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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owerslide
1.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並不表示未授權者不必經由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可將著作權專有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2.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3.況且,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也要依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
4.而且,不管未授權者是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這樣,你懂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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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附帶民事免繳裁判費. 民事第一審裁判費用為標的物價金之百分之一..即一千二百萬為一十二萬. 十二萬則只需一千二.....您可到各法院之簡易庭以和解書請求給付賠償金..判決很快就可以下來. 然後您再依判決內容向法院執行處請求查封肇事者(法院會稱他為債務人)的動產不動產,然後您再聲請強制執行(如拍賣其財產).這些動作很費時間.但您現在只能這麼做...有時施比受有福,有失才能體會得的愉悅,我曾騎車被撞二次很嚴重,二次都在六個月期滿前幾天告過人,第一次重傷躺了八天,對方也是老母來,五萬和解(整台車只有引擎沒破裂),錢用來修車剛好,人受傷算自己帶賽,第二次才沒多久,對方一直不願承認錯誤,直到一審被判有罪才來找我和解,這期間我沒跟他提民事賠償,我最初只要求修車及醫藥費,但對方一直不認錯,所以我一直告到底,後來他賠我車損,藥費及工作損失共三萬,我捐了二萬出去,車修了一萬多,因為要的只是公道不是錢, 像開版者所提的案例..真令人感到無知.........兩造都無知 有人無知濫用他人著作權,有人無知濫用公權.都不可取 有人將我拍攝的證件相片,未經本人許可貼在履歷表上供人閱覽,又未經本人同意即擅自複製使用,或是擅自將我拍攝之藝術照弄成電子檔在網路上供人欣賞,真不知我能告他賠我幾千萬呵.我是開玩笑的.不用k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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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手札這麼久都是潛水,第一次提意見,沒想到竟是為了這樣的事 可能是剛看完動畫,心中有很多感觸吧!又看到各位大大義正嚴詞地在評論這件事,忍不住上來說說自己的疑惑
唉..其實我也覺得學生有錯,可是阿扁總統不是有說過 ” 有那麼嚴重嗎 ? “ 或許犯法不應該分貧富貴賤,但對於專利呀.著作呀…等等,我覺得我就無法判斷它的嚴重性了,可能是我沒什麼創造力吧,才能說的那麼輕鬆..不好意思 呵呵…
而且好佳在一些小壞事都處罰不會很重,不然對我這樣不完美的人,可能一生都毀了,因為我偶爾會想偷懶亂停車造成別人的困惱(不好意思)、騎摩托車時垃圾不小心飛出去懶的撿,造成環境污染、不小心下雨天開車,沒注意濺溼別人(抱歉) ,但我不是壞人啦,遇到小動物受傷,我也會去救牠的說。只是..就是會犯錯呀?也好佳在這些錯誤沒有伴隨 ” 龐大的利益 “,不然我一輩子都會被告到窮困潦倒 唉...
也幸好我生在台灣,爛歸爛,知識的取得還算容易,寫個小專利也不是個難事,只是賺不賺誰知道,不過那些落後國家的人就知死,千百個專利肯定薛番他們。
真的好佳在一些小錯誤沒有伴隨 "可能存在的龐大利益“ 呼....
