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論壇首頁
論壇主選單 > ※攝影異言堂 > 外拍的model是否除了自己觀賞外不能作任何用途?
作者  
討論話題
 

jf_hong


網路會員

2004/08/03 19:20
器材: 其他 其他
據悉一般model照只要不作商業用途及不當用途即可
為何小弟貼一張出來共享,卻被某自稱經紀公司告知
它們的model不得張貼要立刻刪除否則依法處理,
如果每家都這麼要求,這樣那我看手札及各大網站
的人像及人体藝廊都要收攤了,同理也不得用該經紀公司model
照片參賽了,那拍來幹啥自己暗爽嗎???

不知依法這法源依據為何?請熟知法律的網友說說看
還是只是他們經紀公司的片面說詞而已.

silkzurg


網路會員

1) 2004/08/03 19:35 
當初拍的時候有付費嗎?
主辦單位是...?

jf_hong


網路會員

2) 2004/08/03 19:50 
silkzurg 兄

當然有付費主辦單位有好幾個,是全國性的,連bill兄也被警告
哀這還是頭一遭碰到,雖然是人體攝影但已經用ps重柔焦霧化處理
圖片又小臉部也不是很清楚,就只有柔美曲線連這樣也不能貼
哀攝影同好以後日子越來越難過摟.

silkzurg


網路會員

3) 2004/08/03 20:01 
JF兄:

在不考慮相關法規的前提下

主辦單位事先沒有明言規定不得公開發表(合約)

我覺得要怎麼處理作品是個人的事。

經紀公司有任何不滿,該要找的是主辦單位

而不是攝影者。

主觀認為既然有付費,那就是交易的行為。

bingo009

部落格(1)
終身 VIP

4) 2004/08/03 20:08 
法源依據就是依當時的契約或公告而定ㄚ,並沒有泛用的契約.
我猜你是參加中部某團體吧?它們在網路上公告的很清楚,
有一條是不得於電子媒體張貼或公然散播.
參賽是可以的

jf_hong


網路會員

5) 2004/08/03 20:27 
>有一條是不得於電子媒體張貼或公然散播.
參賽是可以的
=======================================

那這麼說就是經紀公司說了算數喽
那我想請教一下,如果攝影者
不慎或故意刊登於電子媒體
但並無營利及其他違法行為,
如此會被處以何種刑則?
我覺得很矛盾參賽可以,公然散播不行,有差別嗎?
以上純屬法律常識交流

bingo009

部落格(1)
終身 VIP

6) 2004/08/03 21:11 
"可以參賽"也主辦單位說的喔,不是法律說的喔.
我先撇開法律不談,找你去的人有沒有給你看公告ㄚ,這很重要ㄚ,就跟租房子一樣,契約上都有說明使用尺度.
我不想偏頗那一方,以下單純對事不對人.
買賣契約上的條文可以是由買或賣的單一方決定,由另一方認簽,也可以是雙方議定.至於罰則當然也是契約內議定.(如果罰則沒有說,那.....)懂吧
有時,沒有認"簽",但完成交易以經算同意ㄚ,否則你可以不交易,而不是達成交易再來鑽漏洞.
我國的法律也是"公佈實施",並沒有讓大家簽ㄚ.
是說拍人體照有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遊戲規則,通常主辦單位都有條文,不仿多注意.
說來說去,那"不成文"遊戲規則主要是尊重model,還有就是拍照品質之類的,在攝影網站行走,至少大家都要以分享真善美為出發點,而不要以獻寶的心態來貼圖,這樣應該就沒啥問題了.
福氣啦.

jackshyu


網路會員

7) 2004/08/03 21:21 
小弟也想問

若這個model在先前並非屬某經紀公司旗下的人時.就被拍過了!若主辦單位未明言規定不能貼出作品.此時(model已是某公司的人)是否能貼該作品(當時拍的)?

c86183d


網路會員

8) 2004/08/03 22:22 
因為 model=牟~, 給我刪除 (MO~, DELete), 不拍model就沒事了?

jackshyu


網路會員

9) 2004/08/03 22:43 
我被冷到了........

long1220


網路會員

10) 2004/08/04 00:00 
不知道"中"籍勞工是否合法?

>model不得張貼要立刻刪除否則依法處理

jf_hong


網路會員

11) 2004/08/04 00:01 
這還有一點如果參賽入選被刊在網站上那又當如何處理
現在是多元媒體的時代,作品被發表到那裡並不是攝影者
所能掌控,難道參賽時要註明如果穫選
不得於電子媒體張貼或公然散播嗎?,很奇怪的說!

bingo009

部落格(1)
終身 VIP

12) 2004/08/04 00:56 
拍謝,這我就不知了,也許得獎作品有特權不一定.
這種照片說真的很難得獎(鼻要打我偶).

