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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就算是『公開展示權』,一樣有『合理使用』條款的抗辯 http://www.ascc.net/nl/86/1317/04.txt 首先,必須先檢視該上載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 第六十五條之著作權限制或合理使用?例如為在網路上發表自己之 意見,而引用別人曾經發表過的見解作為佐證或參考,並註明出處 ,此種行為就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之「為報導、評論、教 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 表之著作」,而為合法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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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都已討論到這麼不爽的地步,那何不就此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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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一下 powerslide 兄!
推薦者: the4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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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一下 powerslide 兄! +1 推薦者: the4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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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別的網頁,好像已經有人和解了 .... 告八十幾人,只要有十分之一和解,每人一、二十萬,八人 就有百來萬了,真好賺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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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討論了兩百多篇的文,我希望重點不要扯遠,就是要回到這個條文
“首先,必須先檢視該上載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 第六十五條之著作權限制或合理使用?例如為在網路上發表自己之 意見,而引用別人曾經發表過的見解作為佐證或參考,並註明出處 ^^^^^^^^^^ ,此種行為就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之「為報導、評論、教 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 表之著作」,而為合法之行為。”
我前面已經講過 N 遍,引用要「註明出處」,否則它人無法辯明這是你的還是他人的,就會有問題,清大學生有這樣作嗎? 此外,作成桌布供人下載,是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不會因為張貼於校方網站就有任意使用的權利
至於圖片,TVBS的報導 1. 此事已為新聞事件,媒體有報導之權。 2. 照片在此時打出,所有人都知道是林先生的相片,沒有著作人格權的問題。 3. TVBS 不會把全圖刊出,只有縮圖根據Kelly v. Arriba84 之判例(11頁,202 &206&216文),”既然被告所製作的縮圖不但尺寸與解析度皆遠遜於原始影 像,其所提供的、以及其事實上所能發揮的的功能(只可能達到索引的功能)也截然不同,是一種原著作所設定利用目的外” TVBS提供此圖之目的在新聞報導,縮圖之功能與原圖差距很大,可視為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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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已同意合解,且有賠償金額,顯示原告方面有理的事實 我雖不同意林先生到處告人的方法,但被告有侵權之實,實在不利啊
P君我想你應該也知道,把別人的照片(大圖不修)貼到自己網上公開是有問題的, 假如你仍堅持此舉不侵權 我還是老話,建議您老自行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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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須先檢視該上載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 第六十五條之著作權限制或合理使用?例如為在網路上發表自己之 意見,而引用別人曾經發表過的見解作為佐證或參考, 並註明出處............................." ^^^^^^^^^^^^
抱歉,上上文我要括的地方在這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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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已經講過 N 遍,引用要「註明出處」,否則它人無法辯明這是你的還是他人的,就會有問題,清大學生有這樣作嗎? 此外,作成桌布供人下載,是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不會因為張貼於校方網站就有任意使用的權利
至於圖片,TVBS的報導 1. 此事已為新聞事件,媒體有報導之權。 2. 照片在此時打出,所有人都知道是林先生的相片,沒有著作人格權的問題。 3. TVBS 不會把全圖刊出,只有縮圖根據Kelly v. Arriba84 之判例(11頁,202 &206&216文),”既然被告所製作的縮圖不但尺寸與解析度皆遠遜於原始影 像,其所提供的、以及其事實上所能發揮的的功能(只可能達到索引的功能)也截然不同,是一種原著作所設定利用目的外” TVBS提供此圖之目的在新聞報導,縮圖之功能與原圖差距很大,可視為合理使用 ---------------------------------- 還在硬凹啊!! Kelly v. Arriba84 成立的原因是因為他是『營利行為』 根本案的『非營利行為』豈可相同並論
