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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攝影異言堂 > 要去台中東海國際街拍照的人小心了!!
作者  
討論話題
 

秤子


網路會員

2006/09/06 13:25
器材: 其他 其他
今天我去國際街工作.裝備是一個專業燈箱裡面我放著3個鏡頭跟數隻閃光燈.
由於換背景.裝備暫時留在原地(某家XX魔法師)前面.賣家跟拍但是也離開我裝備放置處.
我則是跟model則開往計離約7公尺的地方續拍.拍了幾張.我不放心的回去看了一下....
結果發現...."有個人正提著我的裝備上他的車"!!!!!!!!!!!!
我馬上衝過去.跟他說.你要做什麼.這東西是我的耶!!他的回應是...
"因為放在我的店前面.想說先搬上車.再看看是否有人來提領....
問題是他看得到我門一群人在拍攝.....要是我沒看到.這批裝備豈不悄悄不見了.
我豪不客氣的搶了下來...很想罵人 非常想罵人. .
這家店在國際3X街.想知道的人可以謝信給我.重要的是.外拍時裝備最好不離身.
還有要敏感一點.我今天差點丟了吃飯的工具....

茶之道


網路會員

41) 2006/09/11 14:26 
回「jansamw」先生:
樓主已經清楚說明,「裝備是一個專業燈箱裡面我放著3個鏡頭跟數隻閃光燈」,依照一般社會觀念,會被當成垃圾?你不要太扯喔。
你又說:「再者您怎知樓主放的東西對店家就有用?有用的東西才叫財產,沒用的東西就叫垃圾,您不懂嗎?」
照你說的,不會騎機車的人去偷一台別人的機車來賣,只算是撿垃圾而已,不僅警察不能抓他,環保局還要表揚他協助整理環境了?照你的說法,別人的所有物,只要你自己用不到或不會用,都算垃圾,所以把他占為己有都不算偷嘍?
你這樣胡亂強辯,到底想證明什麼?我想很多人看到這裏都在偷笑了。

EASTMANS


網路會員

42) 2006/09/11 14:45 
在大有為政府的領倒之下,對於有些人民思想倒錯的問題在此公告新的法律如下:
1.凡私人物品,置於無主地面,即視為廢棄物,不需以任何形式公告,任何第三人得任意處置,包括可在上面吐口水.
2.凡私人財物,置於他人地面,則視為地主之物,不需以任何形式告之,得任意處分,要拿要丟,請自便.
3.凡私人財物,只要離開自己不管是一公分還是一公里,即視為對該物之所有權放棄,任何第三人得自行取用,即有能力強取豪奪者始能擁有之.
4.凡踏上他人騎樓,必需向地主聲明許可,否則被罵三字經,算是過路費,被打被殺算是付買路財,不得異議.
5.對於直話直說的言詞,閱讀者必需要通說者的真義,若果看不懂者,一律槍斃....這種不能將心比心的人死死算了.
6.嚴禁和小狗吵架.

大頭螞蟻


終身 VIP

43) 2006/09/11 16:41 
早些看到這些討論,我就發財了.......哈........
我有一間在大市場主通路入口的三角窗店面,近年來懶得營業了,老妻貪圖買菜方便,不肯住大樓(也是怕地震),7-11找人來談了幾次要承租,我沒答應,因想有一天也許有用到.............
它騎樓廣寬,又位於市場入口角間,每天早上全部推滿了市場攤販運到的貨,年節時更是整早被當貯貨場,平時一放,都要9點以後才慢慢搬走,再來就是買菜婦女机車亂停,每次出遠門,我們都習慣下午後回家,否則進門困難.....
當然,有時我也很火,....暫放東西貨物,机車沒關係,但也要留一條小通道給我出入!
賣魚鮮的魚水,麻煩倒入水溝,不想到處流,害我常要用消毒水洗外面,
聲明一句,我從來沒向任何人,收任何一元錢.....
而且敢說,整條街,我那店面是數一數ニ的.........早知,有這樣的生財之道,我早發了??????哈??????


茶之道


網路會員

44) 2006/09/11 21:04 
jansamw說:「如果臨時下車不熄火被偷,本來就是車主製造的犯罪機會,雖然偷車者不對,但車主就沒錯?為自己方便不熄火被偷就一定對?」
===============
典型的「我之所以強暴她,是因為她長得太漂亮還半夜走在街上,是她製造的犯罪機會。」這種強暴犯好笑的理由。

arai


網路會員

45) 2006/09/12 00:11 
道不同不相為謀,話不投機半句多,所以多說無益....
畢竟這社會上什麼人都有,講再多也不會有交集的
還是多看點書,早點睡比較實在

EASTMANS


網路會員

46) 2006/09/12 00:18 
而且敢說,整條街,我那店面是數一數ニ的.........早知,有這樣的生財之道,我早發了
============================================
有數一數二的店面的人,本來就早發了,,只是如果您這樣生財,,,,您早就腫了........

