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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攝影異言堂 > 外拍的model是否除了自己觀賞外不能作任何用途?
作者  
討論話題
 

jf_hong


網路會員

2004/08/03 19:20
器材: 其他 其他
據悉一般model照只要不作商業用途及不當用途即可
為何小弟貼一張出來共享,卻被某自稱經紀公司告知
它們的model不得張貼要立刻刪除否則依法處理,
如果每家都這麼要求,這樣那我看手札及各大網站
的人像及人体藝廊都要收攤了,同理也不得用該經紀公司model
照片參賽了,那拍來幹啥自己暗爽嗎???

不知依法這法源依據為何?請熟知法律的網友說說看
還是只是他們經紀公司的片面說詞而已.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41) 2004/08/05 13:37 
for bilibalado:

我想您還是鑽牛角尖,首先第一個我不談舉證責任問題,那是訴訟法的問題,等你上了法院在來說還不遲,我純粹就法理面而言,你的推論犯了一個嚴重的三段論法的錯誤

因為你的大前提是著作權法,不是人格權
請求權基礎就不同了如何能套用
侵害人格權並不是單純偷拍而以,凡是違背被攝者主觀意願,而為的攝影行為,就已經夠成全的侵害了,對方就有權要求你停止此項行為,不管你有沒有簽約,如果你有在經濟公司作過,就應該很清楚,經紀公司在與廣告公司簽約時,都有限制你照片的使用範圍,不得逾越,不是你一句擁有著作權就可以排除的

因為人格權依附的主體是你這個人,不是你這個著作物,所以著作權得排除行使的對象沒有辦法對抗他,只能用你們之間的契約來主張,這一點是你一直沒有搞清楚的點

爭論不在於你對於高著作物有沒有著作權,而是你對於這個人的肖像有沒有使用權,所以這一切都還得依你與被拍攝model間的約定而定,不是你一句著作權可以解決的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42) 2004/08/05 13:48 
如果你還不清楚人格權與著作權的不同,我可以舉一個實例來說明之

假設A明星與B公司簽約,擔任某一產品的宣傳人,並委託C來拍攝宣傳照片,在這拍攝的過程中如果B與C沒有特別約定,則該攝影著作的著作權是屬與C的,但是B有使用權,而C如果未經A的同意,他是沒有沒有辦法拿著該筆攝影著作對外宣傳的,而為肖像權的授與契約只存於AB之前而不及C,依據債權契約的對人原則,C是無權以BA之間的肖像權授與契約來對抗A的

再者,如果AB後來翻臉,解除契約,則不但C無法使用該攝影著作為宣傳,B也不得使用之,因為他並沒有取得A的同意,如果照你原來的推論,則在AB解除宣傳契約之後,B居然還可以夠透過他與C之間的著作權授與契約來使用A之肖像,此在邏輯上不是顯然不通

所以說,著作權合理使用是歸著作權的問題,而肖像權的使用是歸肖像人格權的問題,不應該把他搞混,混為一談

jf_hong


網路會員

43) 2004/08/05 14:16 
1. 要確認你沒有簽下什麼不清楚的東西
2. 要看當初有無口頭約定(口頭也算契約, 但還是看舉證問題)
3. 你繳費的收據(即使無繳費收據也行,只要能證明他是在願意的情況下被拍即可, 但有繳費收據比較有力)
4. 模特兒的表情是不甘願還是很快樂? 她可以說是被強迫的,當然還是舉證.
5. 人証
6. 你拍的內容是猥褻, 還是清純?
==================================
1.當初在某網站報名也沒注意內容因為一般都准許刊於攝影團體包括網站這也應該是拍攝者的基本權益,只是將報名費匯出去,沒簽下任何什麼不清楚的東西.
2.沒有當場也沒人宣佈
3.有匯款收據,當場至少有一百多人拍攝,難道是被綁票強拍裸照?
4.模特兒的表情是怡然自得自然的很
5.至少百人
6.只要沒露第三點應該還不至於猥褻吧,人體是不是藝術那就見仁見智啦

=============================================================
有幾點小弟要補充,就是我們花錢請model拍照一般目的有幾點

1.自己觀賞看看取景構圖及器材的表現等.
2.參賽
3.與同好交流,網站貼圖是目前主要的途徑,因為便捷,或許因此有可能被不法運用,但如果因噎而廢食,那同好日後可能無法在站上觀賞到別人的交流作品.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44) 2004/08/05 14:34 
for jf_hong :

