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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者: nana0214, Josh, Milkyway, Bill, 太平洋, 舞庚無影, MikeMa, spp, 快拿, 青蛙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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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老師:我的那包裡面還有我同事的 請查閱內容物 感恩啦 推薦者: Bill, nana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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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Josh 發文時間: 2011/04/28 22:14
施老師:我的那包裡面還有我同事的 請查閱內容物 感恩啦 Josh's..(恕刪)
是喔
我忘了您先前的留言
抱歉抱歉
這兩天被一大堆人放鴿子
快氣昏了
放我鴿子的分別有長官、同事、家長還有小朋友
忙著處理一堆事情
收到各位的作業只能依封面登記
很少有機會打開來仔細瞧
真是拍謝
推薦者: Bill, Josh, spp, nana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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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ㄚ樂 發文時間: 2011/04/28 22:03
翻拍的~ **登入後才可瀏覽圖片** http://blog.yam.com/user..(恕刪)
照片我會收下來
這些人恐怕已經有好大一半不在了
推薦者: Bill, ㄚ樂, spp, nana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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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NX100拍低~~~屆時豆豆會修掉
#01 **登入後才可瀏覽圖片** #02 **登入後才可瀏覽圖片**
Bill修改於2011年04月28日23:23 推薦者: Milkyway, Josh, ㄚ樂, 舞庚無影, spp, nana0214, 快拿, 青蛙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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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Bill 發文時間: 2011/04/28 23:15
三星NX100拍低~~~屆時豆豆會修掉 #01 **登入後才可瀏覽圖片** #02..(恕刪)
明天我會請藍豹老師協助處理
那個小妹妹眼睛真是水靈靈
推薦者: Bill, ㄚ樂, spp, nana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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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Milkyway 發文時間: 2011/04/28 23:01
照片我會收下來 這些人恐怕已經有好大一半不在了 原住民是很可愛的啦
- 請在此輸入回應 -
看到68年前的老照片~認不住就翻拍下來~
下面這張恐怕更久~
**登入後才可瀏覽圖片** 推薦者: 舞庚無影, Josh, Bill, spp, Milkyway, nana0214, 青蛙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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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施老師.. 照片今天下午寄出了 應該下週會寄到 抱歉前陣子忙..拖到現在才寄出 推薦者: Bill, spp, ㄚ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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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老師~~ 對不起 我是最後一名 今天才託我老婆送洗中~~~~ 會盡快寄出~~~~ 推薦者: Bill, spp, ㄚ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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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科學小黑喵 發文時間: 2011/04/29 15:22
TO施老師.. 照片今天下午寄出了 應該下週會寄到 抱歉前陣子忙..拖到現在才寄出 不費..(恕刪)
了解
靜候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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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馬賽克 發文時間: 2011/04/29 16:30
施老師~~ 對不起 我是最後一名 今天才託我老婆送洗中~~~~ 會盡快寄出~~~~
謝謝
靜候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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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收到天氣晴、紀論言、科學小黑喵三位大大的大作
感謝
推薦者: ㄚ樂, Bill, 南樂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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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棟辦理完畢已經將近一個月了
各位大大陸續已經將您的大作寄來
為了確定我登記是否有疏漏(或者當天並未出席)
請以下幾位大大私訊跟我聯繫一下
1.皮蛋大大
25.醬菜大大
29.ronan_hsu大大
33.楊瑞曲美大大
35.黑皮05904大大
39.su9662071大大
40.光影魔術師大大
我最近這一陣子真是忙翻了
剛剛請藍豹老師再幫我確認了一次
推薦者: Bill |
終身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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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皮蛋大大<---MikeMa作業已交,感謝
25.醬菜大大
29.ronan_hsu大大
33.楊瑞曲美大大<--已經交了,我要找一下在哪一份裡面
35.黑皮05904大大<---有先說要慢一點點交
39.su9662071大大
40.光影魔術師大大<---當天有事未到場,所以不用交作業
感謝Bill老蘇的電話提醒
推薦者: MikeMa, Bill |
終身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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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ㄚ峰和助理的相片已經於05.12收到
su9662071大大的相片已經於05.12收到
感謝
推薦者: Bi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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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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醬菜大大的照片早已收到
但是我ㄧ忙就忘了上來貼
目前所有人的照片都收到了
感謝大家
有機會再來安排今年的第二場
到時候各位可要把握機會
不要被秒殺了
推薦者: 醬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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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舞庚無影 發文時間: 2011/04/26 21:02
對於你以機器為標準所提出的色彩質疑本人不予評論, 也不想和你跟你互潑口水. 但是你拿我圖出來修改未經本人同意, 我現在要求你道歉. 我可以不追就你無知的行為. 懇請站方版大保留並鎖定本篇和上述帳號didadida所修改張貼的本人之圖片. 本人將保留法律追訴權...(恕刪)
-請在此輸入回應-
「舞庚無影」控告本人違反著作權案,業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察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偵查庭基本上採納本人提出之兩點主張:
第一,(甲)原告主動提出其著作(影像)在公開論壇供討論之使用
(相當於著作人已經「許可」其著作可供討論之使用)
(乙)引發爭議的第
113
帖發言,屬於攝影技巧的正常、合理討論
(丙)原告也主動參與討論(推薦)。
所以,
原告既然「許可」其著作可供討論之使用,
則在正常、合理的討論之使用範圍內,
自然沒有所謂「侵權」的問題。
第二,
單純根據《著作權法》第
52
條與第
65
條,
Ø
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表之著作』
Ø
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引發爭議的第
113
帖發言,亦不構成
著作權之侵害。
現在,
我要求「舞庚無影」在
48
小時之內,
就整體事件提出令人滿意的道歉,
讓整個事件就此落幕,
否則:
1.
我將繼續追究「舞庚無影」對本人「公然侮辱」的刑責
2.
並於日後附帶請求「公然侮辱」的民事賠償
3.
與律師商量,就前述「侵犯著作權法」之控訴提出「誣告」的刑事訴訟
(很遺憾原本是單純的攝影討論,竟然會演變為對簿公堂,但我所採取的法律行動,純粹是自衛與反擊,始作俑者是舞庚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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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靠~~~ 還真是無法無天了 ~~~
推薦者: MikeM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