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253) 論壇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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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那篇很好啊,為什麼要刪?
手札放任光影申請多重
ID
亂開胡扯文都不刪
而去刪難得的攝影獎推薦文
站方真的應該說明一下!
推薦者: 奧斯汀, Josh |
部落格(17)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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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nikonguy 發文時間: 2011/02/01 00:41
是啊,那篇很好啊,為什麼要刪? ..(恕刪)
- 請在此輸入回應 -
有看到阿
http://www.photosharp.com.tw/Forum20/TopicList.aspx?ForumId=42
會不會是站方誤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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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標題或內文有問題
而是貼錯版區....
那是專欄,大名都掛在上頭!!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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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公開版!
何況我放的文章是攝影界的重大新聞~
有何不可!
站務~踹共!!!!!!
推薦者: 奧斯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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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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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放回來一篇,還有一篇請繼續努力,也企盼 站務說明原委,謝謝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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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 寶 的 正式回應:
為維護絕大多數網友的權益,
請勿發表與本討論區無關之問題
,各論壇敬請勿團購,亂貼廣告、二手、攻詰、色情、不實、不當及連結或重複、非法、不雅文字圖;違者逕行移除停權之,恕不通知。感謝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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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 知道 張照堂老師 獲行政院文化獎之新聞,
違反上述的規定,
ㄚ寶 實在好厲害喔
推薦者: 。珍攝。, Bill, udog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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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BBChen 發文時間: 2011/02/01 10:31
ㄚ 寶 的 正式回應: 為維護絕大多數網友的權益, 請勿發表與本討..(恕刪)
- 請在此輸入回應 -
那個版名稱為"阿寶話攝影版"??
BBChen大大您不是ㄚ寶,那篇文章也不是阿寶寫的,
所以跟那個版無關,所以發文被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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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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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張老師獲獎的美事,在阿寶話攝影的版中討論,可以獲得更深刻的討論,
畢竟在80年代張照堂老師跟吳嘉寶老師都是同為推動建立台灣攝影史的先驅
,我想ㄚ寶應當會有更深入討論,讓我們了解當年他如何了解張老師的工作,除
卻生硬的新聞稿,會讓手札朋友更清楚張老師獲獎的背景.
我會在異言堂重新刊登張老師的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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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BBChen 發文時間: 2011/02/01 11:27
在阿寶話攝影的版中討論,可以獲得更深刻的討論, ...........
我會在異言堂重新刊登張老師的相關報導..(恕刪)
- 請在此輸入回應 -
B大,
那裡的主題是[阿寶老師話攝影],所以只要不是阿寶老師的話都不可以刊登哦!
那裡可是阿寶老師一個人的[一言堂],您老眼昏花把它看成了[異言堂],
所以是您不對,您應該向阿寶老師致十二萬分的歉意,才足以彌補您的失禮行為。
推薦者: 。珍攝。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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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麥克888 發文時間: 2011/02/01 13:26
我會在異言堂重新刊登張老師的相關報導 ..(恕刪) - 請在此輸入回應 - B大, 那..(恕刪)
-沒錯,
凡是不是那個杯子裡面的水,都該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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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符合時下的現況
說的跟做的永遠是兩回事
道理講的頭頭是道 嚴以待人 寬以待己
現在才知道 原來那個版面是專為阿寶版主量身訂做 不容許同好發表跟主題不相關的討論
好的文章不就是要相互交流 怎麼會是無關的文章 那個版不就是"""""""話攝影""""""
美術館 放置藝術的東西 不管是 印象派 抽象派 現實派 都可廣納海川 放進館裡展覽
不同風格的作品 都能同行並進 也都能接受他人的"指教"
杯水心態的道理 版主是否要將之收回 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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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札現在為什麼都採用主觀意勢強 立場不客觀的人 來擔任版主
2011年不是改版嗎? 有些舊任的論壇版主 為什麼沒改選
除了三寶以外 現在又多加一寶
手札真的是 三好 加 一好 = 四好(台語)
推薦者: 奧斯汀, Bill, 【蔡倫】 |
部落格(253) 論壇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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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手札能請到阿寶老師這麼優秀的老師真的很難得
主觀意勢強也不是壞事
好過那些整天你好我好大家好,成天說些說了等於沒說的話
(例如老何,不好意思拿您打個比方)
但是阿寶老師對攝影喜歡打禪機、搞神秘
當然我知道老師的好意是希望大家能多思考
但是搞到最後就只剩下【丈二金剛】和【國王新衣】兩大類人
個人認為對攝影提昇與推廣毫無助益
那個樓實在太高了,大家都爬不上去
懇求阿寶老師給個梯子,能讓後生小輩少走些彎路
感謝老師!
nikonguy修改於2011年02月02日05:41 推薦者: 【十面埋伏】, Bill, udog200, kbay10, jenhoxen, Josh |
部落格(6) 海外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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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BBChen 發文時間: 2011/02/01 11:27 我以為張老師獲獎的美事,在阿寶話攝影的版中討論,可以獲得更深刻的討論,
畢竟在80年代張照堂老師跟吳嘉寶老師都是同為推動建立台灣攝影史的先驅
,我想ㄚ寶應當會有更深入討論,讓我們了解當年他如何了解張老師的工作,除
卻生硬的新聞稿,會讓手札朋友更清楚張老師獲獎的背景...(恕刪)
這就是說到重點啦....為什麼得獎的是張照堂老師?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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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nikonguy 發文時間: 2011/02/02 05:09
那個樓實在太高了,大家都爬不上去
懇求阿寶老師給個梯子,能讓後生小輩少走些彎路 ..(恕刪)
梯子, 不是一直在那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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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253) 論壇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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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大新年快樂
您的聯結連不上???
