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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沖印輸出、印相機與多功能事務機論壇 > 關心及收到出庭通知同行請入內(急.....最新消息)
作者  
討論話題
 

7886


網路會員

2006/08/12 23:24
器材: 其他 其他
今日陪同省公會吳理事長赴台中和六家相本廠家(兩家沒出席)和幾位縣市理事長開會,會中和相本廠了解之後這六家的相本應當沒有侵害專利的問題(請注意釦子相本並不是他們那一家的專利,他聲明的專利是厚紙板彎折處刨溝的型狀),會中做出許多結論和因應的方案,但在此公開園地不方便說,此時同業們要做的事就是有收到出庭通知立刻向公會反應通知,不要與他和解,還有有些同業沒有加入公會,也請大家伸出援手叫他向公會求援,最近有可能他會直接到店家拿著一堆公文恐嚇你和解,千萬別以為和解金額不高就和他和解花錢消災,千萬別和解,接下來公會會教大家如何做,稍安勿燥,請大家告訴大家。

liukuocheng


網路會員

21) 2006/08/15 02:07 
7886
拿起你手邊的相本,撕開表紙,如果你的相本的溝和相片中金x角相本溝不同,
那你就是無辜的,他的溝是大溝中還有一個加工的小溝,不是摺痕。
----------------------------------------------------------------
您現在去研究這個對您幫助不大,您不是專業鑑識人員,即使您有這樣的能力判別,沒有一個響亮的招牌如"工研院","印刷製品協會","中國機械學會"的出具鑑別報告,即使您說的再好,證據力是不夠的.

所相本廠家儘快去請鑑定機構出具對您有利的報告,讓您拿到法庭佐證,才具證據力,所以我說廠家加油!
不是跟您或我解釋相本的差異,那對這件官司沒有幫助.因為原告已經準備了一份鑑定報告了,廠家可以找另外一個鑑定機構來跟他對抗的.不會有太大的問題,除非他們真的抄襲!

之前我以為只是去年的專利,您自己會比較好處理,因為您只要準備一下超過兩年的進貨單,品項內容均為該相本
早在他獲得專利前就販賣該標的相本為證據,讓他的專利法令要素失效,就不需要去做其他的鑑定報告出來.
但是人家2001就獲得該專利. 所以說那些賣您相本的人不要逃避,要主動一點來幫您,再法庭上能拖就拖
了,萬一廠家沒有江湖道義棄您不顧,您的攻防就大多著力在賠償金額的多寡,但以相本金額不高我推算從原告
求償的金額及參數好像從總銷額算,但有好多利益損害的法律計算方式供法官參考,再論述您的行為過失責任(不是不知道就沒責任,只是多跟少而已)來減減扣扣最後的判決可能只有萬把幾千塊,計算判賠金額這是法官的職責,又不好意思明說,所以希望您們趕快和解,以免他辛苦算了半天您們金額又沒多少,有時您又問他一些問題,回答也不是,不回答也不是,還是您們趕快和解算了.這就是原告有恃無恐,如果他告廠家,廠家可能會比現在更積極的對抗原告,這就是我要大家連署造成對廠家的壓力.不能消極應付我們跟他進貨的店家.

再次跟大家說明專利訴訟沒有刑期或罰鍰的問題, 只有賠償金額多寡的問題!如果針對專利部分著力不用賠的機會更大.




liukuocheng


網路會員

22) 2006/08/15 03:12 
還有,
現在沒有被告到的店家也不要高興的太早,因他告的方式是每個地院一批次四,五家您要對抗也不是不對抗也不是,從比較可能跟他和解的地區開始,每成功一次他就更強壯,再第二輪,一之直下去到全省把所有可能的對象全部吃光,因為他吃定您不會跟他消耗在法庭中跟他算損害賠償金,他要的是和解金.所以無所謂大咖跟小咖,只是遲早輪到您的問題.

