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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攝影異言堂 > 要去台中東海國際街拍照的人小心了!!
作者  
討論話題
 

秤子


網路會員

2006/09/06 13:25
器材: 其他 其他
今天我去國際街工作.裝備是一個專業燈箱裡面我放著3個鏡頭跟數隻閃光燈.
由於換背景.裝備暫時留在原地(某家XX魔法師)前面.賣家跟拍但是也離開我裝備放置處.
我則是跟model則開往計離約7公尺的地方續拍.拍了幾張.我不放心的回去看了一下....
結果發現...."有個人正提著我的裝備上他的車"!!!!!!!!!!!!
我馬上衝過去.跟他說.你要做什麼.這東西是我的耶!!他的回應是...
"因為放在我的店前面.想說先搬上車.再看看是否有人來提領....
問題是他看得到我門一群人在拍攝.....要是我沒看到.這批裝備豈不悄悄不見了.
我豪不客氣的搶了下來...很想罵人 非常想罵人. .
這家店在國際3X街.想知道的人可以謝信給我.重要的是.外拍時裝備最好不離身.
還有要敏感一點.我今天差點丟了吃飯的工具....

ellesse

部落格(2)
網路會員

21) 2006/09/07 19:21 
我連上洗手間都背著 我不假他人之手的
推薦者: 老何471130

JoeCool


網路會員

22) 2006/09/08 10:00 
最近去台中國美館看展,入口處的服務小姐嫌我背包太大,
要我先去寄放,我只好把比較貴的鏡頭拿出來,
剩下的連背包塞進去置物櫃.
結果各個展覽室的服務人員,都用好奇眼光打量,
看我背著相機,手拿鏡頭進去看畫看展,
連我自己都很尷尬...明明是禁止攝影的阿~~~:D

david9999


網路會員

23) 2006/09/09 15:12 
要扭送警局?這是您自己不隨身帶著,店家幫您移走是合法的喔。
沒告您隨手遺棄垃圾就不錯了!搞清楚狀況。
現在環保局多一條法律,店門口四公尺內發現垃圾不清除是會被開罰單的。
重要的東西,自己本應隨身帶著。
話說回來,沒本事請助理,就不要想接這種生意賺錢,要接生意基本的開銷本來就要估算在內。
^^^^^^^^^^^^^^^^^^^^^^^^^^^^^
真是刻薄的人,你的意思是說東西沒看好被偷是活該囉?
還垃圾不清會被開單咧,還是你的相機包看起來像垃圾?
我希望你記住你自已的發言,哪天你家被闖空門時就你知道沒本事請警衛,就不要住在這種治安不好的地方。

推薦者: 050, mark050101, mackie, pony50, yinchen1103

大頭螞蟻


終身 VIP

24) 2006/09/09 17:24 
結果發現...."有個人正提著我的裝備上他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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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重點所在,...........他不是移到店門口,顯眼的位置........
當時是該打110...........

jansamw


網路會員

25) 2006/09/09 18:02 
要扭送警局?這是您自己不隨身帶著,店家幫您移走是合法的喔。
沒告您隨手遺棄垃圾就不錯了!搞清楚狀況。
現在環保局多一條法律,店門口四公尺內發現垃圾不清除是會被開罰單的。
重要的東西,自己本應隨身帶著。
話說回來,沒本事請助理,就不要想接這種生意賺錢,要接生意基本的開銷本來就要估算在內。
^^^^^^^^^^^^^^^^^^^^^^^^^^^^^
真是刻薄的人,你的意思是說東西沒看好被偷是活該囉?
還垃圾不清會被開單咧,還是你的相機包看起來像垃圾?
我希望你記住你自已的發言,哪天你家被闖空門時就你知道沒本事請警衛,就不要住在這種治安不好的地方。
-------------
說我刻薄?
好好笑喔!
自己的東西難道不該隨身攜帶?東西沒看管好被偷難道怪路人?
如果你東西都能不離開自己的視線或有人集中看管,還會被偷那才真該報警吧!
垃圾不清會被開單是政府規定的,你不服去找政府理論不用來質詢我。
被闖空門是治安不好沒錯,不過有句話叫"防人之心不可無"不知您聽過沒有?
您可以裝保全系統或裝鐵窗或乾脆家裡不要放貴重的東西就這麼簡單,跟請不請得起警衛有什麼關係?
全台有幾個人可以請警衛隨身保護自己?
你也知道治安不好您可以住海上啊!既然有賊政府又無力可管,總得自己想辦法,難道坐以待斃?
昨天下午適逢學生下課時下起大雨,一群學生就在我店門口走道避雨,
適逢我燒晚香拜拜的時間,所以點了相就朝門口外拜三拜然後將香枝差在牆壁邊小香插內,
隨後就聽那一群學生中一個女孩子回了我一句話:我還沒死,不必拜我!
當場我就氣炸了,直想問候他的爸媽,這麼沒教養,你怎麼教的。
現在小孩子已經道德淪喪到不知所以,借人家騎樓躲雨妨礙人家做生意卻反過來還怪店家,
真是套一句老話:沗不知恥!
不知樓主您拍照的地方與時間、東西放置的地方與時間是否妨礙到別人?有沒有事前告知相關的人?
看一下這篇:
ForumId=19&ParentLink=http%3a%2f%2fwww.photosharp.com.tw%2fFORUM%2fTopicList.aspx%3fForumId%3d19%26Page%3d8
反過來看,如果您這些禮貌上應該告知的動作都做了也得到別人的同意,再說這些話未遲,
否則,自由過了頭就變成隨便囉!

