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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下各位大哥 人格權的意思是?!拍照王小明,結果圖說寫笨蛋王小明,這樣算是侵犯人格權?!或是拍到王小明在偷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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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些解釋 我發現制訂法律,還真是不容易 要解釋清楚還要面面俱到 而且還要讓大家看得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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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簡單的講,就是肖像權屬於人格權保護的一部,所以你未經當事人的同意或者逾越當事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權者,而致損害於當事人者,當事人得請求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
至於著作財產權,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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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講,就是肖像權屬於人格權保護的一部,所以你未經當事人的同意或者逾越當事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權者,而致損害於當事人者,當事人得請求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
---------------------------------------------------------- Powerslide兄, 人格權或著作權的侵犯重點是在損害的認定.而不是在當事人同不同意的問題. 東西是我拍的, 我可依法規自行運用(只要在適當運用範圍內), 不需經當事人同意, 除非事先約定.
如果使用者依照著作權法第44條~63條, 65條等規定使用, 不至有違反人格權之虞.
所以第66條才會說:
第六十六條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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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中華民國的法律不將著作權或人格權及肖像權物權化, 這是舉世的趨勢. 不是被侵犯或被引用就犯法, 而是必須 提出因PO圖者的PO圖而受了什麼樣的實質損害(包括名譽), 才能提出告訴.
舉個例子, 我買了一輛車, 被修車廠開去兜風, 而無告知, 則這個就是因當事人同意而侵犯個人財產, 是可以告的, 即使車子沒有受損害還是告得了, 因為動產屬於物權.
而肖像權,智慧財產權等則非, 不是我未經同意用了就違法, 只要我"適當運用", 就沒事. 因為這些權利並非屬"物權". 而適當運用的認定在著作權法第44~63及65條規定. 在這些 條文以外只要法官裁定屬適當運用範圍內, 還是不違法. 因此適當運用的規定是有彈性的. 認定的方式有幾項依據, 記載於65條: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所以有人問到, 我拍了明星, 拿圖來賣, 應不應屬適當運用? 答案非也. 因為1.此為營利目的 2.此做法對於該名星的著作權人 的市場價值產生影響, 原本志玲的海報一張可賣500, 經你這麼 胡搞, 一張掉了200還沒人買, 因為大家都去買你的. 這就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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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應該修正 舉個例子, 我買了一輛車, 被修車廠開去兜風, 而無告知, 則這個就是因當事人"未"同意而侵犯個人財產, 是可以告的, 即使車子沒有受損害還是告得了, 因為動產屬於物權.
加個未
請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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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下各位大哥 人格權的意思是?!拍照王小明,結果圖說寫笨蛋王小明,這樣算是侵犯人格權?!或是拍到王小明在偷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笨蛋王小明"是公開污辱. "王小明偷情圖", 這應該算反應事實吧,如果他真的在偷情. 但如果他只是天氣太熱裸露, 你這樣就有違法之虞. 又, 你假如拍到人家偷情畫面, 即使沒有用文字刻意污辱, 人家也能告你違反善良風俗, 以及刻意公開他人隱私, 讓當事人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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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話題的延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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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所謂著作財產權的保障,是指以下各項 換言之,只有在符合以下各項的狀況下才受著作權的保障 對於其他範圍,例如被攝者肖像權並不在著作權的保障範圍內 換言之,你不能以你有著作權來排除侵害他人肖像人格權的不法 再者,再者所謂"合理使用",是針對著作權人以未的第三人就著作物所為的利用行為,並非著作權人之權利,不要搞混了
第 22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中繼性傳輸,或使用合法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 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 但電腦程式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 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第 23 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第 24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 第 25 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第 26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 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 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前項錄音著作如有重製表演之情形者,由錄音著作之著作人及表演人共同 請求支付使用報酬。其由一方先行請求者,應將使用報酬分配予他方。 第 26- 1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第 27 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第 28 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 適用之。 第 28- 1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 利。 第 29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第 29- 1 條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雇用人或出資 人,專有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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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格權解釋對新聞媒體好像比較有利, Why ? 人民有知的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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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c86183d:
那是因為"新聞"沒有著作權,不受著作權的保障,所以電視台只好引民法"肖像權"之規定來主張
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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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有點搞混了,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和人格權保護的客體是不一樣的東西,一個是著作物思想的創新,一個則是對於個人基本隱私權的保障,二者並不衝突,換言之,你可能有擁有著作權但卻侵犯他人人格的狀態發生,譬如說偷拍,所以不要把它搞混了 --------------------------------------------- powerslide兄, 你說的沒錯, 但你我所言時為同一事, 並無出入.
首先, 你所謂的偷拍,涉及隱私的部份是刑責的問題. 而著作權則是民事的問題. 我前面幾篇所闡述的是您正當取得著作權或引用著作權的情況下, 得於合理使用範圍內逕自使用. 而合理的使用雖於法理上明確界定, 但實質上仍視當事人舉證能力來判斷. 但依循著作權法44~63及65條應大致不會有爭議.
