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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色彩管理/影音軟體版 > 請問前輩們.可有"放棄肖像權的"書面文件
作者  
討論話題
 

大莊

部落格(25)
藝廊顧問

2009/07/13 18:15
器材: 其他 其他

不好意思.幹這麼久了居然還遇到這種事情跟大家求援..

事情是這樣的.客戶因要承包某個"廣告代言".所以交涉拍攝事宜..

某天在正式拍攝前(拍攝契約亦未簽訂).來電緊急說要先拍幾張作為代言簡報之用..

後來呢.正式的拍照沒有履行.而事先的拍攝簡報照也不付錢..

因他說他沒用到.而事實上他去沖印店聲稱已付錢要取檔案..

沖印店沒給他檔案.而他事後也去加洗數次(多份)以上(這是我同意讓他洗的.只是他居然去洗了多次)..

我現在要..

1.設法請他放棄照片所有權及肖像權的文件.

因他是有頭有臉開亮6-700萬名車的人.我非常不爽為這幾區區小錢來凹我..

若能順利達成.我會將這整個來回文件.e-mail.照片公佈在適當的版.以儆效尤..

謝謝大家..

 


推薦者: pcc0905

bingo009

部落格(1)
終身 VIP

1) 2009/07/13 22:57 
祝你順利,我也很不齒這種客人.

pcc0905


網路會員

2) 2009/07/14 11:58 
原發文者: 大莊 發文時間: 2009/07/13 18:15
...
客戶因要承包某個"廣告代言"

...設法請他放棄照片所有權及肖像權的文件...

...(恕刪)

-請在此輸入回應-


肖像權是照片主角本身的、照片紙張所有人也是他的,(因您授權沖洗)

大莊大A您有這些照片的「著作權」。

「著作權」這就麻煩了,除非他拿自己擁有的這些照片去賺錢大發利市,

不然您很難得到好處,還有可能被反誣告。

鳥圖判例很多,可以搜尋一下!


pbase.com/pcc0905

pcc0905


網路會員

3) 2009/07/14 12:00 
原發文者: bingo009 發文時間: 2009/07/13 22:57
祝你順利,我也很不齒這種客人.

-請在此輸入回應-


這種朋友社會自然會篩選掉他們。


pbase.com/pcc0905

fotopro

部落格(6)
網路會員

4) 2009/07/14 12:12 

喔~!網路上各種奇怪的客戶都有,都希望花很少錢或免費得到攝影資源,本身對攝影者也沒有適當的尊重。如果對攝影有概念或是真想花錢拍廣告直接透過朋友、美工、廣告公司……等就行了。那麼網路上的攝影者層次差別很大,因此很多廠商他應該只是抱著試試看的心裡而已。

關於肖像權的問題,全世界沒有放棄肖像權這條法規也無法放棄,就算簽訂將來被拍攝著後悔也視同無效,目前只能用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規來約束廠商,有關智慧財產權問題本論壇很多熟悉法律的朋友都有發表過,或自己搜尋一下即可,現在只能等這廠商如果使用照片而沒付費你再蒐集證據舉證告發吧!如果他只是沖洗多份做內部存檔使用那也無從告起。

要先拍前制文宣應另行再收費你必須先跟廠商說清楚,這本來就是另外算的,這情形有可能是公關公司拿來發稿用,你盡量注意一下有沒有媒體使用,如果有你就賺翻了,每張最多可判賠十五萬台幣。

fotopro修改於2009年07月14日12:22

太平洋

部落格(1)
網路會員

5) 2009/07/14 14:20 

莊老師請笑納........

