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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攝影活動公告區 >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 『魅力北縣 風情萬像』攝影比賽活動
作者  
討論話題
 

ANAN

部落格(2)
站長

2008/03/01 12:24
器材: 其他 其他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 『魅力北縣 風情萬像』攝影比賽活動
本次藉由攝影比賽,邀集全國攝影好手,透過鏡頭捕捉臺北縣29個鄉鎮市自然人文風情萬種及在地文化之美,呈現臺北縣自然生態、古蹟人文等,使民眾深入體驗及認同臺北縣之美。

老何471130

部落格(3223)
VIP

1) 2008/03/01 13:23 

報名表與同意書合併放在一起.

讓出著作權是否有些爭議問題.

欲參加者.事前一定要先想清楚.

請參考比賽報名表及附同意書:

+++++++++++++++++++++++++++++++++++++++++++++++++++++++++++++++++++++++++++++++

附件一、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魅力北縣 風情萬像』攝影比賽報名表暨同意書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魅力北縣風情萬像』攝影比賽報名表暨同意書

作品名稱

 

   

 

性別

    □男        □女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公:

宅:

行動:

電子信箱

 

拍攝地點

或地址

臺北縣         鄉鎮市                                                      

拍攝

時間

          

本人 無條件 同意將攝影比賽得獎作品之著作權讓與臺北縣政府。

同 意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


學有專長.各有領域. 學以致用.生活樂趣.

老是愛攝影.何處不照相.放假到處跑.屁股沒坐下.

 

jeans

部落格(2)
藝廊版主

2) 2008/03/01 15:57 

老問題.可憐的認真攝影人!


photostudio


網路會員

3) 2008/03/01 21:48 
老問題.可憐的認真攝影人

->請問有什麼可憐? 有什麼要注意?
 這規定並無太多錯誤.別誤導攝影同好
 因為不讓與著作權利.就無法出版攝影集.
 即使印製過後亦無法出售出版攝影集.
 試問這樣主辦單位.台北縣政府哪有錯?
 真的不要誤導一般攝影同好
 想參加就參加.不想參加不想讓與著作權就不要參加
 台北縣政府要的只是參與.活動後.仍有權利出版.展出.

況且主辦者給與高額獎金.何罪之有.參與者有何可憐?




十三、獎項及名額:

1、金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5萬元、獎座乙座。

2、銀牌獎2名:獎金新台幣3萬元、獎座乙座。

3、銅牌獎3名:獎金新台幣1萬元、獎座乙座。

4、佳作獎30名:獎金新台幣5,000元、獎狀乙紙。

5、入選獎70名:獎金新台幣2,000元、獎狀乙紙。

各取所需? 有何老問題? 可憐的認真攝影人?

photostudio修改於2008年03月01日21:56
photostudio修改於2008年03月01日21:59

jesse0509


網路會員

4) 2008/03/03 10:33 

著作權歸縣府所有

所有參賽作品未達標準 獎項從缺 還有從缺唷 標準是不是很高

未得獎者之作品不退件 "如果"把未得獎者之作品拿去使用 那....

jesse0509修改於2008年03月03日10:45

photostudio


網路會員

5) 2008/03/03 15:09 
只是一個小小攝影比賽.就有必要想太多想這麼多

抵制各類行之有年的攝影比賽只是讓攝影活動品質更加低落

只想到參賽就想到各類攝影活動比賽的不完美的辦法.多痛苦.

只想到參加比賽主辦單位就會因著作權讓渡而將作品拿去亂用.這多累.

台灣還要搞各類攝影活動比賽嗎? 看來也不必

攝影人參加攝影比賽,參加展覽難道不能單純化些嗎?



uffo

部落格(154)
評議顧問

6) 2008/03/03 15:33 
原發文者: ANAN 發文時間: 2008/03/01 12:24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 『』攝影比賽活動 本次藉由攝影比賽,邀集全國攝影好手,透過..(恕刪)

-請在此輸入回應-魅力北縣 風情萬像



推薦者: 虹

dans.施子


網路會員

7) 2008/03/04 22:53 

請大家參考由  " 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拓展台灣數位典藏分項計畫 " 在2007年底 所舉辦的第二屆數位島嶼攝影比賽活動辦法中,

其中關於著作財產權的部份:

“4.    參加本活動之作品於上傳「數位島嶼」平台後不可刪除,入選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則全部與主辦單位共有,主辦單位得行使一切非商業性使用、無限次公開展覽及上網展示之權利,並依循 CC 授權「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方式,均不另行給酬。 ( 詳見附錄三 )”

 

別人這樣做, 北縣府為何不行???

 

 


推薦者: 奇摩小趙

【10面埋伏】


網路會員

8) 2008/03/07 15:58 

3不5時會去參加攝影比賽

1.我不是啥大師拍完後了不起放在硬碟......不然就貼出來讓大家蓋蓋章

   獎金---預付點數10點

2.測試一下自己實力..站內不少口頭大師可以去試試自己實力

3.有時得個獎補貼家用---也滿爽的---

 

 

 

 

 


哇  叫小賀拉 .........

jeans

部落格(2)
藝廊版主

9) 2008/03/07 20:56 

拍照得獎賺大錢不敢想

但是看到這些吃人夠夠的主辦單位規定

還是多拍點照比較快樂

何必參賽嘔氣呢?


奇摩小趙


終身 VIP

10) 2008/03/07 23:47 
若事前談好價錢買照片,讓與著作權當然可以接受.
既然是辦"比賽",為何得獎後,本來是"我的"就要變成"你的"?
主辦單位與作者"共有"不是很好嗎?

若民間企業的比賽,愛怎麼規定是人家的事,可以不參加抵制.
民間企業畢竟是"商業利益"團體,只能說願打願挨的隨意.
若獎金低,珈狼告搞的規則,恐怕也收不到好作品.

但這『魅力北縣 風情萬像』攝影比賽是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主辦,
政府還要收人民得獎的著作財產權,實在不需要如此!
推薦者: uffo

focus123


網路會員

11) 2008/03/09 10:00 
其實得獎有拿到獎金的人,才需要讓渡著作權啦
其它沒得獎的人,主辦單位不必還作品給原作者,只是著作權就不用扣留啦

條文應改成:
如果得獎,一律將放棄著作權,這樣才對
不然會被人認為其它的作品是用在比賽外的用途,好像捐血還被人拿去賣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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