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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攝影異言堂 > 下載鳥照片.侵權遭索賠千萬!
作者  
討論話題
 

寇子


網路會員

2005/06/20 10:41
器材: 其他 其他
今日中時報載:
已自清華大學畢業之陳.張兩名學生,在學期間自網路下載兩張鳥類照片(一張五色鳥.一張黃山雀),除了貼在自己網頁上,還轉貼在學校網站供人瀏覽!
事經攝影原著作人發現,一狀告進地檢署,原攝影著作人依據兩張照片被使用次數達35次,要求每張每次使用以35萬元計算,總計要求賠償金額共1225萬元!
此著作權案官司將於今(20)日開庭偵查!

姑且不論最後判決是否依此金額賠償,但對攝影著作人來說,可謂一大保護作用!
**藉此事件呼籲手扎會員或所有攝影著作人,懂得保護自己的原創作品,更不可隨意下載別人辛苦拍得的照片移做他用**
(譬如去年我便曾在pchome貼圖區發現"郭大爛"在手札藝廊貼的照片被人盜貼)


寇子


網路會員

1) 2005/06/20 10:43 
不知原告是否為手札會員?

郭大爛


網路會員

2) 2005/06/20 11:20 
最近又有一個人未經同意
把我的虎尾感訓班系列放在Hinet相簿中
http://photo.xuite.net/monitorleader/145116
他是先貼了才過來徵詢我的同意
我三天前已去信告訴他7日內移除
今天看還在呢...

T_T

郭大爛


網路會員

3) 2005/06/20 11:31 

對方的家族網址http://tw.club.yahoo.com/clubs/monitorleader/
這是對方的E-mail: monitorleader@yahoo.com.tw


貝殼


網路會員

4) 2005/06/20 12:09 
能還想多用個四天吧:p

zeroliu


網路會員

5) 2005/06/20 12:20 
突然覺得~比爾.蓋茲好像附身在原告身上了~...@@

寇子


網路會員

6) 2005/06/20 12:53 
大爛:
   把這則侵權求償1225萬的新聞,傳給那個人看!

herchong


網路會員

7) 2005/06/20 12:58 

一些OOXX的傢伙
大爛你應該對他兇一點的
不然會被騎到頭上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8) 2005/06/20 13:29 
基本上,我認為原告未免太異想天開了

想靠這種方法賺錢

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的

為什麼,很簡單

因為是你原告自己把圖放在網路上供人瀏覽的

不是他人侵入你的電腦竊取圖片

其本身就有允許公開散佈的行為

又怎能責怪別人非法散佈?

這樣行為,至多只有親害著作人格權的問題

但侵害著作人格權只有恢復原狀害名譽損害賠償的問題

是不可能要求如此天價的

第   22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
^^^^^^^^^^^^^^^^^^^^^^^^^^^^^^^^^^^^^^^^^^^^^^^^^^^^^^^
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9) 2005/06/20 13:36 
裁判字號: 88 年 上訴 字第 69 號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要旨: 觀之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二款對所謂「發行」定義為:指權利人重製
並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自明。發行必須具備幾項要件:須
為權利人。透過重製行為而散布。著作物存在於媒介上。故若未取得
著作權,即非著作權人,不論意欲將著作物儲存於何種物體上,均不能將
他人著作為重製及散布行為。又現今網際網路之特性,在於不特定人均得
透過網路之連接而讀取他人放置於網站上之資料,在讀取或使用之同時,
無可避免地均會使用到他人之著作物,尤其在離線閱讀或下載之情況下,
更係已將他人之著作為「重製」,是以在網際網路上,有認為著作權人既
已將其著作物放置於開放之網站上供人閱覽,即有當然讓不特定人利用之
默許。


zeroliu


網路會員

10) 2005/06/20 14:11 
個人覺得大爛兄的案例,即然已告知7天的期限.
那就7天後再動作了....
不然當初就應該要求對方馬上處理.

Bill

部落格(36)
藝廊版主

11) 2005/06/20 14:26 
突然覺得~比爾.蓋茲好像附身在原告身上了~...@@
------------------------

小飛到


網路會員

12) 2005/06/20 15:21 
基本上,我認為原告未免太異想天開了

想靠這種方法賺錢

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的

為什麼,很簡單

因為是你原告自己把圖放在網路上供人瀏覽的

不是他人侵入你的電腦竊取圖片

其本身就有允許公開散佈的行為

又怎能責怪別人非法散佈?

