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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hy


新進會員

2002/06/08 08:03
器材: 其他 其他
拍軍機犯法,早上從報上看到才知道,解嚴後還有這條規定。
空軍基地外拍照 戰機迷送辦

【記者潘欣中/新竹報導】

工研院電腦與通訊工業研究所副工程師陳維國,日前在空軍新竹基地南跑道外的樹上捕捉戰機起飛鏡頭時被新竹憲兵隊逮捕,軍警調人員在他住處起出記載各基地戰機起降時間的筆記本和七百多張照片,依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送辦,檢方諭令五萬元交保;陳維國昨天在憲兵隊應訊時強調自己只是單純的戰機迷,沒有不良意圖。

軍警調查指出,四十二歲的陳維國原籍香港,不到一歲隨雙親來台歸化我國籍,台灣工業技術學院畢業,交大資訊工程研究所碩士,退伍後即進入工研院服務,未婚,一直住在工研院宿舍。

情治單位資料顯示,陳維國這幾年經常到各軍機場拍攝戰機照片,熱中程度比一般的飛機迷還要狂熱,因此被列入「觀察名單」。

本月三日下午二時卅分許,新竹憲兵隊接獲檢舉,指有人「躲」在空軍新竹基地南跑道圍牆外的樹上,「鬼鬼祟祟」拍攝基地的軍事設施,憲兵隊調查組人員到場發現,南跑道旁有一棵高五公尺的大樹,戰機迷在樹頂搭建簡易平台,陳維國就趴在平台上向內拍照,調查人員錄影存證後將他逮捕,訊後移送新竹檢署偵辦。

依要塞堡疊地帶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對要塞堡疊地帶不得為攝影、記述、描繪、測量等事項,違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方認為陳維國所拍攝照片,部分確實可看到基地內設施,空軍基地又是國防部所設的要塞堡壘地帶,拍攝基地內設施已違反限制規定,由於意圖不明,檢方諭令交保後又指示軍警調人員到陳維國的住處搜索,結果起出七百多張我國各式戰機的照片,讓軍方驚訝的是,還有九本詳細記載新竹、台中、台南等基地戰機起降時間的筆記本。

軍方擔心陳維國會將鉅細糜遺地的記載資料外洩,連日和警調單位聯手調查,但未查出有異常通聯情形;承辦檢察官章京文昨天指揮新竹憲兵隊傳訊陳維國。

陳維國應訊時強調他只是對戰鬥機特別偏愛,絕對沒有不良意圖。他說,四年前開始迷上戰機,除了購買國內外相關書籍閱讀,只要有空,就開車到機場跑道旁觀賞並拍攝戰機起降,聽戰機轟隆的引擎發動聲,滑過天際的優美英姿,那種滿足感非外人所能體會。

多位戰機迷覺得軍方和檢方未免太小題大作。他們說:「有人喜歡拍美女,有人喜歡拍汽車、我們只不過是喜歡拍戰機,單純的動機卻要被法辦,真是不可思議。」

【記者潘欣中/新竹報導】工研院副工程師陳維國因拍攝到空軍新竹基地內部設施,被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移送法辦,法界人士遍尋案例,發現因在軍事基地外攝影被移送法辦是全國首例;法界人士認為,如果陳維國只是單純的戰機迷,就情理而言似無法辦必要,且該法刑責不輕,情治機關未來處理類似案件宜審慎為之。
【2002/06/08 聯合報】