jansamw


網路會員

47) 2006/09/12 16:23 
茶之道大大,
看您說的話果然是很好笑又沒水準,
既然已經偷竊了,管你會不會騎機車?
不要把是非黑白給扭曲了,
如果您這樣說:不會騎機車的人去偷一台別人的機車來賣,只算是撿垃圾而已,不僅警察不能抓他,環保局還要表揚他協助整理環境了?
----------------
那您已經認定偷竊是合法的囉?不要教壞其他人,社會就是有您這樣是非黑白不分才搞的這樣烏煙瘴氣的。
我從沒說偷是合法的,我店門口常被偷東西、不管大到汽車、小到花花草草的都被偷。那能怎麼辦,看管好自己的東西啊!重要的東西晚上就收進店裡。

典型的「我之所以強暴她,是因為她長得太漂亮還半夜走在街上,是她製造的犯罪機會。」這種強暴犯好笑的理由。
--------------
越來越離譜,過頭了吧!
這根偷不偷竊是兩碼子事吧!
依您的論點,只要是女的您都可以強姦,您不強姦他是您的不對囉?
下車熄火、鎖門本來就是該有的好習慣,不僅安全也省能源,難道不對?
您不要把是非黑白給扭曲了。

EASTMANS2大,不要有意氣用事的想法來搗亂社會,
法律與情理常會有模糊界線,在這界線搞鬼不會是好事。
我再說一次,如果樓主有盡到告知的義務(這只是情面上的),應該不會這樣,
如果沒有盡到告知的義務,再來依法處理立場上就吃虧了一點。
在歐美日國家是講法、理、情,在台灣才講情、理、法,在大陸什麼都不用講,拳頭大的講話。
不要讓我們的社會淪落到是非不分。
前幾天一個客人來洗相片,他的車子停在路邊停車格內被一個小鬼騎機車撞到了,
小鬼的家長竟然還要告這位車主,要求道義上的賠償與受傷住院費用,唉,好好笑喔!
結果反而被車主給告回去,要求賠償修車,結果勝訴。
證據就是,事發現場的相片。
我的車是合法停在停車格內,你騎車撞到我的車子還要我賠你,在法律上就站不住腳,還有什麼情理可言?

jansamw


網路會員

48) 2006/09/12 16:27 
再者,
樓主說:「裝備是一個專業燈箱裡面我放著3個鏡頭跟數隻閃光燈」,依照一般社會觀念,會被當成垃圾?你不要太扯喔。
沒打開的話,您確定路人或店老闆會知道那是什麼?您能夠確定這點嗎?
這句話只是樓主在出這標題說的話,在現場您能確定大家都知道?
jansamw修改於2006年09月12日16:36

jansamw


網路會員

49) 2006/09/12 16:31 
早些看到這些討論,我就發財了.......哈........
我有一間在大市場主通路入口的三角窗店面,近年來懶得營業了,老妻貪圖買菜方便,不肯住大樓(也是怕地震),7-11找人來談了幾次要承租,我沒答應,因想有一天也許有用到.............
它騎樓廣寬,又位於市場入口角間,每天早上全部推滿了市場攤販運到的貨,年節時更是整早被當貯貨場,平時一放,都要9點以後才慢慢搬走,再來就是買菜婦女机車亂停,每次出遠門,我們都習慣下午後回家,否則進門困難.....
當然,有時我也很火,....暫放東西貨物,机車沒關係,但也要留一條小通道給我出入!
賣魚鮮的魚水,麻煩倒入水溝,不想到處流,害我常要用消毒水洗外面,
聲明一句,我從來沒向任何人,收任何一元錢.....
而且敢說,整條街,我那店面是數一數ニ的.........早知,有這樣的生財之道,我早發了??????哈??????
----------------------
如果您早出租給7-11,放心,發的更快!
而且保證門口乾淨無比,更安全無比,您應該沒看過7-11外面還有其他攤販的。
頂多停了一些機車,但絕對安全,因為有24小時保全在照應。
我最喜歡我旁邊是7-11了!又乾淨、又明亮、又安全。

jansamw


網路會員

50) 2006/09/12 16:35 
在大有為政府的領倒之下,對於有些人民思想倒錯的問題在此公告新的法律如下:
1.凡私人物品,置於無主地面,即視為廢棄物,不需以任何形式公告,任何第三人得任意處置,包括可在上面吐口水.
2.凡私人財物,置於他人地面,則視為地主之物,不需以任何形式告之,得任意處分,要拿要丟,請自便.
3.凡私人財物,只要離開自己不管是一公分還是一公里,即視為對該物之所有權放棄,任何第三人得自行取用,即有能力強取豪奪者始能擁有之.
4.凡踏上他人騎樓,必需向地主聲明許可,否則被罵三字經,算是過路費,被打被殺算是付買路財,不得異議.
5.對於直話直說的言詞,閱讀者必需要通說者的真義,若果看不懂者,一律槍斃....這種不能將心比心的人死死算了.
6.嚴禁和小狗吵架.
--------------
恭喜您!
您可以在您店門口張貼大字報:
經過此騎樓不管消費與否,現繳過路費100元,
進店門詢價者先繳費150元!
來啊!您可以試試看!沒做的是小狗。

