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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攝影活動公告區 > 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舉辦「閃亮稅月 彩攝南投」攝影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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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5 01:35
器材: 其他 其他
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閃亮稅月 彩攝南投」
租稅暨統一發票推行宣導攝影比賽
一、宗旨:為展現南投縣明媚風情、自然生態、景觀、人文及地方特色,促進休閒旅遊,以攝影表現社會祥和意象,彰顯租稅與社會、經濟、文化內涵關係,共創美麗社會。
二、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三、協辦單位:南投縣攝影學會。
四、參賽資格:凡對攝影有興趣之人士均可參加。
五、題材:以拍攝南投縣風景名勝、自然風光、人文風情、古蹟或產物為題材。
六、作品規格:5×7吋彩色照片,張數不限。
七、收件日期:94年8月31前(以郵戳為憑),寄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南投縣南投市復興路2號,電話2222121轉151),並註明「攝影比賽作品」。
八、作品評審:由主、協辦單位邀請攝影專家於94年9月30日前公開評審。
九、獎勵辦法:金牌獎1名:獨得獎金貳萬元,獎牌乙面。
銀牌獎2名:各得獎金壹萬元,獎牌乙面。
銅牌獎3名:各得獎金陸仟元,獎牌乙面。
優選獎10名:各得獎金貳仟元,獎狀乙紙。
佳作獎30名:各得獎金壹仟元,獎狀乙紙。
十、得獎公布:評審結果公布於南投縣政府稅捐處網站(www.nttb.gov.tw),並通知得獎人。
十一、附則:
(一)參賽作品須為本人作品且未曾公開刊登發表及限94年元月起至收件截止日前拍攝之作品,且現仍存在之景物,作品不得拷貝、裝裱、翻拍、加色、格放、電腦合成、彩繪。
(二)得獎作品概不退件。未入選作品如需退件者,請至收件處領回,得獎名單公布後逾期二個月未領取者,恕不負保管之責。
(三)得獎者需於限期內繳交原稿底片及交付作品使用同意書,未繳交者以棄權論,取消得獎資格,獎項不予遞補。得獎作品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擁有重製、公開展示、印刷宣傳、網路宣傳下載、刊登雜誌、編印月曆、專輯等權利且均不另給酬。
(四)參加作品須附報名表,詳填姓名、住址、電話、作品題名,否則不予評審。
(五)參賽作品一律以掛號寄出,如因郵寄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之損毀,不負賠償之責。
(六)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金、銀、銅牌獎項,每人限得一獎,不重覆領獎;得獎之獎金依規定扣繳所得稅。頒獎日期及地點,另行通知得獎人。
(七)凡參賽者,即視同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之。

http://www.nantou.gov.tw/03news/news_d_list_data.asp?avy_id=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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