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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攝影異言堂 > 下載鳥照片.侵權遭索賠千萬!
作者  
討論話題
 

寇子


網路會員

2005/06/20 10:41
器材: 其他 其他
今日中時報載:
已自清華大學畢業之陳.張兩名學生,在學期間自網路下載兩張鳥類照片(一張五色鳥.一張黃山雀),除了貼在自己網頁上,還轉貼在學校網站供人瀏覽!
事經攝影原著作人發現,一狀告進地檢署,原攝影著作人依據兩張照片被使用次數達35次,要求每張每次使用以35萬元計算,總計要求賠償金額共1225萬元!
此著作權案官司將於今(20)日開庭偵查!

姑且不論最後判決是否依此金額賠償,但對攝影著作人來說,可謂一大保護作用!
**藉此事件呼籲手扎會員或所有攝影著作人,懂得保護自己的原創作品,更不可隨意下載別人辛苦拍得的照片移做他用**
(譬如去年我便曾在pchome貼圖區發現"郭大爛"在手札藝廊貼的照片被人盜貼)


寇子


網路會員

321) 2005/07/06 20:31 
shung:
本人做以下說明:
1.你我在議題上明顯認知方向不同,我強調的是事前守法精神(就算惡法畢竟還是法,除非修正公佈實行),我談的是對法律的遵守,而在這發言過的朋友也多認為兩位學生"未經告知逕自下載"是犯了錯的,這點應無庸置疑!
2.你及多位朋友則大力著墨於事後原告要求天價賠償金額的誇張行為!

我談因您談果,自然有所差異!法律總有很多不符時代需求或超越現實面的地方,所以可以修改法律的不周之處,然,當法未修正頒布前.......惡法它還是法!

至於您建議我有樣學樣,我,不可能也不會依循此模式,貼圖讓人下載而後告人賺取賠償金,很簡單的邏輯......因為我自己經營了一家賺錢的公司,我不必靠此營生,而攝影則是閒暇之餘的"興趣"非正業是也!

我們既無談話主題交集,到此為止吧!無所謂誰對誰錯!
學生被判賠5萬,公評已出,該是反省落幕之時....!
     

寇子


網路會員

322) 2005/07/06 20:35 
盼 諸方朋友回應到此結束!
我開此議題造成大家惡言齟語,非我所願,法官既已判決,就此落幕!
多拍照貼貼圖吧!
謝謝大家!

minipai


網路會員

323) 2005/07/06 22:26 
只好再強調一次重點

jutso;
漏掉一個重點,這賠五萬的,是有商業利益的日曆印製商!

rock


網路會員

324) 2005/07/06 23:02 
如小弟217篇開頭所說
了不起判賠十來萬
原來更少喔

自討沒趣咩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325) 2005/07/07 04:13 
學生被判賠5萬,公評已出,該是反省落幕之時....!
---------------------------------------------
那為什麼成大Mp3事件卻是以公開道歉了結

IFPI一毛錢也沒拿?

你知道關鍵之處在哪嗎?

Rick07


終身 VIP

326) 2005/07/07 10:26 
學生一毛錢也沒有賠,協調後,林大攝影師考慮撤回告訴。
法官判賠五萬元的是製作桌曆的郵購業者
--------------------------------------------------------------------------------
小十
http://www.appledaily.com.tw/News/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showdate=20050702&Sec_ID=5&NewsType=twapple&loc=TP&PageType=new&Art_ID=1884493
--------------------------------------------------------------------------------
守法的觀念並沒有什麼爭議,爭議的是...網路科技對傳統的法律概念產生的衝擊
如果這件事,像偷了一個饅頭或偷牽一頭牛這麼單純,大概也不需要討論十幾篇
事實上,在瀏覽網路使用網路的同時,不知不覺中您可能已經犯了法而毫不自知
如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使用其著作,甚至轉貼他人的著作這樣的罪名可以成立....
不說別的,拿同樣的標準來檢視,手札哈拉區那些轉貼笑話 音樂 遊戲 影片與暴笑圖片....,有哪一位大大是經過版權所有人同意的?有哪一位有標明作者跟出處?

