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討論話題
|
論壇版主
|
2005/02/21 11:21
器材:
其他 其他
手札會員們...
大家好,我是jannan,跟您一樣是個手札攝影愛好者,稍有不同的是,這愛好攝影的靈魂被禁錮在另外一個身分中。
因為,我是一個法律工作者。而敬愛的老爹服務部孟博與站長std一再敦促,能讓多數手札攝影同好對於法律有陌生距離感的,不諳法律事務,但有時又有迫切需要,希望我另一個身分能夠給予有所瞭解與幫助。
服務部孟博說這是為了精進服務手札們的領域中提供了更有意義的作為,我怎能拒絕呢?所以啦,我非常願意襄助手札會員服務部服務在此版服務手札攝影同好。
若大家有任何法律上之疑問,歡迎不吝發問,我定會在能力範圍內竭誠為您服務。
手札法律諮詢室義務工作者 jannan 敬啟
推薦者: aa, 孟博, GOD, wsxc, JackP, Tuanwu, ZXC, SAS, Derry仔, doctor, 印象工場, PK, mkj, ert5406, go, HOTO, Anmo, PhotoSharp, 李冰, Peterwue, 9815, gggg, YuWen, 青蛙妹, beetles, poo, PCService, aznxlight123, ㄚ樂, g3941, 小5, tiger1, moser, 信哥, 文祥, cat, ted58, 8115
|
網路會員
|
小弟目前住屋只擁有地上權(繳過房屋稅),但是土地為他人的。某建設公司欲在此興建華廈,現在地主已經收了400萬元,目前與住戶們協調中。住戶多為榮民,靠終身奉度日,希望房子能一坪換一坪,無能力補貼新舊屋之差價。目前考慮到的問題是: 1. 是否要求建設公司信託一筆違約金,因為建設公司無法完成新屋,小弟就無家可歸了。 2. 是否要聘請律師或代書處理,可以斡旋比較好的條件,避免簽約時受騙。 煩請回覆,謝謝!
|
網路會員
|
liuds兄: 這兩個問題答案都是肯定的。建商若有實力,應將土地買下,怎麼說土地與房屋異其所有人在法律上都是較不安定的,祝順利。 jannan
|
網路會員
|
jannan大大: 謝謝您的詳盡答覆,我會將您的答覆轉交給朋友。再次感謝您的幫忙。
|
網路會員
|
jannan大大: 謝謝您的回覆。 |
部落格(2) 藝廊顧問
|
大哥 粉久不見了ㄟ~ 最近好嗎?
|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
謝謝jack338兄關心,老實說,忙斃了~~一定要偷空休假^_^ jannan |
網路會員
|
我想請問...像是到一些律師公會..做一些法律諮詢..是不是免費呢
台中律師公會的法律諮詢..是免費的嗎 |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
律師為了服務公眾或推廣業務,是會舉辦法律諮詢的。有時,他們會到鄉鎮市公所坐鎮,以回答民眾之法律疑義,確可多多利用。當然,是免費的。 但是,若需要律師進一步幫忙,那又是另一回事囉。 請參考 jannan |
網路會員
|
jannan大人:我想請問保險相關問題,我在學生平安保險時不幸受傷,由於理賠金與我實際支出金額相差太多,向保險公司詢問後的答案為最高理賠金及為5000元,但本人在申請理賠之前上該公司網站及客服人員查詢均告知為30000元,請問如此還有辦法在申訴嗎?? |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
回dlnk兄: 本問題可能有兩種情形,第一種,發生受傷結果並非契約之約定最高理賠等級,以致於保險金只有五千元;第二種情形我則認為不太可能發生,那就是保險公司明知所發生之保險事故確實是應該理賠最高保險金三萬元,「故意」只理賠五千元。但無論如何,這個問題必須要找出學生平安保險契約詳閱才會有最終依據(可向學校生活輔導單位或保險公司索取看看)。 若研究結果發現是保險公司故意不理賠,即可參照小弟前揭所述之民事紛爭處理辦法逐一辦理。祝順利
|
網路會員
|
感激你為手札同好的付出!有事相求助咨詢,不便在次留言。留下mial:jing0720@hotmail.com. 再聯絡。。。。。 |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
若有不便公開之問題,可MAIL至jannan@mail.judicial.gov.tw。 謝謝 jannan |
部落格(2) 藝廊顧問
|
哈拉一下~~
上次跟湛然老前輩去日月潭 結果在魚池"全家"被一隻強力閃燈照到眼睛睜不開 >"< 看來又要貢獻國家了....