但如果是你所謂的"偷拍",涉及肖像權及隱私的侵犯, 法令是從嚴的. 但仍要視您"偷"到什麼程度? 怎樣才算侵犯隱私? 例如拍人家抗議鏡頭算侵犯隱私嗎? 拍人家逛街侵犯隱私嗎? 這些問題都是當事人舉證的能力來決定,如果你能證明因為被拍而損失什麼,則可主張這個權利. 例如:被偷拍到洗澡春光外洩, 並販售圖利或公開播送,則可主張你的權利被侵害. 但如果被偷拍下來,只是自己看, 並無違反到當事人實質權益,則大家有得辯. 所以說: 1. 偷要看偷到什麼程度 2. 當事人舉證能力
所以, 回歸正題, 你花錢請模特兒來給你拍, 拍完拿來貼, 那絕對是你的權利. 因為1.那是你的著作 2. 那不算侵害隱私(除非,模特兒舉證你在未得他同意前拍了她幾根毛, 或者....乳暈....,但她也須證明她因為被拍乳暈而蒙受到什麼損失, 如名譽或金錢)
所以, 我兩談的, 實無出入. 只是我偏重取得著作後的合理使用, 而您說明這個權利不能跨越隱私權的鴻溝. 我倆是相輔相成的.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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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是你所謂的"偷拍",涉及肖像權及隱私的侵犯, 法令是從嚴的. 但仍要視您"偷"到什麼程度? 怎樣才算侵犯隱私? 例如拍人家抗議鏡頭算侵犯隱私嗎? 拍人家逛街侵犯隱私嗎? 這些問題都是當事人舉證的能力來決定,如果你能證明因為被拍而損失什麼,則可主張這個權利. 例如:被偷拍到洗澡春光外洩, 並販售圖利或公開播送,則可主張你的權利被侵害. 但如果被偷拍下來,只是自己看, 並 ^^^^^^^^^^^^^^^^^^^^^^^^^^^^^^^ 無違反到當事人實質權益,則大家有得辯. ^^^^^^^^^^^^^^^^^^^^^^^^^^^^^^^^^^^ 所以說: 1. 偷要看偷到什麼程度 2. 當事人舉證能力
================================================================== 你確定是這樣子嗎 再者你如果違反與被攝者的契約約定作超越範圍的使用,即使不構成人格權的侵害,你還是有債務不履行的責任,你仍然不得主張擁有著作權而組卻不法,因為對方主張的請求權依據不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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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熱烈指教,本次討論之主題是付費MODEL拍攝 因非偷拍當不至於侵犯個人基本隱私權, 也非營利性質所以不至於對所謂經記公司造成實質上的損失 刊載於攝影團體網站,也無不當運用違反善良風俗 何以單憑經記公司一句不得張貼就得刪除? 如果我不刪那又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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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確定是這樣子嗎
再者你如果違反與被攝者的契約約定作超越範圍的使用,即使不構成人格權的侵害,你還是有債務不履行的責任,你仍然不得主張擁有著作權而組卻不法,因為對方主張的請求權依據不是"著作權" ------------------------------------------ 1. 是的 2. 你這句話有幾點需要討論: a.違反契約做超越範圍目的使用, 這我剛剛說了, 看當事人舉證能力. 如果當初有契約,但當事人無法舉證,那又如何? 肯定是沒事的. b.這跟債務不履行無關 c.如果沒約定,著作權還是屬於拍攝者. 著作權既屬拍攝者,當然能合理運用, 就算著作權不屬拍攝者, 法律還是保障合理運用. d.對方主張請求權依據不限定著作權,可以從侵犯隱私來考慮, 但既然花錢請人來拍又有何侵犯隱私? 剛剛說了,一切視 "當事人舉證能力"來定.
今天不是法律規定合法就合法, 非法就非法, 一切訴訟依據, 要憑舉證.
powerslide兄, 我一再說我倆說的沒有衝突, 你為何不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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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熱烈指教,本次討論之主題是付費MODEL拍攝 因非偷拍當不至於侵犯個人基本隱私權, 也非營利性質所以不至於對所謂經記公司造成實質上的損失 刊載於攝影團體網站,也無不當運用違反善良風俗 何以單憑經記公司一句不得張貼就得刪除? 如果我不刪那又如何??? ------------------------------------------------- 1. 要確認你沒有簽下什麼不清楚的東西 2. 要看當初有無口頭約定(口頭也算契約, 但還是看舉證問題) 3. 你繳費的收據(即使無繳費收據也行,只要能證明他是在願意的情況下被拍即可, 但有繳費收據比較有力) 4. 模特兒的表情是不甘願還是很快樂? 她可以說是被強迫的,當然還是舉證. 5. 人証 6. 你拍的內容是猥褻, 還是清純?
覺得沒問題就貼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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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7. 報名表有沒言明不得公開張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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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
樂觀的說:只要心存善念,不作惡,頂天立地,我拍故我貼. 悲觀的說:就算上個廁所都會被告,有問題的,稍問一下. 客觀的說:就算違法,只要對方無法舉證,不會有問題. 就算合法,只要對方存心刁難,你就會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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