就我參加的幾次人體攝影經驗,主辦單位事先都有言明,本次外拍的照片不得在其他電子媒體或其他媒體刊登,或者說允許刊登,但不許有model有正面露臉的情況

而至於您的情況,主辦單位是否由言明在先,根據你所提的條件並無法充分判斷,但容我引用民法第一條之規定

第    1    條 (法源)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所以對方如果要主張這是攝影界的慣例,恐怕你也比較吃虧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如果沒有從事商業行為的話,那對方最多祇能要求你拿掉照片而已,並沒有辦法外主張慰撫金

bilibalado


網路會員

45) 2004/08/05 16:55 
因為你的大前提是著作權法,不是人格權
請求權基礎就不同了如何能套用
--------------------------------
Powerslide兄
請看我第34篇的發言. 看清楚. 你我所說是一致的. 不是我鑽牛角尖.


侵害人格權並不是單純偷拍而以,凡是違背被攝者主觀意願,而為的攝影行為,就已經夠成全的侵害了,對方就有權要求你停止此項行為,不管你有沒有簽約,如果
-------------------------------------
powerslide兄請看我第25篇的發言.


你有在經濟公司作過,就應該很清楚,經紀公司在與廣告公司簽約時,都有限制你照片的使用範圍,不得逾越,不是你一句擁有著作權就可以排除的
-------------------------------------
請看我第37篇發言

總之不管人格權,著作權, 在中華民國法律之下都不是屬物權,
講白了也就是說我合理使用就可以, 那合理使用範圍前所述條文皆有記載.
那麼隱私權則是刑法問題,如何才會被認定違法? 即為當事人提出
佐證並清楚說明因為被侵害所以遭受哪些損失. 否則我不小心看你到
你洗澡不就被你告翻了? 否則你在街上抗議被我拍下來不就被你告?

我覺得我們都是好意啦, 提供一些意見給各網友, 我也沒說你哪裡
有錯. 只是大家解釋的方式不一樣嘛! 別太認真了. 讓大家消化一下好了.
我到此為止了.

感恩

P.Y.C


網路會員

46) 2004/08/05 17:12 
ㄜ....bilibalado兄
法律不是各人解釋不同這般說說而已吧

人格權包含範圍不只單一肖像權
那一般人會從其中挑出比較有利的部分來做主張

另外
人格權及著作權是屬於準物權

最後
著作人格權指得是著作人之人格權
而非Model的人格權(以本案例來看)
請明鑑

bilibalado


網路會員

47) 2004/08/05 18:25 
P.Y.C兄.....你嗎幫幫忙, 大哥您還嫌不夠熱鬧呀??

我把所有的權利相關名字列一下好了:

A.財產權: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稱為財產權,通常可與權利主體之人格或地位分離,原則上人格權及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均可歸類為財產權。財產權的所謂「財產利益」,不一定具有經濟價值,具有精神、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錄影帶、論文稿件等,也得為財產權的標的。財產權一般又分如下四種︰

1. 債權:特定人得請求特定人為一定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稱為債權。如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租金;金錢借出者得請求貸者按期交付本金與利息。

2. 物權:得直接支配管領特定物並具有排他性的權利,稱為物權。依中華民國民法物權編的規定,目前物權只有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八種。其他非民法規定之法律規定者如︰動產抵押權、船舶抵押權等。

3. 準物權:非民法上的物權,而在法律上視為物權,而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者,稱為準物權。例如礦業權、漁業權。

4. 無體財產權:以人類精神的產物為標的之權利,稱為無體財產權,主要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無體財產權雖為精神上的創造物,但在性質上不屬於人格權而為財產權的一種。

B.非財產權:非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稱為非財產權,可分為人格權與身分權。非財產權與權利主體密切不可分,因此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縱然加以拋棄或讓與,其拋棄或讓與無效。

1.人格權:存在於權利主體自身上,以人格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稱為人格權。人格權為綜合性、一般性的概念,其中包括許多具體的權利,主要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民法第一九四、一九五條)、姓名、(民法第一八、一九條)等。

2.身分權:存在於兩個權利主體之間,基於一定身分關係而發生之權利,稱為身分權,主要為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生之親權(如民法第一○八四條保護及教養權)、因婚姻關係而發生之同居請求權(民法第一○○一條)、或對未成年人之監護權(民法第一○九七條)。


所以, 不論人格權或著作權, 都不是準物權, 更非物權. 不是用了就會有問題,
而是要看用的程度是否足以侵害到當事人權益. 這就是爲何法律有所謂的合理運用範圍.

