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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討論話題
 

jannan


論壇版主

2005/02/21 11:21
器材: 其他 其他
手札會員們...

大家好,我是jannan,跟您一樣是個手札攝影愛好者,稍有不同的是,這愛好攝影的靈魂被禁錮在另外一個身分中。

因為,我是一個法律工作者。而敬愛的老爹服務部孟博與站長std一再敦促,能讓多數手札攝影同好對於法律有陌生距離感的,不諳法律事務,但有時又有迫切需要,希望我另一個身分能夠給予有所瞭解與幫助。

服務部孟博說這是為了精進服務手札們的領域中提供了更有意義的作為,我怎能拒絕呢?所以啦,我非常願意襄助手札會員服務部服務在此版服務手札攝影同好。

若大家有任何法律上之疑問,歡迎不吝發問,我定會在能力範圍內竭誠為您服務。

                                        手札法律諮詢室義務工作者  jannan  敬啟


推薦者: aa, 孟博, GOD, wsxc, JackP, Tuanwu, ZXC, SAS, Derry仔, doctor, 印象工場, PK, mkj, ert5406, go, HOTO, Anmo, PhotoSharp, 李冰, Peterwue, 9815, gggg, YuWen, 青蛙妹, beetles, poo, PCService, aznxlight123, ㄚ樂, g3941, 小5, tiger1, moser, 信哥, 文祥, cat, ted58, 8115

會員服務部

部落格(3)
站長

1) 2005/02/21 12:00 
std與孟博向jannan君致以最崇高的敬意與無限的謝忱......謝謝您。

****法律保護、於手札上、暢談攝影、東南西北、人情世故、天地事務、互通有無、聯誼哈啦,何其歡樂乎。

刑法310條(毀謗罪):
(一)「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罪金」。
(二)「散布文字、圖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罪金」。
(三)「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証實其為真實者,不罰」。
刑法352條之2:
「損壞他人電磁記錄,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153條(煽惑他人犯罪):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損害賠償及限制):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刑法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
「散佈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手札系列僅提供開放的空間,任您揮灑遨遊,有問題、糾舉、申訴、敬請賜知服務部義工孟博03-3832896..0928-542431..,若涉損自己權益之情事敬請自存文稿件(因過時留言已設定自動刪除),尚須逕訴法律處理之(如下報案系統),諒解手札無從干涉與無法負責和不能提供文件,敬請週知。】

刑事警察局偵九(電腦犯罪)隊網路110報案系統 - 刑事局服務網路上使用者之報案系統。
http://www.net110.gov.tw/
刑事警察局網際網路資訊站: http://www.cib.gov.tw/
http://210.59.144.146:8080/cgi-bin/webpage?q=%B7%B4%C1%BD%B8o&u=http%3A%2F%2Fcc%2Etnca%2Eedu%2Etw%2F%7Esecr%2F%BBP%A7A%A4%C0%A8%C9%2F%BA%F4%B8%F4%A4W%AA%BA%A8%A5%BD%D7%A4%CE%AC%DB%C3%F6%AAk%B3W%2Ehtm&t=tw&f=yahoo.tw 
【判例】
※警察局電腦犯罪公告http://www.tcpa.gov.tw/web/prevent/prevent_07.htm
※電腦與網路犯罪判例http://dns.fpppc.gov.tw/~btln-5/information/9.htm
※※※http://www.edu.tw/displ/school/ch19.htm
http://dir.pchome.com.tw/bin/searchp?key=%B7%B4%C1%BD%B8o
http://tw.websearch.yahoo.com/search/web_kimo?p=%b7%b4%c1%bd%b8o&u=b&hc=0&hs=0
http://wps.yam.com/bin/wpsearch.dll?k=%b7%b4%c1%bd%b8o
http://www.cts.com.tw/news/headlines/news20020314N8.htm
http://tw.websearch.yahoo.com/search/web_kimo?o_p=1&p=%B7%B4%C1%BD%B8o&o_m=1000&o_l=0
http://google.sina.com.tw/cgi-bin/webpage.cgi?word=%B7%B4%C1%BD%B8o
http://www.ettoday.com/2002/02/15/522-1261507.htm
(四)甲..『電腦使用罪章』92.06.03立法院通過行政院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為告訴乃論:
對於「電腦駭客」,也就是無故入侵使用電腦或相關設備,包括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者,駭客癱瘓網路或以電子郵件灌爆別人電子信箱造成損害,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當設備的電磁記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將處五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或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電腦網路銀行付款設備不正當取得財物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對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上述三條等罪者,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若製作電腦犯罪使用的病毒程式,將處五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或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乙..著作權與肖像權之爭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同法第三條第二款:著作人:指創作著作時之人。
故拍攝完成即享有該攝影著作之著作權,得以公開發表(著作人格權)以及重製公開展示該著作。
所謂人格權可分為「特別人格權」與「一般人格權」。
「特別人格權」:法律有具體規範之姓名、身體、健康、信用、隱私等權力。
「一般人格權」:為民法第十八條所敘: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包括照片及錄影)所享有之權利。學者多半認為應屬一般人格權。
一般人格權是要求別人尊重其人性尊嚴及人格發展之權利。故如果二個不同權利主體行使權利發生衝突時,應以人類最基本之生存發展為優先,故應優先保護「一般人格權」。
一般未經同意而拍攝自形成侵害肖像權,但是否有造成損及聲譽或有商業經濟利益價值方能判別是否構成侵害。