falcoyin


新進會員

41) 2002/06/11 12:05 
我對stlrshu兄的說法不太能茍同,

*************************************************************
“但法律仍有其模糊地帶,例如,為什麼基地開放就可以大大方方拍戰機
,而一般百姓在外面的開闊空間就不能?拍出來的飛機有什麼不一樣嗎
?成軍典禮可以看的東西還多得多哩,有電戰筴艙,空對空飛彈、空對
海飛彈,發動機和雷達還大大方方打開來讓您拍個夠,如果拿一張幻象2000-5的照片就依以上法條定他的罪,那上萬名進基地參觀的民眾不通
通犯法了?”
*************************************************************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四條第一款是這樣規定的: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它是一個抽象性、例示性的規定,並不是特別針對軍機的拍攝做限制,我認為這個法條主要用意是限制地面設施的拍攝,飛機只是恰好被這個抽象觀念給涵攝到,這不是模糊地帶,任何一個法律條文都是把具體事項抽象化的結果,才能盡量含蓋到各種狀況,所以才要運用各種法律解釋的方法來確定法條條文的適用範圍,要不您覺得這一條該怎麼訂?把飛機排除嗎?那船艦怎麼辦?飛機降落時,船艦靠港時又怎麼辦?飛機離地多遠才能拍?如果法律要訂到如此詳細,那一部六法全書大概要比一個人還高了!我想如果只是對空拍飛機,根本不會被法辦,沒人喜歡沒事找事做,軍人的職責是打仗,不是辦人,新竹那個傢伙會被抓也不是因為他只對空拍飛機,他是架高對著基地拍,還做詳細記錄,還履勸不聽才被送辦,此外該法條並未規定不能持有軍機照片,且參觀基地是受到特別命令許可的,當然沒有違法情事。

***************************************************************
“何況《要塞堡壘法》等這些相關法條還是民國40幾年訂出來的,早就不合時宜,外界討論修正所謂「機密」的模糊地帶也有好多年了。”
***************************************************************

要塞堡壘地帶法是民國二十年九月十八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不是四十幾年,其間經過多次修正,最近一次是在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我不認為一部法律制訂得早就一定不合時宜,當時那批立委立下很多條文是現在的立委絕對立不出來的漂亮文字,而且到現在都還沒有修正的必要,甚至連一個虛字都拿不掉,新法就一定好嗎?那可不一定!就算不合時宜又如何?就可以任人挑戰嗎?如果有人認為某一法律不合時宜或不夠周延就否定它的價值,那法律的尊嚴何在?社會秩序又要如何維持?惡法亦法,誰叫立法委員是我們自己選的,連游×霞、高金×梅之流都能去制定法律,我們還能奢望什麼立法品質?但絕不能因此而否定法律的尊嚴和它的存在價值,畢竟社會的正常運作還是須要依賴法律,另外,補充一點,民法是民國十八年制訂的,刑法是十七年,而且當初那部刑法還是以”大清新刑律”為骨幹,裡面確實還有許多封建思想的餘毒存在,例如全世界只剩三個國家還有的”通姦罪”;自殺無罪,但幫助他人自殺卻犯了”加工自殺罪”,不合時宜嗎?是的,但你敢不敢犯呢?



