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04 21:08
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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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彰化國際花卉博覽會系列活動 ﹝花田城市﹞攝影比賽計畫
一、計畫名稱:為配合2004年台灣花卉博會,展現彰化縣花田城市之美。提倡正當休閒娛樂活動, ,推展全民攝影藝術提昇。透過作品觀摩,以拓展生活藝術化,藝術生活化,特舉 辦本活動。 二、辦理單位:指導單位:行政院農委會。 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承辦單位:彰化縣攝影學會。 三、實施時間:即日起至民國93年2月10日截止收件止。 四、題 材:﹝一﹞彰化縣內之花卉百態。 ﹝二﹞2004台灣花卉博覽會系列活動有關之紀實照片─93年1月17日起在彰化縣溪洲 鄉溪洲農場(彰化縣溪洲鄉中央路3段254號。) 五、參賽資格:一般社會大眾及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六、作品規格:一律放大5x7吋之彩色照片(附上底片,方予評審),不得裱框、翻拍拷貝。連作不 收,作品張數不限。作品背面請詳填;提名、作者姓名、電話、住址、拍攝地點。 否則影響作者權益請自行負責。 七、收件日期:民國93年1月31止(郵戳為憑)。 八、收件地址:彰化市南郭路一段250號 九、評 審:民國93年2月10日下午2時在縣政府文化局公開評審。 十、得獎公佈:於評審後一週內具函通知參賽人。 十一、頒 獎:另行通知。 十二、獎勵辦法:金牌獎一名,獨得獎金壹萬貳仟元,精美獎盃乙座。 銀牌獎一名,獨得獎金捌仟元,精美獎盃乙座。 銅牌獎一名,獨得獎金伍仟元,精美獎盃乙座。 優選獎十名,獨得獎金貳仟元,獎盃乙座。 佳作獎三十名,各得135彩色軟片拾卷,獎狀乙紙。 十三、附 則:﹝一﹞銅牌以上每人限得乙獎。 ﹝二﹞優選以上得獎者,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 ﹝三﹞得獎作品 (含佳作以上)之著作使用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依著 作權行使一切委製及公開展示之權利,網路發表、專輯印製,均不另給 酬。 ﹝四﹞參賽作品如有習借、抄襲、拷貝、仿冒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得獎資格,遺 缺不予遞補。如有違法行為將由當事者自行負責。 ﹝五﹞未入選之底片如需退件,請附足回郵信封或於評審後一個月內逕至收件地 址退件,逾時不負保管責任。 ﹝六﹞凡參賽作品郵寄途中或遇其他不可抗拒之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難負責。 ﹝七﹞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適時修 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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