jansamw


網路會員

51) 2006/09/12 17:00 
在大有為政府的領倒之下,對於有些人民思想倒錯的問題在此公告新的法律如下:
1.凡私人物品,置於無主地面,即視為廢棄物,不需以任何形式公告,任何第三人得任意處置,包括可在上面吐口水.
---
自打嘴巴,不合理,應該為地主或地面產權所有人才合理。

2.凡私人財物,置於他人地面,則視為地主之物,不需以任何形式告之,得任意處分,要拿要丟,請自便.
---
合理,因為您不告知就離去,是為遺棄該物。基本的禮貌都不懂。

3.凡私人財物,只要離開自己不管是一公分還是一公里,即視為對該物之所有權放棄,任何第三人得自行取用,即有能力強取豪奪者始能擁有之.
---
一公分合理。距離一公里,自打嘴巴不合理,除非所有人都能看到或聽到一公里外自己的東西被移動。強取豪奪者是您義氣過頭的言語,不於置評。

4.凡踏上他人騎樓,必需向地主聲明許可,否則被罵三字經,算是過路費,被打被殺算是付買路財,不得異議.
---
自打嘴巴不合理,因為您說騎樓是公共用設施。

5.對於直話直說的言詞,閱讀者必需要通說者的真義,若果看不懂者,一律槍斃....這種不能將心比心的人死死算了.
---
不合理,如果別人的理論因為您聽者程度太低而聽不懂,卻怪發表理論者,這就不是民主社會了。

6.嚴禁和小狗吵架.
自打嘴巴不合理,因為小狗不會和人吵架,只會和狗吵架,除非您是狗不是人。

不要再混淆視聽與是非黑白不分了,社會已經很亂了。
jansamw修改於2006年09月12日17:06

Averill


網路會員

52) 2006/09/12 17:57 
問個簡單的問題好了
如果今天是一疊千元鈔票放在地上
地主可不可以處份?

如果一個背包 一本筆記 一張紙 或是一個塑膠袋呢?

Jouzz


網路會員

53) 2006/09/12 19:13 
明明就是在硬凹......

fatjustin


網路會員

54) 2006/09/12 19:45 
再凹下去,鋼板都凹成鋼杯了....
推薦者: wangsheng

pony50


網路會員

55) 2006/09/12 20:23 
我有一種來到政治板的感覺..XD
樓主原本的意思只是要提醒大家器材要小心保護...
結果J兄的回文一整個離題..
我是覺得離題沒差..但是討論的口氣態度很重要...
陷入詭辯就很難讓別人認同....
推薦者: yinchen1103

uglykid


網路會員

56) 2006/09/12 21:37 
EASTMANS大大說得好〝這是個集體倒錯的年代“台灣真的是從頭到尾的糟糕…貪    亂    禍﹦陳阿貶
不好意思    屁話太多了

茶之道


網路會員

57) 2006/09/12 22:11 
奇怪了,jansamw ,你完全不敢再提你說的這二句「再者您怎知樓主放的東西對店家就有用?有用的東西才叫財產,沒用的東西就叫垃圾,您不懂嗎?」和「再者如果臨時下車不熄火被偷,本來就是車主製造的犯罪機會,雖然偷車者不對,但車主就沒錯?為自己方便不熄火被偷就一定對?」
你忘了你在第47篇裏所引用的我說的話,都是我根據你這二句歪理的話所推出來的?目的是在告訴你,你的這二句話是錯的,你竟然把前提拿掉,把依你的話推論出來的結論當做是我的見解,真是混崤是非到極點。害我笑到肚子痛。
幸好,你批判這兩例推論,等於間接同意我對你的質疑,間接承認你自已那二句話是歪理了。
EASTMANS大也是在諷刺你的歪理,你卻栽贓為EASTMANS自已的見解,你說「不要再混淆視聽與是非黑白不分了,社會已經很亂了。」其實等於是在罵自己,因為那都是根據你的歪理推出來的,不是嗎?

推薦者: weber880930, yinchen1103

茶之道


網路會員

58) 2006/09/12 22:50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
以後有這種情形,大家可以依這條法律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請求法院判決罰金。

茶之道


網路會員

59) 2006/09/12 22:55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如果東西離你很近,未離開你的管領範圍,可以用這條。
所以,不管離開一公分或一公里,所有權都不能被侵犯。

vixen


網路會員

60) 2006/09/12 23:13 
難怪這社會壞人越來越多,因為幹壞事的沒人會怪,
只有人會怪受害者自己太疏忽.
推薦者: ck3233, yinchen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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