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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討論話題
 

jannan


論壇版主

2005/02/21 11:21
器材: 其他 其他
手札會員們...

大家好,我是jannan,跟您一樣是個手札攝影愛好者,稍有不同的是,這愛好攝影的靈魂被禁錮在另外一個身分中。

因為,我是一個法律工作者。而敬愛的老爹服務部孟博與站長std一再敦促,能讓多數手札攝影同好對於法律有陌生距離感的,不諳法律事務,但有時又有迫切需要,希望我另一個身分能夠給予有所瞭解與幫助。

服務部孟博說這是為了精進服務手札們的領域中提供了更有意義的作為,我怎能拒絕呢?所以啦,我非常願意襄助手札會員服務部服務在此版服務手札攝影同好。

若大家有任何法律上之疑問,歡迎不吝發問,我定會在能力範圍內竭誠為您服務。

                                        手札法律諮詢室義務工作者  jannan  敬啟


推薦者: aa, 孟博, GOD, wsxc, JackP, Tuanwu, ZXC, SAS, Derry仔, doctor, 印象工場, PK, mkj, ert5406, go, HOTO, Anmo, PhotoSharp, 李冰, Peterwue, 9815, gggg, YuWen, 青蛙妹, beetles, poo, PCService, aznxlight123, ㄚ樂, g3941, 小5, tiger1, moser, 信哥, 文祥, cat, ted58, 8115

soffin


網路會員

101) 2006/04/14 16:54 
y5863兄:
在車禍案件中,車禍事故調查委員會的鑑定報告會是法官認事用法的一大依據,所以最好是能申請鑑定。
另,如果您還是覺得寫訴狀比較好的話,可以直接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詢問,那有範例可參,也有專人幫你回答法律問題,不過訴狀內容還是得由自己撰擬,他們不提供代撰服務。
不過,訴狀表達重點,係如何將繁雜的案情化繁為簡,摘錄重點,讓承辦檢察官很容易抓到重點,這樣對您的案情有相當之助益!

阿男男大大,看您好像很忙,所以針對您沒回答到的地方,小弟就簡單回覆一下,如有冒犯,請多多包涵。

y5863


網路會員

102) 2006/04/15 14:45 
感謝S兄的加強指導.目前已請議員幫忙處理,是以已法院訴訟方式解決,待續.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103) 2006/04/17 17:19 
呵呵,感謝Soffin兄幫忙。
本件車禍因為我方有受傷,是以對方可能需負過失傷害之刑責,所以我才會建議透過檢察官偵辦之方式蒐集資料。依據y5863兄所述,仍不明瞭您是循民事途徑或是刑事途徑解決本件紛爭,但無論如何,還是祝您順利~~~
最近真的忙,但回覆慢還請見諒~~

soffin


網路會員

104) 2006/04/18 15:35 
道長,忙是好事,代表案源不絕,恭喜您啦!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105) 2006/04/18 17:25 
soffin兄:
我沒能擔任「道長」,工作是案件越多代表每件薪水越少-_-

y5863


網路會員

106) 2006/04/18 23:35 
感謝阿男男兄 百忙之中不忘回覆小女子的問題,但忙也是要照顧自己的身體.
我現在是決定以法律的方式解決此事,只是協助我的人說我暫時不用出面,他會進行,因這陣子也比較忙還沒與協助者連絡,所以現況也不是很清楚耶,等過幾天再詢問看看進展如何,應該準備的東西也已經準備好了,只是我要去申請交故鑑定,調解委員和警員說沒必要因為那只能判定誰對誰錯卻不能判定責任歸屬的百分比,只做參考沒什麼多大的幫助,有點矛盾及不知之所措,所以就打消這個念頭.   距離6個月的期限還有一段日子但心中懸掛一件急不得的事又遇到賴皮的人 好煩喔!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107) 2006/04/19 12:01 
y5863美女(不能稱兄了);
事故鑑定在實務上其實「非常重要」,因為不管是偵查者還是審判者,都不能算是交通事故鑑定專家,所以很需要專家鑑定。雖然結論常常只能講出誰是肇事主因,誰是肇事次因,但還是很有參考價值。
現在您還在考慮不到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嗎?這一點我一直想不透ㄟ???
祝順利

