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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jansamw」先生: 樓主已經清楚說明,「裝備是一個專業燈箱裡面我放著3個鏡頭跟數隻閃光燈」,依照一般社會觀念,會被當成垃圾?你不要太扯喔。 你又說:「再者您怎知樓主放的東西對店家就有用?有用的東西才叫財產,沒用的東西就叫垃圾,您不懂嗎?」 照你說的,不會騎機車的人去偷一台別人的機車來賣,只算是撿垃圾而已,不僅警察不能抓他,環保局還要表揚他協助整理環境了?照你的說法,別人的所有物,只要你自己用不到或不會用,都算垃圾,所以把他占為己有都不算偷嘍? 你這樣胡亂強辯,到底想證明什麼?我想很多人看到這裏都在偷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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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有為政府的領倒之下,對於有些人民思想倒錯的問題在此公告新的法律如下: 1.凡私人物品,置於無主地面,即視為廢棄物,不需以任何形式公告,任何第三人得任意處置,包括可在上面吐口水. 2.凡私人財物,置於他人地面,則視為地主之物,不需以任何形式告之,得任意處分,要拿要丟,請自便. 3.凡私人財物,只要離開自己不管是一公分還是一公里,即視為對該物之所有權放棄,任何第三人得自行取用,即有能力強取豪奪者始能擁有之. 4.凡踏上他人騎樓,必需向地主聲明許可,否則被罵三字經,算是過路費,被打被殺算是付買路財,不得異議. 5.對於直話直說的言詞,閱讀者必需要通說者的真義,若果看不懂者,一律槍斃....這種不能將心比心的人死死算了. 6.嚴禁和小狗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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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些看到這些討論,我就發財了.......哈........ 我有一間在大市場主通路入口的三角窗店面,近年來懶得營業了,老妻貪圖買菜方便,不肯住大樓(也是怕地震),7-11找人來談了幾次要承租,我沒答應,因想有一天也許有用到............. 它騎樓廣寬,又位於市場入口角間,每天早上全部推滿了市場攤販運到的貨,年節時更是整早被當貯貨場,平時一放,都要9點以後才慢慢搬走,再來就是買菜婦女机車亂停,每次出遠門,我們都習慣下午後回家,否則進門困難..... 當然,有時我也很火,....暫放東西貨物,机車沒關係,但也要留一條小通道給我出入! 賣魚鮮的魚水,麻煩倒入水溝,不想到處流,害我常要用消毒水洗外面, 聲明一句,我從來沒向任何人,收任何一元錢..... 而且敢說,整條街,我那店面是數一數ニ的.........早知,有這樣的生財之道,我早發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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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samw說:「如果臨時下車不熄火被偷,本來就是車主製造的犯罪機會,雖然偷車者不對,但車主就沒錯?為自己方便不熄火被偷就一定對?」 =============== 典型的「我之所以強暴她,是因為她長得太漂亮還半夜走在街上,是她製造的犯罪機會。」這種強暴犯好笑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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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不同不相為謀,話不投機半句多,所以多說無益.... 畢竟這社會上什麼人都有,講再多也不會有交集的 還是多看點書,早點睡比較實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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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敢說,整條街,我那店面是數一數ニ的.........早知,有這樣的生財之道,我早發了 ============================================ 有數一數二的店面的人,本來就早發了,,只是如果您這樣生財,,,,您早就腫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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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之道大大, 看您說的話果然是很好笑又沒水準, 既然已經偷竊了,管你會不會騎機車? 不要把是非黑白給扭曲了, 如果您這樣說:不會騎機車的人去偷一台別人的機車來賣,只算是撿垃圾而已,不僅警察不能抓他,環保局還要表揚他協助整理環境了? ---------------- 那您已經認定偷竊是合法的囉?不要教壞其他人,社會就是有您這樣是非黑白不分才搞的這樣烏煙瘴氣的。 我從沒說偷是合法的,我店門口常被偷東西、不管大到汽車、小到花花草草的都被偷。那能怎麼辦,看管好自己的東西啊!重要的東西晚上就收進店裡。