pianist


網路會員

26) 2006/09/09 18:45 
jansamw先生,照你的邏輯,「自己的東西難道不該隨身攜帶?東西沒看管好被偷難道怪路人?」
那所有停在家門口或路邊而被偷的汽機車都是活該嘍?
錯就錯了,不要硬拗,那只會讓人更絕得你幼稚。

推薦者: yinchen1103

EASTMANS


網路會員

27) 2006/09/09 18:54 
看了這篇回應..真是哭笑不得啊....騎樓在原始定義就是為了讓行人躲雨,不是讓店家擺放物品的,是私人的開放空間,這是法規規定,是一種義務是一種責任,是一種榮耀呢...不是店家的施捨,是人與人相互扶持的精神表現呢,每個人都有因一時不便而在別人家騎樓停留的經驗才對.小孩子調皮是該教育,但如果沒有更好的講法,就不要講,不然講三字經會讓小孩子受教嗎,也許只要講一句"沒禮貌"他們就懂囉.
至於樓主所稱,也許真的妨礙了他人做生意,這當然不好,下回大家要注意這方面的事,但將他人身旁物品欲移動到私人領域,甚或隠匿就不大好,有妨害到店家,可告知白目的佔用人,或移至一邊讓出一條可供行走即可,怎會想把人家的東西移到他處,總是會有很大的誤會.
推薦者: yinchen1103

mark050101


網路會員

28) 2006/09/09 20:20 
pianist先生,
jansamw絕對不是幼稚,
他的問題比幼稚嚴重多了.

大頭螞蟻


終身 VIP

29) 2006/09/09 21:44 
早些年,我們幾個朋友間,組了一個旅遊團,每年出遊二,三次,環島一周,有一年春節後出遊,一行卅餘人,裝備齊全,並改裝三部大卡車,有上下舖,雨棚帆布可睡覺,由工廠原來司机開.....那次跑上合歡山過夜後,下到清境農場外的攤販集中場吃點心,(那位置就在現7-11停車場,那時很雜亂的竹棚)...........再往盧山溫泉,預備過夜,就在一行人車到達盧山溫泉時,朋友的老媽,大喊她手提包不見了,不知放在誰的車上?????大伙停車推敲了半天,她才想起在清境農場前攤販吃柬西時,包包掛在竹柱上,忘了拿!此時她才說,裡面放了她全部家當,因要到台北兒子家過春節,所以把她的積蓄現金幾十萬,金飾,金條,印章存款簿....全放在大手提包,提在身邊較放心?????向誰都沒說!
只好由她小兒子,載她回頭,火速趕回清境,,,,,,,乖乖,過了幾個小時,遊客來去不知多少?...但那包包仍舊高掛原位,.....拿回後,她兒子略數了一下,說,可以買兩間店面(以當時市值)!
當然,主要是她運氣好,但當時民風較純樸,也有關係吧?