 

 

 

商業攝影工作契約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人甲方(委任人)

身分證字號:

住居所:

聯絡電話:

立契約人乙方(受任人)

身分證字號:

聯絡所:

聯絡電話:0910080838

商業攝影工作契約茲為下列商業攝影及取得影像使用及所有權事宜,訂定本契約,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下,俾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契約主旨

甲方與乙方應就本契約所附表、附錄及附加條文,之約定事項詳為記載;該表、附錄及附加條文所載雙方約定事項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二條   契約目的

乙方依據本契約完成之相關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品質無瑕疵。

 

第三條   不可歸責約定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乙方免給付之義務,甲方亦免給付價金,契約全部不能履行或非全部不能履行,而其履行對甲方無利益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但乙方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甲方同意者,契約以重新協議之內容繼續。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遲延給付者,乙方不負遲延責任。

 

第四條   可歸責約定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攝影等工作有瑕疵者,甲方除得定七日以上之期限請求乙方重新製作或修補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乙方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重新製作、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或修補顯無意義者,甲方除得逕行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

 

第五條   可歸責約定給付延遲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甲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六條   協力行為

甲方於約定之攝影期日內,應配合乙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甲方不於前項期日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應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七條   給付責任

甲方應於約定之選片日期至乙方之聯絡所、雙方約定處所或網路相簿選擇毛片,於約定之取片日期至乙方之聯絡所、雙方約定處所或郵寄至甲方之指定處所取回相片。甲方不於約定之期日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應訂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自該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負其責任。雙方同意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經保管一個月後得請求收取報酬及保管費,並銷毀毛片或照片,終止本契約。

 

第八條   契約終止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契約終止對乙方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九條   甲、乙雙方圖像著作權及使用權

經甲方選定部分之照片、底片、毛片,其著作權歸及使用權均屬甲、乙雙方,但僅限於使用於甲、乙雙方之商業相關用途不得移為他用,乙方應連同照片、底片、毛片同時交付予甲方;未經甲方選定部分之照片、底片、毛片,乙方應予以銷毀;若甲方須取得完全著作權及使用權應與乙方及模特兒另訂契約取得相關權益。

 

第十條   模特兒肖像權及圖像使用權

若圖像中使用模特兒其肖像權時,則模特兒及其模特兒經紀公司()均具有圖像使用權,但僅限於相關模特兒商業相關用途不得移為他用;肖像權為模特兒所有未經模特兒本人授權許可甲、乙雙方不得使用於非相關商業宣傳用途。

 

第十一條   商業相關用途公開約定

乙方、模特兒及模特兒經紀公司()依前述第九條及第十條均有商業相關用途公開使用權,但為保障甲方商業利益,甲方可依約要求乙方、模特兒及模特兒經紀公司()商業相關用途公開時間;商業相關用途公開時間則附加於本約附加條文中載明,倘若無特別約定則依約完成給付責任後,乙方、模特兒及模特兒經紀公司()即有商業相關用途公開使用權。

第十二條   其他侵權行為

除本契約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外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及其參予拍攝模特兒及模特兒經紀公司()不得就依本契約完成之攝影作品及其他著作物,為其他之使用或利用。乙方、模特兒、模特兒經紀公司()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對甲方造成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契約工具及場所安全

乙方應確保其為履行契約所提供之工具或場所等,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第十四條   契約價款給付

乙方得收受定金,其金額為本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由雙方約定於附表中;若為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間接通訊委任工作者,甲方應於前一工作日之前完成契約總金額支付,但甲、乙雙方另訂支付契約除外,應於詳細載明於本契約附加條文之中。

 

第十五條   契約價款貨幣單位

本契約中所使用契約價款及計價貨幣單位皆為中華民國境內流通法定貨幣。

 

第十六條   契約計量單位

本契約中所使用之計量單位說明如下︰

 

    ︰此一單位為服飾計量單位,服飾在非人為破壞情況下可分離或可分割,但仍足以供人辨識

         為服飾或供人穿著或使用者則計量單位為一件,但服飾原始設計附加裝飾品及輔助穿著功

         能上其必要附加品則不列入計算之。

 

  品︰此一單位為服飾除外之物品計量單位,物品在非人為破壞情況下可分離或可分割,但仍

        足以供人使用或辨識功能完整或符合原始設計使用目的者計量單位為一單品,但物品原始

        設計附加裝物品及輔助物品原始設計使用功能上其必要附加物品則不列入計算之。

 

