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老師請笑納........
商業攝影工作契約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人甲方(委任人):
身分證字號:
住居所:
聯絡電話:
立契約人乙方(受任人):
身分證字號:
聯絡所:
聯絡電話:0910080838
商業攝影工作契約茲為下列商業攝影及取得影像使用及所有權事宜,訂定本契約,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下,俾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契約主旨
甲方與乙方應就本契約所附表、附錄及附加條文,之約定事項詳為記載;該表、附錄及附加條文所載雙方約定事項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二條 契約目的
乙方依據本契約完成之相關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品質無瑕疵。
第三條 不可歸責約定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乙方免給付之義務,甲方亦免給付價金,契約全部不能履行或非全部不能履行,而其履行對甲方無利益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但乙方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甲方同意者,契約以重新協議之內容繼續。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遲延給付者,乙方不負遲延責任。
第四條 可歸責約定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攝影等工作有瑕疵者,甲方除得定七日以上之期限請求乙方重新製作或修補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乙方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重新製作、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或修補顯無意義者,甲方除得逕行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
第五條 可歸責約定給付延遲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甲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六條 協力行為
甲方於約定之攝影期日內,應配合乙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甲方不於前項期日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應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七條 給付責任
甲方應於約定之選片日期至乙方之聯絡所、雙方約定處所或網路相簿選擇毛片,於約定之取片日期至乙方之聯絡所、雙方約定處所或郵寄至甲方之指定處所取回相片。甲方不於約定之期日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應訂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自該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負其責任。雙方同意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經保管一個月後得請求收取報酬及保管費,並銷毀毛片或照片,終止本契約。
第八條 契約終止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契約終止對乙方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九條 甲、乙雙方圖像著作權及使用權
經甲方選定部分之照片、底片、毛片,其著作權歸及使用權均屬甲、乙雙方,但僅限於使用於甲、乙雙方之商業相關用途不得移為他用,乙方應連同照片、底片、毛片同時交付予甲方;未經甲方選定部分之照片、底片、毛片,乙方應予以銷毀;若甲方須取得完全著作權及使用權應與乙方及模特兒另訂契約取得相關權益。
第十條 模特兒肖像權及圖像使用權
若圖像中使用模特兒其肖像權時,則模特兒及其模特兒經紀公司(人)均具有圖像使用權,但僅限於相關模特兒商業相關用途不得移為他用;肖像權為模特兒所有未經模特兒本人授權許可甲、乙雙方不得使用於非相關商業宣傳用途。
第十一條 商業相關用途公開約定
乙方、模特兒及模特兒經紀公司(人)依前述第九條及第十條均有商業相關用途公開使用權,但為保障甲方商業利益,甲方可依約要求乙方、模特兒及模特兒經紀公司(人)商業相關用途公開時間;商業相關用途公開時間則附加於本約附加條文中載明,倘若無特別約定則依約完成給付責任後,乙方、模特兒及模特兒經紀公司(人)即有商業相關用途公開使用權。
第十二條 其他侵權行為
除本契約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外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及其參予拍攝模特兒及模特兒經紀公司(人)不得就依本契約完成之攝影作品及其他著作物,為其他之使用或利用。乙方、模特兒、模特兒經紀公司(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對甲方造成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契約工具及場所安全
乙方應確保其為履行契約所提供之工具或場所等,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第十四條 契約價款給付
乙方得收受定金,其金額為本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由雙方約定於附表中;若為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間接通訊委任工作者,甲方應於前一工作日之前完成契約總金額支付,但甲、乙雙方另訂支付契約除外,應於詳細載明於本契約附加條文之中。
第十五條 契約價款貨幣單位
本契約中所使用契約價款及計價貨幣單位皆為中華民國境內流通法定貨幣。
第十六條 契約計量單位
本契約中所使用之計量單位說明如下︰
件 ︰此一單位為服飾計量單位,服飾在非人為破壞情況下可分離或可分割,但仍足以供人辨識
為服飾或供人穿著或使用者則計量單位為一件,但服飾原始設計附加裝飾品及輔助穿著功
能上其必要附加品則不列入計算之。
單 品︰此一單位為服飾除外之物品計量單位,物品在非人為破壞情況下可分離或可分割,但仍
足以供人使用或辨識功能完整或符合原始設計使用目的者計量單位為一單品,但物品原始
設計附加裝物品及輔助物品原始設計使用功能上其必要附加物品則不列入計算之。
張 ︰此一單位為照片計量單位,在靜態攝影下所完成指定所需解析及格式之圖像畫面;但利
用電腦合成、暗房技術合成或其他合成技術完成者則不適用此一計量單位,應以最終完成
所需解析及格式之畫面所使用原始圖像畫面張數為計,但商品商標圖示或單一圖像不大於
原始圖像解析十五分之ㄧ者則不限。
工作天︰為法定工作日,除例假日外皆為工作天。
第十七條 契約所有權
本契約共計乙式兩份,由締約當事人雙方各執乙份。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收回契約書。
第十八條 司法管轄權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之;第一審訴訟管轄為高雄地方法院。
附錄一 靜態商品拍攝說明
服務通則︰
1.