人為善,福雖未至,禍已遠離;人為惡,禍雖未至,福已遠離。

我愛攝影趣,手札無俗情。


推薦者: ZXC, SAS, doctor, aznxlight123

會員服務部

部落格(3)
站長

2) 2005/02/22 11:05 
良好買賣機制(附件如甲.乙.丙)…敬請注意採納…謀初要百慮…善後乃萬全…

千萬不要狀況不明貨品未收到而冒然匯款..未收款而貨品已寄給...應是銀貨兩迄才行。


甲...偵九隊.刑事報案信箱..simon@email.cib.gov.tw...迄
http://www.net110.gov.tw/ 02-27697403
手札只現存半月內資料(餘後皆會刪去.免浪費版面)....您有必要....敬請即時自已存檔...自行向當局告訴求償...備呈法庭佐證...

乙...進行買賣須謹慎從事...先與之E-Mail來往...問明虛實...有同伴可作證才去會面...當場觀察.測試.貨真價實...留有買賣字據(上具雙方身分證字號.性名.戶籍住處.電話....此是訴訟文件上不可缺**必要資料**)...才銀貨兩訖...

丙...
1...各縣市皆公設有**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您只要電*1950*就進入您當地縣市消保官處...如我在桃園縣打1950就有桃園縣政府江姓消保官接電受理申訴案件...申訴管道
A.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市話直撥1950)
B.消基會
台北:(02)27001234
中區:(04)23757234
南區:(06)2411234
高屏:(07)2251234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http://www.cpc.gov.tw/main_plead.htm

2...**消費者文教基金會**02-27001234...02-27001235.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台北總會:電話:02-27001234 傳真:02-27032675 中區分會:04-23757234 南區分會:06-2411234 高屏分會:07-2251234
網址:http://www.consumers.org.tw E-mail:comfoda@ms14.hinet.net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1號
消費者中心專線:(02)23214700
http://www.cpc.gov.tw/


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02-23517624~0...02-23517567.

4...若嚴重的被騙涉及詐欺…除向當地縣市消保官報告備知外…就應向刑事警局....電腦犯罪向偵九隊報案...且問明那位員警受理...時問訊之…免件多被遺忽…

5...已提醒諸位...再提議您...互留身分證上之字號.姓名.住處.電話....有必要沒貨真價實.不冒然買賣...千萬別單身...要有人證...字據...待後糾紛備用...謀求損失致最少...