   ︰此一單位為照片計量單位,在靜態攝影下所完成指定所需解析及格式之圖像畫面;但利

        用電腦合成、暗房技術合成或其他合成技術完成者則不適用此一計量單位,應以最終完成

        所需解析及格式之畫面所使用原始圖像畫面張數為計,但商品商標圖示或單一圖像不大於

        原始圖像解析十五分之ㄧ者則不限。

 

工作天︰為法定工作日,除例假日外皆為工作天。

 

第十七條   契約所有權

本契約共計乙式兩份,由締約當事人雙方各執乙份。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收回契約書。

 

第十八條   司法管轄權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之;第一審訴訟管轄為高雄地方法院。

 

附錄一  靜態商品拍攝說明

服務通則︰

1. 提供客訂所需圖像解析(最大解析度2592x3872RGBJPG格式)

2. 提供最標準色溫及商品最佳原色。

3. 提供DVD資料儲存媒體二份。

4. 提供網路線上相簿挑選照片服務。

5. 提供拍攝工作前協調溝通及意念諮詢。

6. 雙方簽署工作契約保障雙方權益,並履約行事。

 

A. 一般靜態商品拍攝方案

1. 除特殊靜態商品拍攝方案所述商品外其他靜態商品計費方式皆屬此。

2. 每件靜態商品單品由毛片挑選提供二張照片,含修圖及LOGO合成﹙LOGO需自行提供﹚。

3. 素色去背景靜態商品照︰每單品120元。

4. 接案條件︰最低數量15件,量多可議(未滿最低數量時,以最低數量計算)

5. 交件時間︰於拍攝工作確認完成後四工作天交件。

6. 超過基本接案條件數量時,最長交件時間可為展延至七個工作天交件(依簽署工作契約為主)

 

B. 靜態商品外拍專案

1. 拍攝靜態商品僅限一般及特殊靜態商品,大型物品除外(面議商談)

2. 至指定地點進行靜態商品拍攝服務。

3. 每件商品單品由毛片挑選提供二張照片,含修圖及LOGO合成照片二張﹙LOGO需自行提供﹚。

4. 接案條件︰每小時600元,最低鐘點5小時,高雄地區外服務車馬費另議(未滿最低鐘點時數時,

  以最低終點時數計算)

5. 交件時間︰於拍攝工作確認完成後四個工作天交件。

6. 超過基本接案條件數量時,最長交件時間可為展延至七個工作天交件(依簽署工作契約為主)

 

C. 特殊靜態商品分類附錄表(另議報價)

1.3C 產品、金屬製文具用品、金屬製商用零件。

2. 珠寶寶石類、貴金屬類、珍珠、仿製貴金屬類、仿製珠寶寶石類、仿製珍珠。

3. 鐘錶、相機設備、玻璃製品、水晶製品、陶瓷製品。

4. 海鮮水產生鮮商品、熟食熱食產品、藥品。

5. 金屬瓶裝食物及飲品、玻璃瓶裝食物及飲品、塑膠瓶裝食物或飲品。

6. 金屬陶瓷食器廚具、透明塑膠廚具用品、瓶裝桶裝清潔用品、化妝保養品。

7. 大型填充玩具、微型或巨型模型玩具。

8. 皮革製服飾、金屬製服飾。

9. 瓶裝化學產品。

 

 

 

 

附錄二  服飾拍攝服務說明

服務通則︰

1. 提供客訂所需圖像解析(最大解析度2592x3872RGBJPG格式)

2. 提供最標準色溫及商品最佳原色。

3. 提供DVD資料儲存媒體二份。

4. 提供網路線上相簿挑選照片服務。

5. 提供拍攝工作前協調溝通及意念諮詢。

6. 雙方簽署工作契約保障雙方權益,並履約行事。

 