y5863


網路會員

108) 2006/04/19 13:34 
喔是喔!我現在就是非常的不了解說為何協助我的人跟我說先不用到法院那提出告訴而說會幫我處理,而我老公是當事者也說先靜觀其變,所以就暫時擱下了,我自己也是很納悶??????
對了到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須要什麼文件?還有會不會是警員要吃案而叫我們不用申請事故鑑定呀!!真的沒經驗所以請教他人怎麼說我們就怎麼做,但有時會出現好幾個說法讓我不知如何就一拖再拖.
我會趕緊到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的.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109) 2006/04/19 17:29 
呵呵,如果不會寫告訴狀,值班檢察官仍會處理的,這點倒不需擔心,另外,地檢署也設有服務中心,若有不懂,那邊也會提供法律上的協助。但若以過失傷害案件來講,診斷證明書倒是必備文件就是了。
祝順利

峰峰峰


網路會員

110) 2006/09/10 10:27 
阿男男大大 晃了手札這麼久 都沒有注意到這各版面
恰巧有各問題想請問

我父親的房子(當然是他的名字) 只有地面上所有權 前幾年地主要拆屋重建.
現在房屋已經建好 我們可分得一間房屋 建商告知我父親用我的名字登記所有人
以後免遺產或贈與稅
現在所有人是我的名字 請問這樣合法嗎 以後會不會被檢舉揪出來呢
好奇中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111) 2006/09/11 21:03 
峰峰峰兄您好:
這個案例若嚴格從理論上來講,是有逃稅的問題。
但是,因為情況特殊,你幾乎可以說是「原始取得」不動產,亦即從資料上看,你是第一手取得不動產(當然也有可能是建商第一手取得不動產,端看實際情形而定),這與「繼受取得」不動產,可以從謄本上明白得知轉得原因究竟是買賣或是贈與確實並不相同。稅捐機關原則上不會去向上再查該「原始取得」的原因關係為何,還請參考。

峰峰峰


網路會員

112) 2006/09/11 21:47 
謝謝阿男男大大

會員服務部

部落格(3)
站長

113) 2007/02/20 10:46 
向各位大大問候與拜年…恭賀您 諸事大吉大利 平安 歡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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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114) 2007/03/26 00:10 
之前所介紹,發現大夥關注的問題相當集中,多在訴訟程序及特定案件,所以,小弟以身邊經歷案件,繼續po我所感~~~
酒後不開車。
以我的經驗,酒後駕車經警方查獲,若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毫無疑問,將會被檢察官起訴。
這時候,量刑標準就看是否單純酒駕或另有肇事而定。

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大約是飲用一整瓶啤酒後就可以達到的濃度,各位看倌實在不能不小心。
應要注意的是。若大大不慎遇到這種情況,警察除了移送刑事案件之外,絕對會開立罰單。
但是因應行政罰法修正公布,這時自己的權益不可不保。
也就是說,「一罪不二罰」要牢記在心。
若刑事案件已經除罰(各法院認定並不相同,有法院認為,緩起訴處分也包括在內),罰單的部分可以免罰。這時,一定要在收到「裁決書」二十天之內向法院聲明異議,若是如此,罰單的部分可以免繳!!!
希望大夥都平安。
推薦者: 印象工場

yveschiu


新進會員

115) 2007/06/02 07:27 
Jannan您好
想請問一下以下的案例

小弟是從事婚禮攝錄影的工作,只要有關攝影,不管是錄影影片或是拍照都有著作權與肖像權的問題,由於婚禮目前的行情價也很低,攝影師跟新人也都在一個默許的狀況下,攝影師把拍好的作品放到網路上給其他新人參考,新人則也很樂意燒一些婚禮影片或照片光碟給其他親友,兩方都得益的情況下,一般也不會刻意去提到攝影師的著作權與新人的肖像權