EASTMANS


網路會員

327) 2005/07/07 12:37 
賠五萬和版大開版講的是二回事.
商業行為才賠萬是少了點,跟九百萬一樣好笑
但現今法律就人這樣,不能滿足所有的人的
有一個人偽造家父印文將家父土地設定抵押權然後再用拍賣手法洗掉...
土地價金二百五十萬
那個人通緝捉到以十萬交保
判五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上訴三審確定,一日九百,150日罰十幾萬了事.
這個是實體的財產損失,民事求償一毛也要不到(爛命一條告也是白告),遑論無形的財產.
============================================================
犯錯不等於犯罪
這是程度的問題,不用在這打嘴炮,要由法院判
有人好訟,法官自有心證
一個有六十幾件興訟求償的當事人,法官心證又如何.
自己在防杜被侵權又做了什麼努力
如果真的那麼珍惜自己的作品,保護措施又做了什麼
不要講,尊重智慧財產是人的基本常識
人類的進步在於智慧分享,而不是用智慧財產權去剝削弱勢者
(讓人想起可惡的微軟帝國)
林大攝影師拍攝的辛苦過程那是一定有的.
對商業侵權求償也人一定要的
而現今有太多免費的知識在網路上流通,而且是佔大部分
就好比有大美女在野溪中沐浴,引來路人觀看卻強索遮羞費
這等仙人跳的手法也令人不齒
==============================================
再說一下,本人在拍攝的毛片上
可以說是極盡破壞之能事,及直接在相片上做版權聲明
但就是有些大學生照常給您掃描複製再分享同學,
不願付那區區一個便當都不到的相片費
連競爭對手都照常抄錄我們的企劃書參加競標,
像我們如此用力的在防杜都有很爛的人來侵權
如果您自己不努力,有判五萬就該偷笑了啦
(真不懂網路上的圖怎麼印成販賣的桌曆,也太沒品質概念了吧,真讓罰多一點)

LAA


新進會員

328) 2005/10/08 22:04 
各位先進大家好:

針對, 鳥類下載圖片侵權被告, 小弟也是被告之一, 但因為這個事件, 有緣地認識了林大師.  雖然, 我於某大學在九十三年就畢業了, 但是在個人所製的網站在九十四年, 乃放在學校Server上.現在早已要求學校將它移除, 當初在不注意的狀況下, 在網路上收集了一些鳥圖片, 而未注意到圖片是林大師所攝的.而也未註明這個鳥圖片的出處或引註, 雖然沒有商業用途, 但還是對於著作者人格權造成了傷害.

我相信, 愛攝影及賞鳥的小孩不是壞小孩, 對於這興趣, 我相信各位家長或長輩一定都會高興地看到下一代能有一個健康的興趣, 而不是專注精神地於色情網站上.

針對這個事件, 我永於承擔錯誤, 我不把責任推給學校或其它人, 畢竟, 學校是學術單位, 但是對於(著作權法)的宣導, 應多加宣導, 並盡教育之責. 對於網站的管理, 也應明訂出管理政策, 希望不要再讓一些無知的小朋友誤觸了著作權法, 甚至因此而賠上了留下不良前科的代價.

雖然, 自小生於貧苦家庭的我, 現在還在負債, 但我還是去借了錢, 並已對林大師的損害作出最大誠意的賠償, 錢是身外之物, 再賺就有了, 雖然賺錢不易, 有時卻也可能用失去生命危險的代價來取得, 就像是一些藝術品, 是無價的, 而製造過程也是得來不易的.

也希望, 林大師能對鳥類攝影工作更上一層類,有機會可以在你的演講中, 欣賞到他們. 還有一點誠心建議, 就是如果能在鳥類圖片上, 打上浮水印或是copy right的字樣, 這樣更能保護到您的權益, 網站上的使用者, 才能受到警惕,  也才不會蓄意散播或轉印, 甚至拿您的大作去作商業行為或不法轉印.

我們在下載一些創造照片時, 也應體認到原創造者的辛苦, 並存有感恩之心, 如果, 很清楚知道版權是誰, 更應注意不要作非法營利. 或私自下載佔為己有.

也希望各位朋友們能為我們的下一代, 一起來作福報!    

