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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攝影異言堂 > 這個世界是否已經反了...........
作者  
討論話題
 

Yushan


網路會員

2006/02/17 08:54
器材: 其他 其他
攝影作者的保障在哪裡?




2006.02.17  中國時報
生態「鳥照片」 合理使用不違法
許素惠/虎尾報導



   雲林科技大學江姓副教授從網路下載生態攝影師林英典的「烏頭翁」照片,供做教學使用,被林英典告侵犯著作權後,江副教授付了八萬元,才撤訴和解。但雲林地檢署強調只要合理使用,並不觸法。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被告從網路上下載林英典所攝的「烏頭翁」鳥照片一張,張貼在其所設立的「雲科大電機資通網」,林英典認為已經侵害他的著作權。


   不過,據了解,因為被告付了八萬元和林英典達成和解,林英典撤銷告訴,才使江副教授被雲林地檢署諭知不起訴。

   去年雲林縣政府委託林內鄉某國小三位老師,編撰鄉土教材,也使用林英典十四張野鳥照片,結果也被林英典盯上,要求付費,否則就要告上法庭,縣教育局目前還在和林英典協商中。

   據悉,目前已有八十多人,或者機構單位被林英典控告,先前林英典也曾對外宣稱,他之所以對未預先告知者興訟,主要是要給不尊重著作權者一點教訓,這也是教育。但他一而再、再而三,以訴訟求償的態度,已遭保育人士抵制,認為他只顧「利益獨享」,沒有「文明共享」。

   不但保育團體不以為然,就連檢方也認為林英典之舉無異是設餌「賺取智慧財產錢」。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蔣得龍表示,著作權法中規定,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尤其是非營利使用,被林英典告的人,大多數是教師,目的是教育使用,不觸法。

2006.02.17  中國時報
保育界發起抵制林出版品
洪璧珍/彰化報導



   彰化保育界人士發起抵制生態攝影者林英典行動,獲得不錯的具體成果,不僅本地支持者響應,嘉義洪雅書局與台北鳥會都回應,表示不再販賣林英典的出版品。

   彰化縣社頭國小教師蕭平治推廣鄉土教育,去年從鳳凰谷鳥園出版的鳥類圖書中,轉載了一部分資料與圖片使用在教學網站上,被其中一名作者林英典認為違反著作權法,一狀告到地檢署。檢察官偵結後認為蕭老師沒有營利意圖,予以不起訴處分,林英典不服提起上訴。

Green Original


網路會員

41) 2006/02/17 16:54 
你會花錢買蔡依玲的CD嗎?(她本身就是個仿冒品!)
=====
+N

seize


網路會員

42) 2006/02/17 16:59 
計利當計天下利.
相機當相L牌機.

JOE式攝影


網路會員

43) 2006/02/17 17:36 
我不懂為何說蔡依玲她本身就是個仿冒品!
?????????????????????????????????

還是我誤解意思了?

YES5


網路會員

44) 2006/02/17 17:45 
我不懂為何說蔡依玲她本身就是個仿冒品!

從髮型(乃至條染的頭髮根數),服裝,説話方式,MV,歌曲,飾品,眼神,動作,舞步...,她只是濱齊步的完美翻版~~

大莊

部落格(25)
藝廊顧問

45) 2006/02/17 18:49 
還好烏頭翁不懂肖像權..
不然就複雜了..

大頭螞蟻


終身 VIP

46) 2006/02/17 18:52 
我覺得尊重創作人是應該的!並且是基本的法律常識.
對於訴訟的雙方,不于置評,只能說很遺憾.
倒是希望po出的圖片,下方付加一行字
                 版權所有.欲者請洽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隨圖提醒,彼此尊重!

lanax


網路會員

47) 2006/02/17 18:55 
大莊大:還好烏頭翁不懂肖像權..
不然就複雜了..
ㄚ那標題要另開一個不複雜的
這個世界是否已經反了又反...........
拍謝

nomo1968


網路會員

48) 2006/02/17 19:00 
如果是單一事件,或可理解... 但總共告了八十多人,他想透過告訴來賺錢的企圖是非常明顯的~

+1

假攝影之名卻借濫訴謀生,可恥
推薦者: GSMBOY, chunliz

ki-nan


網路會員

49) 2006/02/17 19:31 
如果是單一事件,或可理解... 但總共告了八十多人,他想透過告訴來賺錢的企圖是非常明顯的~

+1

假攝影之名卻借濫訴謀生,可恥
*************************************************************************

據我的了解,林英典先生自己有開設公司,跟攝影無相關的,而且也經營的不錯.
有沒有需要靠濫訴謀生,我想這沒必要吧!但80多人未經授權使用他的作品讓他告這是事實.如果發現有80多人甚至上百人未經同意使用他的作品,要告幾個人也是他家的事吧.結果如何讓法官去自行評斷.

