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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攝影異言堂 > 下載鳥照片.侵權遭索賠千萬!
作者  
討論話題
 

寇子


網路會員

2005/06/20 10:41
器材: 其他 其他
今日中時報載:
已自清華大學畢業之陳.張兩名學生,在學期間自網路下載兩張鳥類照片(一張五色鳥.一張黃山雀),除了貼在自己網頁上,還轉貼在學校網站供人瀏覽!
事經攝影原著作人發現,一狀告進地檢署,原攝影著作人依據兩張照片被使用次數達35次,要求每張每次使用以35萬元計算,總計要求賠償金額共1225萬元!
此著作權案官司將於今(20)日開庭偵查!

姑且不論最後判決是否依此金額賠償,但對攝影著作人來說,可謂一大保護作用!
**藉此事件呼籲手扎會員或所有攝影著作人,懂得保護自己的原創作品,更不可隨意下載別人辛苦拍得的照片移做他用**
(譬如去年我便曾在pchome貼圖區發現"郭大爛"在手札藝廊貼的照片被人盜貼)


夢幻nikon


網路會員

261) 2005/06/25 14:37 
重點應該在 " 有沒有侵權"

侵犯的是"著作人格權"也是侵權,侵犯"公開展示權"也是侵權
不必以"財產損失"為前提

除非被告舉證他是"學術上合理使用"
但是以此案
1.未適當註明出處
2.公開讓不特定人下載
3.作成桌布與學術研究似無關連

此主張恐怕很難成立
skyforce兄去問檢察官時請幫偶帶到這三點,謝謝啦

skyforce


網路會員

262) 2005/06/25 17:29 
話說回來,我上網搜尋都找不到這篇新聞...
有人能提供連結嗎???

回應 夢幻nikon 兄:
說侵權我認為是避不了的..
其他我就不便多說了:D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263) 2005/06/25 19:18 
對林先生有什麼批判無所謂

我只是主張他有"權利"去告,至於如何告那是他家的事

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是不須要有"財產損失"才能求償的
希望大家搞清楚這一點
---------------------------------------------------

唉,又再誤導大眾了

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  214    條 (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一) )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
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  215    條 (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二) )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債其損害。

第  216    條 (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第  216- 1 條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
受之利益。


---------------------------------------



比如我在你家裝竊聽器偷聽你講的話,你有什麼財產損失?沒有!
但我侵犯你的隱私權,你可以告我
你在路上看到女生摸她一下屁股,她有什麼損失?沒有?但她就可以告你向你求償

智慧財產權明文保護的著作,著作權人因被不當使用去告也是基本權利
不必要有財產損失為前提

當然,有損失的話"價碼"容易確定計算
沒有明確損失的話,就看法官的感覺了
-------------------------------------------

就說你又把侵害『人格權』與『財產權』混為一談

原告主張的是『著作財產權』不是『著作人格權』

既然是『著作財產權』,當然就是損失多少賠多少

至於他要主張『著作人格權』,那就必須要他的名譽有受到損害才可能主張

但在本案中我實在看不出來他有因此『名譽』上受到損害

(清大學生的貼圖會損害他的『名譽』?)

第   85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264) 2005/06/25 19:23 
重點應該在 " 有沒有侵權"

侵犯的是"著作人格權"也是侵權,侵犯"公開展示權"也是侵權
不必以"財產損失"為前提
---------------------------------

大錯特錯
"公開展示權"是『著作財產權』
當然要以財產損失為前提
著作人格權才不需要以『財產損失』為題
請不要再混淆視聽了

夢幻nikon


網路會員

265) 2005/06/26 01:04 

P君啊!
我是看你是科法所學生對智慧財產權就法理上與案例跟你討論

但我看你還是要硬扯
算了,著作權法條給你,你自己看看吧(你自己引的八十五條清楚明白我不知道你還要扯什麼)

八十五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並得請求",也就是說除了要求賠錢還可要求更正....等等