感恩     雙手合十  LAA

推薦者: tabsba

EASTMANS


網路會員

329) 2005/10/08 23:59 
給您拍拍手..
是和解還是判決呢
能談一下嗎

LAA


新進會員

330) 2005/10/09 07:06 
是和解呀, 都是過去的事了, 至於多少錢, 那已不是重要的事
日後我要更努力工作賺錢, 並熱心於公益活動中!
也希望各位大大能感受我於上篇的想法與心得

jutso


網路會員

331) 2005/10/09 15:00 
和解內容是不是約定不准透漏和解金額?

joy1967


新進會員

332) 2006/05/04 14:44 

joy1967


新進會員

333) 2006/05/04 14:48 
搜尋到這份判例!給樓上的清大學生看看,希望你能釋懷。
也讓大家知道整件事,林大攝影師的論點是怎樣!
唉~很為樓上的清大生覺得可惜~不應該〝妥協〞的!!
(資料來源: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判決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5 , 智 , 2

【裁判日期】 950403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智字第2號

原   告 林英典 

被   告 張庭毓 

            .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係「黃山雀」等25種攝影著作之創作人即為著作

權人,依法享有上開著作之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及姓

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以及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

第26條之1)。被告於以下三個網址及網頁侵害原告之攝影

著作如下:

1、http://www.life.nthu.edu.tw/-rrandd/90s1/b881618

之網址設立之網頁「(一)taiwanbirds homepage(二

)taiwanbirds link(三)台灣飛羽birds of Taiwan

(四)color photo(五)b&w photos (六)Taiwan

birds homework(七)2001年暑假實驗(八)lso3

Downloads(九)black-napped blue monarch黑枕藍鶲

」。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共黃山雀等25

種計使用34圖次。

2、http://www.life.nthu.edu.tw/-b881618之網址設立之

網頁「(一)black-napped blue monarch黑枕藍鶲、

(二)lso3 Downloads、(三)b&w photos、(四)

taiwanbirds link、(五)taiwan Birdshomepage、(

六)color photos」。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

著作共黃山雀一種計使用六圖次。

3、http://www.life.nthu.edu.tw/-b881618/menu/summer

Research/menu.html之網址設立之網頁「RESEARCH

MENU」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共黃山雀

一種計使用一圖次。

以上被告共計侵害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共計黃山

雀等25種,使用41圖次。被告於刑事偵查庭中自承系爭圖像

權取自原告所擁有之「想入飛飛」光碟一片中(被告係於商

場中買得該光碟片),由該光碟片中抓取25種原告之攝影著

作(系爭圖像),擅自重至於其個人之網頁中,並且使用達

41圖次,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侵害原告之攝影著作權。且

被告於擅自重製系爭圖像(黃山雀等41圖次)時,即已知攝

影著作者為原告,卻未於重製物上標示原告姓名,亦已侵害

原告之著作人格權即姓名表示權。又被告擅自重製原告之「

黃山雀」影像時,故意或刻意將完整之「黃山雀」影像切割

至只剩下一個「黃山雀鳥頭」,顯已侵害原告之圖像完整保

持權,另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而故意且刻意將侵權

物上網公開傳輸,此外,該網頁可以任由不特定人搜尋點閱

之公開行為,以致同時侵害原告專有之「公開傳輸權」。被

告侵害原告之權利計有著作權法第22條重製權、著作權法第

26條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16條姓名表示權,及著作權法

第17條圖像完整保持權。被告侵害重製權部份,依著作權法

第88條第1項、第3項,請求賠償新台幣(下同)2,050,000

元(50,000×41張=2,050,000元),侵害姓名表示權部分

,依著作權法第85條第1項,請求賠償410,000元(10,000×

41張=410,000元),侵害公開傳輸權部分,依著作權法第

85條第1項,請求賠償410,000元(10,000×41張=410,000

元),合計2,870,000元。故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870

,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負擔費用以十六號字型將本件民事判

決主文、事實登載在聯合報全國版(包含A、B版)之第一版

下半頁一天。(三)第一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予假執

行。

二、被告辯稱:被告於90年間修習林立元教授所開「研習報告與

討論」,以及呂平江教授所開「生物資訊」課程,應授課教

授要求製作個人網頁,於網址http://www.life.nthu.edu.

tw/-b881618,內含有出自被告於清華大學水木書苑購得快

門開發有限公司出版之「想入飛飛-飛天之美系列I」光碟(

以下稱系爭光碟)之黃山雀鳥頭圖像以及一頁二十餘種鳥類

瀏覽圖,當時的版本並被校方備份至下列網址http://www.

