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會員
|
當初拍的時候有付費嗎? 主辦單位是...? |
網路會員
|
silkzurg 兄
當然有付費主辦單位有好幾個,是全國性的,連bill兄也被警告 哀這還是頭一遭碰到,雖然是人體攝影但已經用ps重柔焦霧化處理 圖片又小臉部也不是很清楚,就只有柔美曲線連這樣也不能貼 哀攝影同好以後日子越來越難過摟. |
網路會員
|
JF兄:
在不考慮相關法規的前提下
主辦單位事先沒有明言規定不得公開發表(合約)
我覺得要怎麼處理作品是個人的事。
經紀公司有任何不滿,該要找的是主辦單位
而不是攝影者。
主觀認為既然有付費,那就是交易的行為。
|
部落格(1) 終身 VIP
|
法源依據就是依當時的契約或公告而定ㄚ,並沒有泛用的契約. 我猜你是參加中部某團體吧?它們在網路上公告的很清楚, 有一條是不得於電子媒體張貼或公然散播. 參賽是可以的 |
網路會員
|
>有一條是不得於電子媒體張貼或公然散播. 參賽是可以的 =======================================
那這麼說就是經紀公司說了算數喽 那我想請教一下,如果攝影者 不慎或故意刊登於電子媒體 但並無營利及其他違法行為, 如此會被處以何種刑則? 我覺得很矛盾參賽可以,公然散播不行,有差別嗎? 以上純屬法律常識交流 |
部落格(1) 終身 VIP
|
"可以參賽"也主辦單位說的喔,不是法律說的喔. 我先撇開法律不談,找你去的人有沒有給你看公告ㄚ,這很重要ㄚ,就跟租房子一樣,契約上都有說明使用尺度. 我不想偏頗那一方,以下單純對事不對人. 買賣契約上的條文可以是由買或賣的單一方決定,由另一方認簽,也可以是雙方議定.至於罰則當然也是契約內議定.(如果罰則沒有說,那.....)懂吧 有時,沒有認"簽",但完成交易以經算同意ㄚ,否則你可以不交易,而不是達成交易再來鑽漏洞. 我國的法律也是"公佈實施",並沒有讓大家簽ㄚ. 是說拍人體照有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遊戲規則,通常主辦單位都有條文,不仿多注意. 說來說去,那"不成文"遊戲規則主要是尊重model,還有就是拍照品質之類的,在攝影網站行走,至少大家都要以分享真善美為出發點,而不要以獻寶的心態來貼圖,這樣應該就沒啥問題了. 福氣啦.
|
網路會員
|
小弟也想問
若這個model在先前並非屬某經紀公司旗下的人時.就被拍過了!若主辦單位未明言規定不能貼出作品.此時(model已是某公司的人)是否能貼該作品(當時拍的)? |
網路會員
|
因為 model=牟~, 給我刪除 (MO~, DELete), 不拍model就沒事了? |
網路會員
|
我被冷到了........
|
網路會員
|
不知道"中"籍勞工是否合法?
>model不得張貼要立刻刪除否則依法處理 |
網路會員
|
這還有一點如果參賽入選被刊在網站上那又當如何處理 現在是多元媒體的時代,作品被發表到那裡並不是攝影者 所能掌控,難道參賽時要註明如果穫選 不得於電子媒體張貼或公然散播嗎?,很奇怪的說! |
部落格(1) 終身 VIP
|
拍謝,這我就不知了,也許得獎作品有特權不一定. 這種照片說真的很難得獎(鼻要打我偶). |
網路會員
|
主辦單位(包括會員)與經紀公司(model)的約定如何? 會員與主辦單位的約定如何? 參加攝影的會員有無刊登model像片的權利?有無付費?付費是否相當? 以上疑點攸關jf-hong問題的前提。 原則上,model有其法律保障的人格權(肖像權),model受雇於經紀公司,是否即同意經紀公司在一般刊物或媒體上得刊登model的像片?端視雙方契約有無特別約定而定。若無特別約定,經紀公司當然不能任意刊登model的像片於刊物或媒體上。 同理,參加外拍的會員所拍攝的像片,除有買斷當日外拍model像片的約定外(包括已合理付費或有明文的特別約定),原則上所拍的像片,僅能供自己或會員間自行欣賞,不能在刊物或媒體上刊登,此乃尊重他人的人格權應有的解釋。 如果未經model或經紀公司的同意,將model的像片刊登,刊登人可能要負民事上(可能是違約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依愚淺見,宜請主辦單位與model或其代理人(經紀公司)約定外拍當日model 的像片,得由參加的會員為合理正當的使用(其範圍應界定清楚)。 當然,如果會員刊登model的像片,依其構圖無從識別為某一特定人者,除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外,因model無法對號入座,自無違法可言,乃屬當然。 本人很想參加外拍,卻一直未報告參加,因此尚不知外拍有何規矩,僅就法律所知,略抒己見,敬請參考。
|
網路會員
|
外拍的model是否除了自己觀賞外不能作任何用途?
