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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攝影異言堂 > 拍台北101要注意了!
作者  
討論話題
 

寇子


網路會員

2006/02/07 11:59
器材: 其他 其他
昨天看到新聞報導,101針對市面各行業用101大樓照片做為宣傳之用,已由該工司法務部門搜集證據,將對業者提出天價求償,譬如:某建商推案DM陳列了101大樓(表示緊臨商圈),某廣告公司在DM或日.月曆採用101大樓照片...等等!

因此,是否拍的人如果將101大樓風景照運用在"商業行為",就有可能接到該公司法務部門的存證信函?

大樓的景觀造型到底是屬於公領域或仍為著作權(或其他法律名辭)?

concon


網路會員

21) 2006/02/07 22:48 
你知道嗎
台南成大校園區內有一棵大榕樹
你拍了亦不能做任何商業行為
因以被國內最有名的金融業註冊了

peter0820


網路會員

22) 2006/02/07 23:49 
我們可不可以告101破壞了都市的天際線,每次拍照都被101切一刀,活像台北市裡勃起的大陽X
+++111
現在我們要拍台北市的城市景觀.有很多角度都避不過101的畫面.城市景觀我想應該是屬於大眾的吧?
如果是這樣國外很多地標.景觀可能都因廣告及拍電影而薛爆了.

aday


網路會員

23) 2006/02/08 00:10 
小弟找了一下著作權法提出個人想法,請站上熟知法律人士不吝指正

3-1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6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任何T101攝影作品,基本上作者都是合法擁有人格權與財產權。

7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將場景透過構圖,並加上情境詮釋所拍攝的T101,在非商業行為的使用上
是毫無問題。那用於企業體製作用於公關贈送的月曆是否符合此一要素?

58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我想58-4應該是T101方面將要主張的權力吧。

59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可否廣義解釋59條。主張某建商推案DM陳列了101大樓(表示緊臨商圈),為合理使用。

另外,這樣的申告行為到底能否成立?勝訴機率又有多高?
個人認為此一動作應該是為T101獨賣商品(明信片與郵票)進行清場工作,
並製造市場話題。不知是否有其他見解?

推薦者: peter0820

ADI


網路會員

24) 2006/02/08 00:59 
可憐!!
想必是101大樓出租率不及五成,大樓管理委員會另謀財源想出的餿主意吧!!
推薦者: pcc0905, jkc_ccnp, ease_mind2

pcc0905


網路會員

25) 2006/02/08 01:12 
ADI大大真是幽默!

mohawk


網路會員

26) 2006/02/08 09:26 
以後不能講101
只能講"那個樓"...

wskao


網路會員

27) 2006/02/08 09:47 
我只能說
那棟樓醜的可以
我就拍過一次
就不想在拍了
不知道那棟樓的特色是不是醜
推薦者: the4x

鐵牛

部落格(2)
網路會員

28) 2006/02/08 09:59 
101的logo確實也不能用!
記者訪問時發言人有提到,
++++++++++++++++++++++++++
MINOLTA  SR-T101相機.於1966年4月生產發行.早就使用在先.
臺北101後來才採用.反而說他人不能用此稱呼.實在....
^^^^^^^^^^^^^^^^^^^^^^^^^^^^^^^^^^^^^^^^^^^^^^^^^^^
老何大大,寇子是說101的logo不能用,不是101這個數字不能用啦!
而且自intel和amd的486事件之後,數字就已不被認定為商標了。

寇子


網路會員

29) 2006/02/08 10:39 
謝謝aday兄提供的法律條文,原來還有所謂的"建築著作權"!

諸不論台北101公司目的為何?訴訟是否一定贏?
但還是請站上有在租售攝影作品的朋友,多加小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jutso2


網路會員

30) 2006/02/08 11:02 
> 以後不能講101
> 只能講"那個樓"...

用那"根"樓比較合適一點 ....

jutso2


網路會員

31) 2006/02/08 11:05 
> 以後不能講101
> 只能講"那個樓"...

用那"根"樓比較合適一點 ....

Asafes


網路會員

32) 2006/02/08 11:32 
報上說,
一、101大樓的外型已註冊「立體商標」。
二、「台北101」也已註冊。

芭勒斌


網路會員

33) 2006/02/08 22:41 
哈哈.....插在台北盆地的一把刀!!!!

jjhw


網路會員

34) 2006/02/09 15:54 
大家只會打嘴砲開玩笑嗎?
就已經說101大樓的"logo"不能用了,這當然是天經地義的事
搞清楚什麼是logo,好像nike的勾勾mark的那個就是它的logo
覺得本版越來越多廢話~
連版主也帶頭講廢話

pa024241


網路會員

35) 2006/02/09 16:30 
那就移到哈拉區繼續哈拉吧!

老方


網路會員

36) 2006/02/09 17:49 
“1”大樓? 可以嗎?

老何471130

部落格(3235)
VIP

37) 2006/02/09 20:49 

跳101大樓俗俗賣~NIKON FM2機械式機身............  
++++++++++++++++++++++++++++++++++++++++++++++++++++

有人如此標題拍賣也違法了嗎?

老何471130

部落格(3235)
VIP

38) 2006/02/10 10:33 

dragonchen


網路會員

39) 2006/02/10 11:10 
你知道嗎
台南成大校園區內有一棵大榕樹
你拍了亦不能做任何商業行為
因以被國內最有名的金融業註冊了
=======================
那棵樹不知道有沒有拿到好處?

寇子


網路會員

40) 2006/02/10 11:21 
所以我認為"法律"定在那邊,端看被侵犯者是否採取行動!
如果依照101大樓所擁有的"建築著作權",那台灣很多知名建築物,被運用在商業行為上,(廣告.DM.月曆....)
要被告的可就多了!

再次強調:不管外觀或LOGO拍照可以,拿去販賣或重製就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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