jansamw


網路會員

30) 2006/09/10 10:34 
我話還沒講完,結果這群學生把隨手零食包裝的紙屑、插烤肉的竹籤就丟在地上?
反對我的這些大大,您來幫我掃吧!來啊!來啊!
mark050101 您這智障又出現了?在沖印輸出、印相機論壇被罵不夠?又來這裡攪和個屁啊!
pianist您說:那所有停在家門口或路邊而被偷的汽機車都是活該嘍?這跟您自己沒看好不是一樣的道理?您應該加大鎖鎖好,再被偷就去報警啊!跟里長調監視錄影帶查啊。說到這個,兩年前花了300元跟朋友買了6顆蘭花苗放在店門口栽種,過一、兩個月的一天清晨就被偷光了,順道連一棵芙蓉也搬走。我能說什麼。總價380元的東西一樣被偷走,更別說機車了。
治安不好您我都痛心,既然人心不古,那就自己要多加防範,不是嗎?
小孩子沒有公德心當然怪父母和學校老師沒好好教,難道又要怪路人?
如果今天樓主寫的是東西放在那裡一天一夜還保留在原地,隔天去拿依然原封不動,東西一樣也沒缺,
不知各位對樓主贊聲的大大會不會出言感激,多去人家店裡消費,或者多幫人家廣告?我想不會吧!
人心已經漸漸養成都是隱善揚惡,久了社會就是這樣子,有什麼好奇怪的?
說我錯?難道您沒錯?我只歎一聲,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既然如此,自己做好自己分內的事不就讓問題更簡單?
EASTMANS大您說:騎樓在原始定義就是為了讓行人躲雨,不是讓店家擺放物品的,是私人的開放空間,這是法規規定,是一種義務是一種責任,是一種榮耀呢。那是原始定義,您怎麼不去管管那些只租騎樓在做生意的,還是剛好您騎樓也是出租給人家做生意,多少補貼一點收入?。
那請問您:那路邊飄來的垃圾是應該要店家來處理嗎?還是又要路過的人來撿?真可憐路過的人。
如果照您所說是屬於公用設施,政府規定垃圾不清會被開單顯然極不合理,
既然有不合理的法,當然會有自保的措施,這很困難嗎?很簡單吧!不然還等著被開罰單?
再者不管您店面是自己的還是租的,騎樓的部分也屬於您產權的部分,若是買的您一樣要付錢,若是租的您一樣要付租金,店面的成本原來就比較高,用來做生意本來就要估算在成本內。
依各位大大的論調,這些開門做生意的早晚餓死,可憐可憐這些合法經營還要被政府與小市民欺負的店家吧!。
jansamw修改於2006年09月10日10:59

mark050101


網路會員

31) 2006/09/10 15:51 
智商的問題不談, 至少對於道德和法律的判斷力我應該還算正常人.
本人從未在沖印輸出、印相機論壇發表過任何評論, 若JANSAMW大大和其他人結下樑子請勿栽贓本人.

jansamw


網路會員

32) 2006/09/10 15:59 
帳號記錯我跟您道歉。
不過智商和道德問題您連智障還排不上。

wafo


網路會員

33) 2006/09/11 09:18 
騎樓是給行人使用的沒錯,但產權還是屬於一樓店面,興建時騎樓
面積是以樓上的樓地板面積來交換,也就是說,蓋騎樓的利益在建
屋時就用掉了,現在要反悔,只能把樓房拆了重蓋 ....

我不知 jansamw 大的店面是租的還是買的,不過你理論的對像不是
用路的路人跟政府,而應該是當初的賣家跟房東,問問他們當出蓋
騎樓多出的樓地板面積,賣掉賺來的錢是進了誰口袋 ....

茶之道


網路會員

34) 2006/09/11 09:20 
jansamw, 你引用pianist的話說「「pianist您說:那所有停在家門口或路邊而被偷的汽機車都是活該嘍?」這跟您自己沒看好不是一樣的道理?您應該加大鎖鎖好,再被偷就去報警啊!跟里長調監視錄影帶查啊。」
依我之見,你錯了。
東西被偷,竊盜罪的成立不成立,與「有沒有上鎖」完全無關。否則照你的說法,汽車停在路邊忘了上鎖而被偷,就不能報案了,有些駕駛人臨時下車買東西,忘了熄火而被小偷開走,報案後警察照樣要追補小偷,這種例子常常見報,這就是典型的「沒有看好」的例子,但是偷的人還是要負竊盜罪責,「沒有看好」而被偷,還是可以報案,因為那是「所有權」的問題,而不是「看顧責任的問題」,警察不會因為你車沒上鎖,就不准你報案,所以你說「您應該加大鎖鎖好,再被偷就去報警啊」是不對的。
另外,樓主有一句很重要的話,你似乎是故意裝做沒看到,就是「...."有個人正提著我的裝備上他的車"!!!!!!!!!!!!」,把別人顯然非拋棄的財產(動產)搬到自己車上,這已經具備了竊盜嫌疑,這裏才是重點,如果你還要辯駁的話,請就「搬到車上」這一點來辯駁看看,如果你能講出個道理,我就佩服你。

推薦者: yinchen1103

wafo


網路會員

35) 2006/09/11 09:30 
to 茶之道 :
jansamw 大的論點是東西沒看好,丟了活該,不是有沒有竊盜罪責!