life.nthu.edu.tw/-rrandd/90s1/b8816 18/。被告於作業

評分完畢後即移除該鳥類圖像瀏覽網頁,惟備分之版本仍有

該二十餘種鳥類圖像瀏覽網頁,因而造成爭議。系爭黃山雀

鳥頭圖片,因非網頁之主體內容,未於當時即時移除,被告

於警局應訊後即尋求管道向原告表示深沈的歉意。被告購得

之快門開發出版有限公司出版之「想入飛飛-飛天之美系列I

」光碟,由於系爭光碟之內頁載明:「本圖及僅允許所有者

運用於非商業用途,若經查知未按本規定使用此光碟片,本

公司得依照法律程序進行法律追訴權。」被告該網頁之製作

係用作於學術研究之正當用途,非為商業用途,且僅引用圖

集之部分內容,應已獲得著作權所有人明文授權,乃合法使

用,無須符合合理使用所需之相關規定。縱不論本件使用是

否已得授權,亦為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被告應不負侵權

之責。另被告合法運用系爭光碟圖片之行為,縱使未註明告

訴人之名字,也不會令人誤以為系爭照片為被告所拍攝,即

無侵害原告姓名表示權之虞,另原告並未用於商業用途,每

圖每次50,000元之請求,應屬過高,且被告僅使用系爭光碟

中25張照片,原告係以每圖每次計算,而黃山雀之烏頭圖案

係以聯結方式呈現於多個網頁上,似不應重複計算等語。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係「黃山雀」等25種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

(二)被告於以下三個網址及網頁侵害原告之攝影著作如下:

1、http://www.life.nthu.edu.tw/-rrandd/90s1/b88161

1/b881618之網址設立之網頁「(一)taiwanbirdshome

page(二)taiwanbirds link(三)台灣飛羽birds of

Taiwan(四)color photo(五)b&w photo s(六)

Taiwan birds homework(七)2001年暑假實驗(八)

lso3 Downloads(九)black-napped blue monarch黑

枕藍鶲」。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共黃山

雀等25 種計使用34圖次。

2、http://www.life.nthu.edu.tw/-b881618之網址設立之

網頁「(一)black-napped blue monarch黑枕藍鶲、

(二)lso3 Downloads、(三)b&w photos、(四)

taiwanbirds link、(五)taiwan Birdshomepage、(

六)color photos」。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

著作共黃山雀一種計使用六圖次。

3、http://www.life.nthu.edu.tw/-b881618/menu/summer

Research/menu.html之網址設立之網頁「RESEARCH

MENU」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共黃山雀

一種計使用一圖次。

(三)http://www.life.nthu.edu.tw/-rrandd/90s1/b881618網

址係被告於90年間修習國立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林立元教

授所開「研習報告與討論」,應授課教師要求製作實驗成

果報告網頁,而http://www.life.nthu.edu.tw/~rrandd/

90s1/b881618及http://www.life.nthu.edu.tw/-b881618

網址係被告修習呂平江教授所開「生物資訊」課程,應授

課教授要求製作個人網頁。

四、經查,原告享有著作權之上開「黃山雀」等圖片,業經原告

授權快門開發有限公司製成系爭光碟合法出版、販售,該光

碟包裝上印有「本圖庫集僅允許所有者運用於非商業用途,

若經查知未按本規定使用此

joy1967


新進會員

334) 2006/05/04 14:51 
(接上篇)