祝ㄚ寶老師新年快樂!
祝
BB
新年快樂!
也
祝大家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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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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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 尼康大哥 新年如意,兔飛猛進,財源廣來 推薦者: nikonguy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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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HEN你還是死性不改,這麼喜歡追著你的仇家跑啊!
既然如此,就讓你看看你當初口口聲聲要為對方主持正義的人最終下場是如何吧!
請您節哀順變吧!
還用不用在那邊假裝無辜了,相信張照堂老師也不會願意被你利用拿來當做鬥爭對方的工具
【裁判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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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上易,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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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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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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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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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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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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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9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依錦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
第277號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一字第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依錦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
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
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李 雅 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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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slide修改於2011年02月03日16:08
powerslide修改於2011年02月03日16:11 推薦者: BBChen |
網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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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寶老師不是第一個被BBCHEN到處追殺的人
希望不要有人再因此而受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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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網路上到處 死鬥與放火的 強力正片 也流浪到部落裡 放肆。
趕快準備好 凳子(折凳)與 啤酒來看戲,
正如avant哥說的,太乾淨就是他作品的唯一氛圍,真慘!
Posted by stfanchen at 2006-11-12 07: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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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stfanchen(BB) 於 2008/03/26 10:13
拍的不錯
這,照片拍的真好,很有天分喔,一點都不輸2006年攝影新人獎-潘欣榮 "In Between 介入"系列的作品,所以我比較喜歡你拍的。
這個音樂很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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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於 2008/06/14 21:06
你拍的貓比powerslide拍的好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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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fanchen (BB) 看板: FineArt
標題: Re: [創作] 寂寞的17歲
時間: Mon Jun 9 13:15:21 2008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好像都沒看到有人在本版討論創作理念的
: 那我就先野人獻曝一下好了
: 以下二個作品是我一系列作品的其中二幅
: 這一系列作品是從對於照片的挪用慢慢發展過來的
: 到最後直接利用現場實物的擺設
: 來創造出心裡構想的畫面
: 以作為我對這個空間的記憶詮釋
: 至於分類嗎?我是不知道該將它歸類為裝置還是平面
: 總之就是介於一種曖昧模糊的地帶
: http://0rz.tw/814dK (男生版)
: http://0rz.tw/bd4dP (女生版)
我發現男生版有個成大土木的壘球ㄝ,17歲考上成大土木的學弟好厲害。
另外,這一間房子還在,整屋的海報也是你貼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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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fanchen (BB) 看板: PhotoCritic 標題: [打屁] 駱駝盃攝影大賽 時間: Mon Mar 24 14:21:47 2008
第一屆駱駝盃攝影大賽。
參賽條件簡單,沒有任何門檻,唯有拍攝對象必須是駱駝。
在截止收件日期(四月三十日)後,我會將所有照片公開在網誌中, 請大家一起投票,第一名的獎勵很 ,就是與李美國吃吃喝喝一頓 ,如果是外縣市的朋友獲獎,我會提供來回高鐵票的車資。參賽照 片請寄:haomay@ms9.hinet.net 主旨請註明:我愛駱駝!
