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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攝影異言堂 > 晚輩的作品被盜用,該如何處理 ??
作者  
討論話題
 

Oasis

部落格(1)
網路會員

2005/11/17 00:04
器材: 其他 其他

Photomania


網路會員

1) 2005/11/17 00:16 
直接跟Yahoo檢舉。

LSB


網路會員

2) 2005/11/17 00:28 
作品是你的,想怎麼樣就怎麼樣,有什麼好問的

carl3104


網路會員

3) 2005/11/17 00:46 
被盜用表示您的作品有一定水準喔^^

Glossary


新進會員

4) 2005/11/17 09:00 
先發個mail給拍賣店家,問他是要拿掉你的作品還是付你作品使用費?

Oasis

部落格(1)
網路會員

5) 2005/11/17 09:20 
晚輩不是很熟悉著作權法,
像這樣僅擷取整張相片的一部分也可以算是侵權嗎?
感謝各位先知前輩賜教...

mepisto


網路會員

6) 2005/11/17 09:28 
只要有公開發表 在發表後50年內都有著作權

Glossary


新進會員

7) 2005/11/17 09:52 
像這樣僅擷取整張相片的一部分也可以算是侵權嗎?
-------------------------------------
是的!而且對方這樣已經算是商業用途了.

Sitom


網路會員

8) 2005/11/17 09:53 
千萬別『問他是要拿掉你的作品還是付你作品使用費?』
直接要他賠錢

carl3104


網路會員

9) 2005/11/17 10:09 
僅擷取整張相片的一部分當然也算是侵權吧我想~

Sitom


網路會員

10) 2005/11/17 10:14 
教你一招
如果他不理你
就把他的賣場全部出價再棄標

對惡意侵權的人不要心軟

mohawk


網路會員

11) 2005/11/17 10:41 
先將網頁擷取下來當作證據
再向他要作品使用的版權費

luch.df


終身 VIP

12) 2005/11/17 11:05 
如果能查到地址
小弟認識幾位類似情況的朋友,他們都是不找盜版的理論,直接寄存證信函
讓盜版的--主動來拜託合解

老詹


終身 VIP

13) 2005/11/17 11:10 
記得copy他的yahoo畫面下來,先試著以買家身份連絡該人,查一下他的姓名、地址等資料,再正式向警政單位提告,正式通知yahoo要求提供該拍賣者的登記資料,這之前都不要打草驚蛇。
直接提刑事告訴,以刑事逼民事合解,可得最大效益。

>> 像這樣僅擷取整張相片的一部分也可以算是侵權嗎?
>> -------------------------------------
>> 是的!而且對方這樣已經算是商業用途了.
+1

題外話:
閣下發財的機會來了,今天的自由時報有大副登載野鳥協會前理事長「林英典」對他人引用其相片至少索賠十萬的例子,雖然他是引起了不少爭議,但閣下不妨參考參考。
據報載(自由時報 94-11-1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nov/17/today-so6.htm ),林某在網上刊登其相片,並寫上歡迎引用字樣,待他人引用後再以未取得正式授權而提告,至少索賠十萬,疑似有計畫地讓人引用後,再有計畫提告。因而引起爭議並有人因此在網上痛批林某。 http://mail.kmvs.km.edu.tw/phpBB2/viewtopic.php?t=33

我看小弟還不是要再說了,免得成為林某下一個提告的人 @_@

falcoyin


網路會員

14) 2005/11/17 11:19 
我是從事智慧財產權工作,雖然不是專攻著作權,但還略知一二,就我所知提供給Oasis做參考:
1.著作權是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自動享有著作權之保護,不需發表,登記,申請等任何程序
2.著作權是一群權利的總稱,概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大類
3.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該賣家以其店名貼於他人之攝影著作上,就是違反前揭法條之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
4.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該賣家截取部份著作之行為即為割裂,這有侵害了另一個著作人格權---同一性保持權
5.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該賣家把您的大作放在他自己的網頁上當然是重製,這就侵害了屬於著作財產權的重製權
6.建議您先把證據保存好,每一個拍賣網頁都印下來或存下來,甚至到他的評價裡把早先的拍賣資料(有帶那幅圖的),越多越好越早越好,每一筆記錄都是求償的依據(都可以計算成權利金),證據留好以後,再由拍賣問與答中去問對方侵權問題,如對方有誠意談,就跟他談,但絕不要說你拿掉我就既往不咎,這樣一毛錢都拿不到,若對方沒誠意,就找律師去找yahoo,先醬子,有問題再問

falcoyin


網路會員

15) 2005/11/17 11:29 
補充一下:
網路拍賣也是買賣契約的一種,棄標就是債務不履行,對方侵權和你的債務不履行是兩件事,要準備告對方就千萬不要被對方抓到把柄,既要訴諸法律就不要再做違法的事,有理也變沒理了

寇子


網路會員

16) 2005/11/17 11:37 
去拍賣問與答中問他:那張照片拍的好漂亮!是你拍的嗎?在那裡拍的?
然後,將他的回答印下來當證據!

老詹


終身 VIP

17) 2005/11/17 11:43 
>網路拍賣也是買賣契約的一種,棄標就是債務不履行,對方侵權和你的債務不履行是兩件事,要準備告對方就千萬不要被對方抓到把柄,既要訴諸法律就不要再做違法的事,有理也變沒理了
+1

>去拍賣問與答中問他:那張照片拍的好漂亮!是你拍的嗎?在那裡拍的?
>然後,將他的回答印下來當證據!
+1

fotobug


網路會員

18) 2005/11/17 11:57 
>去拍賣問與答中問他:那張照片拍的好漂亮!是你拍的嗎?在那裡拍的?
>然後,將他的回答印下來當證據!
+1


即然要訴諸法律就正當一點,不要用引誘的手段,
反正侵權是事實了,沒必要跟他油嘴滑舌

Oasis

部落格(1)
網路會員

19) 2005/11/17 12:09 
其實我更想知道如果各位前輩是我,您會如何處理...

mulder1974


網路會員

20) 2005/11/17 12:14 
告他囉~

不過你也蠻利害的 能在yahoo拍賣網找到你的作品~
賣女服飾的 看起來應該是女生~ 不要手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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