典型的「我之所以強暴她,是因為她長得太漂亮還半夜走在街上,是她製造的犯罪機會。」這種強暴犯好笑的理由。 -------------- 越來越離譜,過頭了吧! 這根偷不偷竊是兩碼子事吧! 依您的論點,只要是女的您都可以強姦,您不強姦他是您的不對囉? 下車熄火、鎖門本來就是該有的好習慣,不僅安全也省能源,難道不對? 您不要把是非黑白給扭曲了。
EASTMANS2大,不要有意氣用事的想法來搗亂社會, 法律與情理常會有模糊界線,在這界線搞鬼不會是好事。 我再說一次,如果樓主有盡到告知的義務(這只是情面上的),應該不會這樣, 如果沒有盡到告知的義務,再來依法處理立場上就吃虧了一點。 在歐美日國家是講法、理、情,在台灣才講情、理、法,在大陸什麼都不用講,拳頭大的講話。 不要讓我們的社會淪落到是非不分。 前幾天一個客人來洗相片,他的車子停在路邊停車格內被一個小鬼騎機車撞到了, 小鬼的家長竟然還要告這位車主,要求道義上的賠償與受傷住院費用,唉,好好笑喔! 結果反而被車主給告回去,要求賠償修車,結果勝訴。 證據就是,事發現場的相片。 我的車是合法停在停車格內,你騎車撞到我的車子還要我賠你,在法律上就站不住腳,還有什麼情理可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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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 樓主說:「裝備是一個專業燈箱裡面我放著3個鏡頭跟數隻閃光燈」,依照一般社會觀念,會被當成垃圾?你不要太扯喔。 沒打開的話,您確定路人或店老闆會知道那是什麼?您能夠確定這點嗎? 這句話只是樓主在出這標題說的話,在現場您能確定大家都知道? jansamw修改於2006年09月12日1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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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些看到這些討論,我就發財了.......哈........ 我有一間在大市場主通路入口的三角窗店面,近年來懶得營業了,老妻貪圖買菜方便,不肯住大樓(也是怕地震),7-11找人來談了幾次要承租,我沒答應,因想有一天也許有用到............. 它騎樓廣寬,又位於市場入口角間,每天早上全部推滿了市場攤販運到的貨,年節時更是整早被當貯貨場,平時一放,都要9點以後才慢慢搬走,再來就是買菜婦女机車亂停,每次出遠門,我們都習慣下午後回家,否則進門困難..... 當然,有時我也很火,....暫放東西貨物,机車沒關係,但也要留一條小通道給我出入! 賣魚鮮的魚水,麻煩倒入水溝,不想到處流,害我常要用消毒水洗外面, 聲明一句,我從來沒向任何人,收任何一元錢..... 而且敢說,整條街,我那店面是數一數ニ的.........早知,有這樣的生財之道,我早發了??????哈?????? ---------------------- 如果您早出租給7-11,放心,發的更快! 而且保證門口乾淨無比,更安全無比,您應該沒看過7-11外面還有其他攤販的。 頂多停了一些機車,但絕對安全,因為有24小時保全在照應。 我最喜歡我旁邊是7-11了!又乾淨、又明亮、又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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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有為政府的領倒之下,對於有些人民思想倒錯的問題在此公告新的法律如下: 1.凡私人物品,置於無主地面,即視為廢棄物,不需以任何形式公告,任何第三人得任意處置,包括可在上面吐口水. 2.凡私人財物,置於他人地面,則視為地主之物,不需以任何形式告之,得任意處分,要拿要丟,請自便. 3.凡私人財物,只要離開自己不管是一公分還是一公里,即視為對該物之所有權放棄,任何第三人得自行取用,即有能力強取豪奪者始能擁有之. 4.凡踏上他人騎樓,必需向地主聲明許可,否則被罵三字經,算是過路費,被打被殺算是付買路財,不得異議. 5.對於直話直說的言詞,閱讀者必需要通說者的真義,若果看不懂者,一律槍斃....這種不能將心比心的人死死算了. 6.嚴禁和小狗吵架. -------------- 恭喜您! 您可以在您店門口張貼大字報: 經過此騎樓不管消費與否,現繳過路費100元, 進店門詢價者先繳費150元! 來啊!您可以試試看!沒做的是小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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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有為政府的領倒之下,對於有些人民思想倒錯的問題在此公告新的法律如下: 1.凡私人物品,置於無主地面,即視為廢棄物,不需以任何形式公告,任何第三人得任意處置,包括可在上面吐口水. --- 自打嘴巴,不合理,應該為地主或地面產權所有人才合理。 2.凡私人財物,置於他人地面,則視為地主之物,不需以任何形式告之,得任意處分,要拿要丟,請自便. --- 合理,因為您不告知就離去,是為遺棄該物。基本的禮貌都不懂。 3.凡私人財物,只要離開自己不管是一公分還是一公里,即視為對該物之所有權放棄,任何第三人得自行取用,即有能力強取豪奪者始能擁有之. --- 一公分合理。距離一公里,自打嘴巴不合理,除非所有人都能看到或聽到一公里外自己的東西被移動。強取豪奪者是您義氣過頭的言語,不於置評。 4.