A. 包套服務專案拍攝(專案型客戶)

1. 每件單品服飾由毛片挑選提供四張照片角度不同,含修圖及LOGO合成﹙LOGO需自行提供﹚。

2. 一律自然採光外景拍攝,外景地點可配合要求進行實地拍攝﹙詳細細節可再議﹚。

3. 已含提供模特兒一名(可指定,若模特兒無因故法配合則依序遞補)

4. 接件條件︰數量253600元,高雄地區外服務車馬費另議(未滿接件數量時,以25件計,超過

  25 件以上適用累進計價方式計價)

5. 交件時間︰於拍攝工作確認完成後四個工作天交件。

6. 超過基本接案條件數量時,最長交件時間可為展延至七個工作天交件(依簽署工作契約為主)

 

 

B. 單件計價專案拍攝(經濟型客戶)

1. 每件單品服飾由毛片挑選提供四張照片角度不同,含修圖及LOGO合成﹙LOGO需自行提供﹚。

2. 一律自然採光外景拍攝,外景地點可配合要求進行實地拍攝﹙詳細細節可再議﹚。

3. 不提供模特兒,若需模特兒可自行或代為洽詢特約模特兒群,也可自備模特兒。

4. 接件條件︰最低數量25件,每件120元,量多可議,高雄地區外服務車馬費另議(未滿最低數

  量時,以最低數量計算)

5. 交件時間︰於拍攝工作確認完成後四個工作天交件。

6. 超過基本接案條件數量時,最長交件時間可為展延至七個工作天交件(依簽署工作契約為主)

 

C. 鐘點服務專案拍攝(進階型客戶,具影像處理基礎者佳)

1. 每件服飾單品無拍攝角度及張數限制,不提供修圖及LOGO合成服務。

2. 一律自然採光外景拍攝,外景地點可配合要求進行實地拍攝﹙詳細細節可另議﹚。

3. 不提供模特兒,若需模特兒可自行或代為洽詢特約模特兒群,也可自備模特兒。

4. 接件條件︰每小時NT$500,基本鐘點4小時,高雄地區外服務車馬費另議(未滿最低鐘點時數時,

  以最低終點時數計算)

5. 交件時間︰依簽署工作契約為主。

 

附錄一及附錄二所列事項乙方均保留修改及接案權利,若有未盡事宜另行告知。

本契約為定型化契約,可依雙實際所需另訂契約;本契約共七面四頁(不含封面及封底)

附表一 工作明細表

 

乙方定於中華民國            時於                 ,進行甲方委任拍攝工作,其工作給付項目及契約價款如下表登載所示︰

工作項目

□服飾攝影   □靜態商品攝影 □人像拍攝  □婚禮紀錄攝影  □寵物攝影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拍攝地點

□攝影棚拍攝 □戶外拍攝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圖像解析大小

3870X2590  3000X2000    

□客訂解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專案

A專案包套服務專案 □B專案單件計價專案  C專案鐘點服務專案

A一般靜態商品專案 □B 靜態商品外拍專案

□客訂工作專案(細節內容將另行記載於本契約附加條文中)

毛片挑選方式

□工作現場挑選 □網路相簿   □不挑選毛片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件方式

□郵寄交付     □網路相簿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件日期

中華民國           24時前

 

網路相簿網址

 

登錄帳號︰                          密碼設定:

契約總價款

新台幣︰

 

契約價款

付款明細登載

 

契約總價款定金付款日期中華民國                

契約總價款定金新台幣︰

 

契約總價款尾款付款日期中華民國                

契約總價款尾款新台幣︰

 

契約總價款完訖日期中華民國                         

備註

說明

 

 

 

 

 

 

 

 

 

商業攝影工作契約附加條文

 