所以第一輪就要他陣前失利,否則最後大家就先準備好和解金在家裡面等他來收,這不是危言聳聽,這有可能是真的,
且到後階段他到法院提告的成本費用還可以再省下來,直接找您就可以了.

jansamw


網路會員

23) 2006/08/15 09:49 
您對他的作為與行為模式瞭如指掌,連未來會出現的狀況也都告知,您跟他關係特好?

liukuocheng


網路會員

24) 2006/08/15 12:56 
對呀!
叫他拿出一半金額分給我當封口費,不然我一路掀他底牌,這樣大家說好不好.
不過和解金要付得甘願一點嘛,

這個點子不錯,如果他不分我一些也沒關係, 等他收夠本時我再來找個被害人,我來出錢找個鑑定機構出具一份"功能近似,實質有異"的報告,反控他詐欺,詐欺為告訴刑事,說不定國家還指派個檢察官一起來跟我研究案情,我還省的找律師,
看他要不要主動跟我和解,拜託我撤銷告訴.

有沒有興趣參一腳,但不要跟太多人說哦!
我們也來個興訟拚經濟怎麼樣! 

接下我們輕鬆一下看一看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PM3iuBzHREU

等收錢去!

jansamw


網路會員

25) 2006/08/15 14:03 
好喔!好喔!
不過影片我兩個月前就看過了,來點別的吧!

7886


網路會員

26) 2006/08/16 15:27 
己經有相本廠將產品送檢了,報告很快就出來了,各位同業趕快打電話給你的供貨商,了解他們的商品送檢了嗎?
如未送檢,準備好出貨單告訴他要求退貨給他壓力,這是他們的責任。

lab266


新進會員

27) 2006/08/16 16:58 
有關相本侵權, 專利權人應先通知疑似侵權人請求排除侵害,直接對第三人發警告函有違反公平交易原則, 以下文章提供參考!              

寄發侵害專利警告函應注意事項

專利權人於對第三人發警告函或對公眾散佈疑似侵權人侵害其專利權之消息時,應留意公平會所頒佈之處理原則,附具足以證明侵害之佐證,或使受信者得據以為合理判斷之相關具體事實陳述,並於發函前事先通知疑似侵權人請求排除侵害。

當專利權受到侵害時,專利權人除得採行民事程序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外,於進行訴訟程序前,尚得以寄發警告函之方式,請求排除侵害。如疑似侵權人於收受警告函後即停止專利權侵害行為,或與專利權人達成和解,不僅可減少專利權人之損害擴大,並可降低雙方於爭訟上可能的時間及金錢耗費。自另一方面言之,如疑似侵權人於收受警告函後,仍繼續其侵害行為,亦未盡任何防免侵害之努力,如送請鑑定確認未為侵害等,則於日後涉訟時,專利權人亦可以該警告函為佐證,針對上開收受警告函後之侵害行為,主張屬於故意侵害行為,依專利法規定請求法院判決疑似侵權人給付專利權人高達損害額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故寄發警告函常常是專利權人請求排除侵害所採取的第一步。

除發警告函予疑似侵權人外,專利權人藉寄發警告函給疑似侵權人以外之第三人,如疑似侵權人之客戶,或對公眾散佈疑似侵權人侵害專利權之相關訊息之方式,使相關業者對使用或購買疑似侵權人之產品心生疑慮,對疑似侵權人形成壓力,迫使其停止侵權行為,或與專利權人為和解談判,亦時有所聞,相同策略在專利訴訟中亦常為專利權人所運用。由於專利權是否確實受到侵害,尚未經司法機關確認,故專利權人逕行對第三人寄發警告函或對外公佈相關侵權訊息之行為對疑似侵權人權益影響甚鉅,易造成不公平競爭,影響交易秩序。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公平會")為此頒佈「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以下稱"處理原則")加以規範,是專利權人在為對第三人或不特定大眾散佈侵權訊息時,應留意處理原則相關規定,以免原應係行使專利權之正當行為,被認定為濫用專利權之行為而觸法。

如對第三人寄發警告函之行為經認定違反處理原則,發函者即須面臨行政處罰、民事及刑事責任。除公平會得命限期停止不當之發函行為並處以罰鍰外,因該不當發函行為受有損害之被害人,如疑似侵權人,並得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排除侵害(即停止不當發函或公佈訊息之行為)及損害賠償。如經法院進一步認定該不當發函行為係屬故意行為,法院亦得判決發函者給付被害人高達損害額三倍之賠償金。另如涉及妨害名譽或信用,亦可能導致刑事責任。至於處理原則中所稱之「警告函」,除警告函方式外,尚包括以敬告函、律師函、公開信、廣告啟事及其他足以使專利權人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知悉之方式。