凡踏上他人騎樓,必需向地主聲明許可,否則被罵三字經,算是過路費,被打被殺算是付買路財,不得異議. --- 自打嘴巴不合理,因為您說騎樓是公共用設施。 5.對於直話直說的言詞,閱讀者必需要通說者的真義,若果看不懂者,一律槍斃....這種不能將心比心的人死死算了. --- 不合理,如果別人的理論因為您聽者程度太低而聽不懂,卻怪發表理論者,這就不是民主社會了。 6.嚴禁和小狗吵架. 自打嘴巴不合理,因為小狗不會和人吵架,只會和狗吵架,除非您是狗不是人。 不要再混淆視聽與是非黑白不分了,社會已經很亂了。 jansamw修改於2006年09月12日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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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個簡單的問題好了 如果今天是一疊千元鈔票放在地上 地主可不可以處份?
如果一個背包 一本筆記 一張紙 或是一個塑膠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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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是在硬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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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凹下去,鋼板都凹成鋼杯了.... 推薦者: wangsh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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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種來到政治板的感覺..XD 樓主原本的意思只是要提醒大家器材要小心保護... 結果J兄的回文一整個離題.. 我是覺得離題沒差..但是討論的口氣態度很重要... 陷入詭辯就很難讓別人認同.... 推薦者: yinchen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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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TMANS大大說得好〝這是個集體倒錯的年代“台灣真的是從頭到尾的糟糕…貪 亂 禍﹦陳阿貶 不好意思 屁話太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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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了,jansamw ,你完全不敢再提你說的這二句「再者您怎知樓主放的東西對店家就有用?有用的東西才叫財產,沒用的東西就叫垃圾,您不懂嗎?」和「再者如果臨時下車不熄火被偷,本來就是車主製造的犯罪機會,雖然偷車者不對,但車主就沒錯?為自己方便不熄火被偷就一定對?」 你忘了你在第47篇裏所引用的我說的話,都是我根據你這二句歪理的話所推出來的?目的是在告訴你,你的這二句話是錯的,你竟然把前提拿掉,把依你的話推論出來的結論當做是我的見解,真是混崤是非到極點。害我笑到肚子痛。 幸好,你批判這兩例推論,等於間接同意我對你的質疑,間接承認你自已那二句話是歪理了。 EASTMANS大也是在諷刺你的歪理,你卻栽贓為EASTMANS自已的見解,你說「不要再混淆視聽與是非黑白不分了,社會已經很亂了。」其實等於是在罵自己,因為那都是根據你的歪理推出來的,不是嗎?
推薦者: weber880930, yinchen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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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 以後有這種情形,大家可以依這條法律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請求法院判決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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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如果東西離你很近,未離開你的管領範圍,可以用這條。 所以,不管離開一公分或一公里,所有權都不能被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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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這社會壞人越來越多,因為幹壞事的沒人會怪, 只有人會怪受害者自己太疏忽. 推薦者: ck3233, yinchen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