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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攝影異言堂 > 對不起,這裡不准攝影
作者  
討論話題
 

kevin-chang


新進會員

2002/04/19 08:56
器材: 其他 其他
昨晚下了班,在附近測試相機,沒想到某家公司的警衛跑來阻擋,並說要經過他們業主的申請才能拍攝.我是站在大馬路邊,拍的不是他們公司,更不是他們設計的櫥窗.要不是警衛很年輕很有禮貌,其實很不想理他.
我想大家在外拍的時候,都會遇到類似的問題,被拍的主題或是人物不願入鏡,那也就算了.如果只是站在人家的大門口拍照,有任何的法律條文禁止嗎?

Bitter


新進會員

61) 2002/04/24 11:17 
關於人格權(肖像權等)其實爭議仍多,畢竟在我國近來才受到重視.
關於法學界的討論有興趣的人可以上網查找或購買書籍研究.
重大的刑事案件不同法官都可能產生迴異的判決,如死刑和無罪.
一般人諸多生活上的爭議自屬無法避免,很多時候是非對錯並不是那麼絕對的.

撇開法律條文不談,人與人之間的尊重原本就是民主社會應有的涵養.
別人不願接受拍照,我們又何必強求呢?
好比在火車站等拍照,當然必須要考慮其他乘客,甚或站務人員執行公務上的困擾.(想想當時值勤的站務人員如果因為您的攝影而受到其他乘客的投訴,我們良心上過得去嗎)需要申請就申請,被拒絕就別拍了.私有產業(一般商店雖屬公眾場所,但卻是私有公眾場所)或個人更是如此!未經別人同意拍得的照片,別人要就還給他吧,畢竟那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對不?

總之
當我們要求別人尊重自己之前,要先懂得去尊重別人!

crd0117


新進會員

62) 2002/04/24 14:36 
同意Bitter所言
尊重他人、互相尊重
真的不給拍就算了,何必硬要拍。
當然,若對方口氣很差,其毛子當然也會不爽的。

火柴


新進會員

63) 2002/04/24 14:38 
嗯....尊重別人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前提
如果你在上小號有人拿著相機在廁所內猛拍感想如何
或你打瞌睡,睡到口水氾濫有人就給她拍了起來.....
如果是我,我會請他吃吃我的永和無影腳再說.......

c86183d


新進會員

64) 2002/04/2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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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幻nikon


新進會員

65) 2002/04/24 18:01 
quote:

re:夢幻nikon
2.但民事上,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肖像權、隱私權‧‧都屬於人格權,判斷上是看是否有「不法性」。若是未得允許拍攝特寫,作那動作時,已經是侵害肖像權了,而拍攝後是否公開、或販賣、或私藏,已經無關。
譬如說:他人未得允許,靠近距離拍攝你或你的女友、家人臉孔特寫,而被拍者可能正在沉思、用餐、打噴嚏、瞌睡,感想如何?當他人那樣作時,就已侵權了,不管他要作何用處。




你所說的這個部份
假設有一個人貼近你五公分不停的看著你(不是用相機)
這令人不悅沒有錯
但算不算侵犯肖相權呢??


我還是要回歸到先前所講的
肖像權只有在"公開"時才會產生
沒有公開的話
基本上是沒有所謂肖相權的問題才對





chiyo


新進會員

66) 2002/04/24 18:38 
quote:

你所說的這個部份
假設有一個人貼近你五公分不停的看著你(不是用相機)
這令人不悅沒有錯
但算不算侵犯肖相權呢??

我還是要回歸到先前所講的
肖像權只有在"公開"時才會產生
沒有公開的話
基本上是沒有所謂肖相權的問題才對



我也是剛剛跟yuankai及Bitter兩位學的,看這樣回答對不對?

貼近5公分看----是屬於侵犯,也許類似恐赫,不屬於肖像權,只有在使用肖像照的時候才會發生肖像權

貼近5公分拍----也是屬於侵犯,被拍的人可以要求排除侵犯,攝影者,相機,底片都是排除的對像,尤其拍照就是為了得到底片上的畫面結果,所以銷毀底片最最重要,也跟肖像權沒有什麼關係

人家好端端的為什麼要讓您拍照?所以此時攝影者是處在侵犯的角色,不告而取謂之搶-------搶拍啦!強拍啦!

另外還有一種叫偷拍的,偷到的東西叫贓物,所以照片就叫xx,跟贓物一樣要藏好,最好別公開


Edited by - chiyo on 2002/04/24  19:03:15

Tiger Cheung

部落格(9)
新進會員

67) 2002/04/24 18:42 
  嗯~大致上這次討論此類話題時,朋友們ㄉ發言內容較上回討論”京華城內可以拍照嗎?”要來得理性多ㄌ,這是很好ㄉ現象~

yuankai


新進會員

68) 2002/04/24 19:09 
[/quote]
我還是要回歸到先前所講的
肖像權只有在"公開"時才會產生
沒有公開的話
基本上是沒有所謂肖相權的問題才對
[/quote]

Re:夢幻nikon
請參閱王澤鑑大法官著:「民法實例研習民法總則」一書,例題19人格權,解說三:「‧‧偷攝他人照片,係侵害他人於肖像上之人格利益(人格權)‧‧‧」,是不論之後是否公開的,就降子!

s9860301


新進會員

69) 2002/04/24 19:24 
quote:
一般人諸多生活上的爭議自屬無法避免,很多時候是非對錯並不是那麼絕對的.


說的真好~~.
以前曾有個社會運動的前輩對我說過一句話: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他曾是個終日與鎮暴警察對峙的人物...只為了正義...在舊時代..換取的是流血的代價....
第一次聽到這句話時深深撼動著我.原來法律不是生活行事的最高指導原則ㄛ~
不論是民法"私權"的主張或是..刑法的觸犯...
真的..很多時候是非對錯並不是那麼絕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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