按處理原則規定,專利權人對公眾或對於侵權人之交易相對人寄發警告函前,須先踐行一定之程序,即所謂之「先行程序」,始屬行使專利權之正當行為,如踐行確認專利權受侵害程序:(1)案件經法院一審判決確屬專利權受侵害;或(2)將可能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標的物送請司法院指定之侵害鑑定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且發函前事先通知可能侵權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即疑似侵權人,請求排除侵害。另如專利權人於警告函內附具非司法院所指定鑑定專業機構所為鑑定報告,且發函前事先通知疑似侵權人請求排除侵害;或於警告函中敘明專利權之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使受信者得據以為合理判斷,且發函前事先通知疑似侵權人請求排除侵害,亦屬行使專利權之正當行為。

舉例言之,公平會曾就未事先通知疑似侵權人,請求排除侵害,即於發警告函予疑似侵權人之同時,以副本通知疑似侵權人之下游交易相對人之情形,認定違法,除命發函者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外,並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之罰鍰。另如專利權人雖就專利侵權爭議已對疑似侵權人取得假處分裁定,但於發函給疑似侵權人之下游交易相對人時,僅論及上開假處分裁定乙事,而未附具任何使受信者可合理判斷之資料事實,如相關專利權之爭議或侵害專利權之具體事實,致使受信者對使用疑似侵權人之產品產生疑懼,亦業經公平會認定該發函行為有損商業競爭倫理及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命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換言之,任何發警告函予第三人之行為均須踐行前述處理原則所規定之先行程序,不因專利權人對疑似侵權人已取得假處分裁定而有異。

此外,最高法院亦曾就專利權人於取得公正客觀鑑定報告或法院判決確認專利侵害前,即以發布新聞稿指稱專利權侵害情事,且未敘明專利權之明確內容及範圍,而令疑似侵權人之往來客戶產生疑義,影響疑似侵權人之市場行銷的情形,認定違反上開處理原則,侵害疑似侵權人之商譽,肯定第二審法院所為專利權人應於主要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之判決。

惟須注意者,由於疑似侵權人往往同時亦為專利權人之競爭者,故專利權人雖就疑似侵權情事,於對第三人發警告函前踐行前述先行程序,仍有可能因警告函所載內容涉及妨礙競爭或虛偽不實,遭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例如該致第三人之警告函中內容係以損害疑似侵權人為目的,使疑似侵權人之交易相對人拒絕與其交易,或使其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而可能限制競爭或妨礙競爭;或函中內容含有足以損及疑似侵權人信譽之虛偽陳述,或對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陳述均屬之。另如未具有合法專利權或誇大專利權範圍之發函行為,亦屬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專利權人於對第三人發警告函時,不可不慎。

綜言之,專利權人於對第三人發警告函或對公眾散佈疑似侵權人侵害其專利權之消息時,應留意公平會所頒佈之處理原則,附具足以證明侵害之佐證,或使受信者得據以為合理判斷之相關具體事實陳述,並於發函前事先通知疑似侵權人請求排除侵害。此外,警告函中內容亦應避免任何可能損及競爭或虛偽不實之陳述,以免使原應屬行使專利權之正當行為反而成為違法行為。
lab266修改於2006年08月16日17:02

popeye38


論壇版主

28) 2006/08/18 11:19 


桃園市區同業已經有人收到
95/09/03開庭ㄌ...

EASTMANS


網路會員

29) 2006/08/21 14:19 
自我開店二十幾年來,我從不知相本的市場有這麼大耶,一直以來只賣過柯逹公司提供的,沒賣過別人家的,所以有時想想,雖然沒賺到這條錢,但起碼沒有這條煩惱.

lin99y


網路會員

30) 2006/08/21 16:57 
現在有後續消息嗎?

jansamw


網路會員

31) 2006/08/21 17:48 
自我開店二十幾年來,我從不知相本的市場有這麼大耶,一直以來只賣過柯逹公司提供的,沒賣過別人家的,所以有時想想,雖然沒賺到這條錢,但起碼沒有這條煩惱.
--------------------
+1
克制不住貪念與其他花招吸引得到的就是這種後果。

garychen


網路會員

32) 2006/08/22 10:55 
桃園市區同業已經有人收到
95/09/03開庭ㄌ...
...............................
欸...

