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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粗淺認知…
記得司法院曾有釋字第585號解釋明白承認隱私權受憲法所保障,因人的尊嚴隱私權乃為不可缺的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憲法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至於隱私權依釋字6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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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為空間隱與私密隱私兩部分。所謂私密隱私指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有自主權。所謂空間隱私指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所謂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屬於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的一種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任何自然人有權禁止其肖像未經同意而被公開
使用。但公眾人物之公開活動,其肖像在一定範圍內,得被自由利用,但不得做為商業廣告使用。
對於未經授權使用肖像而侵害肖像權之人得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此外並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對於肖像取得須期人授權有同意書才無問題。
以上有明文規定請斟酌
推薦者: 老何471130, alingo, pizza28825252 |
部落格(32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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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之前也有人討論過.
街拍如果只是路人甲.路人乙的話.
而且沒有牽涉利益糾紛.按理應該不致構成問題才是.
學有專長.各有領域. 學以致用.生活樂趣. 老是愛攝影.何處不照相.放假到處跑.屁股沒坐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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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如果只是路人甲.路人乙的話.
而且沒有牽涉利益糾紛.按理應該不致構成問題才是.
<<<<<<<<<<<<<<<<<<<<<<,,,, 但如果像版主是針對特定人物,並將之公開... 不管法律層面如何...道德上就是不尊重他人
法律只是道德的最後底限,不是不觸法就可以為所欲為
事涉公益則另當別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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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件我以為最好有書面授權免除問題
有時口說無憑白紙黑字才穩當無疑
推薦者: pizza28825252 |
部落格(32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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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請參考相關資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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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拍自己小孩.何來肖像權?
學有專長.各有領域. 學以致用.生活樂趣. 老是愛攝影.何處不照相.放假到處跑.屁股沒坐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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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老何471130 發文時間: 2013/01/05 16:28
相關問題.之前也有人討論過. 街拍如果只是路人甲.路人乙的話. 而且沒有牽涉利益糾紛.按理應..(恕刪)
老何杯杯,拍攝與發表應該當成兩件事來看待,肖像權的問題其實通常是由作品發表所引發的
推薦者: 老何471130, pizza28825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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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拍自己小孩.何來肖像權?
理應是法律善意不罰惡行才懲
父母不會將小孩照片去為非作歹吧若有觸法也是有法規懲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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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Anthony18 發文時間: 2013/01/07 21:21
父母拍自己小孩.何來肖像權? 理應是法律善意不罰惡行才懲 父母不會..(恕刪)
- 請在此輸入回應 -
時代不同了
小孩已不是專屬於父母的而是屬於國家的你當家長不善待自己的小孩國家會干涉的何況是傷害小孩
推薦者: pizza28825252 |
部落格(32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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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路人甲.也有錢可以拿.
請參閱連結資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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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去拍廣告.
學有專長.各有領域. 學以致用.生活樂趣. 老是愛攝影.何處不照相.放假到處跑.屁股沒坐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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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何有人卻是如此容易滿足啊
不過此人人生卻是時時歡欣何其豁達看得開讓人羨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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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17)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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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牽涉到商業用途-金錢,都好說
只要牽涉到「金錢」,肯定要跟當事人說,或是分享利潤,不然都會有被質疑的疑慮噢
政府單位、私人公司的委托拍攝,都是需要當事人許可的,最好是簽一份授權書 推薦者: pizza28825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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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pay12010 發文時間: 2013/01/08 10:52
- 請在此輸入回應 - 時代不同了 小孩已不是專屬於父母的而是屬於國家的你當家長不善待自..(恕刪)
- 請在此輸入回應 -
卻是如此
你傷害你家子女會吃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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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goodnight 發文時間: 2013/01/05 15:04
請問各位前輩, 有時在街拍時, 會拍攝特定路人, 例如一個打扮特別的美女 然後上傳到網路, 此時是否涉及到..(恕刪)
- 請在此輸入回應 -
若是拍得美美的當事人應不會介意公開
若是拍出醜陋最好勿露臉臉我是那人必會不愉快甚至抗議
我街拍人物不會是以特寫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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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有位說不要特寫
最好拍得美美的任何人都會接受但不要謀利當事人就會與你分享
街拍盡量以景致為主
中國人較不比外國人開放我遇到外國小姐先讚說好美接著請他說能讓我拍嗎都會高興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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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253) 論壇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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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完再拍?大概也只能拍到→面帶微笑手比
V
的圖
那 還有啥好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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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常是拿生冷不忌的日本怪叔叔荒木經惟來做為道德下限的參考,
據他在書裡的說法,他在電車上拍的陌生人人像,是隔了四十年後再發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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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他在書裡的說法,他在電車上拍的陌生人人像,是隔了四十年後再發表的
此是最聰明的做法
人總是健忘的事過境遷爭執會輕輕放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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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32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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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屎殼螂 發文時間: 2013/01/11 17:13
我通常是拿生冷不忌的日本怪叔叔荒木經惟來做為道德下限的參考, 據他在書裡的說法,他在電車上拍..(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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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後.個人大概已經不在世上了.當然也包括許多人.
所以.如果想要出版攝影書的人.應該要趁早規劃一下.
學有專長.各有領域. 學以致用.生活樂趣. 老是愛攝影.何處不照相.放假到處跑.屁股沒坐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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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法是街拍不醜化當事人非隱私部位不以營利為目的會犯上法律
出書不可能不營收那最好有當事人同意才好
推薦者: pizza28825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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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盡其可能不拍到正面人物臉
偷拍更是大忌
沒事最好有爭執那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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