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好采頭」系列活動「淡水采風」攝影比賽簡章
主
旨:
為推廣淡水鎮好山、好水藉攝影比賽將淡水采邑及風華,收錄典藏。以饗大眾。
一、指導單位:
台北縣政府
二、主辦單位:
台北縣淡水鎮公所
三、承辦單位:
台北縣淡水鎮滬尾攝影學會
四、題材範圍:
凡是在淡水鎮內拍攝之現有自然、人文、生態等景觀作品。
五、材料及作品規格:
1、
傳統軟片限用135以上(含135)、正片或負片。
2
、數位作品請以
800
萬畫數以上相機拍攝,原始檔案大小建議為
2000~3000dpi
以上規格之
JPG
(
fine
、
high quality
)或
TIFF
檔,不得插點加大檔案。
3、參賽作品需沖印成相片,彩色或黑白照片參賽,尺寸短邊不得小於八吋,張數不限,連作不收。
4、參賽作品不得格放,人工加色、框線、及
使用任何影像軟體製作影像合成
、接圖或裝裱。
六、收件時間:
九十七年9月1日起至九十七年11月5日截止。(參賽作品如郵寄須掛號,以郵戳為慿)
七、收件地點:1
淡水鎮公所 地址:台北縣淡水鎮中正路65號一樓服務台。
2
淡水鎮公所產業觀光課 地址:台北縣淡水鎮中山北路一段158號8樓產業觀光課。
八、評
審:
由主辦單位成立評審委員公開審議評選。
九、評審日期:
九十七 年 12 月6日14 點整於淡水鎮公所農業課會議室公開評審。
十、評分標準:
相片內涵:百分之五十。整體構圖:百分之三十。其他:百分之二十
十一、獎
項:
金 牌
壹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30.000元,獎杯乙座、獎狀一面。
銀 牌
壹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20.000元,獎杯乙座、獎狀一面。
銅 牌
壹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10.000元,獎杯乙座、獎狀一面。
優 選
10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 5.000元,獎狀一面。
佳 作
40 名,各得獎金新台幣 1.000元,獎狀一面。
十二、得獎公佈:
1
評選結果將公佈於淡水鎮所網站,網址: WWW.tamsui.gov.tw
2評審結束後7日內統一掛號通知得獎人。
十三、頒獎日期:
得獎公佈時一併公告。
十四、附
則:
1.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2.參賽作品需未經公開發表,且不得翻拍拷貝、電腦改色重製等;經查有前述情事者,一律取消資格,
得獎作品則由主辦單位追回該獎項,獎位不予遞補。
3.參賽作品,請於相紙背面浮貼個人資料,詳實填寫題名、參賽者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資料。
4.前三名獎項每人限得壹獎,若作品未達到評審標準得從缺。
5.獲獎作品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交付底片、或數位電子原始檔審核,審核無誤後方予給獎。
6.得獎者須依規定扣繳相關所得稅額。
7.凡參賽作品因郵寄途中或不可抗拒之災害造成作品損害,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8.得獎作品,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及協辦單位有宣傳發表、製作廣告、媒體刊登、
雜誌報導等權利,不另計酬。
9.凡參加本競賽活動,視同承認本規則之各項規定。
10.相關比賽規定如有變動以網站公告為主、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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