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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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跟Yahoo檢舉。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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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是你的,想怎麼樣就怎麼樣,有什麼好問的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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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盜用表示您的作品有一定水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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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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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發個mail給拍賣店家,問他是要拿掉你的作品還是付你作品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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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1)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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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輩不是很熟悉著作權法, 像這樣僅擷取整張相片的一部分也可以算是侵權嗎? 感謝各位先知前輩賜教...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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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公開發表 在發表後50年內都有著作權 |
新進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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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樣僅擷取整張相片的一部分也可以算是侵權嗎? ------------------------------------- 是的!而且對方這樣已經算是商業用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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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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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問他是要拿掉你的作品還是付你作品使用費?』 直接要他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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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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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擷取整張相片的一部分當然也算是侵權吧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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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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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一招 如果他不理你 就把他的賣場全部出價再棄標
對惡意侵權的人不要心軟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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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將網頁擷取下來當作證據 再向他要作品使用的版權費 |
終身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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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查到地址 小弟認識幾位類似情況的朋友,他們都是不找盜版的理論,直接寄存證信函 讓盜版的--主動來拜託合解 |
終身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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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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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從事智慧財產權工作,雖然不是專攻著作權,但還略知一二,就我所知提供給Oasis做參考: 1.著作權是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自動享有著作權之保護,不需發表,登記,申請等任何程序 2.著作權是一群權利的總稱,概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大類 3.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該賣家以其店名貼於他人之攝影著作上,就是違反前揭法條之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 4.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該賣家截取部份著作之行為即為割裂,這有侵害了另一個著作人格權---同一性保持權 5.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該賣家把您的大作放在他自己的網頁上當然是重製,這就侵害了屬於著作財產權的重製權 6.建議您先把證據保存好,每一個拍賣網頁都印下來或存下來,甚至到他的評價裡把早先的拍賣資料(有帶那幅圖的),越多越好越早越好,每一筆記錄都是求償的依據(都可以計算成權利金),證據留好以後,再由拍賣問與答中去問對方侵權問題,如對方有誠意談,就跟他談,但絕不要說你拿掉我就既往不咎,這樣一毛錢都拿不到,若對方沒誠意,就找律師去找yahoo,先醬子,有問題再問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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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網路拍賣也是買賣契約的一種,棄標就是債務不履行,對方侵權和你的債務不履行是兩件事,要準備告對方就千萬不要被對方抓到把柄,既要訴諸法律就不要再做違法的事,有理也變沒理了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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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拍賣問與答中問他:那張照片拍的好漂亮!是你拍的嗎?在那裡拍的? 然後,將他的回答印下來當證據! |
終身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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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也是買賣契約的一種,棄標就是債務不履行,對方侵權和你的債務不履行是兩件事,要準備告對方就千萬不要被對方抓到把柄,既要訴諸法律就不要再做違法的事,有理也變沒理了 +1
>去拍賣問與答中問他:那張照片拍的好漂亮!是你拍的嗎?在那裡拍的? >然後,將他的回答印下來當證據! +1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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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拍賣問與答中問他:那張照片拍的好漂亮!是你拍的嗎?在那裡拍的? >然後,將他的回答印下來當證據! +1
即然要訴諸法律就正當一點,不要用引誘的手段, 反正侵權是事實了,沒必要跟他油嘴滑舌 |
部落格(1)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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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更想知道如果各位前輩是我,您會如何處理...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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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他囉~
不過你也蠻利害的 能在yahoo拍賣網找到你的作品~ 賣女服飾的 看起來應該是女生~ 不要手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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