夢幻nikon


網路會員

266) 2005/06/26 01:07 
第八十八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不好意思哦,連賠償金額都寫在內了
這件事算到此為止
如果連清楚明白的法條你都不認
那我也沒話說了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267) 2005/06/26 01:16 
第八十八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不好意思哦,連賠償金額都寫在內了
這件事算到此為止
如果連清楚明白的法條你都不認
那我也沒話說了
------------------------------
唉,還在硬凹
這條的規定的適用條件是[有損害]但不易證明其[損害金額]
方有適用的餘地
不是隨隨便便都可以主張的
請閣下不要在硬凹了好口背
這樣很難看的ㄟ

http://www.moj.gov.tw/chinese/lawsense_alltrade_06_07.aspx

防止侵害請求權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有侵害其權利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八十四條後段)
損害賠償請求權 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被他人侵害者,得請求侵害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請求方法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即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範圍,但被
^^^^^^^^^^^^^^^^^^^^^^^^^^^^^^^^^^^^^^^^^^^^^^^^^^^^^^^^^^^^^^^^
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
^^^^^^^^^^^^^^^^^^^^^^^^^^^^^^^^^^^^^^^^^^^^^^^^^^^^^^^^^^^^^^^^
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
^^^^^^^^^^^^^^^^^^^^^^^^^^^^^^^^^^^^^^^^^^^^^^^^^^^^^^^^^^^^^^
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
依前二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
^^^^^^^^^^^^^^^^^^^^^^^^^^^^^^^^^^^^^^^^^^^^^^^^^^^^^^^^^^^^^^^
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
^^^^^^^^^^^^^^^^^^^^^^^^^^^^^^^^^^^^^^^^^^^^^^^^^^^^^^^^^^^^^^^^
至新臺幣一百萬元。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268) 2005/06/26 01:24 

P君啊!
我是看你是科法所學生對智慧財產權就法理上與案例跟你討論

但我看你還是要硬扯
算了,著作權法條給你,你自己看看吧(你自己引的八十五條清楚明白我不知道你還要扯什麼)

八十五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並得請求",也就是說除了要求賠錢還可要求更正....等等
--------------------------------------------------
噗,我笑了
你到底是在主張[人格權]還是[財產權]啊?
一會主張[公開發表](著作財產權)
一會又主張[著作人格權]
麻煩您先說清楚口背

還有,什麼叫[非財產上損害]
口語一點來講,就是慰撫金
對於不能回復的[精神損害]
以金錢方式補償之
根本不是您想的那回事
請別不懂裝懂,閉門造車好口背


http://www.taie.com.tw/c1123.htm

綜合觀之,學者認為民法所以規定人格權的主要理由,在使被害人得請求慰撫金
,且前揭條文中之損害賠償應係指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則指非財產上損害
賠償而言。從而被害人因人格權受損害而請求損害賠償時,譬如某甲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的人格權者,關於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
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困難者,得請求金錢賠償;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原
則上得請求回復原狀者,其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困難者,以法律特別規
定者為限,始得請求賠償相當之慰撫金。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269) 2005/06/26 01:30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唉,還是真有人異想天開
連法條都不看清楚就來硬凹
看看法條講的是什麼

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方式
第一,以民法二一六的損害賠償方式為之
第二,以加害人所得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額

第三,如果前二項都無法達成時
才有法院依加害人行為情節輕重酌定賠償額

今天依照前二項的規定就可以決定原告的損害範圍了(新台幣一千元以下)
哪還有第三項的適用
請別再異想天開,想藉此撈錢了吧!


夢幻nikon


網路會員

270) 2005/06/27 00:21 
法條明明白白,你還要東扯西拉
我實在沒空陪你玩

簡單說,著作權法是專法,民法是通法
著作權的爭議當然優先適用"著作權法",法中有說明適用民法者才適用民法
這個問題粉單純,"著作人格權"相關事項是規範在"著作權法"中的

85條已說明: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沒啥好爭辯的

夢幻nikon


網路會員

271) 2005/06/27 00:27 
88條 你真細看過了嗎?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這就是林英典先生請求賠償千萬的依據"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他說有一千多萬
實務上,原告一定獅子大開口

