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8) 論壇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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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何兄:"馬上去買一本來欣賞" 恐怕買不到的,他們都是整套的賣,而且聽說還不便宜咧!
kbay10大:您也真是打破沙鍋問到底囉!魯獅正片的行情不好啦!給您一個提示:通常一張都在5000元以下,視用途和該案子預算而定。 名牌的攝影師,租一張片子高達數萬或數十萬的都有啦!像老羊老師的行情,135負片租過一張3萬元的,但如果租用在同一個案子的話,那就大小牌攝影師或拍照工人,都是一樣的價碼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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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還得自己到攝影師的家拿照片,拍照工人的我是自己送上門去的。 ----------------------------------------------------- 你破壞行情~ 呵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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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命三郎的工作耐力和少年十八一根蔥的體力,我可以一路從台北開車到佳樂水免停車休息。 ------------------------------------------------------------------------- COOL!!!!魯獅大,您也可以來本養生的書. 說實話您是過謙了! 攝影大師ㄧ生為人贊嘆的作品也佔他ㄧ生所按下快門的很小的比例。 網站我看過, 覺得很不錯啊! |
部落格(8) 論壇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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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獅以前和旅行社合作過,負責機場接送旅客和小團旅遊(當公職時兼差賺外快啦!),開車通常不會感覺累,只要當晚睡足夠5~6個鐘頭,當天開10多個鐘頭都沒問題,而且幾乎都是單手駕駛.現在每年也都有固定的客人要我載他們到中南部旅遊,他們誇獎魯獅開車很順,不會橫衝直撞,不亂超車,幾乎不按喇叭,酒駕也不會出事(曾經醉到客人一下車我馬上在駕駛座睡著了),不緊急煞車(我的新車開了6年多,18萬公里了煞車皮還不用換).
魯獅拍的照片清一色是風景紀念照片,沒有任何藝術沙龍創作品,大概比較適合一般不太懂攝影的人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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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破壞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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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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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賣歌宣傳啦~~~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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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方沒看到嗎?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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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1 下午 08:09:34 >第一次提出警告: >魯獅要是再打廣告就移到保留區。 > >2005/11/11 下午 08:11:54 >第二次提出警告: >魯獅再談非關攝影議題就移哈拉區。
只是警告怎麼都不動作啊? 真是球員兼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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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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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都醬, 乾脆關版好了... |
終身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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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篇-- 盧獅兄提供個人拍攝心得--有參考價值 小弟倒認為不算是打廣告 不過5天拍完1個城市的攝影集,建議可考慮申請--金氏紀錄 讓世人多了解高雄市,吸引他們來旅遊@@ |
部落格(1)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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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獅大有行情歐.一般正片出租只有1000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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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獅以前和旅行社合作過,負責機場接送旅客和小團旅遊(當公職時兼差賺外快啦!), >開車通常不會感覺累,只要當晚睡足夠5~6個鐘頭,當天開10多個鐘頭都沒問題, >而且幾乎都是單手駕駛.現在每年也都有固定的客人要我載他們到中南部旅遊, >他們誇獎魯獅開車很順,不會橫衝直撞,不亂超車,幾乎不按喇叭, >酒駕也不會出事(曾經醉到客人一下車我馬上在駕駛座睡著了),
公務員兼差 加上酒駕公共危險罪
處分簽不完啦...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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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本文題目是"魯獅的第一本照片集「海洋首都」歡迎批評指教"
但是"恐怕買不到的,他們都是整套的賣,而且聽說還不便宜咧!"
看不到買不到,只有作者一篇文字, 那請問要對您的大作批評指教?
請作者發表文章前,可能要弄清楚, 到底您要我們作甚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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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五條(保持品味義務) 公務員應該誠實廉潔,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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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十三條(經商之禁止)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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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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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8) 論壇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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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札會員滿天下,相信有人買過這些書吧!大多是一些台灣知名攝影師的作品,(除了一個魯獅不是之外).
看到大家對同是公職退休的"我對劉泰雄老師大作的看法"大加討論,利用假日比較沒事兒忙,想知道看過這書的人能提出一點兒看法,沒想卻變成了論壇裏的"違章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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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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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法之處罰)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 ,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第二十二條之一(罰則)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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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8) 論壇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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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魯獅任公職時所兼工作都非"商業或投機事業"亦非公務機關.僅是靠技術賺點兒工錢而已(如司機或家電維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