三...手札僅提供諸位大大一個良好網友(不是商家)交易場合...諸位買賣已自理...請諒手札無法參與…且諒手札無法負責...文件已自存檔...手札無法提出已刪除之文字佐證...諒解手札無法涉入...不過…*小心不蝕本*…歡欣誠信…買賣最宜…買賣不成...仁義猶存...

四…手札恭敬地要在此祝賀諸位......買賣歡喜...交易有成...互通有無...順暢如意...


攝影家手札義務工作群...服務部...管理部...編輯部...系統部敬啟.(服務電話03-3832896…0928-542431.service@photosharp.com.tw

......為善必福,福雖未至,禍已遠離;作惡必禍,禍雖未至,福已遠矣。......

有閒且從攝影樂,無事時覽手札中。

天地間詩書最貴,手札內和睦為先。

言語吉祥多樂福,心緣敬慎達康壽。

人間歲月攝影好,天下知交在手札。

隨時盡樂手札裡;整日放懷天地間。

千山萬水都是美,南來北往手札情。

整天不見己過,便絕聖賢之路;終日喜言人非,更傷天地之和。

是非不必爭辯解,彼此何須壞和諧;世事本來有缺陷,評議正反皆可協。

從來硬弩弦先斷,每見鋼刀口易傷;惹禍只因閒口舌,招愆多為狠心腸。

榮華富貴不妄想,酸甜苦辣要遍嚐;生老病死從容過,寓樂攝影上手札。

事不三思必有悔,氣能一忍永無憂;常樂柔和忍辱法理,安穩慈悲喜捨手札。

雁麗在晴空中,花美在綠叢中,話好在道理中,人俊在勤勞中,歡樂在攝影中,和諧在手札中。

忍一句,禍根從此無生處。饒一著,切莫與人爭強弱。耐一時,火坑變作白蓮池。退一步,便是人間好行路。

富貴不是千秋業,歲月能摧兩鬢霜;無藥可延卿相壽,有錢難買子孫賢;人生忙碌煩惱多,萬般不如攝影閒。

jack338

部落格(2)
藝廊顧問

3) 2005/02/22 23:53 
恭賀新版開張 ^^

寇子


網路會員

4) 2005/02/23 09:16 
手札熱心的朋友真多!
恭喜新版開張!但願...生意清淡!
希望大家都平安不要碰到法律問題!

brabus


網路會員

5) 2005/02/23 19:07 
可問天花板滴水的問題嗎?
我家住二樓,約一年前三樓搬來新的鄰居,敲敲打打裝潢約一個月,但幾個月後我家天花板開始滴水了,三個月前跟他們溝通第一次,至今已溝通三次了,但他們還是不願處理,請問我該如何能讓他們盡快處理呢?是否有非法律途徑的解決之道,若要以法律解決我又該怎麼做呢?我都有點想自己出錢修了!因為我家有個一歲半的小朋友常會趁大人不注意就去拿接水的桶來喝~~(我們大樓沒有管理委員會)感謝賜教!!!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6) 2005/02/23 21:12 
回brabus:
一、此為民事之紛爭,依您所述,漏水原因似與三樓裝潢有關,解決管道依強度大略有:
1、和解:直接至三樓按門鈴談,若有結論,製作和解書,一人一份。
2、調解:至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他們會通知三樓住戶到場處理。
3、非訟解決:若您可確定是三樓之問題,可照相存證後,估價維修,並將所生費用統計出來,再至轄區法院服務台
  之訴訟輔導科,說明您要依「督促程序」處理,填寫支付命令聲請狀後,法院會發支付命令予三樓住戶,請他們支
  付,若超過二十天,三樓住戶沒有「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即有同一效力。若有異議,則該支付命令之申
  請就視同起訴囉。
4、起訴:這是最後一步,涉及問題較麻煩,往往需要律師協助。因為在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對原告而言相當苛刻,
  若未能善盡舉證責任,即便本來有理,也有可能敗訴。
總之,本問題建議依序處理,能在先階段解決最好,若真不幸三樓住戶「相應不理」,再加強強度處理。這種案件在實務上,往往需要鑑定機構鑑定才能確知損害原因與數額,希望不要走到這一步。
祝您順利~~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7) 2005/02/23 21:18 
啊,孟博老爹特別交代,要用jannan這個帳號較不會俏皮(好像比較有公信力),剛剛在看圖,忘了轉換帳號就直接回覆,還請見諒。