附加條文

第一條   商業相關用途公開約定時間

       1. □乙方、模特兒及模特兒所屬經紀公司()經與甲方協議許可,可於中華民國    

                              時後可公開展示於商業相關用途。

       2. □乙方、模特兒及模特兒所屬經紀公司()經與甲方協議,不得公開展示於商業相關

           用途。

第二條   網路相簿使用

乙方提供甲方無償使用網路相簿空間及相關服務,但僅限於本契約中第七條給付責任中所述行為,待甲方完成毛片挑選後且在甲、乙雙方同意下,乙方可逕行刪除網路相簿空間中毛片;甲方不得利用此一無償使用網路相簿空間及相關服務對外連結及公開展示,若違反此一協定, 致對乙方造成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 乙方可終止契約。

第三條   累進計價說明

1. 累進計價適用於包套服務專案拍攝(專案型客戶),接案最低拍攝數量為25件,不滿

  25 件時以25件計費,超過25件以上適用本累進計費規則,計費說明表格如下︰

 

拍攝數量

每增加一件

所需費用()

所需拍攝總

費用()

平均每件

拍攝費用()

1 件~25

3600

144

26 件~35

110

3710 4700

143 135

36 件~50

85

4785 5975

133 120

51 件~100

75

6050 9725

119 98


      

       2. 累進計價適用於一般靜態商品拍攝方案,接案最低拍攝數量為15件,不滿15件時以

         15 件計費,超過15件以上適用本累進計費規則,計費說明表格如下︰   

          

拍攝單品

商品數量

每增加一件單品

所需費用()

所需拍攝總

費用()

平均每件單品

拍攝費用()

1 件~15

1800

120

16 件~25

100

1900 2800

119 112

26 件~50

90

2890 5050

111 101

*大型或特殊單品商品煩請聯繫告知後報價*

 

 

太平洋修改於2009年07月14日14:33

fotopro

部落格(6)
網路會員

6) 2009/07/15 03:39 

太平洋 大大~!你的契約書很專業,我跟大家都可以拿來參考,謝謝提供!不過要真讓客戶簽這些,我想還沒看完他就不想拍了是吧!建議盡量精簡一點,因為我不是法律專家,所以這方面我也無法跟你討論,只是憑個人直覺,如果我是廠商應該會被這契約書嚇一跳了!

莊大你也客氣了!那不好意思我將你給我的問題除了個人依法律看法提出說明之外,在這裡也讓大家討論一下,必竟論壇上精通法律的人不少例如:太平洋應該就是了,藉此如果我的意見有差也能得到能人的糾正,才不致誤導你了,希望莊大不要介意呀~!

好~!第一個問題是:若那個人已經已拿這些照片去跟水公司做過簡報.是否能算使用呢?

做簡報屬內部公司例行行為,非公開場合或宣傳,照片使用屬於引述、參考使用,因此不構成侵犯智慧財產權。再舉例說明:如果你出版一本書,書中內容、主題與其他著名著作有相同之處,你可以引用其他著作與刊登部分照片引述說明,並說明出處即可,這也是引述使用,不構成侵犯著作權法(已故攝影天地總編 湯思泮老先生說明指導)。

第二個問題是:他事後還去洗了幾次"自己付沖印店錢".我有拿到張單據,這樣是否可購成?

沖洗你說過是經過你同意的沖洗店才讓他沖,至於多次沖洗先前你也沒有任何證據指定只能沖洗一次,單據只能證明他確實有沖洗行為而已,我的見解是也不構成觸犯法律的行為。不過這就是你疏忽了這時你就應該問清楚這前制作業是否有費用,要付攝影費才能去沖。這問題比較模糊,沖洗多次證明有使用照片,但是也經過你同意才沖的,至於廠商真正用途以及是否使用在公共媒體或有商業行為,我們必須找到有力證據才行,如果廠商還只是個人使用那很難讓他受到法律制裁。其他懂法律的朋友這點不知是否有其他看法,請不吝賜教!

莊大基本上你遇到的就是個奧客,一般廠商無論怎麼不滿意都會給費用的只是會再商量價錢而已,沒功勞也有苦勞呀!

