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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攝影異言堂 > 盜圖事件!!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
作者  
討論話題
 

太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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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7 01:08
器材: 其他 其他

盜圖事件!!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宣傳活動,使用未授權的影像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2498231&p=1


推薦者: jean3537, Bill

EASTM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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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12/17 01:20 
這劇組腦子是出了什麼問題
又不是沒預算,好好的處理也不會嗎
太隨便了


推薦者: jean3537

lawman


網路會員

2) 2011/12/17 08:27 
很奇怪怎會盜圖
盜圖的圖公開作者一定會知道
一定會討公道訴諸法律

反思想--
會是炒新聞嗎

BBB


網路會員

3) 2011/12/18 22:23 


原發文者: lawman 發文時間: 2011/12/17 08:27

很奇怪怎會盜圖 盜圖的圖公開作者一定會知道 一定會討公道訴諸法律  反思想-- 會是炒新聞嗎

- 請在此輸入回應 -

有可能

jean3537


網路會員

4) 2011/12/19 09:51 

以為把圖檔修到看不出來就可以用了嗎??

捨不得花錢找原創者授權,這負面的宣傳手法的確又增加曝光度了
呵呵~我現在才知道有這部電影要上映,

但是也因為這事件,我不會上電影院看這部電影的~~

老何4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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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1/12/25 10:37 

案情紛亂迷離.是非難定.

看法院如何判決再說了 .

 

學有專長.各有領域. 學以致用.生活樂趣.

老是愛攝影.何處不照相.放假到處跑.屁股沒坐下.

 

太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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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1/12/26 17:57 

這個案子讓許多拍照有在收費的攝影師注意..特別是風景照..讓日後在授權上會更小心謹慎

著作權法這2年修訂了不少法條...許多案例幾乎都被推翻...是值得看的一篇討論..這裡居然會有認為是*宣傳手法*..令我瞠目結舌....

主題在衍生著作權上...

 

老何471130

部落格(3227)
VIP

7) 2011/12/26 21:16 

相關資訊請參考如下:

***********************

電影海報的盜圖疑雲?

學有專長.各有領域. 學以致用.生活樂趣.

老是愛攝影.何處不照相.放假到處跑.屁股沒坐下.

 

太平洋

部落格(1)
網路會員

8) 2011/12/27 09:20 

目前為止對此事件解釋得較為白話有條理的一篇論述.大家不訪參考一下.. 

 

 轉貼自 賴文智律師論述.

  http://www.is-law.com/post/4/812

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誰有權授權?由痞子英雄首部曲宣傳海報爭議談起

◎賴文智律師

前幾天在mobile01網站看到網友指稱痞子英雄電影製作單位未經授權利用其攝影著作,隨即就看到各家新聞媒體報導,而導演也透過Facebook澄清,社群網站真的是記者及當事人的好幫手。本案當事人雙方已進入訴訟程序,若讀者有興趣,可以直接點選下述相關連結,我們還是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這個案子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

攝影師本人於mobile01網站的發文連結: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2498231&last=32742974

痞子海報移花接木?侵權挨告

記者蔡伯杰/台北報導

「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耗資3.5億元重金打造,砸大錢做特效毫不手軟,卻傳出其電影海報盜用別人的攝影作品,沒有支付原創者半毛錢!這名攝影師憤而提告,決意捍衛自己的智慧財產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dec/17/today-show4.htm

海報被控侵權 蔡岳勳:有取得授權

【聯合追星網/綜合報導】

「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的前導電影海報圖像被控侵權,導演蔡岳勳在臉書上發表聲明澄清,海報上的圖像他們有透過建設公司取得授權。

蔡岳勳在臉書上發表聲明表示,「企劃部由建設公司授權付費予攝影師取得照片所作的建案宣傳圖作為我們海報的圖檔背景,截至今日,前導海報都是當時所作的版本,我們是在合法的狀況之下做了如是的創作,造成今天許多的誤解,是有人刻意將它導向盜用、侵權,我認為這是過度而且不實的指控。」

http://stars.udn.com/newstars/collect/CollectPage.do?cid=8837#ixzz1h1B1IuLT

本案最有趣的地方是在蔡大導演在Facebook上的聲明「企劃部由建設公司授權付費予攝影師取得照片所作的建案宣傳圖作為我們海報的圖檔背景」,轉換成法律的事實,就是蔡大導演主張其製作團隊乃是向某建設公司取得其「建案宣傳圖」之授權,而該建設公司已付費取得攝影師有關該「攝影著作」之授權製作該「建案宣傳圖」,這裡涉及的就是當攝影著作授權他人利用(尤其是改作)後,改作成果再授權他人利用時,需不需要取得原攝影著作權人的授權?