提供客訂所需圖像解析(最大解析度2592x3872,RGB,JPG格式)。
2.
提供最標準色溫及商品最佳原色。
3.
提供DVD資料儲存媒體二份。
4.
提供網路線上相簿挑選照片服務。
5.
提供拍攝工作前協調溝通及意念諮詢。
6.
雙方簽署工作契約保障雙方權益,並履約行事。
A.
一般靜態商品拍攝方案
1.
除特殊靜態商品拍攝方案所述商品外其他靜態商品計費方式皆屬此。
2.
每件靜態商品單品由毛片挑選提供二張照片,含修圖及LOGO合成﹙LOGO需自行提供﹚。
3.
素色去背景靜態商品照︰每單品120元。
4.
接案條件︰最低數量15件,量多可議(未滿最低數量時,以最低數量計算)。
5.
交件時間︰於拍攝工作確認完成後四工作天交件。
6.
超過基本接案條件數量時,最長交件時間可為展延至七個工作天交件(依簽署工作契約為主)。
B.
靜態商品外拍專案
1.
拍攝靜態商品僅限一般及特殊靜態商品,大型物品除外(面議商談)。
2.
至指定地點進行靜態商品拍攝服務。
3.
每件商品單品由毛片挑選提供二張照片,含修圖及LOGO合成照片二張﹙LOGO需自行提供﹚。
4.
接案條件︰每小時600元,最低鐘點5小時,高雄地區外服務車馬費另議(未滿最低鐘點時數時,
以最低終點時數計算)。
5.
交件時間︰於拍攝工作確認完成後四個工作天交件。
6.
超過基本接案條件數量時,最長交件時間可為展延至七個工作天交件(依簽署工作契約為主)。
C.
特殊靜態商品分類附錄表(另議報價)
1.3C
產品、金屬製文具用品、金屬製商用零件。
2.
珠寶寶石類、貴金屬類、珍珠、仿製貴金屬類、仿製珠寶寶石類、仿製珍珠。
3.
鐘錶、相機設備、玻璃製品、水晶製品、陶瓷製品。
4.
海鮮水產生鮮商品、熟食熱食產品、藥品。
5.
金屬瓶裝食物及飲品、玻璃瓶裝食物及飲品、塑膠瓶裝食物或飲品。
6.
金屬陶瓷食器廚具、透明塑膠廚具用品、瓶裝桶裝清潔用品、化妝保養品。
7.
大型填充玩具、微型或巨型模型玩具。
8.
皮革製服飾、金屬製服飾。
9.
瓶裝化學產品。
附錄二 服飾拍攝服務說明
服務通則︰
1.
提供客訂所需圖像解析(最大解析度2592x3872,RGB,JPG格式)。
2.
提供最標準色溫及商品最佳原色。
3.
提供DVD資料儲存媒體二份。
4.
提供網路線上相簿挑選照片服務。
5.
提供拍攝工作前協調溝通及意念諮詢。
6.
雙方簽署工作契約保障雙方權益,並履約行事。
A.
包套服務專案拍攝(專案型客戶)
1.
每件單品服飾由毛片挑選提供四張照片角度不同,含修圖及LOGO合成﹙LOGO需自行提供﹚。
2.
一律自然採光外景拍攝,外景地點可配合要求進行實地拍攝﹙詳細細節可再議﹚。
3.
已含提供模特兒一名(可指定,若模特兒無因故法配合則依序遞補)。
4.
接件條件︰數量25件3600元,高雄地區外服務車馬費另議(未滿接件數量時,以25件計,超過
25
件以上適用累進計價方式計價)。
5.
交件時間︰於拍攝工作確認完成後四個工作天交件。
6.
超過基本接案條件數量時,最長交件時間可為展延至七個工作天交件(依簽署工作契約為主)。
B.
單件計價專案拍攝(經濟型客戶)
1.
每件單品服飾由毛片挑選提供四張照片角度不同,含修圖及LOGO合成﹙LOGO需自行提供﹚。
2.
一律自然採光外景拍攝,外景地點可配合要求進行實地拍攝﹙詳細細節可再議﹚。
3.