我的作法會先寫一張請款單連同發票直接寄給他,看他怎麼說,如果還是不認帳只好把發票拿回來自認倒楣,如果你沒發票必須請好朋友代開請到款給他5﹪的稅,沒請到款就交還給朋友請他釘回去就好,這動作是告訴他我們是正式公司不要隨便欺負我。

這也是多一次經驗,不熟的廠商尤其是網路上來找的都要特別注意一下請款方式,一般都是說好光碟到就給錢或支票,這廠商突然說要拍前制相片時,你就要酌收工本費,合作過的好廠商我們當然也可以義務幫幫忙對吧!

另外提供當有法律問題時也有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例如:台北市政府、各大學有法律係的學校像台大、政大、淡大…等,都有免費的資源可提供,不妨參考試試!

 

 

fotopro修改於2009年07月15日03:44
fotopro修改於2009年07月15日03:46

大莊

部落格(25)
藝廊顧問

7) 2009/07/15 13:43 

謝謝大家的回應.

此題目前正無解中.

我只是想說單純的拍個簡報照.對方也拿去做簡報了.

是否就是使用了.果然.是澳客.不付錢.

我再想想其他辦法.不然豈不是被人吃夠夠.

 

 

cedarsu

部落格(22)
藝廊版主

8) 2009/07/15 16:41 
就個人在看這件事情,基本上,口頭約定也可視為是契約的一種,
而大莊兄也同意沖印,所以當然也可被視為是取得授權,
所以就智產權和著作權方面,會有比較大的爭議,而且顯然對方也不會事後再簽文件。

比較可能有兩種方向,
一是告詐欺,因為對方是有承諾部分條件的,
利用他人無知而獲得利益,這部份可能贏面較大,
要收集的證據包括當初協調的文件或email,以及公開展示影像之人證和物證。

另一方面,則當然就跟他盧下去,
就真的提出智產權訴訟,對方有什麼證明,證明您有授權?
沖印店有您任何書面授權可以交付給他嗎?
沖印店是否因對方一面之詞,亦為詐欺之受害者而交付您的作品?
這樣的告訴,對方必須提出您有授權的證明,但您也必須準備對方使用的證據。

接著,先寄發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對方處理,如未處理,就提出告訴,
告訴方向就如上所述。很多人,不處理一下,只會皮皮的......
因為夢(moon),所以我拍照!
因為夢,所以就愛用Nikon看世界

推薦者: jenhoxen

大莊

部落格(25)
藝廊顧問

9) 2009/07/15 23:34 

好啦..

大家要倒著看喔..整個e-mail通聯.給大家看一下..

電話已撕破臉.沒錄音..

++++++++++++++++++++++++++++++++++++++++

X博士您好..
 
上一封信不知是否收到.因為沒收到您的回覆.
所以又打了電話給您.一度未接.若打電話給女主角又覺得冒昧.
所以事後又打了一通.打擾了您的開會.不好意思.
 
我們還是e-mail來回可能較不會因漏接信息而造成誤會.
以下是上一封信.

+++++++++++++++++++++++++++++++++++++++++++++
X博士 晚安您好.
 
拍攝這個簡報用的照片當日.我說傳檔案給您.您說叫我處理好.要照片.您記得嗎?
因我隔日要拍照.所以才會勞駕您親自前往沖印店取件的.您記得嗎?
 
而.要照片我要送交修片師修片.這都是當夜處理到凌晨一點多才完成.
且立即傳檔案到沖印店的FTP.以便讓您可以按時順利取到照片..
 
隔日我並沒接到電話.XXX(我們共同認識的人)也跟我們在一起拍照.
我們一路上有時兩台車.有時三台車.跟車時電話打來打去.
並未接到您電話.而這也並沒耽誤您拿到照片吧.
 
若有耽誤到我答應您的"拿到照片".這就是我不可規避的責任.
我拍攝的是"簡報用的照片"這點應該沒有異議吧.
水公司老闆不悅的原因是什麼?是您沒拿到照片嗎?
 