那麼忙喔? 也要出來拍拍照啦~ 偶在日月潭等你喔..ㄎㄎㄎ |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
呵呵: 謝謝jack338兄關心,其實最近已經開始偷跑了,受不了啦~~ |
部落格(5) 網路會員
|
有點長,請耐心看完,謝謝! ======================== 最近小弟曾經服務過的學校發行鄉土教材, 此教材內介紹縣內風景名勝時出現了小弟的正片作品, 但我並沒有被告知說作品被放上了教材內, 而且照片旁都沒有註明此照片是我拍攝的, 當時便向原學校反映, 結果得到的是好像我之前服務時把照片檔案留在學校電腦內, 離開時沒有刪除到, 所以他們找到之後便使用了上去, 那既然他們如此說,我似乎也有理虧, 之前他們不知道作品是誰的也就算了,只是照片既然都放上去了, 我便只要求至少把拍攝者補貼上去,表示一下尊重, 但他們卻表示此照片是在學校電腦找到的, 電腦是屬於"學校公物",所以照片理所當然歸學校! 所以他們怎麼用我似乎沒有插手的餘地~~ 而且他們還反咬一口說我把私人東西放在公用電腦是"公器私用"! 聽到這我不經流了一身冷汗,難道真的是這樣嗎?? 正片的原稿還在我手上怎麼著作權就跑到學校方面去了?? 他們也提到說只要是用在教科書內的照片都無關著作權的問題, 我聽的更是霧颯颯, 每本教科書的後面都不有標示"攝影:xxx"嗎?? 不過最後在我一再堅持下他們還是貼上了作者, 但是他們還是用同情的眼光跟我說; "其實我們不貼也是不沒有錯拉!!反正我們還有其他錯誤要訂正,既然你那麼堅持的話就順便貼一貼吧!!" 天阿,說的好像我是小孩子哭著要糖果一樣, 我並不是不願意提供我的作品, 但學校這樣的回答與態度我真的無法接受, 我想問一下的是難道這件事從頭到尾真的都是我的錯嗎?? 請熟悉法律的前輩指點一下,謝謝!!
|
部落格(5) 網路會員
|
抱歉幫異鄉客兄多管閒事一下..@@ 我一個同學在東部任教,他幫學校拍的作品也都被學校無限次使用(用自己的相機.底片喔), 學校方面還說既然拍的是學校, 那學校"理所當然"的有使用權, 我也都聽的怪怪的說...=.=
|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
呵呵,真是~~~ 柚子仔仔兄,我國著作權的取得並不採登記主義,創作完成即已取得(著作權法第十條)。他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包括重製、散佈),均屬侵害。在民、刑事方面均須負責。就本件言,進一步之問題是:一、是否受僱或受聘而為著作,若否,當然著作權還是屬於自己,不會變成學校;二、學校的使用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範圍?有一點倒是沒說錯,為編制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制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即便如此,亦限於「公開發表」之著作,且利用人亦應支付報酬,沒有大辣辣使用的道理。 再來,拍學校,學校取得著作權顯然謬誤。此與小弟前文所述,著作權與人格權之關係已有詳論。 請參照 |
網路會員
|
偶然看到這個園地,感到十分有意義,畢竟在攝影這個園地中,有很多可能在大家心中存在已久,卻不知在法律專業上如何處理的問題;許多攝影同好,可能都另有其專業領域,例如醫學、法律、工程、音樂、電機等等,如果都能如jannan學長一般,在百忙之中,為攝影這個園地的參與者提供一些入門的專業諮詢,那真是手札之福。干溫啦!
|
部落格(5) 網路會員
|
感謝阿男男兄的解釋!^^ 看來有些會拍照的老師都這樣被凹習慣了.. 大家都應多多注意自己的權益才是..^^ |
網路會員
|
感謝柚子兄的幫忙及阿男男大大的說明,讓小弟鬆了一口氣, 不過小弟還有疑問, 就是關於本文把個人資料.照片存在公用電腦的部分, 真的是屬於"公器私用"嗎??(聽起來頗嚴重的) 再來,關於作品著作權的轉讓, 是不是要本人簽一份"著作權的轉讓書"才算有效呢??還是口頭說說就可以了呢?? 感謝您的回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