brabus


網路會員

8) 2005/02/24 11:04 
感謝jannan君熱心回覆,我想我第一步失敗了,現應該走第二步調解,若還是不行我想就自己出錢請對方開門讓我修了,鄰居的事弄到法院去實在不太好,謝謝您!!

jannan


論壇版主

9) 2005/03/03 19:26 
大家好,最近生意很差,雖然這是好事,小弟只怕大家有話不好意思問。其實,問題只要抽象化,就比較不會敏感,歡迎大家多多利用喔~~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10) 2005/03/08 00:51 
唉!這版是STD大大與孟博老爹情商開設,眼看點閱率是有增加,但問題始終不多,猜測是大家不好意思成分居多(也有可能是小弟盡力不足),這樣下去我都要不好意思了。於是,想了個辦法,從今天起,我想到什麼與大家可能會有關的主題,就雞婆發表啦。希望這樣能有點幫助~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11) 2005/03/08 00:56 
權益受損嗎?主張權利的前提是什麼?

首先,與各位談談最容易混淆的一個前提。生活上權益受損情形不勝枚舉,例如:開車擦撞、被人倒會、遭人毆傷、照片被人盜用、、、這時,首先要思考什麼問題呢?
法院是處理紛爭的處所,大家都知道。至於法院內部,則可粗分為刑事庭與民事庭,也就是說,基本上人與人間之紛爭要分為這兩大類。若您覺得別人要賠你錢,大約就是民事紛爭;若您覺得別人應該就此坐牢,大約就是刑事紛爭了。前提清楚後,再來談下一步。
待續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12) 2005/03/09 02:16 
刑事概說:

以車禍為例,若不幸被人撞傷,直覺上,一定認為對方是「傷害」,對不對?被人倒會時,一定認為別人「詐欺」了,對不對?這時候,該找誰呢?
一般而言,大家都會想到要找「警察」,但我想大家也都知道,警察會有「吃案」的問題。那麼,怎麼辦呢?建議大家,在「犯罪人明確」的情形下,如我所舉的上面兩個例子,直接找「檢察官」才是正辦。大家應該看到電視上,常有人好像為了作秀,跑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嗎?就是這種情形。檢察官接受申告立案後,一定要給您一個交代,或者發交警察續查,或者主動偵辦,總之,不會來個相應不理就是了。
待續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13) 2005/03/09 17:44 
刑事概說二:

在這兒分清楚檢察官與警察的角色。大體言之,在我國法制下,檢察官才是「偵查」、「公訴」之主體,也就是說,要由檢察官發現犯罪,負責抓人並告到法院,警察是配合的地位。但目前警察積極爭取「雙偵查主體」,今後如何發展,還在未定之天。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14) 2005/03/10 14:33 
刑事概說三:(以刑逼民)

事實上,社會紛爭所產生之法律問題往往涵蓋行政、刑事、民事三部分。以車禍受傷為例,別人違規肇事,紅單是少不了的;又導致人受傷,就必須負刑法上的過失傷害責任;另外受傷的人還可以向肇事者要求損害賠償。這三個責任互相獨立,不會說「刑事判一判,關一關,就不用賠錢了」。然而,有些輕罪例如本題所說之過失傷害,要不要治罪需要被害人同意,被害人若要告肇事人,國家就必須追訴;反之則否。如此,被害人就掌握了獲得民事賠償之籌碼,這就是所謂的「以刑逼民」。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15) 2005/03/11 02:46 
刑事概說四:(酒醉駕車)

