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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o009, >本人經營賭博性電玩. ㄝ~~~~~~~ -_-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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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guo大哥:哇係台灣郎啦^^ 對~~是飄雪沒錯~~因為我愛看霹靂布袋戲 風之痕實在酷到不行
powerslide大哥: 我並沒有把民法的詐欺和刑法的詐欺搞混呀 我甚至說這邊不是刑法問題而是民事問題 不過還是謝謝你的質疑 讓我更能釐清自己的觀念^^ 感謝每個提問的人
不過八十八條的錯誤的撤銷還要當事人非因自己之過失 才能撤銷喔
對於【就算當事人沒有訂立契約的意思,但只要其意思表示沒有錯誤或非受到脅迫而為之,其意思表示仍然是有效的】 你這邊用§86真意保留的問題 不過這邊和真意保留沒關係 請在看一下我之前的發言 我認為他並沒有詐欺的意思 他一開始應該就是的的確確要買相機沒錯 不過法官的觀點或許和你一樣也說不定喔
1~152條是總則的規定 在其他各編例如債編總則中的債之發生(除契約外還有許多法定債之發生的情形)和債編各論中的各種有名契約是算特別規定 可以看一下其他各編的規定 不過有些理論在條文上看不到 要看專門書才能更深入了解 我也還在學習中 還是老話一句:教學相長^^
我其實不知道要不要繼續再講下去 因為我希望能讓受害人或者其他手札的朋友能很快的了解 所以都只挑最核心的部分說 如果要再更清楚講下去 那我還要再把一個買賣行為再切割成兩個部分 一個是債權行為然後效力如何 一個是物權行為然後效力如何 會有四種變化 每一種發生的關係都不一樣 這......該講嗎(苦笑)
我的學習之路還很長 希望下次還有機會還能互相切磋 (不過我的攝影技術還不能和大家切磋啦) 至少我希望這些對lanechen 兄有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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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越來越複雜~~~ @_@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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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兩天沒上來,這爐越來越長了。 謝謝大家的關心,我的問題已經順利解決了。
看來買賣的問題的確也是「攝影」重要的一個枝節^^ 這裡有這麼多熱心的朋友提供不管是在法律面或是執行面的建議,想想對大家以後在交易的過程都會很有幫助的。
老話一句,真的很感謝這麼多朋友提供這麼多的建議和觀點,大家以後在器材交易的過程也都能順利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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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aoxue323: 妳的解釋我能了解!但以此情況來說並沒有刑法的責任! 此行為不能構成"詐欺"! 說"侵占"又好像怪怪!難道在刑法部份 對於此行為人就沒有任何約束力了嗎?豈不讓壞者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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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wei:您好 現在的有影響力的刑法學者都不喜歡讓刑法過度肥大化 就是不喜歡讓所有事都和刑法扯在一起 因為他們的年紀都對台灣曾有有的:懲治盜匪條例 感到那時期對人權的不公 所以才希望縮減刑法的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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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 朋友歸朋友 但最好不要有金錢上的往來 因為失錢事小,賠了友誼才不值
說說我的經驗吧
前女友在跟我分手後,大家也都一直有保持連絡。 有一次知道她,身邊很缺錢。 當時想也沒想,就借了五萬塊給她。 對於當時出社會沒多久的我來說。 那將近是我一半的財產了。
後來,因為細故吵了一架。 約好明年3月開始每月還3000後就沒連絡了
等到隔年3月 我才打電話給她,問她是否方便還錢 她說:仍不方便 我說:沒關係,你方便還的時候,再回就好
後來我覺得她因為錢的事情再躲我。 當時就覺得很生氣。因為我並沒有她限期還錢 而她還欠我錢,竟然躲著我
因為氣不過,就問她什麼時候還錢
後來就連絡不到她了
其實,我並不在乎那些錢 只是因為錢而導致 失去了一個朋友,而且不是普通朋友 總覺得不值得
我知道她不是那種故意借錢不還的人 她一定有她的困難,她可能不能面對我才避不見面
如果當時,我把那些錢。 分多次直接給她或許會好一點吧
朋友跟朋友之間 還是盡量不要有金錢上的來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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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氣不過,就問她什麼時候還錢 後來就連絡不到她了 ============================== 別氣!這種人就當作援助交際給她了! 高興的是,花五萬元就買到一個人的人格,便宜!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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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談些法律常識沒什麼不好啊? 人的一生很難保證自己不會也被騙,這個社會騙術高明 的歹徒越來越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