有關於改作,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Ⅰ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Ⅱ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前述條文的規定,經常引發一般對著作權法不熟悉的民眾的誤解,以為只要是就原著作進行改作,改作的成果會受到著作權法以獨立著作的保護,所以,可以獨立利用。事實上,細繹前開著作權法規定,第1項說明的重點在於若是對於著作施以有創意的改作(改作依著作權法定義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若非屬創作活動則並非改作行為),因著作權法乃是保護創作活動的成果,改作既然是創作活動的成果,當然會給予保護,只不過,著作權法所給予的保護也僅針對該改作的部分,並不會因為賦予一個獨立的改作著作的著作權,就使得原著作的著作權受到影響,這也是為何第2項要特別說明的原因。

舉例來說,暮光之城的作者Stephenie Meyer透過出版社授權國內尖端出版社翻譯並發行暮光之城的正體中文版,「翻譯」很標準就是一種著作權法上的「改作」,因為不同譯者在學經歷、翻譯的訓練、專業領域的智識、中文素養、寫作習慣等,都會影響到翻譯的成果。著作權法會賦予暮光之城正體中文版針對其翻譯的創作,給予一個獨立的著作權保護。如果UDN聯合線上希望取得暮光之城正體中文版電子書的授權,那麼,UDN聯合線上是只要取得尖端出版社的授權即可嗎?著作權法第6條第2項的規定是「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為改作(衍生)著作每一次的利用,都會影響到原著作,既然法律規定是對於原著作的保護不生影響,解釋上即為改作著作的每一次利用,除非已事先取得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仍應取得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因此,以暮光之城為例,尖端出版社也是因發行正體中文版成績斐然,而再取得作者及原出版社有關正體中文版電子書發行的授權,而因電子書發行的特殊性,應該有取得再授權其他通路發行的權利,故外觀上雖然UDN聯合線上是只向尖端出版社取得授權,但實際上是因為尖端出版社已事先取得原作者及出版社有關再授權的權利。

事實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採相同的見解,請參:民國100年03月01日「電子郵件1000301c」函釋:「...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指利用已存在之著作予以改作並加入原創性所產生的另一個新的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係各自獨立,另外享有著作權,衍生著作之著作人得將該衍生著作自由轉讓、授權他人利用;又同條第2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亦即原著作權利人就原著作享有各項專有權利,不因原著作經他人改作而受影響,且因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若欲利用他人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除須取得該衍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外,亦需一併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如欲改作他人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因此,若簡單套用在痞子英雄首部曲宣傳海報的爭議,蔡大導演在Facebook上的聲明「企劃部由建設公司授權付費予攝影師取得照片所作的建案宣傳圖作為我們海報的圖檔背景」,作為其製作團隊已取得合法授權的說明,確實不足澄清有關授權爭議的疑慮。關鍵點還是在於該建設公司在取得攝影師有關該照片進行改作利用的授權時,是否有約定建設公司就其改作之成果,得獨立行使權利,無須再取得原作者的授權?

一般建設公司通常取得授權時,考量到「經費」,僅會針對其建案宣傳之需求取得授權,故性質上多屬於「非專屬授權」,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3項規定:「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因此,可以想像建設公司大概不太可能有權利再授權予他人。而未向合法著作財產權人或有權授權人取得授權,無論是否簽約或付款,都無法發生「授權」的效力,其結果很可能就如前述有關改作著作授權的說明,即令取得改作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未取得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還是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也提醒有需要取得他人授權的企業注意,只要涉及改作著作的授權,一定要確認該改作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已取得原著作權人的授權,得獨立為授權利用,或是同時取得改作著作及原著作的授權,才能避免著作權侵害的風險。


推薦者: Shee-Hong_Lee, 南西, 老何471130, jeans

老何471130

部落格(3227)
VIP

9) 2011/12/30 13:30 

01那裡.張飛與岳飛打成一片.

法律條文滿天飛.不知誰是誰非?

學有專長.各有領域. 學以致用.生活樂趣.

老是愛攝影.何處不照相.放假到處跑.屁股沒坐下.

 

EASTMANS


網路會員

10) 2011/12/30 21:36 
一般建設公司通常取得授權時,考量到「經費」,僅會針對其建案宣傳之需求取得授權,故性質上多屬於「非專屬授權」,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3項規定:「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因此,可以想像建設公司大概不太可能有權利再授權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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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清楚這篇到底是誰寫的..
但看這段...用推論的..用"可以想像",事實如何就是論事.講想像誰不會
我本身是專業攝影師,我的圖到處可見,但都不是我拍攝當時想像的授權範圍,那又怎樣
身為專業攝影師,受當事人委託,依當事人的要求拍攝作品,由當事人自由運用自屬合理
今天超出當初自己想像的範圍,就要依法論法,依事實來論述,而不是依想像
今天社會會亂就是大家一個事實,各自自我想像,自己怎麼想就怎麼像

換個角度來講啦(也請大家想像一下吧)
如果您是蔡大導手下那個小企畫
看到一家建設公司的相片很不錯可以引用
他也去跟建設公司談了,建設公司您可以想像對這方面著作權的概念是很爛的才對
建設公司想他付錢請人來拍的照(我想像的是他付錢請人按企劃拍的,不是向圖庫買的,我也是用想像),當然是擁有一切作品使用的權利,再把相片授權第三人使用是想當然爾的(看吧,想像是亂源吧).
試想...第三人是屬善意第三人或是惡意第三人..大家不妨也想像一下

討論區大致上如果有事實,應按事論事,在法律實務上,差一點,權利義務就都不一樣的.
如果是講理論.就不是混在事實間穿差,這樣很容易變口水.大家都搞不清楚事實到底是怎麼回事

究竟當初這張作品是受委任拍攝或是拍攝後由第二人買走部分權利,而作品最初釋出權利或是保留在作者手上的權利有那些釐正了再來論斷才有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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