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會員
|
重點應該在 " 有沒有侵權"
侵犯的是"著作人格權"也是侵權,侵犯"公開展示權"也是侵權 不必以"財產損失"為前提
除非被告舉證他是"學術上合理使用" 但是以此案 1.未適當註明出處 2.公開讓不特定人下載 3.作成桌布與學術研究似無關連
此主張恐怕很難成立 skyforce兄去問檢察官時請幫偶帶到這三點,謝謝啦 |
網路會員
|
話說回來,我上網搜尋都找不到這篇新聞... 有人能提供連結嗎???
回應 夢幻nikon 兄: 說侵權我認為是避不了的.. 其他我就不便多說了:D |
網路會員
|
對林先生有什麼批判無所謂
我只是主張他有"權利"去告,至於如何告那是他家的事
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是不須要有"財產損失"才能求償的 希望大家搞清楚這一點 ---------------------------------------------------
唉,又再誤導大眾了
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 214 條 (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一) )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 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 215 條 (損害賠償之方法-金錢賠償(二) )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債其損害。 第 216 條 (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第 216- 1 條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 受之利益。
---------------------------------------
比如我在你家裝竊聽器偷聽你講的話,你有什麼財產損失?沒有! 但我侵犯你的隱私權,你可以告我 你在路上看到女生摸她一下屁股,她有什麼損失?沒有?但她就可以告你向你求償
智慧財產權明文保護的著作,著作權人因被不當使用去告也是基本權利 不必要有財產損失為前提
當然,有損失的話"價碼"容易確定計算 沒有明確損失的話,就看法官的感覺了 -------------------------------------------
就說你又把侵害『人格權』與『財產權』混為一談
原告主張的是『著作財產權』不是『著作人格權』
既然是『著作財產權』,當然就是損失多少賠多少
至於他要主張『著作人格權』,那就必須要他的名譽有受到損害才可能主張
但在本案中我實在看不出來他有因此『名譽』上受到損害
(清大學生的貼圖會損害他的『名譽』?)
第 85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網路會員
|
重點應該在 " 有沒有侵權"
侵犯的是"著作人格權"也是侵權,侵犯"公開展示權"也是侵權 不必以"財產損失"為前提 ---------------------------------
大錯特錯 "公開展示權"是『著作財產權』 當然要以財產損失為前提 著作人格權才不需要以『財產損失』為題 請不要再混淆視聽了
|
網路會員
|
唉 P君啊! 我是看你是科法所學生對智慧財產權就法理上與案例跟你討論
但我看你還是要硬扯 算了,著作權法條給你,你自己看看吧(你自己引的八十五條清楚明白我不知道你還要扯什麼)
八十五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並得請求",也就是說除了要求賠錢還可要求更正....等等
|
網路會員
|
第八十八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不好意思哦,連賠償金額都寫在內了 這件事算到此為止 如果連清楚明白的法條你都不認 那我也沒話說了
|
網路會員
|
第八十八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不好意思哦,連賠償金額都寫在內了 這件事算到此為止 如果連清楚明白的法條你都不認 那我也沒話說了 ------------------------------ 唉,還在硬凹 這條的規定的適用條件是[有損害]但不易證明其[損害金額] 方有適用的餘地 不是隨隨便便都可以主張的 請閣下不要在硬凹了好口背 這樣很難看的ㄟ http://www.moj.gov.tw/chinese/lawsense_alltrade_06_07.aspx防止侵害請求權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有侵害其權利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八十四條後段) 損害賠償請求權 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被他人侵害者,得請求侵害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請求方法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即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範圍,但被 ^^^^^^^^^^^^^^^^^^^^^^^^^^^^^^^^^^^^^^^^^^^^^^^^^^^^^^^^^^^^^^^^ 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 ^^^^^^^^^^^^^^^^^^^^^^^^^^^^^^^^^^^^^^^^^^^^^^^^^^^^^^^^^^^^^^^^ 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 ^^^^^^^^^^^^^^^^^^^^^^^^^^^^^^^^^^^^^^^^^^^^^^^^^^^^^^^^^^^^^^ 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 依前二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 ^^^^^^^^^^^^^^^^^^^^^^^^^^^^^^^^^^^^^^^^^^^^^^^^^^^^^^^^^^^^^^^ 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 ^^^^^^^^^^^^^^^^^^^^^^^^^^^^^^^^^^^^^^^^^^^^^^^^^^^^^^^^^^^^^^^^ 至新臺幣一百萬元。 |
網路會員
|
唉 P君啊! 我是看你是科法所學生對智慧財產權就法理上與案例跟你討論 但我看你還是要硬扯 算了,著作權法條給你,你自己看看吧(你自己引的八十五條清楚明白我不知道你還要扯什麼) 八十五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並得請求",也就是說除了要求賠錢還可要求更正....等等 -------------------------------------------------- 噗,我笑了 你到底是在主張[人格權]還是[財產權]啊? 一會主張[公開發表](著作財產權) 一會又主張[著作人格權] 麻煩您先說清楚口背 還有,什麼叫[非財產上損害] 口語一點來講,就是慰撫金 對於不能回復的[精神損害] 以金錢方式補償之 根本不是您想的那回事 請別不懂裝懂,閉門造車好口背 http://www.taie.com.tw/c1123.htm綜合觀之,學者認為民法所以規定人格權的主要理由,在使被害人得請求慰撫金 ,且前揭條文中之損害賠償應係指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則指非財產上損害 賠償而言。從而被害人因人格權受損害而請求損害賠償時,譬如某甲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的人格權者,關於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 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困難者,得請求金錢賠償;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原 則上得請求回復原狀者,其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困難者,以法律特別規 定者為限,始得請求賠償相當之慰撫金。 |
網路會員
|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唉,還是真有人異想天開 連法條都不看清楚就來硬凹 看看法條講的是什麼
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方式 第一,以民法二一六的損害賠償方式為之 第二,以加害人所得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額
第三,如果前二項都無法達成時 才有法院依加害人行為情節輕重酌定賠償額
今天依照前二項的規定就可以決定原告的損害範圍了(新台幣一千元以下) 哪還有第三項的適用 請別再異想天開,想藉此撈錢了吧!
