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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OOO 兄
請問您是指啥?我聽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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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個資深攝影師 甲君 .他在 A 婚紗公司上班(論件的) 一對準乙夫妻找他拍照 拍完了七十組挑五十組 後來資深攝影師甲君跳槽至 B 公司 .B 公司就拿剩二十組中的一張底片當作店面招牌. 之後 A 婚紗公司也拿原來底片同場景留下的當招牌 另外一家 C 婚紗公司員工和 乙 夫妻有認識 就向乙 夫妻買同場景底片當.......店面招牌 A.B.C.三家誰是合法的 我一直搞不清楚 ------------------------------------------------- 簡單說,誰為合法要看誰有著作權, 或者使用授權. 判定誰為合法須先確認著作權在誰身上.而非誰擁有 照片.
著作權這種權力不需簽約特別約定即可擁有, 就是創作時法律就給予保障. 除非有簽約 放棄著作權, 或轉移著作權, 此時著作權才 不屬原創者.
使用授權就不一樣了,照片裡面是你, 你不一定能用, 得需要著作權人的授權才能使用. 也就是說,你拿到 使用授權才能使用. 此案要看甲君跟A公司有無簽約將著作權轉到公司, 若無A君可以授權B公司使用.
此案A或B合法? 或兩者皆合法? 或兩者皆非法? 要看甲君跟兩家公司協議內容. 至於C公司是不是非法的, 要看那對夫妻跟A公司的契約以及A公司跟甲君契約, 若甲君沒有轉移著作權至A公司, 那C公司可能非法. 若甲君聲明著作權屬A公司, 而A公司跟夫妻的契約也 言明夫妻可以無限制使用,此時C公司才會合法.
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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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的攝影師只是 "受雇" 於被攝者, 拿錢做事, 拍完之後, 所有權利當然都歸被攝者所有. 我不懂法, 但認為這樣才合情合理.
阿不然我們去拍大頭照, 底片拿回家, 著作權還歸攝影師, 那不就不能自行加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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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 攝影師受雇拍了 60 組, 但被攝人只買 40 組做寫真集, 剩下的 20 組也不能由攝影師隨意運用, 侵犯肖像權, 因為是攝影師受雇於被攝者, 而不是被攝者拿錢當模特兒. 我不懂法, 但認為這樣才合情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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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如果事先有文件聲明規則, 超出此情此理, 願者接受, 不願者就走人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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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選舉到了, 攝影界好像缺席, 建議推派攝影立委出來為攝影界立法建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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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 攝影師受雇拍了 60 組, 但被攝人只買 40 組做寫真集, 剩下的 20 組也不能由攝影師隨意運用, 侵犯肖像權, 因為是攝影師受雇於被攝者, 而不是被攝者拿錢當模特兒. 我不懂法, 但認為這樣才合情合理. --------------------------------------------------------- 這種問題不是合情合理的問題, 而是合不合法的問題. 沒有法令約束才會以民情風俗或情理來做判斷依據.
這件事情要判定攝影師或被攝者合法或不合法, 權力範圍到哪裡, 都可以用契約形式約定. 沒那麼絕對.
至於攝影的著作權是歸公司所有還是規 著作人,勞工局有明文規定:"...關於勞工在職期間 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之歸屬,著作權法已有明定, 如事業單位擬與勞工有所約定,依該法規定應以契約 為之,不宜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可見工作契約內容是很重要的.
節錄著作權法11及12條
第十一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Zeiss Fan兄, 你說對了, 沒約定的情形下, 著作人屬受僱人, 著作權屬僱用人. 如有約定從其約定.
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所以, 如果是個人委託, 而非雇主關係, 則情況不同. 沒約定的話著作權屬受僱人, 但出資者得利用.
這樣是比較詳細的說法, 簡單說, 從上述的例子, 如果什麼約都沒簽, 則應該:
1. 甲君違法,因為他在A公司上班, 著作人是他, 但著作權屬A公司, 她沒權利把照片拿給B公司用.
2. B公司違法, 因為用了A公司的著作來當做營利用途.
3. 那對夫婦也合法, 她們自己可以自由運用照片.
4. C公司當然合法.
這是指所有人都沒簽約的情形. 但若有簽約就不一樣了.
謝謝Zeiss Fan兄的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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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ibalado 兄
感謝您還熱心持續的為同好们解惑 感ㄣ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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