不提供模特兒,若需模特兒可自行或代為洽詢特約模特兒群,也可自備模特兒。
4.
接件條件︰最低數量25件,每件120元,量多可議,高雄地區外服務車馬費另議(未滿最低數
量時,以最低數量計算)。
5.
交件時間︰於拍攝工作確認完成後四個工作天交件。
6.
超過基本接案條件數量時,最長交件時間可為展延至七個工作天交件(依簽署工作契約為主)。
C.
鐘點服務專案拍攝(進階型客戶,具影像處理基礎者佳)
1.
每件服飾單品無拍攝角度及張數限制,不提供修圖及LOGO合成服務。
2.
一律自然採光外景拍攝,外景地點可配合要求進行實地拍攝﹙詳細細節可另議﹚。
3.
不提供模特兒,若需模特兒可自行或代為洽詢特約模特兒群,也可自備模特兒。
4.
接件條件︰每小時NT$500,基本鐘點4小時,高雄地區外服務車馬費另議(未滿最低鐘點時數時,
以最低終點時數計算)。
5.
交件時間︰依簽署工作契約為主。
附錄一及附錄二所列事項乙方均保留修改及接案權利,若有未盡事宜另行告知。
本契約為定型化契約,可依雙實際所需另訂契約;本契約共七面四頁(不含封面及封底)。
附表一 工作明細表
乙方定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於 ,進行甲方委任拍攝工作,其工作給付項目及契約價款如下表登載所示︰
工作項目
|
□服飾攝影 □靜態商品攝影 □人像拍攝 □婚禮紀錄攝影 □寵物攝影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拍攝地點
|
□攝影棚拍攝 □戶外拍攝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圖像解析大小
|
□3870X2590 □3000X2000
|
□客訂解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工作專案
|
□A專案包套服務專案 □B專案單件計價專案 □C專案鐘點服務專案
|
□A一般靜態商品專案 □B 靜態商品外拍專案
|
□客訂工作專案(細節內容將另行記載於本契約附加條文中)
|
毛片挑選方式
|
□工作現場挑選 □網路相簿 □不挑選毛片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交件方式
|
□郵寄交付 □網路相簿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交件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24時前
|
|
網路相簿網址
|
|
登錄帳號︰ 密碼設定:
|
契約總價款
|
新台幣︰
|
契約價款
付款明細登載
|
契約總價款定金付款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契約總價款定金新台幣︰
契約總價款尾款付款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契約總價款尾款新台幣︰
契約總價款完訖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備註
說明
|
|
商業攝影工作契約附加條文
附加條文
第一條
商業相關用途公開約定時間
1.
□乙方、模特兒及模特兒所屬經紀公司(人)經與甲方協議許可,可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後可公開展示於商業相關用途。
2.
□乙方、模特兒及模特兒所屬經紀公司(人)經與甲方協議,不得公開展示於商業相關
用途。
第二條
網路相簿使用
乙方提供甲方無償使用網路相簿空間及相關服務,但僅限於本契約中第七條給付責任中所述行為,待甲方完成毛片挑選後且在甲、乙雙方同意下,乙方可逕行刪除網路相簿空間中毛片;甲方不得利用此一無償使用網路相簿空間及相關服務對外連結及公開展示,若違反此一協定,
致對乙方造成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
乙方可終止契約。
第三條
累進計價說明
1.
累進計價適用於包套服務專案拍攝(專案型客戶),接案最低拍攝數量為25件,不滿
25
件時以25件計費,超過25件以上適用本累進計費規則,計費說明表格如下︰
拍攝數量
|
每增加一件
所需費用(元)
|
所需拍攝總
費用(元)
|
平均每件
拍攝費用(元)
|
1
件~25件
|
無
|
3600
|
144
|
26
件~35件
|
110
|
3710
~4700
|
143
~135
|
36
件~50件
|
85
|
4785
~5975
|
133
~120
|
51
件~100件
|
75
|
6050
~9725
|
119
~ 98
|
2.
累進計價適用於一般靜態商品拍攝方案,接案最低拍攝數量為15件,不滿15件時以
15
件計費,超過15件以上適用本累進計費規則,計費說明表格如下︰
拍攝單品
商品數量
|
每增加一件單品
所需費用(元)
|
所需拍攝總
費用(元)
|
平均每件單品
拍攝費用(元)
|
1
件~15件
|
無
|
1800
|
120
|
16
件~25件
|
100
|
1900
~2800
|
119
~112
|
26
件~50件
|
90
|
2890
~5050
|
111
~101
|
*大型或特殊單品商品煩請聯繫告知後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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