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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花錢買蔡依玲的CD嗎?(她本身就是個仿冒品!)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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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利當計天下利. 相機當相L牌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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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為何說蔡依玲她本身就是個仿冒品! ?????????????????????????????????
還是我誤解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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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為何說蔡依玲她本身就是個仿冒品!
從髮型(乃至條染的頭髮根數),服裝,説話方式,MV,歌曲,飾品,眼神,動作,舞步...,她只是濱齊步的完美翻版~~ |
部落格(25) 藝廊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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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烏頭翁不懂肖像權.. 不然就複雜了.. |
終身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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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尊重創作人是應該的!並且是基本的法律常識. 對於訴訟的雙方,不于置評,只能說很遺憾. 倒是希望po出的圖片,下方付加一行字 版權所有.欲者請洽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隨圖提醒,彼此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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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莊大:還好烏頭翁不懂肖像權.. 不然就複雜了.. ㄚ那標題要另開一個不複雜的 這個世界是否已經反了又反........... 拍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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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單一事件,或可理解... 但總共告了八十多人,他想透過告訴來賺錢的企圖是非常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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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攝影之名卻借濫訴謀生,可恥 推薦者: GSMBOY, chunli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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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單一事件,或可理解... 但總共告了八十多人,他想透過告訴來賺錢的企圖是非常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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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攝影之名卻借濫訴謀生,可恥 *************************************************************************
據我的了解,林英典先生自己有開設公司,跟攝影無相關的,而且也經營的不錯. 有沒有需要靠濫訴謀生,我想這沒必要吧!但80多人未經授權使用他的作品讓他告這是事實.如果發現有80多人甚至上百人未經同意使用他的作品,要告幾個人也是他家的事吧.結果如何讓法官去自行評斷.
我想外人沒有任何資格去評斷一個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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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3) 終身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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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論法,只是「檢察官說」,別當成「法官說」,也不要把一審打贏就好像世界站在你這邊。漫長的訴訟還有二審、更審、再審、和解。 君子不入危城!大家共勉之^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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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而再、再而三,以訴訟求償的態度,已遭保育人士抵制,認為他只顧「利益獨享」,沒有「文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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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文明共享"ㄚ 在未經他人同意而盜用作品這也叫文明嗎?? 真是可悲的文明人ㄚ 推薦者: Yushan |
終身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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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似乎是 公 與 私 之辨? 傳統教育告訴我們,天下為公,因公忘私,犧牲小我,完成大我,一切為群眾................?????????? 現代文明,卻認為尊重個人的人權,包括他的所有一切,個人和社會的關係,靠法律來界定.....所以政府為多數人的需要,要開條路拆了你家,也須依法行事....而不能拆了再說.甚至夫妻都有強暴罪的規範...... 當然,法律非萬能...有賴倫理,傳統習俗的補足,....所以說,我們仍須朝現代文明前進! 想到當年大學時代的所有原文書(英),全是盜版的,和書販買書是論斤計價,也不禁好笑.....大家都窮嘛,有啥辦法? 正好像現在大學生流行的大補帖,異曲同工...... 因此,我也希望原告仁兄,想想當年.......對學生或教學使用者,就高抬貴手吧!雖然,我也不認為那是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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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當告有錢人. 謀權當謀著作權. 推薦者: the4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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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人,玩什麼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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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情不甚清楚)如果受到侵權的照片,已經成為商品內容,或即將成為商品內容。 在作者來說是想販售賺錢的話,他是有權且合理提出訴訟,不過既然要出版,又為何 要貼在網路上供人賞閱(除非是廣告宣傳),不過保育人士也不該反彈,雖說照片內容 不過是地球景物之一,但拿起相機構圖取像卻是作者智慧結晶,別人要採用難道不願 自己取像嗎? 倒是台北 101 肖像權值得討論,一個粗俗的比喻,有種光著屁股上街,就不要怕人 拍照,有種蓋這棟樓,還怕別人取像嗎?? 所有影友幫它打響名號,造就台北觀光, 也牽成它的商機,就算以它為號召做其他商業行為,也應感到光榮,真是頭殼壞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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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付出代價而享用別人的成果,基本上就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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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323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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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痛是成長的開始. 如果我們經歷此事. 可以讓我們再一次成長. 這也許不是件壞事. 所以. 對於二方面當事人來說. 都是一種經驗. 也是一種成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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痞子蔡的小説,每一部都可以在他的網站下載 ========================== 那是他自己願意讓人下載的,但如果原作者明白表示不願意呢?你也照樣強用是嗎?你的行為與觀念跟強盜有何兩樣?只要自己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你個人認為有歡迎取用的默許,這是多麼可怕的想法!
推薦者: octopu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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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下為公,因公忘私,犧牲小我,完成大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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