困惑者


網路會員

33) 2006/08/22 11:27 
有差嗎?相本跟公司買與外製,價格差不多啊!
只能說店家是待宰的羔羊,上頭說漲,就漲,環保局要什麼就得準備,不準備就得罰
客人一聽價格不滿意,轉身就走(運氣好時),有時還被客人駡,要賺錢不容易.



推薦者: lin99y

jansamw


網路會員

34) 2006/08/22 13:01 
有差喔!相本跟公司買比較貴喔!
相紙和藥水跟公司買也比較貴啊!
但是公司就是會幫您排除這些問題,但是就是貴,那您不是貪外面便宜才買外面的?
出問題時誰幫您?
客人聽價格不滿意?這種客人到哪裡都一樣,您還要留?
反倒是您應該責難公司在支持某些店家拼價,破壞市場價格的情形才實際一點。

THOMAS888


網路會員

35) 2006/08/24 13:02 
相館釦子相簿 被控侵害專利
斗六相館業者林抱毅拿著被指侵害專利權的相簿,質疑告訴人求償動機。
記者魯永明/攝影    
 
 
【記者魯永明/斗六報導】

雲林縣斗六市相館業者林抱毅等3人,均遭台南市女子鄭芳旻控告,未經同意使用取得專利的釦子相簿,各求償20萬元,他們昨天上午向縣府消保官林仁昇投訴。

鄭芳旻丈夫、也是專利告訴代理人賴炳楠說,他們夫妻是相簿製造商,以相簿「紙製品收藏盒的構造改良」獲得專利,刊登專利公報,他們已陸續對雲林縣、嘉義縣市、台中縣、桃園縣等30家相館提告求償,也向上游廠造商求償。

賴炳楠表示,釦子相本立體收藏盒內側「凹形溝槽」等,是他們夫妻開發的專利,相館未經同意販售,經送中國機械工程學會鑑定,證實兩者相同,使他專利權受侵害。

林抱毅、張明祥及楊理鄉等3位相館業者,拿著相簿、告訴狀等資料向雲林縣消保官投訴,指相簿每本單價60多元,沖洗照片拿來送消費者居多,他們向廠商進貨,不知有專利權,告訴人指述的進貨單價、侵權金額有錯誤。

他們說,當初賴炳楠夫妻到相館買相簿,索取發票,未表明是專利權人。事後他們收到告訴狀,有業者私下和對方以3萬元和解了事。他質疑對方吃定業者不懂專利權,卻不找製造商提告。

台灣省照相商業同業公會發文給會員說,鄭芳旻2001年3月提出專利申請,2005年5月取得專利權,專利期限從2001年3月11日到2012年7月19日,公會要會員出庭,檢具憑證、證明書等,釐清責任,維護權益。

林仁昇建議業者向經濟部專利局查證,並透過公會委託具公信力的鑑定機構,鑑定販售的相簿是否侵害專利權,向法官舉證。
以上摘自聯合新聞網所刊登的資料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5/34848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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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了.這次在雲林
THOMAS888修改於2006年08月24日13:06

smallpig0317


網路會員

36) 2006/08/24 17:58 
全省走透透,告透透??

dolphinwu1


新進會員

37) 2006/08/24 21:35 

garychen


網路會員

38) 2006/08/24 21:49 
現在有後續消息嗎?
推薦者: lin99y

dolphinwu1


新進會員

39) 2006/08/25 12:10 
有公會發文通知侵權將被處六個月以下或役科罰金三萬元整,
但正確法條規定為自92年3月31日起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責任.
請各位大大查證喔!!!

yc0850


新進會員

40) 2006/08/25 18:34 
是那個一區的公會?
未免混的太兇了,發文也不先查證,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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