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到這份判例!給樓上的清大學生看看,希望你能釋懷。
也讓大家知道整件事,林大攝影師的論點是怎樣!
唉~很為樓上的清大生覺得可惜~不應該〝妥協〞的!!
(資料來源: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判決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5 , 智 , 2
【裁判日期】 950403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智字第2號
原 告 林英典
被 告 張庭毓
.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係「黃山雀」等25種攝影著作之創作人即為著作
權人,依法享有上開著作之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及姓
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以及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
第26條之1)。被告於以下三個網址及網頁侵害原告之攝影
著作如下:
1、
http://www.life.nthu.edu.tw/-rrandd/90s1/b881618之網址設立之網頁「(一)taiwanbirds homepage(二
)taiwanbirds link(三)台灣飛羽birds of Taiwan
(四)color photo(五)b&w photos (六)Taiwan
birds homework(七)2001年暑假實驗(八)lso3
Downloads(九)black-napped blue monarch黑枕藍鶲
」。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共黃山雀等25
種計使用34圖次。
2、
http://www.life.nthu.edu.tw/-b881618之網址設立之網頁「(一)black-napped blue monarch黑枕藍鶲、
(二)lso3 Downloads、(三)b&w photos、(四)
taiwanbirds link、(五)taiwan Birdshomepage、(
六)color photos」。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
著作共黃山雀一種計使用六圖次。
3、
http://www.life.nthu.edu.tw/-b881618/menu/summerResearch/menu.html之網址設立之網頁「RESEARCH
MENU」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共黃山雀
一種計使用一圖次。
以上被告共計侵害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共計黃山
雀等25種,使用41圖次。被告於刑事偵查庭中自承系爭圖像
權取自原告所擁有之「想入飛飛」光碟一片中(被告係於商
場中買得該光碟片),由該光碟片中抓取25種原告之攝影著
作(系爭圖像),擅自重至於其個人之網頁中,並且使用達
41圖次,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侵害原告之攝影著作權。且
被告於擅自重製系爭圖像(黃山雀等41圖次)時,即已知攝
影著作者為原告,卻未於重製物上標示原告姓名,亦已侵害
原告之著作人格權即姓名表示權。又被告擅自重製原告之「
黃山雀」影像時,故意或刻意將完整之「黃山雀」影像切割
至只剩下一個「黃山雀鳥頭」,顯已侵害原告之圖像完整保
持權,另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而故意且刻意將侵權
物上網公開傳輸,此外,該網頁可以任由不特定人搜尋點閱
之公開行為,以致同時侵害原告專有之「公開傳輸權」。被
告侵害原告之權利計有著作權法第22條重製權、著作權法第
26條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16條姓名表示權,及著作權法
第17條圖像完整保持權。被告侵害重製權部份,依著作權法
第88條第1項、第3項,請求賠償新台幣(下同)2,050,000
元(50,000×41張=2,050,000元),侵害姓名表示權部分
,依著作權法第85條第1項,請求賠償410,000元(10,000×
41張=410,000元),侵害公開傳輸權部分,依著作權法第
85條第1項,請求賠償410,000元(10,000×41張=410,000
元),合計2,870,000元。故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870
,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負擔費用以十六號字型將本件民事判
決主文、事實登載在聯合報全國版(包含A、B版)之第一版
下半頁一天。(三)第一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予假執
行。
二、被告辯稱:被告於90年間修習林立元教授所開「研習報告與
討論」,以及呂平江教授所開「生物資訊」課程,應授課教
授要求製作個人網頁,於網址
http://www.life.nthu.edu.tw/-b881618,內含有出自被告於清華大學水木書苑購得快
門開發有限公司出版之「想入飛飛-飛天之美系列I」光碟(
以下稱系爭光碟)之黃山雀鳥頭圖像以及一頁二十餘種鳥類
瀏覽圖,當時的版本並被校方備份至下列網址
http://www.life.nthu.edu.tw/-rrandd/90s1/b8816 18/。被告於作業
評分完畢後即移除該鳥類圖像瀏覽網頁,惟備分之版本仍有
該二十餘種鳥類圖像瀏覽網頁,因而造成爭議。系爭黃山雀
鳥頭圖片,因非網頁之主體內容,未於當時即時移除,被告
於警局應訊後即尋求管道向原告表示深沈的歉意。被告購得
之快門開發出版有限公司出版之「想入飛飛-飛天之美系列I
」光碟,由於系爭光碟之內頁載明:「本圖及僅允許所有者
運用於非商業用途,若經查知未按本規定使用此光碟片,本
公司得依照法律程序進行法律追訴權。」被告該網頁之製作
係用作於學術研究之正當用途,非為商業用途,且僅引用圖
集之部分內容,應已獲得著作權所有人明文授權,乃合法使
用,無須符合合理使用所需之相關規定。縱不論本件使用是
否已得授權,亦為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被告應不負侵權
之責。另被告合法運用系爭光碟圖片之行為,縱使未註明告
訴人之名字,也不會令人誤以為系爭照片為被告所拍攝,即
無侵害原告姓名表示權之虞,另原告並未用於商業用途,每
圖每次50,000元之請求,應屬過高,且被告僅使用系爭光碟
中25張照片,原告係以每圖每次計算,而黃山雀之烏頭圖案
係以聯結方式呈現於多個網頁上,似不應重複計算等語。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係「黃山雀」等25種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
(二)被告於以下三個網址及網頁侵害原告之攝影著作如下:
1、
http://www.life.nthu.edu.tw/-rrandd/90s1/b881611/b881618之網址設立之網頁「(一)taiwanbirdshome
page(二)taiwanbirds link(三)台灣飛羽birds of
Taiwan(四)color photo(五)b&w photo s(六)
Taiwan birds homework(七)2001年暑假實驗(八)
lso3 Downloads(九)black-napped blue monarch黑
枕藍鶲」。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共黃山
雀等25 種計使用34圖次。
2、
http://www.life.nthu.edu.tw/-b881618之網址設立之網頁「(一)black-napped blue monarch黑枕藍鶲、
(二)lso3 Downloads、(三)b&w photos、(四)
taiwanbirds link、(五)taiwan Birdshomepage、(
六)color photos」。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
著作共黃山雀一種計使用六圖次。
3、
http://www.life.nthu.edu.tw/-b881618/menu/summerResearch/menu.html之網址設立之網頁「RESEARCH
MENU」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共黃山雀
一種計使用一圖次。
(三)
http://www.life.nthu.edu.tw/-rrandd/90s1/b881618網址係被告於90年間修習國立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林立元教
授所開「研習報告與討論」,應授課教師要求製作實驗成
果報告網頁,而
http://www.life.nthu.edu.tw/~rrandd/90s1/b881618及
http://www.life.nthu.edu.tw/-b881618網址係被告修習呂平江教授所開「生物資訊」課程,應授
課教授要求製作個人網頁。
四、經查,原告享有著作權之上開「黃山雀」等圖片,業經原告
授權快門開發有限公司製成系爭光碟合法出版、販售,該光
碟包裝上印有「本圖庫集僅允許所有者運用於非商業用途,
若經查知未按本規定使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