Edited by - falcoyin on 2002/06/11  12:34:23

falcoyin


新進會員

42) 2002/06/11 12:09 
我對stlrshu兄的說法不太能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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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仍有其模糊地帶,例如,為什麼基地開放就可以大大方方拍戰機
,而一般百姓在外面的開闊空間就不能?拍出來的飛機有什麼不一樣嗎
?成軍典禮可以看的東西還多得多哩,有電戰筴艙,空對空飛彈、空對
海飛彈,發動機和雷達還大大方方打開來讓您拍個夠,如果拿一張幻象2000-5的照片就依以上法條定他的罪,那上萬名進基地參觀的民眾不通
通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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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四條第一款是這樣規定的: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它是一個抽象性、例示性的規定,並不是特別針對軍機的拍攝做限制,我認為這個法條主要用意是限制地面設施的拍攝,飛機只是恰好被這個抽象觀念給涵攝到,這不是模糊地帶,任何一個法律條文都是把具體事項抽象化的結果,才能盡量含蓋到各種狀況,所以才要運用各種法律解釋的方法來確定法條條文的適用範圍,要不您覺得這一條該怎麼訂?把飛機排除嗎?那船艦怎麼辦?飛機降落時,船艦靠港時又怎麼辦?飛機離地多遠才能拍?如果法律要訂到如此詳細,那一部六法全書大概要比一個人還高了!我想如果只是對空拍飛機,根本不會被法辦,沒人喜歡沒事找事做,軍人的職責是打仗,不是辦人,新竹那個傢伙會被抓也不是因為他只對空拍飛機,他是架高對著基地拍,還做詳細記錄,還履勸不聽才被送辦,此外該法條並未規定不能持有軍機照片,且參觀基地是受到特別命令許可的,當然沒有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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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況《要塞堡壘法》等這些相關法條還是民國40幾年訂出來的,早就不合時宜,外界討論修正所謂「機密」的模糊地帶也有好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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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是民國二十年九月十八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不是四十幾年,其間經過多次修正,最近一次是在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我不認為一部法律制訂得早就一定不合時宜,當時那批立委立下很多條文是現在的立委絕對立不出來的漂亮文字,而且到現在都還沒有修正的必要,甚至連一個虛字都拿不掉,新法就一定好嗎?那可不一定!就算不合時宜又如何?就可以任人挑戰嗎?如果有人認為某一法律不合時宜或不夠周延就否定它的價值,那法律的尊嚴何在?社會秩序又要如何維持?惡法亦法,誰叫立法委員是我們自己選的,連游×霞、高金×梅之流都能去制定法律,我們還能奢望什麼立法品質?但絕不能因此而否定法律的尊嚴和它的存在價值,畢竟社會的正常運作還是須要依賴法律,另外,補充一點,民法是民國十八年制訂的,刑法是十七年,而且當初那部刑法還是以”大清新刑律”為骨幹,裡面確實還有許多封建思想的餘毒存在,例如全世界只剩三個國家還有的”通姦罪”;自殺無罪,但幫助他人自殺卻犯了”加工自殺罪”,不合時宜嗎?是的,但你敢不敢犯呢?

Cadet


新進會員

43) 2002/06/11 17:24 
大家好
小弟是cadet
是本網站的編輯之一
也是南區首任總幹事
我也是空軍防警部中尉排長
這事件小弟發表一些看法如下....
1.無論如何軍事要塞是必須被保護的 攝影本身已是一種類似侵略之行為
 制止是應該的  就如同各位本身有拒絕被拍照的權利一般..
2.拍飛機無妨  但請釐清拍攝地點知適切性 攝影沒有錯 錯的是行為不被被攝者
(機場)所認同
3.本人駐守基地外圍  縱然再喜好攝影也都有所顧忌  不敢監守自盜 惟尊重國家要塞基地之故
4.一切靜待司法處罰  網友請藉此次事件學習自我分寸 爾後更能知保護自己之方法.....
最後我要強調  我是一個空軍防警部軍官更是一個愛好攝影之人..
攝影與基地安全及隱私性  我選擇維護基地安全
歡迎賜教  章崇彥 (cadet) 0935296453  cadet@photosharp.net

ray liu


新進會員

44) 2002/06/11 19:03 

呵~呵~間諜會輕易告訴你他是間諜嗎?

k.k


新進會員

45) 2002/06/11 21:17 
如您對現有的"法"及"規"不爽
請立法委員修"法",請政府改"規"
不要"誤導"以至於不知者觸犯"法"及"規"
也不要以身試法,連"林義夫"目前這等身分都不以身"試"臺灣的法律
前"大貓"立法委員也試法犯規惹了一身腥
更何況你我都是小老百姓
@-@

hcyu1


新進會員

46) 2002/06/11 22:38 
請各單位國軍弟兄善盡職責守護基地安全與保防工作,就算被老百姓罵臭頭也要義無反顧防止任何人以不當方式擷取基地資訊,寧可得罪人也不要使國家受到傷害.