當時幾乎是有點像DHL了.
接獲通知.立即處理.按時交件.使命必達.
當然.這是跟XXX(我們共同認識的人)的友誼.我才會那麼匆促去完成這個拍攝行程.
您手上應該還有我草擬的那份拍攝文件.(那份報價50000)
您仔細看一下.那份文件不會產生現在的問題.
 
拍攝完當時我們還歡喜的說再見.
您還笑笑的跟我說.看多少再算一算.
我原本是想.若"整個"拍攝完.那這一段也沒在當時的報價裡面.
那我就"沙密斯"掉好了.
現在問題出在那兒?
 
再問.您為什麼跟沖印店講說錢也付了為何不能取檔案?
我修片師.場地.沖印店.都去處理好了.
還好您在高捷遇到XXX(我們共同認識的人).不然還沒這個機會與您通信.
 
 
多謝您在假日還立即回覆這封信.
但目前似乎並沒有討論出個結果.
您覺得如何?但說無妨.
+++++++++++++++++++++++++++++++++++++++++++++
靜候佳音.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對方@的E-MAIL
To: 我的@的E-MAIL
Sent: Sunday, July 12, 2009 10:51 PM
Subject: Re: X博士您好.大莊寄信來


大莊你好!

多次打電話皆未接未覆!真不解為何?你可以問沖洗店‧我當場就打了幾次電話給你!
無需也不必欺騙你!費用也不是我付的!更何况
使用者付費天經地義!且也不是多少錢的問題!
更甚讓水公司老闆甚為不悅!

 
英文簽名,
英文簽名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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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者: "我的@的E-MAIL" <我的@的E-MAIL>
收件者: 對方@的E-MAIL
寄件日期: 2009/7/12(星期日) 上午2:11:01
主 旨: Re: X博士您好.大莊寄信來


X博士您好.
 
多次連絡?甚感不解?我的手機並未有您的未接來電顯示.
您若是我.有何理由我會不接或不回呢?
拍攝當天.經XXX(我們共同認識的人)一通電話.我就立刻回覆于您.接著去張羅拍攝.
以便您隔日簡報之用.因簡報為用.所以為用矣.
 
您跟沖印店說錢已付了.為何無法取檔案?
這讓我亦甚感不解?
況且.沖印店若敢非經檔案所有人同意.而交付檔案給任何人.
這是事態嚴重的.相信您明白這個邏輯.沖印店不給只是善盡他的職業規則.
 
當天拍攝的照片.記得嗎?是隔日要做簡報用的.
拍攝完後.片子當晚即送急件交修片師處理.
(有修片跟未修片的檔案.屆時一並奉上.您比對即知)
依據您去沖印店取檔案的時間點.
何來?
+++++++++++++++++++++++++++++++++++
由於臨時趕拍所以需要修片!故直接向你的印洗公司
要正片、但沒你的同意他們一直不肯給我!且多次連絡
你皆未獲回覆!
+++++++++++++++++++++++++++++++++++
若您有匯款.請來信告知帳號末五碼.
多謝您.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對方@的E-MAIL
To: 我的@的E-MAIL
Sent: Saturday, July 11, 2009 11:50 PM
Subject: Re: X博士您好.大莊寄信來


大莊你好

由於多次致電給你!你可能太忙故未接我電話亦未回!

更由於臨時趕拍所以需要修片!故直接向你的印洗公司

要正片、但沒你的同意他們一直不肯給我!且多次連絡

你皆未獲回覆!故你臨時所拍照片一張皆未使用,

且也為此水公司老闆甚為不悅!當天在高鉄站遇到

阿XXX(我們共同認識的人)談到雖浱用不上亦要謝謝你!故請不要誤會

用你拍的相片!

 
英文簽名,
英文簽名
2009.


