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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那間王八,金x角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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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就是金八角,請同業們儘速儘力將此消息告訴你所認識的同業,畢竟還是有很多同業不會上網或搞不清楚怎麼回事,以免又有人無端受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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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跟金八角購買的就是侵犯到專利權嗎? 還好沒跟它買過 因我生意不好,我都是買現成的,沒有店名的 用完再叫相本,這樣有犯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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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會被他列為名單都是大咖。 如果人數越來越多的話,表示沖印業並不如預期的慘。 你我都可以放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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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金八角告人?還是買金八角的有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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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只要是沒跟金八角購買的就是侵犯到專利權,但不要緊張,其它廠商的刨溝方式(大多是刨V溝而不是凹溝)不見得和金X角一樣,且其它廠商己在進行他們的相本和金X角專利不同的檢測報告,很快會提供給各位受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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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原來小咖有時也是lucy,嘻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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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那兩家廠商缺席.如果是我ㄉ上游廠商我馬上跟他們拒絕往來.難到事不關己ㄇ..對我們店家都不關心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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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感謝公會可以為我們處理但希望真的有用 因為從以前的身分證事件...到廢液事件...公會能為我們爭取的真的很有限 這不是要不要理會的問題而是現今已收到了行文該怎麼辦呢 希望這次不要像上兩個事件一樣只是一直找店家開會到後頭一點幫助都沒有 如果可以是否可以請公會或各廠大老闆們直接找原告說說.. 畢竟我們店家都是無辜的第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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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這邊報紙刊出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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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角的行為違反公交法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 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一、(目的) 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有效處理事業濫用著作 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不當對外發布競爭對手侵害其著作權、商標 權或專利權之警告函,造成不公平競爭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係指事業除依法律程序主張 權利或排除侵害外,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其他特定事業之交易相對 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指明特定競爭對手散布其侵害自身所有著作 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者: (一)警告函。 (二)敬告函。 (三)律師函。 (四)公開信。 (五)廣告啟事。 (六)其他足使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知悉 之書面。 三、〈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之一〉 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之一,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 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一)經法院一審判決確屬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侵害者。 (二)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確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三)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 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 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 事業未踐行第一項第三款後段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 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 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視為已踐行排除侵 1 害通知之程序。 四、〈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之二〉 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且無第六點至第九點規定之 違法情形,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 利之正當行為: (一)發函前已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 求排除侵害。 (二)於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 侵害之具體事實(例如系爭權利於何時、何地、如何製造、使用、 販賣或進口等),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 實。 事業未踐行前項第一款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 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前項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 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 通知之程序。 五、〈未踐行第三及第四點規定先行程序之處理〉 事業未經踐行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逕發警告函者, 應就其行為是否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依公平 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予以論究。但在本會作成處分前,事業提出法 院一審判決或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者,不在此限。 六、〈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違法構成要件〉 事業無論是否踐行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而為發警告函行為, 倘函中內容係以損害特定競爭者為目的,促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拒 絕與該特定競爭者交易,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事業為前項行為,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而有限制 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七、〈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違法構成要件〉 事業無論是否踐行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而為發警告函行為, 函中內容對其商品或服務,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陳述者,違反公 2 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八、〈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違法構成要件〉 事業無論是否踐行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而為發警告函行為, 函中內容係以損害競爭者為目的,陳述足以損害競爭者之營業信譽之 不實情事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違法構成要件〉 事業無論是否踐行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而為發警告函行為, 函中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違反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 (一)明知未具有著作權或未依法取得商標權或專利權者。 (二)誇示、擴張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範圍者。 (三)不實陳述,影射其競爭對手或泛指市場上其他競爭者非法侵害其 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者。 (四)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之陳述者。 十、〈本原則亦適用於事業不當對外發布與其非屬同一產銷階段競爭關係 事業侵權之情形〉 事業不當對外發布與其非屬同一產銷階段競爭關係之事業侵害 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警告函,而造成不公平競爭情事者,亦 有本處理原則之適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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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對接下來要出庭的高雄同業有幫助,加油!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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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自聯合新聞網所刊登的資料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3469292.shtml 報紙為95.08.14 中部A8版—請詳閱 相簿侵權 女子到處告相館 記者郭勝恩/嘉義市報導 全台卅五家照相館最近被台南市鄭姓女子控告,指相館未經同意,使用她去年取得專利的釦子相本,相館質疑對方動機,但已有兩家業者各付三萬元和解。台灣省照相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本月十日緊急通知各縣市公會轉告會員,暫時將產品下架。 今年七月及八月上旬,嘉義縣市黃蘋果和相好等四家相館,接連被鄭姓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廿萬元損害賠償,相館深感莫名其妙,經向照相公會反映,才知道全省已有卅幾家相館挨告。 鄭女在民事起訴狀中指出,釦子相本立體收藏盒內側的「凹形溝槽」等,是她開發的新型相片用品,去年間取得智慧財產專利權,相館未經她同意販售仿冒品,經送中國機械工程學會鑑定,結果「實質相同」,證明她的專利權受侵害,她當然要循法律途徑維護權益,並請求賠償。 相好相館老闆蔡春南表示,店內販售的釦子相本由相簿製造廠生產供應,是不是仿冒品,他不清楚;他想不透對方為何不直接找製造廠?鄭女指侵權將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有同業避免麻煩私下付錢了事,他覺得對方動機不單純。 台中市相簿製造廠謝姓業者指出,他和其他七家同業生產多年的釦子相本內側均為U形或V形溝槽,與鄭女的專利有別,且製作過程都由不同業者加工,但鄭女控告業者的鑑定報告內容竟然一字不差,令人匪夷所思。 謝姓業者表示,全省有一千多家相館,若都被鄭女「查獲」並付錢和解,對方勢必財源廣進。 台灣省照相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理事長吳中平表示,彰化縣有兩家相館各付三萬元和解,公會緊急通知各縣市會員暫時將產品下架。八家製造廠昨天研議後也決定委請如工研院等具公信力的單位鑑定,和鄭姓女子力爭到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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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請壹週刊或蘋果日報來報導效果較好,向蘋果日報檢舉他們。 7886修改於2006年08月14日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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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報載,他的專利是於去年取得? 有誰收到他的起訴狀,請確認一下他的專利日期並貼上來確認一下. 應該要好幾年前才有道理, 先po上來確實的專利日期再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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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期間:自2001年3月11日至2012年7月19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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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嗎! 這樣他才敢告,如果是去年才獲得的專利,只要一證明在他獲專利以前我們就在賣這種相本,他的專利就是廢紙一張, 除非有證具證明在2001以前就有這種形式的相本或工法.2001以前的證具可能比較難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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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你手邊的相本,撕開表紙,如果你的相本的溝和相片中金x角相本溝不同, 那你就是無辜的,他的溝是大溝中還有一個加工的小溝,不是摺痕。 7886修改於2006年08月14日23:57 推薦者: wen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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