|
網路會員
|
法條明明白白,你還要東扯西拉 我實在沒空陪你玩
簡單說,著作權法是專法,民法是通法 著作權的爭議當然優先適用"著作權法",法中有說明適用民法者才適用民法 這個問題粉單純,"著作人格權"相關事項是規範在"著作權法"中的
85條已說明: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沒啥好爭辯的
|
網路會員
|
88條 你真細看過了嗎?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這就是林英典先生請求賠償千萬的依據"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他說有一千多萬 實務上,原告一定獅子大開口
"第二,以加害人所得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額"
實務上,加害人一定說沒有利益
最後,只好回到第三項的適用,法官來裁定
|
網路會員
|
什麼普通法,特別法的 你還在硬凹
你把條文看清楚點好口背
第 85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著作權法第85條整條在講的是『著作人格權』,你把條文的其中一段拆
開來解釋,還自以為聰明,真是夠了!
|
網路會員
|
88條 你真細看過了嗎?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這就是林英典先生請求賠償千萬的依據"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他說有一千多萬 實務上,原告一定獅子大開口
"第二,以加害人所得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額"
實務上,加害人一定說沒有利益
最後,只好回到第三項的適用,法官來裁定 ------------------------------------------- 噗,我真的笑了
有人真是臉皮後到這種程度
第八十八條講的很清楚了
要嘛主張『民法二一六』的『損害賠償』
要嘛請求『加害人的所得利益』
二者擇一行使,不可能併為主張
而原告主張一千多萬,法院可不一定要接受
要是法院審查的結果認為只有一千元
那它就只會判一千元而已
除非是法院也無法判斷,才可依『侵害情節』判斷賠償金額
不是你隨隨便便就可獅子大開口的
請閣下不要再硬凹了好口背
|
網路會員
|
法條明明白白,你還要東扯西拉 我實在沒空陪你玩
簡單說,著作權法是專法,民法是通法 著作權的爭議當然優先適用"著作權法",法中有說明適用民法者才適用民法 這個問題粉單純,"著作人格權"相關事項是規範在"著作權法"中的
85條已說明: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沒啥好爭辯的
------------------------------------------------------- 不知道是誰東扯西扯的!
以下這段話是不是你說的! --------------------------------- 重點應該在 " 有沒有侵權"
侵犯的是"著作人格權"也是侵權,侵犯"公開展示權"也是侵權 ^^^^^^^^^^^^^^^^^^^^^^^^^^^^^^^^^^^^^^^^^^^^^^^^ 不必以"財產損失"為前提 ^^^^^^^^^^^^^^^^^^^^ ---------------------------------------------------- 自己把『著作財產權』跟『著作人格權』混為一談
還說『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不需要以『財產損失』為前提
被人糾正就開始顧左右而他
扯東扯西的
真是『扯謊不會臉紅』啊!
第 18 條 (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
部落格(1) 網路會員
|
我是沒像前輩門那麼精通所有法律條文啦! 不過如果我有小孩的話,我還是會教育他 "要拿別人的東西,一定要先徵求主人的同意" ! |
網路會員
|
記得嗎?現在的攝影比賽還有一種規定,就是作品上傳後,不管有沒有得獎,主辦單位單位都有權使用你的作品! 這位鳥大師如果真的缺錢,乾脆大家做點(好事),替他投稿算了! 讓他替攝影者討點公道回來
|
網路會員
|
|
網路會員
|
看起來也許學生是錯的. 但是一張35萬的使用費.讓人感覺是藉著著作權的大傘.趁機噱一筆. 這種人也許法理上站的住腳..但是人格上..其實是蠻低下的. 我在電視上有看到他的嘴臉.實在不敢領教. 有心要維護著作權..可以要求2位學生登報道歉. 對兩個學生下這麼重的手..美其名是維護著作權..維護著作權有很多方法..他的方式很像在埋專利地雷.
這也配稱攝影家...我呸.. 推薦者: the4x |
網路會員
|
其實學生是最大的偷竊智財權的族群,所以對學生無所謂下不下重手的,對於無法copy的東西,譬如硬體,電腦,手機...學生還不是該該掏錢去買,但凡是可以用偷的,學生九成九會去用偷的,所以不值得同情! |
網路會員
|
我說的偷是指那些MP3,網路下載的電影啦..還是要說明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