--------------------------------------------------------------------------------

寄件者: "我的@的E-MAIL" <我的@的E-MAIL>
收件者: 對方@的E-MAIL
寄件日期: 2009/7/11(星期六) 上午8:25:32
主 旨: X博士您好.大莊寄信來


X博士您好
 
我是攝影師大莊.XXX(我們共同認識的人)數日前.來電請我與您聯繫.
因我的出版書籍正在趕稿子.遲來回覆.抱歉!久候了.
 
 
細項我就不加以贅述了.直接跟您報告如下.
 
1.當天若拍攝的照片會出現在媒體.公開展示.NT:15000元
2.若當天拍攝的照片不會出現在媒體.公開展示.NT:7000元
以上皆屬個人交易價格.不含稅.
 
我的匯款資料
xx銀行-xx分行 戶名:我的名子

ATM請直接.代號(822).帳號14154XXXXXXX

若匯款完畢請回個消息給我好讓我將原始檔寄給您.

以上.多謝!

 

敬祝 幸福美滿 天天開心

 

大莊

 
++++++++++++++++++++++++++++++++++++++++++++++++
以下是答應他隔日去取照片的一封信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我的@E-MAIL
To: 對方@的E-MAIL
Sent: Wednesday, May 20, 2009 8:58 PM
Subject: 大莊寄信來


XX數位影像沖印
 
http://www.網址
 
高雄市..住址

07-電話
 
 


大莊

部落格(25)
藝廊顧問

10) 2009/07/15 23:42 

若大家需要簡單俐落.攝影師絕不吃虧的契約書我有.要的跟我說.

 

這個純粹是遇到特殊個案.但態度實在是吃夠夠.

不然只幾千元.也不會讓我如此反感.


大莊

部落格(25)
藝廊顧問

11) 2009/07/15 23:47 
原發文者: pcc0905 發文時間: 2009/07/14 11:58
-請在此輸入回應- 肖像權是照片主角本身的、照片紙張所有人也是他的,(因您授..(恕刪)

這個不一樣.是他叫我去拍說好要付錢的.

可能去做簡報沒標到案子.

或是要跟沖印店拿檔案不成惱羞成怒.

再不然就是最遺憾的.遇到無賴.

 

還跟我嗆什麼他是有頭有臉的人.幾千幾萬都不是問題.

上網打"大莊"還可查出一堆資料.

此人只有查出一筆.照道理博士這個頭銜.用全名查.

應該可以查出一票資料的.假貨一個.



推薦者: pcc0905

EASTMANS


網路會員

12) 2009/07/31 13:49 
刑法上要告很難,不用去想這個問題
要告民事請求
屐行契約,給付價金,損害賠償名目很多種
基本上
先去函解除本次委任契約(口頭也是契約),並說明對方應如何處置(如應如何或不能如何利用相片)
再去請求損害賠償,就訂七千元吧
有理沒理大家到簡易庭看看誰丟臉

真的那麼博士...哪有那個美國時間出庭.
推薦者: jenhoxen

jenhoxen


網路會員

13) 2009/07/31 15:27 
不知大莊有沒那個"博士"的戶籍地址啊~~不然名片上印一堆可能都是別人公司(請他當顧問或借用的)地址, 真要收這種信就退件了...

大莊

部落格(25)
藝廊顧問

14) 2009/08/12 12:49 

這事情目前已處理完了..

用那些時間去賺另外的錢比較快..

下次遇到.瞄不對眼再扁一頓就好..

謝謝大家關心.若你們有接到蕭博士的case在跟我聯繫..

我幫大家確認是不是這個澳咖..

CHANH


網路會員

15) 2009/10/23 15:22 


原發文者: 太平洋 發文時間: 2009/07/14 14:20

      莊老師請笑納........               ..(恕刪)

- 請在此輸入回應 -

想不到小弟個人的契約書,在此被"太平洋"同好修改引用,
非常感謝,但希望各位同好在引用前煩請告知出處好嗎???

這是小弟個人參閱及苦讀相關法律撰寫的,非常歡迎大家使
用但還是煩請載明出處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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