jim chiang


網路會員

13) 2004/08/04 13:10 
主辦單位(包括會員)與經紀公司(model)的約定如何?
會員與主辦單位的約定如何?
參加攝影的會員有無刊登model像片的權利?有無付費?付費是否相當?
以上疑點攸關jf-hong問題的前提。
原則上,model有其法律保障的人格權(肖像權),model受雇於經紀公司,是否即同意經紀公司在一般刊物或媒體上得刊登model的像片?端視雙方契約有無特別約定而定。若無特別約定,經紀公司當然不能任意刊登model的像片於刊物或媒體上。
同理,參加外拍的會員所拍攝的像片,除有買斷當日外拍model像片的約定外(包括已合理付費或有明文的特別約定),原則上所拍的像片,僅能供自己或會員間自行欣賞,不能在刊物或媒體上刊登,此乃尊重他人的人格權應有的解釋。
如果未經model或經紀公司的同意,將model的像片刊登,刊登人可能要負民事上(可能是違約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依愚淺見,宜請主辦單位與model或其代理人(經紀公司)約定外拍當日model 的像片,得由參加的會員為合理正當的使用(其範圍應界定清楚)。
當然,如果會員刊登model的像片,依其構圖無從識別為某一特定人者,除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外,因model無法對號入座,自無違法可言,乃屬當然。
本人很想參加外拍,卻一直未報告參加,因此尚不知外拍有何規矩,僅就法律所知,略抒己見,敬請參考。

oldmerlion


網路會員

14) 2004/08/04 13:13 
外拍的model是否除了自己觀賞外不能作任何用途?

不然你要續攤?

蔡司迷


新進會員

15) 2004/08/04 13:49 
若真的如此, 那些模特兒與經紀公司是簽了賣身契啦? 不然的話, 模特兒也可能不由經紀公司安排, 自行另外讓人拍人體啊, 也可以在相同地點拍呀. 他們如何認定你貼的圖是他們媒介的活動中拍攝的呢?

jf_hong


網路會員

16) 2004/08/04 13:58 
>宜請主辦單位與model或其代理人(經紀公司)約定外拍當日model 的像片,得由參加的會員為合理正當的使用(其範圍應界定清楚)

這點我倒是樂觀其成,個人覺得張貼在像手札藝廊或其它知名攝影網站上
由於都採會員制且都有專人控管,張貼在此類站上跟同好交流應該是很合理的用途,而且還可提升model及經紀公司的知名度,為何要禁止很不解,況且該model的照片該經紀公司也有張貼在藝廊上.

>不然你要續攤?
我是指照片請問你是只啥???

>蔡司迷
說的很有道理ㄡ

bilibalado


網路會員

17) 2004/08/04 16:00 
請參考一下:

http://www.photosharp.com.tw/forum2003/topic/topic.asp?forum_id=19&Code=20040416000026&fPage=1&Page=1

原則上, 拍了就是自己的, 要怎樣就怎樣, 除非表現方式刻意污辱導致當事人名譽受損, 否則還是可以貼. 因為誰拍了著作權就是誰的.

又除非當初參加活動時, 主辦單位有特別註明或說明著作權不屬拍攝人所有,
那就另當別論.

以此案來說, 主辦單位和經紀單位怎麼橋, 是他們家的事. 如果你沒有
放棄著作權, 沒有簽署文件, 主辦單位也沒有規定, 然後跟model也沒約定,
那就貼吧.

bilibalado


網路會員

18) 2004/08/04 16:20 
補充:

著作權法

第五十七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也就是說, 只要是你拍的, 就可以貼.
如果不是你拍的, 也可以貼, 只要是合理使用範圍內.
如果商業使用,例如拍明星拿來賣, 那就有爭議了.

jf_hong


網路會員

19) 2004/08/04 17:04 
【作品發表】
1.著作權為拍攝者所有,但不得使用於商業用途如商業出版、發行用途( 例如圖書、專刊、月曆、名信片...等 ),主辦單位仍保有模特兒肖像權利;與設計相關合作單位(如彩粧、服裝、建築設計、經紀公司 )之拍攝活動,主辦單位仍保有視覺設計之著作權利。
2.可發表於攝影類網站之作品發表區,和網友進行技術交流,但不得發表於違反社會風俗之貼圖網站。
3.拍攝者為著作權擁有者,當相片遭轉貼,或導因於相片之發表致(模特兒 / 主辦單位)權益、形象受損,拍攝者同意以善意立場,盡力保護、協助主辦單位保障模特兒的權益。
====================================================================
以上是手扎的雙方權益清楚明確也合理,如果國內攝影活動都能比照此模式
應該就不會各說各話引起爭論,一般攝影同好最重視的應該是第二條.
如果連攝影類網站之作品發表區都不能發表,那花錢去拍model似乎也太不合理了

jim chiang


網路會員

20) 2004/08/04 20:53 
著作權法
第五十七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權雖然是你的,問題是人格權(身體、肖像、隱私)是別人的。
重點在於拍攝的方式及所表現的內容,有無侵及他人的人格權。
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權利行使之界限)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依此規定,用在攝影著作的使用,十拿九穩不會有問題。



回上一層 第1頁 / 共4頁 到第 頁   下一頁   最末頁 1 2 3 4
手札小舖熱門商品
【Canon EOS 650D 完全活用】好評發售!
【Nikon入門者超值包】享74折,立省249元!
DSLR必殺技超值包《旅遊攝影+必殺技》
史上最殺!★Canon 600D超值包★
【Nikon D4 / D800 完全活用】晉升Nikon專業旗艦必備寶典!
攝影家手札數位影像坊DV哈燒網KeyBuy藝廊論壇
服務信箱:242204 新莊副都心郵局第12信箱 │ 會員服務部:02-85215082(上班時間早上9點~下午6點) 和平東路三段276號 │ 廣告專線:0937-887229 │ 總瀏覽1170586062人 │ 線上1668人
攝影家手札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 2017 PhotoSharp All Rights Reserved. 非經許可,請勿任意轉載、出版本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