再者,你底是要主張『著作人格權』受侵害還是『著作財產權』受侵害 這二者的賠償範圍與方式完全不同 又豈可混為一談
『著作之商業性使用推定違反著作權所有人獨佔權之非合理
使用,因此,任何商業性之使用便很難主張合理使用之抗辯
。被告FRENA很顯然係商業性使用,因為電子布告欄的會員
每月需繳二十五元的費用………』
夢幻nikon大大你可以再繼續硬凹下去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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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已同意合解,且有賠償金額,顯示原告方面有理的事實 我雖不同意林先生到處告人的方法,但被告有侵權之實,實在不利啊
P君我想你應該也知道,把別人的照片(大圖不修)貼到自己網上公開是有問題的, 假如你仍堅持此舉不侵權 我還是老話,建議您老自行試試看 -------------------------------- 噗,有利個屁 一個損害不到萬元的『著作人格權』(甚至我懷疑有沒有一千元了,照原告那樣的行為) 竟要求『千萬元』的『著作財產權』『賠償』 閣下還是會硬凹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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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須先檢視該上載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 第六十五條之著作權限制或合理使用?例如為在網路上發表自己之 意見,而引用別人曾經發表過的見解作為佐證或參考, 並註明出處............................." ^^^^^^^^^^^^
抱歉,上上文我要括的地方在這裡 --------------------------------
敢問一下,本條哪裡有說一定要註名出處才能主張合理使用?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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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VBS 不會把全圖刊出,只有縮圖根據Kelly v. Arriba84 之判例(11頁,202 &206&216文),”既然被告所製作的縮圖不但尺寸與解析度皆遠遜於原始影 像,其所提供的、以及其事實上所能發揮的的功能(只可能達到索引的功能)也截然不同,是一種原著作所設定利用目的外” TVBS提供此圖之目的在新聞報導,縮圖之功能與原圖差距很大,可視為合理使用 ----------------------------------------------- 噗,我笑了 照原告的主張一張1024*768的照片值35萬元 那TVBS的照片也該有3.5萬 再乘上瀏覽次數1328 哇,4658萬ㄟ 足足是清大學生的四倍弱ㄟ 怎麼林英典先生對於這麼大損的損失反而不計較 反而去主張那少數的1225萬?
真令人不解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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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
4658萬的損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而1225萬的損失居然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夢幻nikon大大的邏輯推理實在讓人難以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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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用要「註明出處」,否則它人無法辯明這是你的還是他人的,eg. 你的論文要不要寫reference阿? "引用",在你自己的241文中就有啦,何為"引用"? 我想太多地方可以查了
2.有要求賠償的權利與開口要求要索賠多少是兩件事,開口要千萬法官判賠千元也不是不可能 我只是就事論事,林先生被不當使用相片確實有要求賠償的"權利"
3. "Kelly v. Arriba84 之判例(11頁,202 &206&216文),”既然被告所製作的縮圖不但尺寸與解析度皆遠遜於原始影像,其所提供的、以及其事實上所能發揮的的功能(只可能達到索引的功能)也截然不同,是一種原著作所設定利用目的外...."
需要我再明說嗎? 如果你知道在清大學生這邊找得到大張的鳥照片,你可能就不會到林先生的網站上去瀏覽了 這樣就侵犯到林先生的權益,在那邊可能有鳥會的介紹或招收會員或賣照片或點閱率可以招收廣告等等...
但你不會因為看了TVBS的報導,改成到TVBS來找鳥照片,真要找的時候還是要去林先生的網站去看 那他的權益就不會受損
這樣解釋應該很白了吧
科法所,哪一間啊? 科法的老師我也認識幾個,或許你們以後的課就有這一條也不一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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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用要「註明出處」,否則它人無法辯明這是你的還是他人的,eg. 你的論文要不要寫reference阿? "引用",在你自己的241文中就有啦,何為"引用"? 我想太多地方可以查了 ---------------------------------------------------- 噗,引用要註明出處,那是學術倫理
不是主張『合理使用』的限制條件
我條文都已經附給你了
你還睜眼說瞎話 ------------------------------------------------------ 2.有要求賠償的權利與開口要求要索賠多少是兩件事,開口要千萬法官判賠千元也不是不可能 我只是就事論事,林先生被不當使用相片確實有要求賠償的"權利" ------------------------------------------ 對呀,一塊錢也是『賠償』啊
但是一塊錢的損害絕對不可能動用到『刑罰』!