不然你要續攤? |
新進會員
|
若真的如此, 那些模特兒與經紀公司是簽了賣身契啦? 不然的話, 模特兒也可能不由經紀公司安排, 自行另外讓人拍人體啊, 也可以在相同地點拍呀. 他們如何認定你貼的圖是他們媒介的活動中拍攝的呢? |
網路會員
|
>宜請主辦單位與model或其代理人(經紀公司)約定外拍當日model 的像片,得由參加的會員為合理正當的使用(其範圍應界定清楚)
這點我倒是樂觀其成,個人覺得張貼在像手札藝廊或其它知名攝影網站上 由於都採會員制且都有專人控管,張貼在此類站上跟同好交流應該是很合理的用途,而且還可提升model及經紀公司的知名度,為何要禁止很不解,況且該model的照片該經紀公司也有張貼在藝廊上.
>不然你要續攤? 我是指照片請問你是只啥???
>蔡司迷 說的很有道理ㄡ |
網路會員
|
請參考一下: http://www.photosharp.com.tw/forum2003/topic/topic.asp?forum_id=19&Code=20040416000026&fPage=1&Page=1原則上, 拍了就是自己的, 要怎樣就怎樣, 除非表現方式刻意污辱導致當事人名譽受損, 否則還是可以貼. 因為誰拍了著作權就是誰的. 又除非當初參加活動時, 主辦單位有特別註明或說明著作權不屬拍攝人所有, 那就另當別論. 以此案來說, 主辦單位和經紀單位怎麼橋, 是他們家的事. 如果你沒有 放棄著作權, 沒有簽署文件, 主辦單位也沒有規定, 然後跟model也沒約定, 那就貼吧. |
網路會員
|
補充:
著作權法
第五十七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也就是說, 只要是你拍的, 就可以貼. 如果不是你拍的, 也可以貼, 只要是合理使用範圍內. 如果商業使用,例如拍明星拿來賣, 那就有爭議了. |
網路會員
|
【作品發表】 1.著作權為拍攝者所有,但不得使用於商業用途如商業出版、發行用途( 例如圖書、專刊、月曆、名信片...等 ),主辦單位仍保有模特兒肖像權利;與設計相關合作單位(如彩粧、服裝、建築設計、經紀公司 )之拍攝活動,主辦單位仍保有視覺設計之著作權利。 2.可發表於攝影類網站之作品發表區,和網友進行技術交流,但不得發表於違反社會風俗之貼圖網站。 3.拍攝者為著作權擁有者,當相片遭轉貼,或導因於相片之發表致(模特兒 / 主辦單位)權益、形象受損,拍攝者同意以善意立場,盡力保護、協助主辦單位保障模特兒的權益。 ==================================================================== 以上是手扎的雙方權益清楚明確也合理,如果國內攝影活動都能比照此模式 應該就不會各說各話引起爭論,一般攝影同好最重視的應該是第二條. 如果連攝影類網站之作品發表區都不能發表,那花錢去拍model似乎也太不合理了 |
網路會員
|
著作權法 第五十七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權雖然是你的,問題是人格權(身體、肖像、隱私)是別人的。 重點在於拍攝的方式及所表現的內容,有無侵及他人的人格權。 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權利行使之界限)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依此規定,用在攝影著作的使用,十拿九穩不會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