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會員
|
101至今只寄出10張存證信函,純粹留念自己用的,人家才不會對你怎樣! ============== 商業行為及留念照片是不一樣的. 它的10張存證信函是給有商業行為的廣告商或廠商. 要給拍照留念的?? 嗯~~ 光是寄存證信函就夠累了.. 更別說打官司. 拍照的還是繼續吧!! 廠商要買的話, 叫他們出示101的許可再說. 目前是這樣, 其他的等智產單位或是法院做出解釋再說吧! |
網路會員
|
賣照片應該沒關係吧? 既然是註冊商標而已,會違反的應該也是侵犯商標,只要產品 不要讓人以為是101大樓出品的就可以了! 我認為這根本引用不到智財權的法條 ....
|
網路會員
|
101照片拿去營業是要付費的,水果日報報導,問題是「營業」的定義是? 外國通訊社以賣照片為生,算不算營利,或者是製作光碟賣台灣風景,但裡面有一隻101,要不要罰!?
是覺得,大家一起不要拍101了,這樣就好! |
網路會員
|
101至今只寄出10張存證信函,純粹留念自己用的,人家才不會對你怎樣!
------------------------------------------------------------------- 可不可以拿"存證信函"到網路上給他拍賣!!
讓他"大紅大紫"
然後再被"法院傳票"拿到網路上給再給他拍賣一次!?
入獄前到大樓前"開記者會"再給他留影合念?
在獄中寫下 "和那根的恩怨情愁" 與 "那根的所有權?" 等感人鉅作.這樣就好! |
網路會員
| |
網路會員
|
意料中的. 智產局對101算是好的了. 如果"不小心"慢個半年做解釋, 讓101收到了權利金及造成其他的廠商相關損失. 嘿嘿嘿~~~ 這就好玩了. |
網路會員
|
台北101入鏡要收費?智慧局:作為背景可主張合理使用 【東森新聞報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Yahoo!奇摩民調中心 台灣有些地方在元宵節有放天燈的習俗,也有不少遊樂景點會長期販賣天燈,請問您是否贊成政府立法規範施放天燈的規格、地點? 前往投票 | 觀看目前投票結果 針對使用台北101大樓外觀設計是否涉及侵權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3日表示,向公眾開放建築著作的合理使用空間相當寬廣,利用著名建築物(包括著名的101大樓)作成紀念品,或拍攝照片、製成明信片、紙雕或海報及拍攝戲劇入鏡或做為背景等,都可主張「合理使用」,不會被認為違反著作權法,也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建商未經同意以101大樓為背景設計房地產(新聞、網站)廣告,或在101大樓前拍攝廣告以及將台北101大樓的造型作成紀念品販售或民眾自行拍攝台北101大樓以該照片作成明信片,台北金融大樓公司究竟有沒有權利收取權利金?以及有無侵害商標(新聞、網站)權或著作權的問題,近來引發社會各界矚目,智慧局13日特別針對智慧財產權問題,做了上述表示。
智慧局商標組組長洪淑敏表示,我國在民國92年引進立體商標制度,「台北101大樓」就是第一件獲准註冊的建築物立體商標,註冊之初因考量報章雜誌爭相報導,已為社會大眾所熟知,具識別性而准予註冊的商品及服務類別也相當多,包括玩具、化妝品、酒、文具、百貨公司等,因我國採註冊主義,在申請時毋須檢附已實際使用的証據,但商標權人在註冊後3年內必須使用,否則商標權將被廢止。
洪淑敏指出,將來立體商標究竟將如何使用,將影響侵權案件的認定,且非傳統商標對於社會大眾仍屬新的概念,消費者是否將台北101大樓造型當作商標來看,仍有待個案法院來認定,以目前已使用的商品為例,由於101大樓造型的模型玩具已註冊,如果第三人未經同意生產販售類似商品,而讓消費者誤認為是台北金融大樓生產或製造,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是有可能侵害其商標權。
至於以101大樓為背景設計房地產廣告的部分,洪淑敏表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將101大樓的立體圖作為自己商標的意思或目的,在客觀上又真的會使消費誤認為是台北金融大樓在賣房子,則有可能侵害商標權,但如果建商只是將其作為背景,且依一般房地產交易習慣,在宣傳海報將建地附近的著名建築物一併刊載,以告知消費者建地相關位置及附近環境機能,則應屬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善意且合理之使用方式,不受商標權效力所拘束。 ........................................................................................... 哈哈~~~
|
網路會員
|