我想外人沒有任何資格去評斷一個人如何.

Griffins

部落格(3)
終身 VIP

50) 2006/02/17 19:32 
就法論法,只是「檢察官說」,別當成「法官說」,也不要把一審打贏就好像世界站在你這邊。漫長的訴訟還有二審、更審、再審、和解。
君子不入危城!大家共勉之^_^。

六年級生


網路會員

51) 2006/02/17 19:46 
> 一而再、再而三,以訴訟求償的態度,已遭保育人士抵制,認為他只顧「利益獨享」,沒有「文明共享」。

+1

valdez


網路會員

52) 2006/02/17 19:53 
什麼叫做"文明共享"ㄚ
在未經他人同意而盜用作品這也叫文明嗎??
真是可悲的文明人ㄚ
推薦者: Yushan

大頭螞蟻


終身 VIP

53) 2006/02/17 20:27 
這似乎是  公 與 私 之辨?
傳統教育告訴我們,天下為公,因公忘私,犧牲小我,完成大我,一切為群眾................??????????
現代文明,卻認為尊重個人的人權,包括他的所有一切,個人和社會的關係,靠法律來界定.....所以政府為多數人的需要,要開條路拆了你家,也須依法行事....而不能拆了再說.甚至夫妻都有強暴罪的規範......
當然,法律非萬能...有賴倫理,傳統習俗的補足,....所以說,我們仍須朝現代文明前進!
想到當年大學時代的所有原文書(英),全是盜版的,和書販買書是論斤計價,也不禁好笑.....大家都窮嘛,有啥辦法?
正好像現在大學生流行的大補帖,異曲同工......
因此,我也希望原告仁兄,想想當年.......對學生或教學使用者,就高抬貴手吧!雖然,我也不認為那是對的!

seize


網路會員

54) 2006/02/17 20:30 
告人當告有錢人.
謀權當謀著作權.
推薦者: the4x

ADI


網路會員

55) 2006/02/17 21:12 
什麼人,玩什麼鳥!!~

stevewang1022


網路會員

56) 2006/02/18 02:01 
(實情不甚清楚)如果受到侵權的照片,已經成為商品內容,或即將成為商品內容。
在作者來說是想販售賺錢的話,他是有權且合理提出訴訟,不過既然要出版,又為何
要貼在網路上供人賞閱(除非是廣告宣傳),不過保育人士也不該反彈,雖說照片內容
不過是地球景物之一,但拿起相機構圖取像卻是作者智慧結晶,別人要採用難道不願
自己取像嗎?
倒是台北 101 肖像權值得討論,一個粗俗的比喻,有種光著屁股上街,就不要怕人
拍照,有種蓋這棟樓,還怕別人取像嗎?? 所有影友幫它打響名號,造就台北觀光,
也牽成它的商機,就算以它為號召做其他商業行為,也應感到光榮,真是頭殼壞掉。

chihming


網路會員

57) 2006/02/18 02:49 
不願付出代價而享用別人的成果,基本上就站不住腳



老何471130

部落格(3238)
VIP

58) 2006/02/18 06:57 
心痛是成長的開始.
如果我們經歷此事.
可以讓我們再一次成長.
這也許不是件壞事.
所以.
對於二方面當事人來說.
都是一種經驗.
也是一種成長.

digiasia


網路會員

59) 2006/02/18 09:36 
痞子蔡的小説,每一部都可以在他的網站下載
==========================
那是他自己願意讓人下載的,但如果原作者明白表示不願意呢?你也照樣強用是嗎?你的行為與觀念跟強盜有何兩樣?只要自己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你個人認為有歡迎取用的默許,這是多麼可怕的想法!

推薦者: octopuz

六年級生


網路會員

60) 2006/02/18 09:38 
> 天下為公,因公忘私,犧牲小我,完成大我,

+1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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