至於隱私權, 我國民法及刑法都還沒對隱私權做專責的規定,只散見於刑法上,事實上美國從19世紀末訂定隱私權至今也一直為人爭議, 且不斷改善.

事實上,由於偷拍者未經當事人同意,即私自拍攝當事人的私生活情形,已侵犯當事人的隱私.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所以講白了,以針孔攝影機或相機偷拍「他人之非公開之活動」即有觸法之虞, 看好, 非公開活動的定義是什麼相信不用解釋.


bilibalado


網路會員

48) 2004/08/05 18:33 
說了那麼多條文, 舉些例子比較清楚:

當你照你老婆時, 有個人從背後走過去, 恰好拍到她, 那怎麼辦? 因為那不是非公開活動, 且攝影主體為你老婆, 當然沒有觸法的問題, 也當然可以PO.

你付錢或不付錢請Model給你拍, 那又如何? 那亦是公開活動,因為在主辦單位安排下且model同意,又眾目睽睽下, 那當然是屬於被授權的公開活動. 至於這個圖能不能PO? 沒有事先約定不能PO, 那就是可以PO. 只要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內.

你去躲在人家屋頂拍人家在洗澡, 那又如何? 當事人非公開活動, 且亦沒有授權你, 那當然有問題.

你去拍人家抗議能不能PO? 那當然可以, 那個不是非公開之活動.

這樣, 應該很清楚了.

carloszhang


網路會員

49) 2004/08/05 22:07 
最近有個判例
臺週刊拍小s,阿雅,陳純甄
因是在私人的工地內拍的,所以是要賠錢
換句話說
如果是在路邊等公共場所拍的
是合法的

bilibalado


網路會員

50) 2004/08/06 10:57 
最近有個判例
臺週刊拍小s,阿雅,陳純甄
因是在私人的工地內拍的,所以是要賠錢
換句話說
如果是在路邊等公共場所拍的
是合法的
----------------------------------------
這是個好案例, 那個記者犯了兩個錯誤:

1. 在私人場所內拍有入侵私有財產之嫌
2. 因活動屬私人的社交活動, 無廣邀大眾參加, 因此有侵犯隱私之嫌

【亞洲鴕鳥】


網路會員

51) 2004/08/06 11:44 
請教法律顧問比較快吧~

bilibalado


網路會員

52) 2004/08/06 14:33 
亞洲鴕鳥兄舉出了重點.
一般小老百姓怎麼會有法律顧問?
除非熟知法律,否則還是很容易
被嚇.

希望有學過法的同好也能上來
談談.

cutebird


網路會員

53) 2004/08/06 15:40 
不拍就沒事了

bilibalado


網路會員

54) 2004/08/06 17:29 
找個律師談一下, 不拍只講風涼話會不會被告...

jf_hong


網路會員

55) 2004/08/06 18:08 
bilibalado 兄

為攝影同好們闡釋一些著作及肖像權的概念
您的熱心值得喝彩為您加油,一些說風涼話的同好
請自重.

bilibalado


網路會員

56) 2004/08/06 18:39 
為攝影同好們闡釋一些著作及肖像權的概念
您的熱心值得喝彩為您加油,一些說風涼話的同好
請自重.
--------------------------------------------
言重了, 弟也增長不少.
尤其powerslide兄與其他人也提供蠻多珍貴的經驗.
受教受教.

蔡司迷


新進會員

57) 2004/08/06 18:43 
> 不拍就沒事了

是吼, 不拍就沒事了. 其實這也不一定是風涼話吧? 真的可以想想, 不拍或許也是解決之道, 呵~

sickdino2002


網路會員

58) 2004/08/06 20:31 
我以前有個疑問好久了.
請問各位大大為偶解惑.
以前有個資深攝影師 甲君 .他在 A 婚紗公司上班(論件的)
一對準乙夫妻找他拍照 拍完了七十組挑五十組
後來資深攝影師甲君跳槽至
B 公司 .B 公司就拿剩二十組中的一張底片當作店面招牌.
之後 A 婚紗公司也拿原來底片同場景留下的當招牌
另外一家 C 婚紗公司員工和 乙 夫妻有認識
就向乙 夫妻買同場景底片當.......店面招牌
A.B.C.三家誰是合法的 我一直搞不清楚



NBAOOO


網路會員

59) 2004/08/07 00:53 
jf_hong
這是有條件讓攝者使用
不是完全無條件使用

蔡司迷


新進會員

60) 2004/08/07 01:09 
這個我想是有該夫妻同意的才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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