"第二,以加害人所得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額"

實務上,加害人一定說沒有利益

最後,只好回到第三項的適用,法官來裁定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272) 2005/06/27 00:28 
什麼普通法,特別法的
你還在硬凹

你把條文看清楚點好口背

第   85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著作權法第85條整條在講的是『著作人格權』,你把條文的其中一段拆

開來解釋,還自以為聰明,真是夠了!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273) 2005/06/27 00:34 
88條 你真細看過了嗎?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這就是林英典先生請求賠償千萬的依據"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他說有一千多萬
實務上,原告一定獅子大開口

"第二,以加害人所得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額"

實務上,加害人一定說沒有利益

最後,只好回到第三項的適用,法官來裁定
-------------------------------------------
噗,我真的笑了

有人真是臉皮後到這種程度

第八十八條講的很清楚了

要嘛主張『民法二一六』的『損害賠償』

要嘛請求『加害人的所得利益』

二者擇一行使,不可能併為主張

而原告主張一千多萬,法院可不一定要接受

要是法院審查的結果認為只有一千元

那它就只會判一千元而已

除非是法院也無法判斷,才可依『侵害情節』判斷賠償金額

不是你隨隨便便就可獅子大開口的

請閣下不要再硬凹了好口背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274) 2005/06/27 00:49 
法條明明白白,你還要東扯西拉
我實在沒空陪你玩

簡單說,著作權法是專法,民法是通法
著作權的爭議當然優先適用"著作權法",法中有說明適用民法者才適用民法
這個問題粉單純,"著作人格權"相關事項是規範在"著作權法"中的

85條已說明: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沒啥好爭辯的

-------------------------------------------------------
不知道是誰東扯西扯的!

以下這段話是不是你說的!
---------------------------------
重點應該在 " 有沒有侵權"

侵犯的是"著作人格權"也是侵權,侵犯"公開展示權"也是侵權
^^^^^^^^^^^^^^^^^^^^^^^^^^^^^^^^^^^^^^^^^^^^^^^^
不必以"財產損失"為前提
^^^^^^^^^^^^^^^^^^^^
----------------------------------------------------
自己把『著作財產權』跟『著作人格權』混為一談

還說『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不需要以『財產損失』為前提

被人糾正就開始顧左右而他

扯東扯西的

真是『扯謊不會臉紅』啊!


第 18 條  (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Oasis

部落格(1)
網路會員

275) 2005/06/30 11:55 
我是沒像前輩門那麼精通所有法律條文啦!
不過如果我有小孩的話,我還是會教育他 "要拿別人的東西,一定要先徵求主人的同意" !

haili8369


網路會員

276) 2005/06/30 13:55 
記得嗎?現在的攝影比賽還有一種規定,就是作品上傳後,不管有沒有得獎,主辦單位單位都有權使用你的作品!
這位鳥大師如果真的缺錢,乾脆大家做點(好事),替他投稿算了!
讓他替攝影者討點公道回來

shung


網路會員

277) 2005/07/03 19:15 

shung


網路會員

278) 2005/07/03 19:20 
看起來也許學生是錯的.
但是一張35萬的使用費.讓人感覺是藉著著作權的大傘.趁機噱一筆.
這種人也許法理上站的住腳..但是人格上..其實是蠻低下的.
我在電視上有看到他的嘴臉.實在不敢領教.
有心要維護著作權..可以要求2位學生登報道歉.
對兩個學生下這麼重的手..美其名是維護著作權..維護著作權有很多方法..他的方式很像在埋專利地雷.

這也配稱攝影家...我呸..
推薦者: the4x

digiasia


網路會員

279) 2005/07/03 19:33 
其實學生是最大的偷竊智財權的族群,所以對學生無所謂下不下重手的,對於無法copy的東西,譬如硬體,電腦,手機...學生還不是該該掏錢去買,但凡是可以用偷的,學生九成九會去用偷的,所以不值得同情!

digiasia


網路會員

280) 2005/07/03 19:34 
我說的偷是指那些MP3,網路下載的電影啦..還是要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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