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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來說去就為了那張鳥圖.. 有些人就是這樣...法律上拍了歸誰就歸誰 那種相片跟攝影師搶什麼版權啦
話又講回來,都簽給客戶又如何 人家不爽給我們用就不要用 這中間攝影師除了使用在作品集外 萬一放在公開,容易被複製的地方(如網路或DM) 可能會遭第三有心人盜圖使用 此時責任就很難說了
我們搞專業攝影的最好能碓定自己要的是什麼 堅持的是什麼 各戶到底想要什麼,耽心什麼
每個人的情況不一,也許不能以一概全 以我為例,我以拍人為主,拍人很麻煩的是還有肖像權的問題 但是相對的有些人會不想付錢,想白白不付錢而獲得相片 此時攝影師的著作灌和客戶的肖相權就可以相互制衡 攝影師要用就得經過肖相人同意 當然,客人要洗幾張都得酌付費用,除非一開始客人就付了完全的攝影費
目前我沒有和任何人簽過什麼約,要使用別人的相片現在都會先詢問是否可以用在本店的作品中 幾乎每個人都很樂意(幾乎就是還是有人不願意) 但是我們拍攝的作品卻大量被客人以很多手段盜圖(如掃描毛片掃掃成品相片,把毛片偷走,甚至付毛片遺失罰款,全部毛片就不還了) 很無奈
客人當然也有他們的顧慮,但有時是客人多慮了,不是什麼東西都可以變成作品的,不是嗎. 想想你曾怎麼利用你受委託拍的相片,如果不多就不要吧,所以如果客人要我放棄,我八成會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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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歸屬可以在合約中寫明免有灰色地帶讓人有機可乘
不是經拍照人攝影就屬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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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參考一下著作權法的 default ~~ 簡單來說,如果沒有合約的話,公司員工拍攝著作人是公司,外包攝影師的拍攝著作人是攝影師。 我想大多數的小案子都沒有注意到這個部分.... 不過比較大的公司比較謹慎,就會準備合約給你了,合約內容通常沒這麼簡單拿走你的著作財產權而以...可能還會有一些保密、罰則等等,讓你看了就很不爽的合約,簽了感覺跟割地賠款差不多了 ~ (於是就會衍生我原波文的問題了) 以下是著作權法的法條 --- 第二節 著作人 第十一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十二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第十三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推薦者: benstrong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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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aloke 發文時間: 2012/11/22 03:37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著作權法的 default ~~ 簡單來說,如果沒有合約的話,公司員工拍攝著作人是公司,外包..(恕刪)
- 請在此輸入回應 -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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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aloke 發文時間: 2012/11/22 03:37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著作權法的 default ~~ 簡單來說,如果沒有合約的話,公司員工拍攝著作人是公司,外包..(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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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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