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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適當的時間出現在適當的地點聯想就是.....?
AM8十字路口 交通違規
PM4夜市攤販 衛生稽查
PM9街頭巷尾 垃圾不落地
街拍融入生活人人都在街拍, 使用移動電話, 或是交通的行車紀錄器,
街拍改變了新聞媒體的角色, 從記者的發現新聞變成新聞來自大家(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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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zza28825252修改於2013年01月15日09:23 推薦者: 老何471130, fumech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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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pizza28825252 發文時間: 2013/01/15 09:21
攝影適當的時間出現在適當的地點聯想就是.....? AM8十字路口 交通違規 PM4夜市攤販 衛生稽查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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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犯紀被拍攝是取得影像證據不是偷拍而是法律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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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fumechen 發文時間: 2013/01/16 14:47
- 請在此輸入回應 - 違規犯紀被拍攝是取得影像證據不是偷拍而是法律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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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非法
治安偷拍法律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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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言堂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私人偷拍犯法,警方偷拍卻可以說是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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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人的互相權利義務行駛須以書面訂定為準
故我會與之白紙黑字才能無後續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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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說這張, 有小朋友, 假設必須用在商業上是否就延伸了肖像權? 是否當有人出面後, 就要進行利益協商? 有沒有可能因為未經當事人同意而被告 @@? |
終身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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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依法律有權請求的
若是你是當事人理所如此除非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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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到一群人而非一個人 拍到一個人,而非撰著面對鏡頭的一個人 拍到招牌、拍到人,應該比特寫一個人好
漿子應該可以規避相關的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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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udog200 發文時間: 2013/01/21 17:01
街拍到一群人而非一個人 拍到一個人,而非撰著面對鏡頭的一個人 拍到招牌、拍到人,應該比特寫一個人好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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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較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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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經當事人同意最好不公開其照片
要公開不會醜化人家相貌不涉及商業
如此應不出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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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goodnight 發文時間: 2013/01/20 22:23 例如說這張, 有小朋友, 假設必須用在商業上是否就延伸了肖像權? 是否當有人出面後, 就要進行利益協商? 有..(恕刪)
- 請在此輸入回應 - 這裡有模糊空間,但通常是對攝影師不利。 取得授權是最明智的做法。 布萊恩.彼德森--人像的感應力(中文,旗標出版社) Bryan.Peterson : Creative People Photography(英文) 書中有說,若要公開發表,一定要取得授權,包括:太太、女兒、哥哥、父母.......。 因為不知道哪天被拍攝者後悔被你免費拍照,跟你要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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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sharkman 發文時間: 2013/01/22 21:32
最好經當事人同意最好不公開其照片 要公開不會醜化人家相貌不涉及商業 如此應不出事吧
人權協會建議政府, 以刑事為最低量刑逞罰踩線... (其它法案都沒如此用力努力積極的建議)
失業率這麼高, 未來想吃免費飯以後不用搶偷騙, 公共場合拍陌生人作品發表立得保證進套房,
已經上網的合照得注意, 特別是求學時代含有學號的那種, 哪天老同學kimochi不好了, 討兩億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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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我們這裡討論這個看似動輒得咎的話題,再看到每天電視新聞裡攝影機隨意拍下的路人甲乙丙,怎麼電視臺就沒有侵犯肖像權的顧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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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屎殼螂 發文時間: 2013/01/23 12:26
看到我們這裡討論這個看似動輒得咎的話題,再看到每天電視新聞裡攝影機隨意拍下的路人甲乙丙,怎麼電視..(恕刪)
個資法19條第三款,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花生省魔術的話, 官方通常不會太積極的管理媒體.. , 畢竟媒體關係不好.....你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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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zza28825252修改於2013年01月23日2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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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屎殼螂 發文時間: 2013/01/23 12:26
看到我們這裡討論這個看似動輒得咎的話題,再看到每天電視新聞裡攝影機隨意拍下的路人甲乙丙,怎麼電視..(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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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影片播放當事人沒看到或是並不故意拍攝而是奇人自己入鏡的尚且不涉及當事人損失吧
我看過攝影隊拍攝都會經當事人通意才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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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9988123 發文時間: 2013/01/24 15:26
- 請在此輸入回應 - 也許影片播放當事人沒看到或是並不故意拍攝而是奇人自己入鏡的尚且不涉..(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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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到比較可能,畢竟新聞大概就是一天的壽命。
我就被電視台偷拍過,而且事前都已經告知不想被拍了,可是採訪的記者會說些話引開你的注意力,此時攝影記者就在一旁不動聲色的偷拍...。
防記者就好比防金光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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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有些人將當事人臉弄模糊也是一招但我認為會有礙畫面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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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前輩, 有時在街拍時, 會拍攝特定路人, 例如一個打扮特別的美女 然後上傳到網路, 此時是否涉及到了肖像權及個人隱私權?
會的
該如何避免這個問題, 才能上傳作品與大家分享呢?
也是簡單一句話需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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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是法治時代尤其隱私權及肖像權法律有明文規定
若是不經意拍到不公開不是商業用無礙
若是有醜化商業化沒當事人同意會吃官司的
再說攝影體裁多得是何如此走險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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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sean1010 發文時間: 2013/01/27 11:13
現今是法治時代尤其隱私權及肖像權法律有明文規定 若是不經意拍到不公開不是商業用無礙 若是..(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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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攝影體裁多的是何必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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