濟價值多少
請自給算吧
就算你告到地檢署去,如果沒有『營利行為』
檢察官一樣是以『微罪不舉』作『不起訴處分』

cda2


網路會員

54) 2005/06/20 20:56 
基本上,這個案子並不是一個好的教育案例,因為那位攝影師已經差不多是「職業原告」了,他的「告訴行情」好像就是一張35萬。
雖然我個人不贊成那二位學生的作法,但是我更不齒那位原告。
這是在另一個網站上討論過,同一位原告的案例。
http://www.heyshow.com/messageboard/Detail.asp?Board=23&TitleID=7626&msgsort=1&page=1

fmjekdceoj


網路會員

55) 2005/06/20 21:22 
http://www.dreamreload.com/forum/showthread.php?s=&threadid=38269&perpage=15&pagenumber=1

to powerslide兄:
你的這些照片大家可以自行下載並且轉用為非商業行為之用嗎?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56) 2005/06/20 21:29 
to powerslide兄:
你的這些照片大家可以自行下載並且轉用為非商業行為之用嗎?

------------------------------------------------------
why not?

我還巴不得瀏覽過的人越多越好呢!

關於那邊文章,網路上轉貼人可也不少啊

這對於一個攝影師或作家是更值得慶幸的事吧



jefftangd


網路會員

57) 2005/06/20 21:36 
不過當碰到一堆張三或李四將那些照片放在自己的網站並且說是他們拍的,這個時候是否還有這樣的雅量我就有些懷疑了。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58) 2005/06/20 21:41 
不過當碰到一堆張三或李四將那些照片放在自己的網站並且說是他們拍的,這個時候是否還有這樣的雅量我就有些懷疑了。
------------------------------------------

噗,我笑了

如果你看到這期PC OFFICE的照片

再對照那些人的主張

就可知你的想法有多可笑了

我的照片要是讓人認不出來是我拍的

而可以跟其他人的作品混為一談的話

那我真的該自我檢討了






smewmao


網路會員

59) 2005/06/20 21:49 
侵權與剝削是兩回事,不要混為一談。
>學生就為何不能告?學生不是最需要被「教育」的嗎?這個case本身就很有「教育」大眾的意味。
>‐‐‐‐‐‐‐‐‐‐‐‐‐‐‐‐‐‐‐‐‐‐‐‐‐‐‐‐‐‐‐‐‐‐‐‐‐‐
>教育什麼?
>我看是不要異想天開吧
>如果網路瀏覽次數可以收費的話
>我倒就是億萬富翁了
>‐‐‐‐‐‐‐‐‐‐‐‐‐‐‐‐‐‐‐‐‐‐‐‐‐‐‐‐‐‐‐‐‐‐‐‐‐‐
嗯,我覺得powerslide兄一開始還算有點兒道理,但後來是不是有點意氣用事?
1.您先看看原post指的是瀏覽35次還是"被使用次數達35次",這根本意思不同
2.侵權與剝削本來就是兩回事,這令我想到"大車與小車的車禍一定是大的車錯?"的 case
3.您怎麼知道這個原告沒有告別人,專告學生?
4.您又怎麼認定人家一定是"攝影家",又,難道從不控告學生的才算是"攝影家"
...
當然,這個原告很多人都知道是誰,對它的行為... 不多說,
但這並不表示大家可以侵犯這個人的著作權。

c86183d


網路會員

60) 2005/06/20 21:59 
re powerslide:
蚊子俱樂部那邊"收購"的行情稍微好一點點, 相信我, 你找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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