2006.02.14 中國時報 101作背景廣告 智慧局:不涉侵權 江睿智/台北報導
很多以一○一大樓作背景設計的房地產廣告、或是在一○一大樓前拍攝廣告、製成明信片或作成紀念品等,到底有沒有涉及侵權?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有無權利收取權利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日表示,上述方式都屬合理使用,不涉及侵權,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無權收取權利金。
台北金融大樓公司的一○一大樓是國際著名建築物,也是台北地標,在民國九十四年七月是台灣第一件獲准註冊的建築物立體商標,而台北金融大樓公司近日也發出存證信函給一些建商,表達未來使用一○一大樓外觀及名稱標誌當作商業用途可能要付費。智慧局認為這種說法與法律規定有落差,昨日主動舉行記者會,從商標及著作權兩個層面說明法律規定。
著名建物入鏡 屬合理使用
智慧局表示,從商標及著作權法來看,向公眾開放建築著作的合理使用空間相當寬廣,利用著名建物(包括一○一大樓在內)作成紀念品,或拍攝照片、製成明信片、或海報,及拍攝戲劇入鏡或作為背景,均屬「合理使用」,並不違反著作權法,不會有侵權問題。
智慧局商標組副組長洪淑敏解釋,以一○一大樓為背景的房地產廣告,若建商只是將一○一大樓做為背景,而且依一般房地產交易習慣,在宣傳海報上一併刊載建地附近的知名建築物,告知消費者建地位置及環境機能,屬於商標法善意且合理的使用方式,不是做為商標使用,不受商標權的效力拘束。
部分註冊類別 不得生產販售
不過,洪淑敏也指出,一○一大樓為獲准冊立的建築物立體商標,並申請玩具、化妝品、酒、百貨公司等類別的註冊,台北金融大樓公司必須在三年內使用這項權利。如果第三人未經同意生產販售這些商品或類似商品,並造成消費者混淆,就有可能涉及侵權。
官員表示,除非是有人重新製作一○一大樓、抄襲它的設計圖、或建一○一模型屋,或是生產販售台北金融大樓公司註冊的玩具等商品,才涉及侵權。除此之外都是合理利用。
|
網路會員
|
2006.02.14 中國時報 賠上形象 貽笑大方 江睿智/特稿
一○一大樓是台北新地標,在耶誕、元旦等重要節日,一○一大樓與民同慶的畫面,令民眾印象深刻。但是萬萬沒想到,建商以一○一大樓為背景廣告,竟收到存證信函,商人拍攝一○一大樓做成明信片、以一○一大樓拍攝連續劇,竟然都面臨要付費的窘境。台北一○一大樓標榜是全球第一高樓,竟小氣到家,連經濟部智慧局都看不下去,直呼:太過分!
我國是在民國九十二年引進立體商標制度,台北一○一大樓是第一件獲准的建築物立體商標,而建築物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一種,但是顯然台北金融大樓公司過度放大適用範圍,擴大自身權利。
智慧局解釋,除了台北一○一大樓外,圓山飯店也很適合註冊建築物立體商標,因為每個人都知道,它特有的造型,這是一種營業場所外觀設計,可讓消費者自動聯想到來源;除此之外,酒的角瓶、金龜車等,只要在市場上行之有年的商品,都可以註冊為立體商標。
但是,商標與著作權也都有公益的考量,如同世界知名建物一樣,都向公眾開放建築物的合理使用空間,而且這個空間,某個程度相當寬廣,而台北金融大樓的要求若跨越了合理的範圍,恐將適得其反。
這次台北金融大樓的小氣作為,智慧局罕見地主動舉行記者會說明,也引發市場上對其不滿,批評其「死要錢」,甚至懷疑台北金融大樓的財務問題。在智慧局明確表態後,台北金融大樓在商標及著作權上,爭不到任何好處,還賠上形象。
|
網路會員
|
2006.02.14 中國時報 101:若有明顯侵權 仍將提告 何旭如/台北報導
台北一○一大樓樹大招風,引發商標權的侵權糾紛,昨經濟部智慧局做出解釋。不過台北一○一表示,未來若有明顯侵權行為,不排除提起告訴,由法官認定。智慧局的說法有替廠商背書之嫌,法律風險由智財局自負。
台北一○一不願具名主管表示,是否侵權應該以個案判斷,智慧局以通則方式解釋何謂侵權、何謂不侵權,有替建商等廠商背書的風險,若將來一○一提出告訴,法院判一○一勝訴,建商是否可向智慧局提出國家賠償?
台北一○一表示,仍尊重智慧局的解釋,建商以台北一○一大樓為背景拍連續劇、拍照,或建商以實體背景拍下台北一○一在內的房產廣告等,例如天母推案的建商拍實體景觀,拍到高聳雲端的台北一○一大樓,並強調可遠眺台北一○一,由於屬於現狀陳述,當然無侵權問題。
但若看不到台北一○一的汐止的推案建商為了搭便車,廣告中硬將一○一大樓拉近,不知情的民眾還以為該推案與一○一策略聯盟一起賣房子,屬於明顯的侵權個案,台北一○一不排除寄出存證信函、提出告訴。
|
網路會員
|
終於水落石出! |
顧問
|
陳敏勳小妹還說,,她是對的..不排除繼續阻擋大家拍她的大玩具...唉...小妹妳也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