falcoyin


新進會員

47) 2002/06/12 12:16 
今天這則新聞恰好可以為這個話題做個最好的結論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2061200005,00.html
(為尊重智慧財產權,不直接轉載內容)

jimmy.wei


新進會員

48) 2002/06/12 16:33 
當過兵的人都應該知道一句話:
軍中的事可大可小!
攝影本是件愉快的事,何必去冒被"擴大"的事?
尤其軍中屬較閉塞的另一個社會,有理也不一定是對的?
反正別去碰此環境,台灣還有其他景可拍,不是嗎?

stlrshu


新進會員

49) 2002/06/12 17:23 
re Walt Yu兄:我不是法界人士,只是過去當過國會助理,現在在某軍事雜誌作採訪編輯,所以對這件事感觸頗深。

re Falcoyin 兄:
1.這位白目士官幹的事恐怕不只是攝影吧,如果犯行明確,那他是觸犯《妨礙軍機治罪條例》中相當重的罪。單純的攝影興趣別和搞情報混為一談,軍中人士玩攝影也有一定的遊戲規則的。

2.抱歉我太混了。《妨礙軍機治罪條例》才是民國40年訂的,最近一次修正是民61年。《要塞堡壘地帶法》最新一次修正確是今年4月17日,修正第1條、第7條之1、2及第14條之1,主要是修正養殖牲畜(如養鴿種菜)等問題,因為禁區的問題不是只有飛機迷才會碰到。我所指的「不合時宜」或「模糊地帶」是要塞堡壘地帶的訂定和現在民間的實際狀況不完全相合,有些應該限縮,有些則應明定,賦予政府機關執法權限,今年4月公布的修正與此有關,不過離開這個主題了。

3. 飛機起降當然在基地內,我瞭解的和您說的大致相同,新竹大哥顯然是在禁區內對著基地內拍飛機降落,他的犯行是明確的。
《要塞法》上對禁區的確有一定範圍,但不是每個基地的界線都很清楚,基地外也不一定明確標示禁區範圍,您說的沒錯,基隆軍區碼頭也對外開放,部隊在鄉間集結移動,要不要也明定為禁止拍攝的範圍,恐怕有待討論。而且每個機場執行標準寬嚴不一,不只是對空拍戰機,甚至民用機場也會被取締,這確實是一些航空迷朋友的困惑。
另外,若按《妨礙軍機治罪條例》的規定,第8條「未受允許」「測量、攝影、描繪或記述」第7條中「要塞、堡壘、軍營、軍用舟車航空器、軍用航空港場…」,都算違法行為,而在開放地區如在遊艇上拍攝港中船艦,市區裏拍飛掠的戰鬥機,路上拍部隊移防,廣義來說恐怕都是「刺探蒐集軍機」。平時拍拍車船飛機或蒐藏照片當然沒事,但如果拿去賣給刊物被人檢舉,或因其他犯行而在家中發現蒐藏軍事裝備照片或資料,也可能會被認為有「刺探蒐集軍機」嫌疑(同條例第5條),標準恐怕也是很認定的,我以前接觸過類似的案例,但不是攝影。

5.一鍋老鼠屎裏還是有幾粒白米的,選民的確可以反映民意代表的素質,不是嗎?

re Cadet兄:敬表同意,並對辛苦的國軍弟兄致最高敬意。您如果接觸過新竹的同袍就知道,拍飛機是一回事,騷擾營區又是另一回事。即使是記者獲准進入營區,拍照採訪也是很節制的,有一定的遊戲規則,互動就會很愉快。我平日接觸軍人朋友頗多,不過您不用留名字吧@@

re Green Original兄:沒錯,新竹大哥好像就是將鏡頭明目張膽的對著基地猛拍,據說新竹基地已是忍無可忍。

re Hcyu1兄:警衛士兵似乎不具備司法警察身分,所以萬一在驅離無效時,衛兵似乎也無權進行進一步行動。衛哨勤務守則等都是國防部內部的行政規定,對一般百姓應無拘束力,我不知道國防部有無像警察執勤條例之類的規定,明定衛哨執勤的權責及範圍。憲兵則是,刑訴法230條授權憲兵隊官士偵查犯罪及逮捕嫌疑人,所以在新竹的例子是,後來基地請憲兵來處理。我不是學法律的,這得請教法律專家。

re jimmy兄:拍飛機也是件有趣的事,國外有名的航空攝影大師也不少,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德永克彥。跑這條線的大概是「合法」場合較多,而且遊戲規則明確,比較沒有感覺。

