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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看看:
照相手機成為街拍主力.
學有專長.各有領域. 學以致用.生活樂趣. 老是愛攝影.何處不照相.放假到處跑.屁股沒坐下. 推薦者: 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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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樓主及各位大大,以下這張照面算是哪一種?
1.街拍是攝影除了拍風景人物外在街頭巷尾拍下有趣的人文景物
2.偷拍就要不入流的窺視不讓當事人知道將其特異處拍下
推薦者: 內山阿草, 虹, Kom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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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搶鏡頭. 學有專長.各有領域. 學以致用.生活樂趣. 老是愛攝影.何處不照相.放假到處跑.屁股沒坐下. 推薦者: uff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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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一眼. 學有專長.各有領域. 學以致用.生活樂趣. 老是愛攝影.何處不照相.放假到處跑.屁股沒坐下. 推薦者: uff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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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須不讓當事人知悉哪怕是照片張貼公開若是當事人知道提出控訴哪就麻煩 尤其不雅隱私畫面公開若是您將如何 所以偷拍有時是不當及不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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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way66666 發文時間: 2011/11/20 16:15
偷拍須不讓當事人知悉..(恕刪)
街拍難道還要先通知當事人?若是那樣,街拍似乎也沒什麼意思. 我也不相信街拍的人事後都會告知每個鏡頭中的人.所以街拍大 致上應該都算是一種偷拍吧!
推薦者: 老何47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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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偷拍”?或著稱“報導攝影”考驗的是觀景窗後的那顆心,透過影像也直接揭露拍攝者的動機以及藝術、道德涵養;否則「Leica Oskar Bamack」國際攝影比賽就不會是攝影界的盛事了。 推薦者: 老何471130, 古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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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街拍都盡量不拍人物正面就怕該人知悉會麻煩 若是大場面盡量勿拍人物特寫
總之街拍拍照前先思量該不該拍值不值拍拍後發不發表... 推薦者: 老何47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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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manshu 發文時間: 2011/11/21 08:58
我街拍都盡量不拍人物正面就怕該人知悉會麻煩 若是大場面盡量勿拍人物特寫 總之街拍拍照前先思量該不該拍..(恕刪)
未必須要如此,刻意避開人物正面及特寫只是一種無謂的自我設限,可能錯失了很多好鏡頭, 你可以多看看國外歷來的紀實攝影佳作,很多都是你所不拍的角度. 會不會惹麻煩應該如樓上大大所說,要看拍攝者的動機以及藝術、道德涵養吧!
推薦者: 老何471130, 苦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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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的觀念.因人而異.每個人的想法.也不盡相同.
街拍延伸的諸多話題.始終不斷.只要秉持自己認為對的方式.
繼而能夠拍攝到好的佳作.應該不需過於設限太多.
國人一向純樸.善良的性情.在下個人街拍時.所遇到的多是笑臉的對待.
學有專長.各有領域. 學以致用.生活樂趣. 老是愛攝影.何處不照相.放假到處跑.屁股沒坐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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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街頭自拍總可以吧! 然後背景剛好拍到歐巴桑和辣妹妹...@_@ 推薦者: phtoboy, 馬桶上的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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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老何471130 發文時間: 2011/11/19 14:16
老外搶鏡頭...(恕刪)
有人能開釋一下畫面中老外揹的Domke包是那一款嗎?
F2 original 、F3X、F4AF、J2?各有相符及不符之處,看得我都花了
從前袋中央有車縫線(分兩個小袋)→F2或J2
袋身深度/高寬比→F3X、F4AF或J2(其中以F4AF符合項目較多),但F3/F4前袋是一整個的,無中央車縫線.
兩側袋與主袋比例→F4X 或J2(嚴格說起來要 J系列才有這種"大耳朵")但J系列耳蓋有附快釦,圖中袋子是普通的袋蓋.
jenhoxen修改於2011年11月21日2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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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覆,自刪
有人用Google Chrome上手札回文,送出後會有十幾秒看不到自己回的文章、整個文欄位變寬(如同以往有人用語法貼圖把攔位撐大)隔一會又正常的嗎? jenhoxen修改於2011年11月21日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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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要注意不能侵犯肖像權,也不登大雅之堂,拍者當心挨告, 還是拍街頭巷尾的景色文物來得愜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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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1110 發文時間: 2011/11/22 10:20
偷拍要注意不能侵犯肖像權,也不登大雅之堂,拍者當心挨告, 還是拍街頭巷尾的景色文物來得愜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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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隊就是偷拍
除外,你我他拍攝街頭巷尾景物人文硬是街拍了
別忘了狗仔式的偷拍就要違法了千萬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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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1110 發文時間: 2011/11/22 10:20
偷拍要注意不能侵犯肖像權,
何謂侵犯肖像權?這個名詞似乎常聽到,但很少人去搞清楚侵犯肖像權的範圍, 總是人云亦云或想當然爾的去詮釋這名詞,作為一個攝影人很難與這名詞擺脫 關係,大家不妨自己去查查這名詞的定義與案例,也許與你原本的認知並不相 同喔!
古風修改於2011年11月23日12:43 推薦者: phtobo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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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肖像權的定義與性質 所謂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包括照片與錄影)所享有之權利。肖像既是以自然人為內容,則其為人格之表現,並含有濃厚的人格利益。 我國民法並未明文規定"肖像權",惟肖像權實已包含於人格權的範圍內,故應屬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所欲保障的權利。如有違反,自有民法第十八條之適用。 但肖像權本身與一般人格權有異,傳統的人格權乃存於權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權利,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即消滅,在權利關係存續中不得讓與或拋棄,此種傳統的人格權不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另有因應時代變遷而產生的新興人格權,乃是針對社會經境活動的擴大,與科技之發展所產生之特定人格權,如肖像權,姓名權(參大法官解釋399號)即屬之。此等人格權具有經濟上的價值,故亦具有財產權之特性。 二、肖像權侵害的認定 原則上關於人格權之侵害認定,只要未得權利所有人授權使用即為權利侵害。惟肖像權為特殊之人格權,並非只有在不當的利用他人肖像,而使其社會評價受到減損時,才能算是肖像權受到侵害;而不是只要未經其同意,使用其肖像,其肖像權就會受到侵害。 此外亦因肖像權具有財產權之性質,故關於肖像權侵害重在是否有經濟上的利用,而另有不當得利請求權之適用。 三、肖像權侵害之救濟 (ㄧ)民法第18條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二)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 (三)民法第195條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以上乃是針對不當使用肖像權所產生的誤會與扭曲,造成權利人社會觀感降低時,可據此援引主張損害賠償。 (四)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 民法第一七九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如以該肖像權為營業,其所得之營利,肖像權人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四、結論 單純的張貼照片並不會侵害肖像權,但若有另加文字等而造成誤會與扭曲,權利人可依據民法第18條、 184ㄧ項前段 、195條,請求侵害除去、防止、與損害賠償。範圍包含經濟上與晶神上的損害賠償。 此外如有營利,亦須將所得依照民法179條返還價額。 出處: 淺談肖像權 - 觀月芳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elisafang/1789710#ixzz1eVZkdNaD style='overflow:hidden; width:540px; height:160px; border-top: dotted 1px #ccc; margin-top: 5px;'> 推薦者: 古風, 1307, chiang5, phtoboy, h503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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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不讓我們拍的就不要拍強拍更是偷拍
拍得題材最好老少咸宜的恰當無疑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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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此圖算不算偷拍?
若是此人物知道不算偷拍,若是此人不知道就算偷拍.繼之此人肆懷還好若不悅那有戲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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