這就是林先生不智的地方 ----------------------------------------- 3. "Kelly v. Arriba84 之判例(11頁,202 &206&216文),”既然被告所製作的縮圖不但尺寸與解析度皆遠遜於原始影像,其所提供的、以及其事實上所能發揮的的功能(只可能達到索引的功能)也截然不同,是一種原著作所設定利用目的外...."
需要我再明說嗎?
如果你知道在清大學生這邊找得到大張的鳥照片,你可能就不會到林先生的網站上去瀏覽了 這樣就侵犯到林先生的權益,在那邊可能有鳥會的介紹或招收會員或賣照片或點閱率可以招收廣告等等...
但你不會因為看了TVBS的報導,改成到TVBS來找鳥照片,真要找的時候還是要去林先生的網站去看 那他的權益就不會受損
這樣解釋應該很白了吧 -----------------------------
還在硬凹啊
Kelly v. Arriba84 之判例很明顯的是『營利行為』利益的衝突
而本案則是『學術使用』與『營利行為』的衝突
這二者天差地別,你居然還拿來比較
真不知閣下的腦袋是裝什麼的?
再者,我實在不知道,你如何推出『看了清大學生的網頁』
就不會找林先索圖的結論(難道清大學生的攝影專業會比TVBS來得強)
而林先生的網站,或者說野鳥協會的網站
難道是靠賣圖為生的嗎?
你的邏輯根本不通嘛!
況且,你還沒回答我
4658萬的損失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而1225萬的損失居然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其理由何在? ---------------------------------------- 再者 科法所,哪一間啊? 科法的老師我也認識幾個,或許你們以後的課就有這一條也不一定哦 -------------------------------------------- 噗,我笑了
這個CASE我準備拿來當作上課教育的『負面教材』啊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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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Kelly v. Arriba84 之判例(11頁,202 &206&216文),”既然被告所製作的縮圖不但尺寸與解析度皆遠遜於原始影像,其所提供的、以及其事實上所能發揮的的功能(只可能達到索引的功能)也截然不同,是一種原著作所設定利用目的外...." -------------------------------------------
352*240 vs 1024*768
35萬 VS 3.5萬
1328次 vs 35 次
4658萬 VS 1225萬
你可以繼續再硬凹下去沒有關係
你每回答一次,林先生的「人格權」價值就更下降一次(搞不好現在已經是負的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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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呀,一塊錢也是『賠償』啊
但是一塊錢的損害絕對不可能動用到『刑罰』!
這就是林先生不智的地方 ----------------------- 更正
對呀,一千塊錢也是『賠償』啊
但是一千塊錢的損害絕對不可能動用到『刑罰』!
更別說對於整個『司法資源』的浪費(光開一次庭的花費就不只一千塊了)
這就是林先生最不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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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行為的話,法條上本來就罪行不大, 而且檢查官大部分還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由此來看,這件事情頂多是曇花一現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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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不知道網路上一張1024*768的貼圖有那麼高的經濟價值利益啊? >原來原告是靠『貼圖』為生的啊
其實這很難說啦,我一張1547x232的圖檔被放到10x2 "公尺" 當作壁紙,而且還是拿來賣錢ㄛ....... 當然成像是很慘啦...不過遠看是還過得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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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林先生有什麼批判無所謂
我只是主張他有"權利"去告,至於如何告那是他家的事
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是不須要有"財產損失"才能求償的 希望大家搞清楚這一點
比如我在你家裝竊聽器偷聽你講的話,你有什麼財產損失?沒有! 但我侵犯你的隱私權,你可以告我 你在路上看到女生摸她一下屁股,她有什麼損失?沒有?但她就可以告你向你求償
智慧財產權明文保護的著作,著作權人因被不當使用去告也是基本權利 不必要有財產損失為前提
當然,有損失的話"價碼"容易確定計算 沒有明確損失的話,就看法官的感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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