我也認為 jansamw 大的行文發言,不是很清楚易懂 ....

duomax0330


網路會員

36) 2006/09/11 10:05 
秤子大大的發言只是要提醒大家,外出要多多注意自己的物品這是好意,出門在外有時一不留意東西就會被人長期借用,我也有過這種經驗這是很@#%%^....,但多一份提醒總是會少一分風險,以別人的經驗來提醒自己,總比自己東西掉了好,一個好意到最後產生筆戰,我想秤子大大因該不樂見吧!

jansamw


網路會員

37) 2006/09/11 14:06 
我想我說的話可能比較偏激一點,引起大家的反感等,在此抱歉。
但是我做事一向不喜歡拖泥帶水,所以直接挑明重點。
首先對wafo大說的:我不知 jansamw 大的店面是租的還是買的,不過你理論的對像不是
用路的路人跟政府,而應該是當初的賣家跟房東,問問他們當出蓋
騎樓多出的樓地板面積,賣掉賺來的錢是進了誰口袋 ....
不管店面是買的或租的,都算在店面產權內,但使用是屬於公共設施,所以買店面的成本就會比較高。所以要做生意成本就比較高。再者若依此論點,那出租騎樓的收入為何是店面的老闆在收?各位大大請您說出個道理來啊!這根本不通啊!
買店面-->騎樓屬公共設施不得佔用-->占用後出租不合法-->出租後租金收入進自己口袋。這什麼跟什麼?通通都是一些沒道理的行為。

再來回覆茶之道大說的:我想您誤解我的意思,我是說汽機車停路邊您可以加大鎖防範,如果真被偷可以去報警、調里長的監視錄影帶來看等順序......。怎麼就您一個人看不懂?什麼叫有鎖大鎖被偷後才能報警?
再者如果臨時下車不熄火被偷,本來就是車主製造的犯罪機會,雖然偷車者不對,但車主就沒錯?為自己方便不熄火被偷就一定對?
另外樓主的話是「...."有個人正提著我的裝備上他的車"!!!!!!!!!!!!」,誰沒看到?如果已經被當成是遺棄在我店門口的垃圾時,我搬上車載去丟掉難道還要刊報紙刊廣告告知全國?搬的時候可能還一邊搬一邊!@#$@%等等。
如果被人遺棄一個那麼大的垃圾不用車來載,難道不"搬到車上",還用車子拖著走嗎?
而且您說把別人顯然非拋棄的財產(動產)搬到自己車上,這已經具備了竊盜嫌疑,這裏才是重點。是啊,這本就是重點,這我之前已經講過了樓主有盡到告知店家不好意思借放一下的義務嗎?沒有吧!您可以參考27號的文章看看再說這些,是您沒有看清楚前文,我不需要反駁您。
再者您怎知樓主放的東西對店家就有用?有用的東西才叫財產,沒用的東西就叫垃圾,您不懂嗎?
jansamw修改於2006年09月11日14:12

茶之道


網路會員

38) 2006/09/11 14:13 
wafo兄,這是jansamw的第一次貼文
「要扭送警局?
這是您自己不隨身帶著,店家幫您移走是合法的喔。
沒告您隨手遺棄垃圾就不錯了!搞清楚狀況。
現在環保局多一條法律,店門口四公尺內發現垃圾不清除是會被開罰單的。
重要的東西,自己本應隨身帶著。
話說回來,沒本事請助理,就不要想接這種生意賺錢,要接生意基本的開銷本來就要估算在內。」
========================
他對於別人扭送警局的說法加以撻伐,還說店家是合法的,沒告樓主隨手遺棄垃圾就不錯了,談的就是「能不能當現行犯扭送警局與有沒有違法的問題」,絕不是「東西沒看好,丟了活該」這麼簡單而已。

wafo


網路會員

39) 2006/09/11 14:13 
騎樓依法不能出租,騎樓出租就跟收保護費一樣,
你拿非法的事來問合不合理,我怎麼知道?

duomax0330


網路會員

40) 2006/09/11 14:23 
大家消消氣啦,大家說的都有理,不過是提醒小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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