沒有想要反駁或指整誰的意思啦,只是羨慕各位大大都有堅定的立場… 如果是我..ㄟ…想太多猶豫了…有那麼重嗎?我也不知道也怎麼判斷 對不起發發牢騷…以後看完動畫..不再看那麼嚴肅的話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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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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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攝影界的朋友應該跟林攝影家熟稔 應該聽聽內線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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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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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並不表示未授權者不必經由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可將著作權專有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2.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3.況且,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也要依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
4.而且,不管未授權者是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這樣,你懂了嗎? --------------------------------------- 噗,我笑了 你把下載者的重製行為跟散佈者的重製行為搞混了 你還問別人懂不懂?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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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並不表示未授權者不必經由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可將著作權專有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2.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3.況且,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也要依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
4.而且,不管未授權者是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這樣,你懂了嗎? --------------------------------------- 還有更好笑的是 網路上的貼圖能侵害多著作權人多大的利益? 1024*768的SIZE 你能幹什麼? 出版嗎? 當事人有出版嗎? 原告的底片正本有消失嗎? 當事人喪失刊載在雜誌上的機會嗎? 沒有,一點都沒有? 那我真的不知道他的損失在哪裡?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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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且不論原告的本意為何,如果 powerslide 兄的專業言論屬實,我只能為台灣感到悲哀,道德與法律,本是互相輔佐,然而現今,法律卻反而讓道德蕩然無存,似是而非,生長在台灣,只能感嘆,台灣的法律永遠跟不上時代變遷的潮流,不能適時適法,各位攝影人,都不該在網路發表作品了,免的個人權益被剝奪! ================================================================================= 不談法律談道德的話 把智慧當成可以買賣的商品才是人類道德的墮落
若不是有powerslide的判例 我還以為台灣已經完全臣服在美國301的威嚇之下 成為美國的經濟殖民地的 幸好有此判例 台灣還有一線希望!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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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邊並不是口水多,法律就會站在你這邊
被告當然可以主張"合理使用"權 但問題是法官會不會接受 好比殺了人依然可以主張正常防衛,但正當防衛有一個法官認知的情形才會成立
如果在網路上它人的相片可以隨意拿來貼在自己網上,不必標明出處,知會作者 那好啦 P兄的網頁相片大家拿來隨便貼也OK嗎? 何為"合理使用"才是問題的重點
原告求償多少?不一定代表權利侵害的多少?法官也不會照求償金額判賠 但被告有多少"合理使用"勝訴的機會 我很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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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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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道理很專業,可是實際情形可能就不那麼專業了 就好像也很多人拿著專業的相機,拍出的照片卻真的不專業 別鐵齒了! 有種的人可以試試盜用林英x先生的鳥照片,他會告到你脫褲子 我知道他的case最後只有兩條路,不是去坐牢就是賠錢 鐵齒的人可以試試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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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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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尊重著作權 讓創作者有更好的創作空間... 台灣的藝術空間本就先天不足 後天又失調 我支持Wang1226的. 不判幾個案例來做社會教育是不行的.....盜用僥悻的心態不改 益術家的創作空間 永遠沒有出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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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8) 終身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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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case算不上盜用,當然有這種結果 何不舉一些被他告成立且賠錢的例子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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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尊重著作權 讓創作者有更好的創作空間... 台灣的藝術空間本就先天不足 後天又失調 我支持Wang1226的. 不判幾個案例來做社會教育是不行的.....盜用僥悻的心態不改 益術家的創作空間 永遠沒有出頭天. ----------------------------------------------------------------------------------
我也支持台灣的法院多出幾個判例 讓那些存心藉此撈錢的職業原告心生警惕!!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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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case算不上盜用,當然有這種結果 何不舉一些被他告成立且賠錢的例子 ------------------------------
踱啊,林先生只敢舉他告贏的案子
怎麼不敢舉他因為濫訴被法院或檢察官駁回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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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8) 終身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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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支持台灣的法院多出幾個判例 讓那些存心藉此撈錢的職業原告心生警惕!! ================== 這句話我嚴重贊同 對一個攝影人來講,其創作應受尊重的 |
部落格(8) 終身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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踱啊,林先生只敢舉他告贏的案子
怎麼不敢舉他因為濫訴被法院或檢察官駁回的案件? ================== 他是有一些過頭了沒錯 可是,也有一些是心血被盜用應也是事實吧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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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有一些過頭了沒錯 可是,也有一些是心血被盜用應也是事實吧 ----------------------------------- 合理的訴追,我當然支持 但像本案中的例子 很明顯的是拿大砲打小鳥 不符合比例原則 更不值得拿來當作教育範本 |
部落格(8) 終身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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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百分百全圖盜用的我也是覺得很惡性,是應該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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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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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百分百全圖盜用的我也是覺得很惡性,是應該告的 ----------------------------------------------- 但是被告是拿來作學校報告 沒有營利行為 站在法律的角度 沒有懲罰的必要 |
部落格(8) 終身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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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被告是拿來作學校報告 沒有營利行為 站在法律的角度 沒有懲罰的必要 ==================== 沒錯! 前一些日子好像有一個case是拿去做網頁的,並涉及營利行為 目前也在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