喝酒不要開車喔。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的很清楚,飲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是要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那什麼叫做「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呢?經過比較法研究後,目前實務上都是以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以上為標準。也就是說,未達零點五五毫克者,頂多被開紅單;若超過的話,會被科刑的。每個法院、甚至每個法官對此量刑並不一致,有的判拘役二十天,有的則會判到四個月,不可不慎。
所以啦,將來手札聚會,若大家歡樂喝酒,記得喝完後請人家載,不要鋌而走險喔。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16) 2005/03/11 20:41 
刑事概說五:(易科罰金與緩刑)
不小心犯了輕罪,被科刑了,怎麼辦?一般而言,若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大部分了),又被科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話,都是可以用錢來換刑的。多少錢換一天呢?九百大洋也。
另一種情形,如果沒有前科,或者五年內沒有前科的話,法院也有機會宣告「緩刑」,什麼是緩刑?並不是說時間過了一段後再執行的意思,那種情形正確名稱叫「緩執行」。緩刑的話,例如宣告緩刑二年,意思是指兩年內不要犯罪,原來刑之宣告就失其效力啦。立法理由約略是,避免「小尾的進去變大尾」。

fth


網路會員

17) 2005/03/12 11:56 
jannan大人:小弟有個刑事方面問題:
前陣子車子遺失了,雖然一早上班發現報了案,好不巧報案前車子已遭竊車者肇事並發生車禍逃逸,被害者女性認為我是早上才報案,車禍時雖為半夜,仍執意告我過失傷害,且又認為既然是車主,不管如何都要負責,警方對這種事件也表無可奈何,案發當晚本人下班後就沒出過門,但也只有加人知情,向對方解釋卻換來對方找了道上兄弟出面恐嚇,本人不願屈服,現在才做完筆錄,對方向板橋地院提出告訴,實在困擾...不知jannan大人有沒有好的建議..如何處理..感激.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18) 2005/03/12 13:16 
這樣的情況確實非常棘手。
在刑事方面,要認定被告有罪必須有積極證據存在。本件的積極證據只有「車主是你」。對您有利的證據則有「報案證明」、「家人的不在場證明」。但如你所述,報案證明時間在肇事時間後,家人的不在場證明證據證明力又稍嫌薄弱。此時,就陷入一半一半的局面。檢察官向法院起訴的標準是「有犯罪嫌疑」,法院判決有罪的標準則是「罪證明確」。依此以觀,您並非沒有被起訴之可能。建議檢察官若有開偵查庭,無論如何一定要到場,並可帶有利證人一併到場,供檢察官調查,盡力證明清白。
來文並未提到車子找到沒有,這點對案情發展也有影響。
對方若確實找人「恐嚇」您身家安全,另外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若有確實年籍資料及犯罪證據(例如錄音等),亦可對之提起告訴。
請參考
jannan

fth


網路會員

19) 2005/03/12 15:18 
感謝大大回覆,車子已找到且已發還,因警方找到當時並未立即告知(二個星期後才知道),造成保全證據蒐集困難,請因警方的拖延,被撞對方認為我本人不願出面處理,其實是蒙在鼓裡,且警方曾告訴對方我的車輛損毀甚重,若是由我駕駛必定會有受傷情況,但我身上毫無任何外傷,也請同事幫忙協助筆錄證明我都有正常上班,至於對方恐嚇部份,因當時來不及錄音,只有留下對方來電顯示,但最怕的是家人遭騷擾,且對方擺明想要錢,根本不管事情對錯,最後想請問大大這種狀況需要請律師協助嗎?還是等確定被起訴在請律師呢? 感激..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20) 2005/03/12 21:35 
嗯。若是這樣,車子暫時不宜報廢,至少應留相片為證,以資供作「撞得如此嚴重,人卻未受傷」之有力證據。另外,正常上下班,同事亦可為有利之證明,記得請他們幫忙。又撞毀車上可否搜得指紋?亦需注意。
律師在偵查階段稍微使不上力,若有必要,起訴後再延請即可。
祝順利
jan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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