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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實物上很難認定是遺棄還是遺失,而且依民法八○七條 規定,公告六個月而未認領之遺失物品應歸拾獲者所有。
當然樓主的事離譜了一點,但如果真的被人拿走,沒去報警, 又公告了六個月,到時可真的拿不回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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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民法第八百零五條拾得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所以即使六個月內領回,還是可能損失慘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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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幹壞事沒人怪,是非黑白已經混淆的社會,什麼是對什麼是錯您分的清楚嗎? 我說過,樓主如果有盡到告知的義務,應該不會有這樣的事情。 基本經驗,您要把機車停人家店門口時,不用告知店老闆一下嗎? 去想想這個問題吧!基本的禮貌都不懂還談什麼仁義道德, 自由過頭了就變成隨便了!隨便過頭了就去靜坐遊行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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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我硬凹? 看看社會的亂象不就是自由過了頭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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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反駁我的立場想的都是站在樓主的立場,站在店家的立場想想看, 如果每天被丟垃圾在門口,每天開門就是要掃地拖地, 而這些垃圾都是你們所謂一時之便所遺留下來的,您會掃的快樂嗎? 三不五時還一不小心被開了罰單,更是難過。 哪為大大可以將店門口或家門口讓出來公告讓大家丟垃圾? 可以的話就贊聲一下,保證您一天就沒辦法出入,想想看有沒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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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w~ 好凶喔..... 推薦者: yinchen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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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悲!! 推薦者: yinchen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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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悲!!
一直拿照相器材跟垃圾比,真的很可悲!! 在法律上,騎樓視為人行道,雖然主權屬於房屋所有人,但卻不能佔用, 也就是,人人可以通行,短暫停留,店家無權反對.有人在您的騎樓堆放 東西,您絕對有權利報警處理,卻無權力據為己有或破壞,尤其是有價 值的東西,除非您能確認無價值,而這價值並非是指對屋主有無價值效 用,而是物品本身是否仍具功能效用或市場的買賣價值. 再者,雖然店家也許不能從外觀直接看到樓主的燈箱內放置何物,但我 相信光是從燈箱外觀判斷,絕非垃圾而是有價值的東西.趁著樓主短暫 離開不遠處的瞬間將該物移置自己車上,在法律上絕對站不住腳,這是 常人都知道的常識,通常它會被稱為竊盜或侵占. 勸樓上大大別再試圖強辯,好好思考您的價值觀及充實一下自己的法律 常識吧! 推薦者: yinchen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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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samw 說: 不是幹壞事沒人怪,是非黑白已經混淆的社會,什麼是對什麼是錯您分的清楚嗎? 我說過,樓主如果有盡到告知的義務,應該不會有這樣的事情。 基本經驗,您要把機車停人家店門口時,不用告知店老闆一下嗎? 去想想這個問題吧!基本的禮貌都不懂還談什麼仁義道德, 自由過頭了就變成隨便了!隨便過頭了就去靜坐遊行吧! ============================================== 你知不知道,在台灣的都市鬧區裏,有多少店門的騎樓被合法的停整排的機車?這些都是不用告訴店家的(有的還畫上機車停車格給人停機車,店家無權置喙)。只要這些機車整齊的排一排,沒有堵住騎樓,沒有妨害騎樓的通行,就可以安心的停車,不信你去金石堂的騎樓看看。 茶之道修改於2006年09月13日22:13 推薦者: yinchen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