然而,最近小弟就發生和新人間的不愉快,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受新人委託拍攝婚禮影片,由於新人之前呆在公關公司,認識的廠商人物很多,在溝通的過程中,新人主動提及願意把肖像權給予小弟使用,希望能低價回饋給他.(但只有電話連絡,無書面協議),之後也只有簽訂一份拍攝的風格與流程確認單,內容完全沒有提及著作權與肖像權的事宜

拍攝完成後,小弟著手進行剪接工作,由於當天小弟另有檔期,因此這對新人是由其他攝影師拍攝,小弟進行後製,隔幾天小弟從其他攝影師口中得知,這位新人跟攝影師談論如果到時候影片完成,能否替他把小弟的工作室logo拿掉,攝影師給新人的回答是他只負責拍攝,不會做後製的工作.(畢竟這位攝影師是小弟帶出來的,還是有一定的忠誠度)

但小弟得知這位新人有這項舉動的時候感到非常不快,覺得已經侵犯到小弟的作品著作權,隨即在壹次的msn對話中,小弟向新人告知我的不快,新人則是開始找一大堆理由唐塞,還說他是付費找我做,版權本來就歸他,也承認他當初有說要把肖像權讓渡給我(這部份就有文字記錄),最後整段談話兩人都很不爽,新人在最後作一個文字宣告,說針對以上談論內容,本人決定拿回肖像權的使用,如果小弟把影片放在網站上傳播會提出告訴!當然小弟有做過功課,既然當初確認單上並無註明著作權的讓與問題,想必著作權也是在小弟身上,所以也沒在怕他

後來經過幾次與她老公的通話,最後終於決定息事寧人,大家各退一步,我交片,他允許我把作品放在網站(他老公比較理性,她則是.....)

而就在昨天,她又跟我在msn對話,談到作品放在網路上的問題,她說要放可以,但要放他給的版本(她另外找人剪接,攝影內容是一樣的),還一直很不客氣的堅稱版權是她的,要就照她的做,不然就不要放!想當然,最後一樣是很不愉快的收場

本來和氣生財,小弟覺得就算遇到一個不可理喻的奧客就算了,但她的態度及對攝影師的不尊重實在讓小弟不能苟同,因此小弟才會想在這提問是否可以提出告訴?

以下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1.關於新人的肖像權當初同意給予小弟使用,後來文字紀錄也證實她有答應,但那天的文字交談到最後他做的取消肖像權使用的宣告,這樣的宣告成立嗎?

2.拍攝前簽名的確認單上並無著名著作權相關的讓與條文,這樣小弟擁有作品的著作權嗎?

3.之後他要找別人重新剪接,是否侵犯到小弟的著作權呢?

4.由於新人正在籌備婚顧的公司,屆時如果把小弟的作品,或是作品在重新剪接過放在網路上,這樣他算違法嗎?

5.如果真的要告,訴訟費用大約是多少?

不好意思,問了這麼多問題,但小弟相信也有很多攝影師可能也會遇到類似的問題,在麻煩解答一下,謝謝!!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116) 2007/06/04 10:32 

抱歉回覆慢。

您的問題有些部分我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先回答如下,並容我下次補充。

1.肖像權的性質、授權(或容許)、授權或容許之撤回,此即為小弟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2.著作財產權在此例無疑的屬於您。

3.重新剪接屬於「改作」之範疇,若無合理使用等情形,視會產生侵害情形。

4.公開展示您的著作財產權內涵,或「改作」後公開展示,在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是定有刑事部分的處罰明文的。

5.這分成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民事部分要付費,計算標準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基本上以百分之一算可以算出個大概)。刑事部分告訴沒有付費問題,而且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也是告訴乃論,需向檢、警提出告訴才會有偵辦之情形。

大致先回答您的問題,其餘部分容我再查清楚,謝謝您~~~


jannan liao

yveschiu


新進會員

117) 2007/06/04 12:42 
非常感謝阿男兄的回應,讓小弟放心不少,百忙之中還要麻煩你蒐集資料真是過意不去!小弟靜候阿男兄的回應!感謝

louiselisa


網路會員

118) 2007/07/12 19:01 
原發文者: 阿男男 發文時間: 2007/06/04 10:32
2.著作財產權在此例無疑的屬於您。..(恕刪)

請教,如果對方有付費給著作人,理論上不就是付費購買其著作財產權嗎?(這是不是有點像是我們在公司上班,在工作期間所有的成果歸公司所有?)

