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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攝影異言堂 > 這個世界是否已經反了...........
作者  
討論話題
 

Yushan


網路會員

2006/02/17 08:54
器材: 其他 其他
攝影作者的保障在哪裡?




2006.02.17  中國時報
生態「鳥照片」 合理使用不違法
許素惠/虎尾報導



   雲林科技大學江姓副教授從網路下載生態攝影師林英典的「烏頭翁」照片,供做教學使用,被林英典告侵犯著作權後,江副教授付了八萬元,才撤訴和解。但雲林地檢署強調只要合理使用,並不觸法。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被告從網路上下載林英典所攝的「烏頭翁」鳥照片一張,張貼在其所設立的「雲科大電機資通網」,林英典認為已經侵害他的著作權。


   不過,據了解,因為被告付了八萬元和林英典達成和解,林英典撤銷告訴,才使江副教授被雲林地檢署諭知不起訴。

   去年雲林縣政府委託林內鄉某國小三位老師,編撰鄉土教材,也使用林英典十四張野鳥照片,結果也被林英典盯上,要求付費,否則就要告上法庭,縣教育局目前還在和林英典協商中。

   據悉,目前已有八十多人,或者機構單位被林英典控告,先前林英典也曾對外宣稱,他之所以對未預先告知者興訟,主要是要給不尊重著作權者一點教訓,這也是教育。但他一而再、再而三,以訴訟求償的態度,已遭保育人士抵制,認為他只顧「利益獨享」,沒有「文明共享」。

   不但保育團體不以為然,就連檢方也認為林英典之舉無異是設餌「賺取智慧財產錢」。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蔣得龍表示,著作權法中規定,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尤其是非營利使用,被林英典告的人,大多數是教師,目的是教育使用,不觸法。

2006.02.17  中國時報
保育界發起抵制林出版品
洪璧珍/彰化報導



   彰化保育界人士發起抵制生態攝影者林英典行動,獲得不錯的具體成果,不僅本地支持者響應,嘉義洪雅書局與台北鳥會都回應,表示不再販賣林英典的出版品。

   彰化縣社頭國小教師蕭平治推廣鄉土教育,去年從鳳凰谷鳥園出版的鳥類圖書中,轉載了一部分資料與圖片使用在教學網站上,被其中一名作者林英典認為違反著作權法,一狀告到地檢署。檢察官偵結後認為蕭老師沒有營利意圖,予以不起訴處分,林英典不服提起上訴。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21) 2006/02/17 11:09 
嗯嗯~~

看來這案子跟一○一大樓有得拼 ~~XD

jutso2


網路會員

22) 2006/02/17 11:12 
我不知道你扯到那裏去,不過上面這個案例,法官認為是合法的,
並不是不合法的!你認為的那些不合法的事,請把事實舉出來,
不要指桑罵槐!

另外這個板自認為比法官見解更高明的,請把自己的經歷列一下,
我們才能判斷是不是應該相信各位的高見,而不是法院的判決!


powerslide


網路會員

23) 2006/02/17 11:21 

eric@


網路會員

24) 2006/02/17 11:23 
我覺得事前告知是比較重要的~~

至少是尊重原作者的表現~~

n24815142


網路會員

25) 2006/02/17 11:30 
你根本是新教教主,拿教義來當法律!------- 這是太抬舉 !

每人對事都有各自表述.我不懂法律.也沒高深學問.但是非還分得清楚.

請問一下. 什麼是新教教主 ?

jutso2


網路會員

26) 2006/02/17 11:45 
> 每人對事都有各自表述.我不>懂法律.也沒高深學問.但是非還分得清楚.
> 請問一下. 什麼是新教教主 ?

就是自人為比法官更高一階,認為自己超脫於法律之上!
否則你的看法怎麼會跟法官不一樣?

jutso2


網路會員

27) 2006/02/17 11:45 
> 每人對事都有各自表述.我不>懂法律.也沒高深學問.但是非還分得清楚.
> 請問一下. 什麼是新教教主 ?

就是自認為比法官更高一階,認為自己超脫於法律之上!
否則你的看法怎麼會跟法官不一樣?

jenn.kun


網路會員

28) 2006/02/17 11:47 
法律之中,不外乎情、理、法,事情都有對與錯,但也是經
由"人"去判斷,很多事情往往都是"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但如果事情發生了,你必須去尋求最適當的解決方案,讓傷
愛降到最低,也需雙方面的智慧才能解決,在這裡論雙方對
錯都是沒有意義的,因為你畢竟不是對方,你也不知道他在
想什麼,有些事情各退一步都是有"晴天"的,祝福大家~~

n24815142


網路會員

29) 2006/02/17 11:54 

+1
推薦者: 老詹

jutso2


網路會員

30) 2006/02/17 11:57 
> 每人對事都有各自表述.我不>懂法律.也沒高深學問.但是非還分得清楚.
> 請問一下. 什麼是新教教主 ?