光碟片,本公司得依照法律程序

進行法律追溯權」等字樣,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光碟外包裝及

封面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是堪認原告概括授權購入本件光

碟之所有人可將本件光碟運用於非商業用途。而被告將原告

享有著作權之上開「黃山雀」等圖片,重製並公開傳輸於被

告所製作架設於被告國立清華大學網站之前揭網頁,而前揭

http://www.life.nthu.edu.tw/-rrandd/90s1 /b881618網

址係被告於90年間修習國立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林立元教授

所開「研習報告與討論」,應授課教師要求製作實驗成果報

告網頁,另http://www.life.nthu.edu.tw/-rrandd/90s1/b

881618及http://www.life.nthu.edu.tw/-b881618網址係被

告修習呂平江教授所開「生物資訊」課程,應授課教授要求

製作個人網頁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國立清華大學生

命科學系94年7月22日清生科系字第0940000009號函在卷可

稽,又http://www.life.nthu.edu.tw/-b881618/menu/

summerResearch/menu.html之網頁,亦係上開2001年暑期實

驗成果報告網頁內容,有該網頁資料在卷可參,是被告雖重

製原告享有著作權之上開「黃山雀」等圖片,並公開傳輸於

被告所製作架設之屬於被告國立清華大學網站之上開網頁中

,但其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均屬學術研究之非商業用途,

故被告上開重製並公開傳輸之行為,應屬原告概括授權購入

本件光碟之所有人即被告可合法運用本件光碟之範圍,並無

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情,故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之重製

權及公開傳輸權,並不可採。

五、原告又主張被告侵害其姓名表示權云云。按著作人於著作之

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

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

同法第16條第4項亦明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

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

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查被告係將上開原告之攝影著作重製

並公開傳輸在非商業用途之上揭網頁,且該等原告之攝影著

作於被告所製作之上開網頁中僅係部分背景,占該網頁著作

之比例甚微,有前揭網頁在卷可參,被告於前開網頁利用原

告前揭攝影著作之行為,並未於網頁上表示著作人之姓名等

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原告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在

卷可參,然被告上開利用原告著作之行為係使用於非商業之

學術使用,且占被告張庭毓著作之整體比例甚微,已如前述

,復此重製並公開傳輸之位置,僅係被告著作之網頁中某角

落之裝飾圖樣,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不致使瀏覽該網頁者誤

認該等原告之攝影著作係被告自身之著作,且其利用結果亦

難認為對原告上開攝影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造成影響

,是被告省略著作人即原告姓名之行為,不致使人誤解為匿

名著作或使真正著作人之著作遭受誤解為他人著作,被告上

開省略原告姓名之行為,既未有損害著作人利益之虞,應屬

著作權法第16條第4項姓名表示權之限制範圍,而未侵害原

告著作人格權之姓名表示權,是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姓名表

示權云云,亦不可採。

六、原告另主張被告侵害其圖像完整保持權云云,惟按著作人享

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

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著作權法第17條定有

明文。查被告固有切割原告「黃山雀」攝影著作之行為,惟

其係因製作網頁背景之需,且並未失去原著作之美感,故其

行為並未損害原著作權人即原告之名譽,是依前揭規定,被

告所為並未侵害原告著作之同一性保持權,故原告主張被告

侵害其圖像完整保持權云云,亦不可採。

七、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

870 ,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及被告負擔費用以十六號字型將本件民事

判決主文、事實登載在聯合報全國版(包含A、B版)之第一

版下半頁一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

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joy1967


新進會員

335) 2006/05/04 14:54 
相關林大攝影師的〝豐功偉業〞,發現在這個部落格中有詳列( http://blog.sina.com.tw/a_shan
大家可以看一看!著作權法非洪水猛獸,但是別讓〝有心人〞濫用。

chenchen6514


網路會員

336) 2006/06/22 16:46 

EASTMANS


網路會員

337) 2006/06/23 02:37 
這下糗大了吧,設陷捕捉,要人家賠超過三百萬,現在爽了吧...

這下糗大了吧,設陷捕捉,要人家賠超過三百萬,現在爽了吧...

這下糗大了吧,設陷捕捉,要人家賠超過三百萬,現在爽了吧...

這下糗大了吧,設陷捕捉,要人家賠超過三百萬,現在爽了吧...

這下糗大了吧,設陷捕捉,要人家賠超過三百萬,現在爽了吧...

真不恥

snackshop


網路會員

338) 2006/06/23 15:04 
joy1967 您好,
   法律的見解在下完全外行,但是貼出人家的判決書....好像不太厚道。

snackshop敬上
留點路給別人,自己會更寬廣

volanto


網路會員

339) 2006/06/23 15:21 
對誰不厚道?

valeriehsu


網路會員

340) 2006/06/23 17:03 
判決書就是給人看的,不然大家怎麼會了解智產權使用與判定?
對法律外行就別多嘴
回上一層 第一頁   上一頁   第17頁 / 共18頁 到第 頁   下一頁 前10頁│ 到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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