呼,快累死我了。

Edited by - stlrshu on 2002/06/12  17:26:54

SigmundWu


新進會員

50) 2002/06/12 18:48 
各位愛好攝影的朋友大家好:

法律再怎麼訂定,也無法避免灰色模糊地帶.

如果一個國家中,兩千多萬國民整天只想"測試"與"了解"自己的自由權限有多大,而去做些非必要的舉動,卻缺乏自省與責任心.那就正如李遠哲院長所說的:國家的國力就在內耗與空轉之中一點一點流失掉了.......

如果滿腦子只想著為什麼那些鏡頭畫面不可以拍......,如果整天只是想從法律的灰色地帶多榨取出一點空間......,如此能夠提昇大家的攝影水準嗎?還不如隨手拿部傻瓜相機拍拍身邊的一草一木來得有意義!!!

小弟還是認為:如果之前未禁止此種攝影行為,乃是軍事單位的失職,但不能作為其後持續違法行為的合理化藉口!!!(現在已不想舉例譬喻了,現實生活中種種蠻橫不知反省的例子隨時都在發生)

"熱切盼望各位大大多拍點風景、美女、名車、建築......畢竟有了國家安全,你我才能安心攝影."軍機起降....."嗯......等世界和平再說吧!!!"

個人小小的淺見,還請指教!!!

yuankai


新進會員

51) 2002/06/12 19:58 
若陳僅為軍事迷,因為喜好飛機而拍攝,在下幾點淺見:
一、國家安全法第五條,該條係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要件,倘無此「意圖」,則不構成。
二、國防部有無發布命令?按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軍機的範圍,法律授權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次按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八條,授權國防部以命令定適用該法之要塞堡壘。在下未詳閱報章,並不清楚國防部是否已依法以命令定其適用範圍,倘若未依法定方式(例如未公告),以命令定之,依罪刑法定原則,亦不構成犯罪。
三、比例原則之適用:
(一)比例原則為憲法上原則,憲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倘國防部業已依前揭法律下命令,自應有比例原則之適用,亦即就不同情況應為不同之規定,不得擅將所有跟軍事有關者皆列為軍機,將所有營房港埠均列為要塞堡壘。
(二)司法機關於審理陳案時,應依陳之實際情形,視其所拍攝記錄的對象是否屬會影響國家安全之機密,判斷是否符合構成要件(若國防部之命令違返比例原則,法院可不適用);若屬國家安全機密,構成犯罪,亦應斟酌其是否有洩密之情形等等,若無,檢察官可為緩起訴處分,以勵改過,或法院宣告緩刑。

最後,祝大家攝影愉快~


Edited by - yuankai on 2002/06/12  20:03:40

Cliff

部落格(6)
海外幹事

52) 2002/06/12 21:58 
又有人因為照相而被抓啦.......
照先前人士所言...海軍基地有空照圖
拉法葉艦對岸自己有.陽字驅逐艦老掉牙
諾克斯巡防艦1980年代的東東也不算新
電碼又不是只有台灣在用.港口.軍艦等
時常開放.隨你看...這些種種又何來機
密可言...又為何要找個上士去照相???
要找也應該找個軍官嘛....
趕緊去聲援吧....『意圖』這種抽象名詞
你說有我說沒有....ㄏㄏㄏ有的扯囉...
沒有的扯要律師幹嗎?對不對!