這樣行為,至多只有親害著作人格權的問題

但侵害著作人格權只有恢復原狀害名譽損害賠償的問題

是不可能要求如此天價的

第   22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
^^^^^^^^^^^^^^^^^^^^^^^^^^^^^^^^^^^^^^^^^^^^^^^^^^^^^^^
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
powerslide

您要不要試試去某些大網站如"蓋茲"的網站去下載他那邊的照片來用? 看看是否放在網上是否所謂" 因為是你原告自己把圖放在網路上供人瀏覽的, 不是他人侵入你的電腦竊取圖片"???

即使您在台灣又如何? 是不是說台灣的法律爛, 就可以隨心所欲的去侵犯他人的著作權或盜用別人的東西?

其實主要的原因是沒人去告, 因為台灣太多攝影師都沒用行動去懲罰這些侵權的人.  所以久而夠之, 就好像被侵權的受害人就該忍聲吞氣和閉嘴??? 盜用別人的東西是理所當然的了!?

看看那些唱片公司或寫歌的人, 有誰敢去侵他們的著作權? 大概沒人敢吧? 為什麼? 因為他們絕對會告你告到底!!!

小十


網路會員

13) 2005/06/20 15:53 
呵~~小弟個人比較認同小飛到網友的看法。

有一個案例是唱片業界派人到一家一家店去,聽這家店在放甚麼歌;
然後存證下來,回去查你有沒有取得授權;
沒有事前簽好約付過授權費你就會被告。
所以很多情況是,如果有一個專業團隊在打官司,被他們逮到就會被告得很慘。

當然這個轉貼拍鳥照片的案子,可能情節沒有「商業用途」,
而會出現私下和解的可能性很大,(我用了很多個"可能");
但在著作權法判例和著作權觀念在慢慢建立和提升的過程中,
就請大家不要輕易以為「這沒有事、這沒甚麼、我只不過...」而不小心觸法被告!


Green Original


網路會員

14) 2005/06/20 16:19 
把小十的唱片行例子延伸.

如果我到有授權公開撥放的店家去錄他撥放的歌.(粗糙的用錄音機在走廊路)
然後轉檔放到自己的網站, 這樣算不算侵權? 算不算默許下的使用??
合法嗎?(就以法的觀點看)

小十


網路會員

15) 2005/06/20 16:29 
To Green Original:
這聽起來比較像是一種藝術創作行動或者是會被笑的做法?
因為這年頭大家都是用下載的啦 :D

小弟再補充強調一點:
目前就個人印像來說,應該是以有沒有作商業使用為最重要的判斷依據;
有使用免授權的他人著作做為商業用途,提告成立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小十


網路會員

16) 2005/06/20 16:31 
改錯字
有使用未授權的他人著作做為商業用途,提告成立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Green Original


網路會員

17) 2005/06/20 16:36 
這聽起來比較像是一種藝術創作行動或者是會被笑的做法?
=============================================
是喔....現在有誰還在這樣錄歌的.


這樣還是有爭議的, 我問過事務所,
只給我一個答案, 這是會被告, 而且肯定只要有蒐證確實, 幾乎9成會成立.
也就簡單說, 看人家鳥不鳥你吧! 看你不爽的話.
即使只是自己網站非商業使用也是不行的!!
因為你把別人的當作自己的...就是不行...
也就是說, 你把別人的照片未經許可貼到自己的網站,
行不行?? 不行!!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18) 2005/06/20 16:41 
to 小飛到:

我國法律比較落後?呣,或許你該先去看看伯恩公約與美國「一九九八年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簡稱DMCA)」對此的規範

再者如果你要主張『暫時性重製』也是『非法重製』

那很好,那請把所有的網路斷線

不要貼圖,不要瀏覽

不然你現在瀏覽我的文章就是侵害我著作財產權!!

懂了嗎?





而在本案中如果沒有『商業販售』,是

Green Original


網路會員

19) 2005/06/20 16:49 
小十大仔,

那種街頭錄音會被當作是創作嗎? 會的話! 我想去找找我以前給人家偷錄的...
^ ^!!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20) 2005/06/20 16:50 
歐盟在二○○一年五月間通過的著作權指令第五條規定,網路傳輸過程中必要的「暫時性重製」,

都是該條合理使用之範圍,可排除民刑事責任。同時,為個人使用、圖書館中之利用或教學目的等
                                         ^^^^^^^^^^^^^^^^^^^^^^^^^^^^^^^^^^^^^^
且無直接或間接營利目的之重製,亦屬於一般合理使用之範疇,並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因此,
^^^^^^^^^^^^^^^^^^^^^^^^^^^^^^^^^^^^^^^^^^^^^^^^^^^^^^^^^^^^^^^^^^^^^
未來我國將參採歐盟立法模式,訂定合理使用範圍。


http://140.111.1.192/moecc/tanet/tanet-IPR/repor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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