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查本署前已於今
(96)
年
7
月以電子郵件告知,因應
95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有修正廢棄物代碼,若有涉及本次廢棄物代碼修正,請指定公告事業於
96
年
12
月
14
日前完成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或異動,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其他清除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則需於
96
年
12
月
14
日前完成許可證換發或重提再利用登記檢核表,以利持續掌握事業廢棄物之流向。
二、
經查截至目前仍有部分涉及本次廢棄物代碼修正之業者,尚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今因
96
年
12
月
14
日
期限將至,且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將自
96
年
12
月
15
日
起限制僅能以新修正廢棄物代碼進行申報,故為
避免屆時無法申報而遭受處罰,仍
請前開業者儘速於
96
年
12
月
14
日前完成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或異動、許可證換發或重提再利用登記檢
核表。
三、
本次修正之再生資源及廢棄物代碼表(含廢棄物代碼修正對照表)相關資料,已登載於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網址
:http://waste.epa.gov.tw
)資料下載區(操作手冊下載),可至該下載區下載參考使用。另本次新增及修正之廢棄物項目,已於
96
年
8
月
1
日
起提供網路填報。
四、
指定公告事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通過後的最新一份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若涉及本次廢棄物代碼修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或異動。並於經審查核准或備查後依核准之廢棄物代碼及清理方式重新設定上網申報之「新版廢棄物代碼」,以利進行該等廢棄物產出情形、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之申報。
五、
前項事業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或異動之判定標準如下:
(一)
若係屬此次僅修正廢棄物中文名稱或廢棄物成分之英文名稱,未修正原廢棄物代碼,則不需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或異動。
(二)
修正後之新廢棄物代碼與原廢棄物代碼屬一對一可直接對應部分,已於
96
年
7
月
31
日
由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自動轉換,不需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或異動,惟事業仍應依轉換後之新廢棄物代碼,重新設定上網申報之「新版廢棄物代碼」,以利進行該等廢棄物產出情形、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遞送三聯單)之申報。
(三)
其餘部分之
廢棄物代碼修正:
1、
事業僅改變廢棄物代碼與名稱,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且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未改變者,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
2、
事業除改變廢棄物代碼與名稱外,若尚有改變廢棄物性質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或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有改變
(
如改變貯存方式、貯存地點、貯存設施容量、清除方式、處理方式、中間處理方法、再利用管理方式或最終處置方式等
)
,符合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之條件者,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四)
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規定,事業如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審查時,應依該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繳交變更審查費。但事業若已依前次廢棄物代碼修正完成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此次又需因應新修正之廢棄物代碼再次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則不需再繳納變更審查費。
六、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其他清除處理之許可證或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登記檢核表,若涉及此次廢棄物代碼修正,應於
96
年
12
月
14
日前完成許可證換發或重提再利用登記檢核表,說明如后:
(
一
)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若涉及此次廢棄物代碼修正應向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證件換證作業。
(
二
)
再利用機構,若涉及此次修正後之新廢棄物代碼與原廢棄物代碼屬一對一可直接對應部分,已於
96
年
7
月
31
日
由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自動轉換,不需辦理許可證變更或重提再利用檢核表;其餘部分之廢棄物代碼修正,則應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再利用個案、通案許可證變更及重提再利用檢核表。
七、另前項之清除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原許可證或再利用檢核通過之廢棄物,若係屬此次廢棄物代碼修正而可直接對應成新廢棄物代碼的廢棄物,其在
96
年
12
月
14
日前,不論是否已完成許可證換發或重提再利用登記檢核表,皆仍可收受原許可證或原再利用登記檢核表之廢棄物進行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惟自
96
年
12
月
15
日
起僅能以新修正廢棄物代碼申報收受
,故請儘速於
96
年
12
月
14
日前完成許可證換發或重提再利用登記檢核表,以利後續申報管制
。
八、對前開說明若仍有疑問,請電洽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
0800059777
免付費諮詢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