該著作人保有的是否應該是著作人格權而非著作財產權?

以上請教,感謝回覆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119) 2007/07/13 11:09 

louiselisa兄:

感謝您提出此問題,表示我上次就這個問題回答的太快,分析如下~~~

著作權法就此是有規定的。其第十二條規定如下: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指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著作之情形),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也就是說,有二個層次的契約存在,第一個層次是約定「著作人」,第二個層次是約定「著作權人」
		
				在沒有任何約定的情形下,若出資聘請攝影師拍婚紗,則攝影師會同時成為著作人以及擁有著作財產權之人。
		
				但若在第一個層次就約定「著作人」為出資人者,則攝影師在第一個層次就不具有「著作人」之身分,那就沒有著作財產權可言。
		
				若在第一個層次沒有約定「著作人」,則攝影師會成為著作人,再來則是第二層次關於「著作財產權」之約定,若約定出資者取得「著作財產權」,則成為「著作人」與「擁有著作財產權人」分離之現象。
		
				最後的最後,如果著作權人最後是屬於受聘人享有,該出資者也是需要保護的,也就是說,可以「利用」該著作。
		
				但是「利用」是一個很不明確的概念,到底能「利用」到什麼程度呢?依學者見解,認為解釋上應該依出資人出資之目的以及其他情形綜合判斷。例如,出版社甲委請攝影師乙拍照,目的是將照片利用在出版之書籍上,如果雙方均無上述一、二層次的約定,則甲只可以將照片利用在書籍之出版以及與出版相關的廣告宣傳上,不可以將該照片另外授權唱片公司或電影公司使用(蕭雄淋著,著作權法論,九十年三月初版一刷,第七二頁)
		
				以上為這個問題較深入的回答,但也只是淺見,請參考,謝謝。
		
				
				 
				
				 

 


jannan liao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120) 2007/07/13 11:11 

louiselisa兄:

感謝您提出此問題,表示我上次就這個問題回答的太快,分析如下~~~

著作權法就此是有規定的。其第十二條規定如下: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指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著作之情形),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也就是說,有二個層次的契約存在,第一個層次是約定「著作人」,第二個層次是約定「著作權人」
		
				在沒有任何約定的情形下,若出資聘請攝影師拍婚紗,則攝影師會同時成為著作人以及擁有著作財產權之人。
		
				但若在第一個層次就約定「著作人」為出資人者,則攝影師在第一個層次就不具有「著作人」之身分,那就沒有著作財產權可言。
		
				若在第一個層次沒有約定「著作人」,則攝影師會成為著作人,再來則是第二層次關於「著作財產權」之約定,若約定出資者取得「著作財產權」,則成為「著作人」與「擁有著作財產權人」分離之現象。
		
				最後的最後,如果著作權人最後是屬於受聘人享有,該出資者也是需要保護的,也就是說,可以「利用」該著作。
		
				但是「利用」是一個很不明確的概念,到底能「利用」到什麼程度呢?依學者見解,認為解釋上應該依出資人出資之目的以及其他情形綜合判斷。例如,出版社甲委請攝影師乙拍照,目的是將照片利用在出版之書籍上,如果雙方均無上述一、二層次的約定,則甲只可以將照片利用在書籍之出版以及與出版相關的廣告宣傳上,不可以將該照片另外授權唱片公司或電影公司使用(蕭雄淋著,著作權法論,九十年三月初版一刷,第七二頁)
		
				以上為這個問題較深入的回答,但也只是淺見,請參考,謝謝。
		
				
				 
				
				 

 


jannan l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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