忘了加一句,
認為自己的道德觀可以強加到別人身上,而不管法律規定如何!
這就是新教教主會做的事!

jutso2


網路會員

31) 2006/02/17 11:59 
> 每人對事都有各自表述.我不>懂法律.也沒高深學問.但是非還分得清楚.
> 請問一下. 什麼是新教教主 ?

忘了加一句,
認為自己的道德觀可以強加到別人身上,而不管法律規定如何!
這就是新教教主會做的事!

rickylin


網路會員

32) 2006/02/17 12:06 
如果是單一事件,或可理解... 但總共告了八十多人,他想透過告訴來賺錢的企圖是非常明顯的~

3388


網路會員

33) 2006/02/17 12:40 
基本上著作權法有合理使用範圍原則,這兩例都符合,大家可以去智財局看相關法規,但是被告假如沒有將出處列出是該受到道德譴責,

SMC43

部落格(6)
網路會員

34) 2006/02/17 12:50 
<只顧「利益獨享」,沒有「文明共享」。
<著作權法中規定,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非營利的教學用途本無觸法的問題,興訟不知所為何來?
不過,依本地民情,引用圖片前最好能事先告知,或於圖片旁註明原作者大名,以示尊重之意.

rickylin


網路會員

35) 2006/02/17 12:54 
所以他的訴訟通常都是以恐嚇對方為目的,為了讓那些不懂法律的人害怕然後付錢了事...

ki-nan


網路會員

36) 2006/02/17 13:09 
林英典先生,我曾經在法院碰過他,跟本人聊過,我覺得他是個不錯的人,還很大方的送我一套兩付的野鳥撲克牌.
攝影作品是攝影師的資產,尤其是現在數位時代更恐怖.以前還可以以底片保存正本不被大量複製.現在的時代只要數位原始檔案外流,攝影師本身的資產,也就瞬間流失.

最近跟一間出版公司剛好在談一些照片合作的問題,對於權力義務以及著作權方面的相關情事,一個對著作權有觀念的使用者對於著作權的細節及使用權限都會相當謹慎.我與對方的攝影合約細節雙方就談了一個多禮拜.

我只能說使用者本身要有著作權的觀念,即使是合理使用也該事先取得同意.最好是白紙黑字.這些亂用照片的人被告判賠就是該死.我不清楚抵制人士抵制的理由是什麼.如果只是抵制一個著作權人捍衛自己的著作權自由.那社會真的是反了.我覺得簡單的說就是用與不用,使用者付費.
推薦者: the4x

stevewang1022


網路會員

37) 2006/02/17 13:42 
我想無論林英典是否以告人維生,使用別人的創作多多少少事先通知作者是一個尊重的禮貌行為,
如果作者執意收費,使用者再斟酌是否使用。
小弟我也做網頁,曾經為了幾篇文章轉用在網頁上,去信徵求各作者許可,大家都很客氣,貼文最後
也一併附上作者許可文字。
每個人想法不同,我倒是歡迎別人使用,只要來信交個朋友也不錯^^
(非廣告不要誤會) http://www.fredmiranda.com/forum/topic/348209/0
推薦者: kurt123

seize


網路會員

38) 2006/02/17 13:43 
禍兮福所倚,福兮禍所伏。

寇子


網路會員

39) 2006/02/17 13:53 
我只能說使用者本身要有著作權的觀念,即使是合理使用也該事先取得同意
==========================================================================
+1
這是基本的觀念!
卻是現在的台灣人所極度欠缺的!

YES5


網路會員

40) 2006/02/17 16:07 
每個人對[智慧產權][著作權]的觀點不一樣,所以我覺得大家說得都對。

從一開始在美方施壓(301)下所制定的智慧產權保護的相關法令,我個人持相當的[反對]立場。所以,

有些東西,打死不用正版:只要是網上找得到的如,電腦軟件,音樂,電影...。這些東西,很大一部分本身就來自抄襲模仿。(痞子蔡的小説,每一部都可以在他的網站下載,但是,他的每一本書依然都是暢銷書。)

公開在網上的東西,我個人認爲:有歡迎取用的默許。

生態照片,取之于生態,用之於教育(非營利),這是屬於全人類的資源,何罪之有?(更何況絕大部分來自于[偷拍],哈哈)

不要K我,我想問一個問題:你會花錢買蔡依玲的CD嗎?(她本身就是個仿冒品!)

(樓上的Yushan兄,剽竊太沉重了,他只是[引用]了一張生態照片。還有,關於業餘攝影記錄臺灣點滴的,如果事事都把[財務奧援]當成主要説辭,就不會有[自然顔色]前輩的存在與偉大了。注:twn KISS的[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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