stlrshu


新進會員

53) 2002/06/13 00:19 
SigmundWu兄
呃,我還是不知道拍軍機起降和國家安全有什麼關係?把戰鬥機拍得美美的,讓大家覺得國防預算花的有價值,也是有助國家安全不是嗎?其實空軍是最開明的軍種,經常有基地開放可讓大家拍個夠。拍軍機可以非法也可以合法,我才拍兩年,拍過的飛機照片也有一兩百捲吧,可都是合法的,沒有說過要抓我呀。等到世界和平...就沒有軍機可拍了,呵呵。
拍美女也有合法和非法之分吧,請麻豆外拍和潛到人家窗外拍會是一樣的嗎?要不要站在東區街頭對著小姐拍拍看?
yuankai兄
軍機的範圍應是沒有客觀標準,我不太確定是不是有一條行政命令規定軍機,過去立院裏也討論過明定機密範圍,讓各單位有法可遵循,因為會碰到的不是只有拍照而已。依過去的例子,其實是可輕可重,就在檢察官或控方一念之間,陳兄拍到的照片算不算機密恐怕得看國防部如何認定了。
另外,我剛才查到行政院函請立院審議廢止《妨礙軍機治罪條例》,因為已經陳舊不合時宜,妨礙軍事機密之罪,在非軍人部分在《刑法》第107條至第112條都有規範,軍人則適用《陸海空軍刑法》,注意喔,包括蒐集「圖畫」在內。另外《國家機密保護法》也在研議中,會不會明定軍機範圍或授權國防部自訂就不瞭了。抱歉,費了那麼多唇舌,討論一部準備廢止的法律。
Cliff兄
衛星拍照或雷達蒐索僅能獲得一般性的情報,如果要進行更精確的研判,如確定某個棚廠的作用,或者衛哨勤務情形,基地自衛武力配置情況等,的確需要更清楚的照片,雖然坊間刊物都刊登一些基地設施的照片,但都是片段,而且這方面媒體其實是很自律的。要查他的行為或意圖應該不難,通聯紀錄就可以了。

對不起佔了大家這麼多篇幅,大家是不是休息休息去拍照吧,拍飛機的拍飛機,拍美女的拍美女,看銀幕太久傷身呀。


Cliff

部落格(6)
海外幹事

54) 2002/06/13 00:53 
quote:

衛星拍照或雷達蒐索僅能獲得一般性的情報,如果要進行更精確的研判,如確定某個棚廠的作用,或者衛哨勤務情形,基地自衛武力配置情況等,的確需要更清楚的照片,雖然坊間刊物都刊登一些基地設施的照片,但都是片段,而且這方面媒體其實是很自律的。


這就對啦.....這麼說搜集情報還是得靠"近距離"拍照.
查查通聯紀錄就可以了解其動機?現在全世界網咖那麼多
真的做到似乎很拼啦.....
幼時玩的躲避球.規則也不知誰訂的?也不知道訂了多久?
反正被對方K到就出去.總不成申訴說"我比較胖.目標大.
要K到2次才算數"或是說"規則訂的時間太長或是規則不是
我定.所以不算"ㄏㄏㄏ總不成自己說了算.想玩....就按照
規則走.不玩也沒有人強迫你.....
個人看法...一部準備廢止的法律在沒有廢止前還是法律
其法律效用依然存在.不管是否已經陳舊不合時宜.法就是
法....只要是沒有廢止或是修改前都有效(這應該也是"法")
尤其類似"屢次警告不聽"而被拘捕.偵辦者.能夠流出多少
同情的眼光?又或許個人沒有太多的同情心...

stlrshu


新進會員

55) 2002/06/13 06:12 
quote:

個人看法...一部準備廢止的法律在沒有廢止前還是法律
其法律效用依然存在.不管是否已經陳舊不合時宜.法就是
法....


