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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格權(肖像權等)其實爭議仍多,畢竟在我國近來才受到重視. 關於法學界的討論有興趣的人可以上網查找或購買書籍研究. 重大的刑事案件不同法官都可能產生迴異的判決,如死刑和無罪. 一般人諸多生活上的爭議自屬無法避免,很多時候是非對錯並不是那麼絕對的.
撇開法律條文不談,人與人之間的尊重原本就是民主社會應有的涵養. 別人不願接受拍照,我們又何必強求呢? 好比在火車站等拍照,當然必須要考慮其他乘客,甚或站務人員執行公務上的困擾.(想想當時值勤的站務人員如果因為您的攝影而受到其他乘客的投訴,我們良心上過得去嗎)需要申請就申請,被拒絕就別拍了.私有產業(一般商店雖屬公眾場所,但卻是私有公眾場所)或個人更是如此!未經別人同意拍得的照片,別人要就還給他吧,畢竟那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對不?
總之 當我們要求別人尊重自己之前,要先懂得去尊重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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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Bitter所言 尊重他人、互相尊重 真的不給拍就算了,何必硬要拍。 當然,若對方口氣很差,其毛子當然也會不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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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尊重別人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前提 如果你在上小號有人拿著相機在廁所內猛拍感想如何 或你打瞌睡,睡到口水氾濫有人就給她拍了起來..... 如果是我,我會請他吃吃我的永和無影腳再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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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夢幻nikon 2.但民事上,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肖像權、隱私權‧‧都屬於人格權,判斷上是看是否有「不法性」。若是未得允許拍攝特寫,作那動作時,已經是侵害肖像權了,而拍攝後是否公開、或販賣、或私藏,已經無關。 譬如說:他人未得允許,靠近距離拍攝你或你的女友、家人臉孔特寫,而被拍者可能正在沉思、用餐、打噴嚏、瞌睡,感想如何?當他人那樣作時,就已侵權了,不管他要作何用處。
你所說的這個部份 假設有一個人貼近你五公分不停的看著你(不是用相機) 這令人不悅沒有錯 但算不算侵犯肖相權呢??
我還是要回歸到先前所講的 肖像權只有在"公開"時才會產生 沒有公開的話 基本上是沒有所謂肖相權的問題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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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說的這個部份 假設有一個人貼近你五公分不停的看著你(不是用相機) 這令人不悅沒有錯 但算不算侵犯肖相權呢??
我還是要回歸到先前所講的 肖像權只有在"公開"時才會產生 沒有公開的話 基本上是沒有所謂肖相權的問題才對
我也是剛剛跟yuankai及Bitter兩位學的,看這樣回答對不對?
貼近5公分看----是屬於侵犯,也許類似恐赫,不屬於肖像權,只有在使用肖像照的時候才會發生肖像權
貼近5公分拍----也是屬於侵犯,被拍的人可以要求排除侵犯,攝影者,相機,底片都是排除的對像,尤其拍照就是為了得到底片上的畫面結果,所以銷毀底片最最重要,也跟肖像權沒有什麼關係
人家好端端的為什麼要讓您拍照?所以此時攝影者是處在侵犯的角色,不告而取謂之搶-------搶拍啦!強拍啦!
另外還有一種叫偷拍的,偷到的東西叫贓物,所以照片就叫xx,跟贓物一樣要藏好,最好別公開
Edited by - chiyo on 2002/04/24 19:03:15 |
部落格(9) 新進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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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我還是要回歸到先前所講的 肖像權只有在"公開"時才會產生 沒有公開的話 基本上是沒有所謂肖相權的問題才對 [/quote]
Re:夢幻nikon 請參閱王澤鑑大法官著:「民法實例研習民法總則」一書,例題19人格權,解說三:「‧‧偷攝他人照片,係侵害他人於肖像上之人格利益(人格權)‧‧‧」,是不論之後是否公開的,就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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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一般人諸多生活上的爭議自屬無法避免,很多時候是非對錯並不是那麼絕對的.
說的真好~~. 以前曾有個社會運動的前輩對我說過一句話: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他曾是個終日與鎮暴警察對峙的人物...只為了正義...在舊時代..換取的是流血的代價.... 第一次聽到這句話時深深撼動著我.原來法律不是生活行事的最高指導原則ㄛ~ 不論是民法"私權"的主張或是..刑法的觸犯... 真的..很多時候是非對錯並不是那麼絕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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