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32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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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表與同意書合併放在一起.
讓出著作權是否有些爭議問題.
欲參加者.事前一定要先想清楚.
請參考比賽報名表及附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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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魅力北縣 風情萬像』攝影比賽報名表暨同意書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魅力北縣風情萬像』攝影比賽報名表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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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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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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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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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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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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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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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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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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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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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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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地點
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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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
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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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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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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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無條件
同意將攝影比賽得獎作品之著作權讓與臺北縣政府。
同 意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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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有專長.各有領域. 學以致用.生活樂趣. 老是愛攝影.何處不照相.放假到處跑.屁股沒坐下. |
部落格(2) 藝廊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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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問題.可憐的認真攝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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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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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問題.可憐的認真攝影人 ->請問有什麼可憐? 有什麼要注意? 這規定並無太多錯誤.別誤導攝影同好 因為不讓與著作權利.就無法出版攝影集. 即使印製過後亦無法出售出版攝影集. 試問這樣主辦單位.台北縣政府哪有錯? 真的不要誤導一般攝影同好 想參加就參加.不想參加不想讓與著作權就不要參加 台北縣政府要的只是參與.活動後.仍有權利出版.展出. 況且主辦者給與高額獎金.何罪之有.參與者有何可憐? 十三、獎項及名額: 1、金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5萬元、獎座乙座。 2、銀牌獎2名:獎金新台幣3萬元、獎座乙座。 3、銅牌獎3名:獎金新台幣1萬元、獎座乙座。 4、佳作獎30名:獎金新台幣5,000元、獎狀乙紙。 5、入選獎70名:獎金新台幣2,000元、獎狀乙紙。 各取所需? 有何老問題? 可憐的認真攝影人? photostudio修改於2008年03月01日21:56 photostudio修改於2008年03月01日21:59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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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歸縣府所有
所有參賽作品未達標準 獎項從缺 還有從缺唷 標準是不是很高
未得獎者之作品不退件 "如果"把未得獎者之作品拿去使用 那....
jesse0509修改於2008年03月03日10:45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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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一個小小攝影比賽.就有必要想太多想這麼多
抵制各類行之有年的攝影比賽只是讓攝影活動品質更加低落
只想到參賽就想到各類攝影活動比賽的不完美的辦法.多痛苦.
只想到參加比賽主辦單位就會因著作權讓渡而將作品拿去亂用.這多累.
台灣還要搞各類攝影活動比賽嗎? 看來也不必
攝影人參加攝影比賽,參加展覽難道不能單純化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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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154) 評議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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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ANAN 發文時間: 2008/03/01 12:24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 『』攝影比賽活動 本次藉由攝影比賽,邀集全國攝影好手,透過..(恕刪)
-請在此輸入回應-魅力北縣 風情萬像
推薦者: 虹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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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參考由 "
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拓展台灣數位典藏分項計畫
" 在2007年底
所舉辦的第二屆數位島嶼攝影比賽活動辦法中,
其中關於著作財產權的部份:
“4.
參加本活動之作品於上傳「數位島嶼」平台後不可刪除,入選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則全部與主辦單位共有,主辦單位得行使一切非商業性使用、無限次公開展覽及上網展示之權利,並依循
CC
授權「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方式,均不另行給酬。
(
詳見附錄三
)”
別人這樣做, 北縣府為何不行???
推薦者: 奇摩小趙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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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5時會去參加攝影比賽
1.我不是啥大師拍完後了不起放在硬碟......不然就貼出來讓大家蓋蓋章
獎金---預付點數10點
2.測試一下自己實力..站內不少口頭大師可以去試試自己實力
3.有時得個獎補貼家用---也滿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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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2) 藝廊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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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得獎賺大錢不敢想
但是看到這些吃人夠夠的主辦單位規定
還是多拍點照比較快樂
何必參賽嘔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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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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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事前談好價錢買照片,讓與著作權當然可以接受. 既然是辦"比賽",為何得獎後,本來是"我的"就要變成"你的"? 主辦單位與作者"共有"不是很好嗎?
若民間企業的比賽,愛怎麼規定是人家的事,可以不參加抵制. 民間企業畢竟是"商業利益"團體,只能說願打願挨的隨意. 若獎金低,珈狼告搞的規則,恐怕也收不到好作品.
但這『魅力北縣 風情萬像』攝影比賽是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主辦, 政府還要收人民得獎的著作財產權,實在不需要如此! 推薦者: uffo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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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得獎有拿到獎金的人,才需要讓渡著作權啦 其它沒得獎的人,主辦單位不必還作品給原作者,只是著作權就不用扣留啦
條文應改成: 如果得獎,一律將放棄著作權,這樣才對 不然會被人認為其它的作品是用在比賽外的用途,好像捐血還被人拿去賣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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