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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原告是否為手札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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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還想多用個四天吧: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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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覺得~比爾.蓋茲好像附身在原告身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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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爛: 把這則侵權求償1225萬的新聞,傳給那個人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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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一些OOXX的傢伙 大爛你應該對他兇一點的 不然會被騎到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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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認為原告未免太異想天開了
想靠這種方法賺錢
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的
為什麼,很簡單
因為是你原告自己把圖放在網路上供人瀏覽的
不是他人侵入你的電腦竊取圖片
其本身就有允許公開散佈的行為
又怎能責怪別人非法散佈?
這樣行為,至多只有親害著作人格權的問題
但侵害著作人格權只有恢復原狀害名譽損害賠償的問題
是不可能要求如此天價的
第 22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 ^^^^^^^^^^^^^^^^^^^^^^^^^^^^^^^^^^^^^^^^^^^^^^^^^^^^^^^ 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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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88 年 上訴 字第 69 號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要旨: 觀之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二款對所謂「發行」定義為:指權利人重製 並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自明。發行必須具備幾項要件:須 為權利人。透過重製行為而散布。著作物存在於媒介上。故若未取得 著作權,即非著作權人,不論意欲將著作物儲存於何種物體上,均不能將 他人著作為重製及散布行為。又現今網際網路之特性,在於不特定人均得 透過網路之連接而讀取他人放置於網站上之資料,在讀取或使用之同時, 無可避免地均會使用到他人之著作物,尤其在離線閱讀或下載之情況下, 更係已將他人之著作為「重製」,是以在網際網路上,有認為著作權人既 已將其著作物放置於開放之網站上供人閱覽,即有當然讓不特定人利用之 默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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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大爛兄的案例,即然已告知7天的期限. 那就7天後再動作了.... 不然當初就應該要求對方馬上處理. |
部落格(36) 藝廊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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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覺得~比爾.蓋茲好像附身在原告身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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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認為原告未免太異想天開了
想靠這種方法賺錢
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的
為什麼,很簡單
因為是你原告自己把圖放在網路上供人瀏覽的
不是他人侵入你的電腦竊取圖片
其本身就有允許公開散佈的行為
又怎能責怪別人非法散佈?
這樣行為,至多只有親害著作人格權的問題
但侵害著作人格權只有恢復原狀害名譽損害賠償的問題
是不可能要求如此天價的
第 22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 ^^^^^^^^^^^^^^^^^^^^^^^^^^^^^^^^^^^^^^^^^^^^^^^^^^^^^^^ 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 powerslide
您要不要試試去某些大網站如"蓋茲"的網站去下載他那邊的照片來用? 看看是否放在網上是否所謂" 因為是你原告自己把圖放在網路上供人瀏覽的, 不是他人侵入你的電腦竊取圖片"???
即使您在台灣又如何? 是不是說台灣的法律爛, 就可以隨心所欲的去侵犯他人的著作權或盜用別人的東西?
其實主要的原因是沒人去告, 因為台灣太多攝影師都沒用行動去懲罰這些侵權的人. 所以久而夠之, 就好像被侵權的受害人就該忍聲吞氣和閉嘴??? 盜用別人的東西是理所當然的了!?
看看那些唱片公司或寫歌的人, 有誰敢去侵他們的著作權? 大概沒人敢吧? 為什麼? 因為他們絕對會告你告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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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小弟個人比較認同小飛到網友的看法。
有一個案例是唱片業界派人到一家一家店去,聽這家店在放甚麼歌; 然後存證下來,回去查你有沒有取得授權; 沒有事前簽好約付過授權費你就會被告。 所以很多情況是,如果有一個專業團隊在打官司,被他們逮到就會被告得很慘。
當然這個轉貼拍鳥照片的案子,可能情節沒有「商業用途」, 而會出現私下和解的可能性很大,(我用了很多個"可能"); 但在著作權法判例和著作權觀念在慢慢建立和提升的過程中, 就請大家不要輕易以為「這沒有事、這沒甚麼、我只不過...」而不小心觸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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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小十的唱片行例子延伸.
如果我到有授權公開撥放的店家去錄他撥放的歌.(粗糙的用錄音機在走廊路) 然後轉檔放到自己的網站, 這樣算不算侵權? 算不算默許下的使用?? 合法嗎?(就以法的觀點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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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Green Original: 這聽起來比較像是一種藝術創作行動或者是會被笑的做法? 因為這年頭大家都是用下載的啦 :D
小弟再補充強調一點: 目前就個人印像來說,應該是以有沒有作商業使用為最重要的判斷依據; 有使用免授權的他人著作做為商業用途,提告成立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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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錯字 有使用未授權的他人著作做為商業用途,提告成立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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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聽起來比較像是一種藝術創作行動或者是會被笑的做法? ============================================= 是喔....現在有誰還在這樣錄歌的.
這樣還是有爭議的, 我問過事務所, 只給我一個答案, 這是會被告, 而且肯定只要有蒐證確實, 幾乎9成會成立. 也就簡單說, 看人家鳥不鳥你吧! 看你不爽的話. 即使只是自己網站非商業使用也是不行的!! 因為你把別人的當作自己的...就是不行... 也就是說, 你把別人的照片未經許可貼到自己的網站, 行不行?? 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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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小飛到:
我國法律比較落後?呣,或許你該先去看看伯恩公約與美國「一九九八年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簡稱DMCA)」對此的規範
再者如果你要主張『暫時性重製』也是『非法重製』
那很好,那請把所有的網路斷線
不要貼圖,不要瀏覽
不然你現在瀏覽我的文章就是侵害我著作財產權!!
懂了嗎?
而在本案中如果沒有『商業販售』,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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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十大仔,
那種街頭錄音會被當作是創作嗎? 會的話! 我想去找找我以前給人家偷錄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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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在二○○一年五月間通過的著作權指令第五條規定,網路傳輸過程中必要的「暫時性重製」, 都是該條合理使用之範圍,可排除民刑事責任。同時,為個人使用、圖書館中之利用或教學目的等 ^^^^^^^^^^^^^^^^^^^^^^^^^^^^^^^^^^^^^^ 且無直接或間接營利目的之重製,亦屬於一般合理使用之範疇,並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因此, ^^^^^^^^^^^^^^^^^^^^^^^^^^^^^^^^^^^^^^^^^^^^^^^^^^^^^^^^^^^^^^^^^^^^^ 未來我國將參採歐盟立法模式,訂定合理使用範圍。 http://140.111.1.192/moecc/tanet/tanet-IPR/report.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