倒非此意,而是因為已有《刑法》及《陸海空軍刑法》規範同一件事,不需重覆由另一法規範。按《中央法規標準法》同事己有新法規公布並施行者,舊法應予廢止。

Cliff

部落格(6)
海外幹事

56) 2002/06/13 08:30 
一個是"民間"刑罰.管老百姓
一個是"軍法"管軍人
有衝突嗎?解嚴後分的才清楚ㄟ...
各管各的
《刑法》及《陸海空軍刑法》只要不
違反憲法都有其存在必要.誰要"憲法"
是"母法"ㄟ....
英美等國似乎軍法跟刑法並存....規範同
一事項...只是對象不同所以處罰標準不同
例如"叛國"罪...老百姓.軍人怎麼罰如何
罰分的很清楚....

SigmundWu


新進會員

57) 2002/06/13 13:03 
如果一個國家中,兩千多萬國民整天只想"測試"與"了解"自己的自由權限有多大,而去做些非必要的舉動,卻缺乏自省與責任心.那就正如李遠哲院長所說的:國家的國力就在內耗與空轉之中一點一點流失掉了.......

yuankai


新進會員

58) 2002/06/13 14:18 
stlrshu兄
要塞堡壘地帶法4.5.9條,處罰攝影描繪‧‧要塞堡壘之行為;而刑法109條以「洩漏或交付」為構成要件,兩者規範不同。且如Cliff所言,只要沒廢止,就還是有效,參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至於陸海空軍刑法,適用於軍人,或非軍人於戰地或戒嚴區域犯某些罪才適用,因此並不適用於陳。
-----

陳這件事會引起討論,可能是因為大家覺得拍到了軍機或是軍事設施就犯法就要判刑好幾年嗎?覺得如此太不合理了?
其實,法律的適用不是如此機械式地,國防部依程度定機密的等級範圍。檢察官、法院依法審理,都會衡酌陳之實際情形,與國家安全的影響,視輕重作不同的處理。可能不構成犯罪、或輕微而緩起訴、或緩刑、或執行有期徒刑‧‧等等。降子大家應該覺得可以接受吧。

stlrshu


新進會員

59) 2002/06/13 14:30 
您知道自己的自由權限有多大嗎?您對自己的權益瞭解嗎?恐怕多數人都不瞭解吧。我運氣比較好,比新竹陳兄多瞭解相關法令一點,我可以確信自己的拍照行為都是合法及被允許的,這樣您會不會對飛機迷的行為稍為放心一些?至少少一個挑戰法律、內耗國力的人。
早上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助理次長李天翼將軍也在立法院說了,拍在天空飛的戰機不算犯法。至於對基地的設施拍照嘛,應該不用解釋了吧。

Edited by - stlrshu on 2002/06/13  15:01:08

stlrshu


新進會員

60) 2002/06/13 14:57 
re Yuankai兄:
行政院發布的消息是因為已有《刑法》的適用,而且《陸海空軍刑法》修正後,軍人洩密問題也准用該法,《妨礙》條例已經重覆,才會函請立院審議廢止。
陳兄聽說是以違反《要塞堡壘法》被移送,因為他人是在禁區內攝影應無疑義,不過,法律上有一個小漏洞,《要塞》法第3條指出,要塞堡壘地帶「均由國防部核定並公告之」,國防部承認其實很多地區都沒有公告,所以哩...還未完成法定程序。
Cliff兄:
抱歉,我沒說清楚,您說的沒錯,《刑法》規範一般人,《陸..》規範軍人,兩者是有區分的。重覆的是《妨礙》條例。
SigmundWu兄:
請您不要生氣,本來日常生活很多事都游走在法律邊緣,多瞭解法律一些,也知道如何保障自己權益,即使一般攝影亦然,新竹這批人大概也對相關法律規定不太瞭解,應非故意挑戰法律界限。如果要查詢法律條文,立法院法律資料庫非常完整,請見:
http://www.ly.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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