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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爛兄: 您的東西還在那個網頁內耶!七天了嗎??
ps.要是那位仁兄不拿掉的話大爛兄又不同意他繼續放....那現在該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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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在等ID名為「unlimited」的仁兄解釋我在第(214)篇的疑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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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死就是默認.... 唉....這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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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作人身攻擊,對這件事件也不用再爭了 既然是在法院審理的案子,早晚會有結果 真怕我幫女兒之前國小作的報告被抓到...會讓我賠到脫褲 那個叫人上網抓猩猩的廣告,也應起訴...教索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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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貝殼兄 對方說他自己是個士官長 不方便每天上網 我現在只猜測他是還沒上網收信 希望過一陣子之後他會主動連絡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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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我回應嗎? 我的回應是-- 無聊! 不屑跟網路小白繼續對話,浪費網路資源.
P.S.這種不能就事論事,講不過別人就栽贓,轉移焦點的老套招數,已經落伍了,都什麼時代了還在耍這種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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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MANS 兄
我之所以在這耗費時間,是想說清楚"合理使用"的範圍 這樣大家在網路上東攪西豁,不會侵別人的權,也不會失自己的權
P君引了一堆東西,謝名洋教授的課我也上過呀 基本上"個人"的使用應該都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有載明引用的出處,更是OK 作報告只要不像清大學生一樣把原圖copy過來,不說明出處又隨意供人下載就沒有問題啦 交給老師,這是沒有問題的
這個"鳥"案的侵權行為在於 1.著作人格權,把別人的東西直接放在自己網上,又不註明出處,第三人根本不知道這是誰的作品,是不是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2.侵犯原作的公開展示權,這是著作權之一部分。 要如何公開,在哪公開是原作的權利,他人未經授權或原作同意,不能隨意公開原作的作品。 清大學生把未經授權之他人作品公開於自己的網站上並隨意供人下載,顯有侵權之實。
上面兩點是本案的核心,其實也不難懂 P君東拉西扯迴避問題我看大家一定頭昏啦
老話一句,參見第七頁131篇文就是了 其它口水就不必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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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P君還是堅持清大學生沒有侵權
那簡單 請P君將林先生的作品放置於自己的網頁上 讓大家隨意下載 試試看就知道啦!
花太多時間在這裡,該睡覺去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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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小弟直言.....
看了這麼多你來我往的回應後,我總覺得 夢幻NIKON大哥才是在迴避powerslide 所說的事件核心和從法條、法理面的分析.... 推薦者: the4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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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真的是有點瘋了, 花了這麼多時間再看這一連串的回應, 不過公理道義自在人心, 有很多事情,不是區區法律條文硬凹就可以服眾的, 而這篇討論,最後居然會有幾偏回應扭曲到有點栽贓的意味, 法律上不是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嗎? 弄成這樣真是大家情何以堪! 看來,我也該向夢幻Nikon兄看齊,早早去睡覺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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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夢幻nikon大大,到現在你還在硬凹啊?
你舉的案例都是『營利』行為,怎麼跟本案的『非營利』行為相比較?
你既然上過謝銘洋老師的課,怎麼會不知他對『非營利』行為的『合
理使用』認定是非常寬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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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鳥"案的侵權行為在於 1.著作人格權,把別人的東西直接放在自己網上,又不註明出處,第三人根本不知道這是誰的作品,是不是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2.侵犯原作的公開展示權,這是著作權之一部分。 要如何公開,在哪公開是原作的權利,他人未經授權或原作同意,不能隨意公開原作的作品。 清大學生把未經授權之他人作品公開於自己的網站上並隨意供人下載,顯有侵權之實。 ------------------------------------------
還在迴避問題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損害』 在哪裡? 你還是回答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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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我回應嗎? 我的回應是-- 無聊! 不屑跟網路小白繼續對話,浪費網路資源.
P.S.這種不能就事論事,講不過別人就栽贓,轉移焦點的老套招數,已經落伍了,都什麼時代了還在耍這種花招. -------------------------- 噗 我笑了 我栽贓你什麼?
unlimited 身份 網路會員 加入日期 2005/6/21 上午 12:18:21 上次登入 2005/6/24 上午 12:26:23
這裏的資料哪裡錯誤了?
但現在你還是不敢以真面目示人
居然還說別人栽贓?
真是『作賊的喊抓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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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226樓的回應
原來這就是「惱羞成怒」 以及台語「賤小登羞氣」的寫照阿
林X典?(注意喔、我是用問號喔..)你好樣的! 祝你早日告贏、以便繼續拍攝「很鳥」的照片
註譯:很鳥 很多鳥的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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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林文典先生先去控告TVBS吧 --------------------------------- 更正:是林『英』典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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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有千千萬條,你要看引的有沒有用有沒有道理,法官接受不接受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損害』" 我已說過:公開展示權,這是著作權之一部分
我看P君還是把這個案件拿給你們老師看看,再跟他報告你的見解
主管機關專家的意見其實已列在第七頁131文了 專家的意見不看,聽信別人的胡言亂語,吃虧的是自己
--------------------------------------------- 如果 P君還是堅持清大學生沒有侵權
那簡單 請P君將林先生的作品放置於自己的網頁上 讓大家隨意下載 試試看就知道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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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條有千千萬條,你要看引的有沒有用有沒有道理,法官接受不接受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損害』" 我已說過:公開展示權,這是著作權之一部分 我看P君還是把這個案件拿給你們老師看看,再跟他報告你的見解 主管機關專家的意見其實已列在第七頁131文了 專家的意見不看,聽信別人的胡言亂語,吃虧的是自己 ------------------------------------------- 噗,我笑了 真不知胡言亂語的人是誰啊 裁判字號: 72 年 台上 字第 4060 號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 民國 72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未依著作權法註冊取得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著作物,遇有非著作人以之製版 或照相翻印;及非製版人以之照相製版者,依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 條規定,著作人或製版人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訴請司法機關辦理。 ^^^^^^^^^^^^^^^^^^^^^^^^^^^^^^^^^^^^^^^^^^^^^^^ 是為法律委任命令規定應保護之利益。此項法律上利益,雖有別於權利, 仍得為侵權行為之被害客體。因侵害此項利益發生之損害賠償之債,依民 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其債務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本件上訴人係主張:伊創作之卡通圖 畫,經被上訴人以之製版、照相翻印,大量印製於兒童卡通錶面予以銷售 ,因而訴請被上訴人不得為該侵害之行為。其性質無非就侵害人現在之繼 續加害行為發生之損害,請求回復原狀。此與基於絕對權發生之除去侵害 請求權而為主張者,尚屬有間。原審誤上訴人主張之回復原狀請求權,為 除去侵害請求權,其法律上見解,尚欠允當。 --------------------------------------------- 如果 P君還是堅持清大學生沒有侵權 那簡單 請P君將林先生的作品放置於自己的網頁上 讓大家隨意下載 試試看就知道啦! ------------------------------------------- 請林英典先生先去控告TVBS吧 讓我們看看到底他的主張有沒有理由 請閣下不要再顧左右而言他了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jean20050620115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