http://www.wretch.cc/blog/haomei&article_id=958583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38.174 ※ stfanchen:轉錄至看板 photo 03/24 14:24 → powerslide::http://0rz.tw/e13Pe 我可以陪你慢慢玩 03/24 14:38 → taroa:到底是怎麼回事 =,= 強力正片兄連記者都戰上了啊…… 03/24 15:32 → DUpisces:這事件我真的要聲援Poerslide兄 03/24 15:44 → DUpisces:那記者真的是太過分了 03/24 15:45 → DUpisces:我不知道那記者到底憑什麼可以口無遮攔的大肆放話 03/24 15:45 → DUpisces:不然我也要告他! 03/24 15:46 → DUpisces:現在被P兄這麼一搞,當事人終於收歛點了。 03/24 15:47 → stfanchen:不是一個記者,是一群網友. 03/24 15:50 推 DUpisces:很感謝P兄此舉真幫像我這樣不懂法律的人出口氣! 03/24 15:50 → DUpisces:我怎麼記得不是有個記者叫"大芋頭"?好像不只一個。 03/24 15:51 → stfanchen:(引述部落格文章)同為這份不起訴處分書的嚴兄,只 03/24 15:53 → stfanchen:是貼了女兒畫的駱駝圖畫,就莫名其妙的被告。 03/24 15:55 推 DUpisces:那一開始那個大芋頭咧? 03/24 16:03 推 powerslide:BBCHEN言下之意是罵人「畜牲」、「聞屁眼」是合法的囉 03/24 16:03 推 powerslide:既然對方敢罵,我就敢告,刑事不成還有民事,到頭來看 03/24 16:05 → powerslide:比較有理。 03/24 16:06 → DUpisces:如果是一票人出言不遜,那被告也是活該。 03/24 16:07 推 powerslide:BBCHEN你要是繼續執迷不誤,幫助他們散布具有公然侮辱 03/24 16:09 → powerslide:性的不堪入目字眼,到時我連你一起告,不要怪我沒事先 03/24 16:10 → powerslide:沒警告過你 03/24 16:11 → stfanchen:這個攝影比賽,沒有涉及到罵人,很單純的攝影徵件。 03/24 20:38 → stfanchen:他後來又將攝影比賽的活動徵件獨立出來。 03/24 20:41 → stfanchen:你在國家地理雜誌攝影比賽冠軍的照片也可以投稿,因為 03/24 20:43 → stfanchen:他們有限制曾經得獎過的作品不能夠參賽,相信一定可以 03/24 20:44 → stfanchen:順利拿到冠軍,因為你那張照片拍的挺幽默,構圖很棒, 03/24 20:45 → stfanchen:是張經典的Nature主題,我認為當年如果投稿 03/24 20:46 → stfanchen:world press photo一定可以為台灣爭光。 03/24 20:49 → stfanchen:另外,我認為好的教養就是說話要合於禮,得於體,所以, 03/24 20:50 → stfanchen:你list的那些字,我平常都不會用來指涉"人",這是很不禮 03/24 20:52 → stfanchen:貌的,談論事情要心平氣和,陳述個人意見要真誠。 03/24 20:54 → stfanchen:例如你國家地理雜誌舉辦的比賽那張照片就很棒,是你顛峰 03/24 20:57 → stfanchen:之作,但是你後來post的照片我就覺得還好,甚至有些是 03/24 20:57 → stfanchen:看了沒有感覺,很No Good! 03/24 20:58 → stfanchen:但是,我相信你不斷實驗的精神,很值得讚許,例如類似 03/24 20:59 → stfanchen:深山大道的那種風格,或者是學習許哲瑜的"所在"那種 03/24 21:00 → stfanchen:互文的表現形式,只是你將文字轉成私人圖片 等,這種 03/24 21:02 → stfanchen:方式與精神,真的很棒。 03/24 21:03 → stfanchen:最近,桃源創作獎徵件快到了,不要忘記要去參賽喔^_^ 03/24 21:03 推 powerslide:既然你都認為這樣很不禮貌了 那你些朋友被告也是理所 03/25 07:29 → powerslide:所當然了 因為這就是他們被告的原因了 03/25 07:31 → powerslide:http://0rz.tw/eb3OQ 03/25 10:12 → stfanchen:你什麼時候變成駱駝客?應該沒有這個帳號才對! 03/25 10:34 → stfanchen:他這樣說駱駝客那個人,真不知道他們到底是發生過什麼事 03/25 10:35 → stfanchen:對了,你部落格的音樂可以設定小聲點嗎?有點大聲.... 03/25 10:37 → stfanchen:對了,剛剛有看了一遍,你拉那個人出來當駱駝。我有點 03/25 10:41 → stfanchen:看糊塗了......駱駝到底是誰? 03/25 10:42 推 powerslide:再議狀裡有新證據,到時候您就知道了!這時候強言狡辯 03/25 10:45 → powerslide:是毫無意義的,只是徒增自己的無賴而已 03/25 10:46 → stfanchen:喔~那為何一開始你不去補強證據,要等到不起訴處分後, 03/25 10:49 → stfanchen:才補充新事證,這樣會不會太晚了。 03/25 10:50 → stfanchen:如果還在偵察過程,實在不能在這裡討論,不過也很矛盾的 03/25 10:52 推 powerslide:真是作賊的喊抓賊了!罵人者不反省自己的行為,反指責 03/25 10:54 → powerslide:告訴人提出證據太晚,這是什麼邏輯? 03/25 10:54 → stfanchen:的是你要上訴後再補充新證據,應該是詳細收集證據一次給 03/25 10:53 → stfanchen:檢察官才對。 03/25 10:55 → powerslide:都已經偵察終結了,還有啥公開不公開的問題,你在這裡 03/25 10:55 → powerslide:貼文章又算什麼? 03/25 10:55 → stfanchen:抱歉,我不是讀法律的,可能不清楚你們專業的流程,只是 03/25 10:56 → powerslide:看來BBCHEN很愛狡辯喔!拿訴訟上的攻擊防禦技巧來為當 03/25 10:56 → powerslide:事人的不正行為作辯解? 03/25 10:57 → stfanchen:在偵察階段,你是告他們的,可以把證據準備好給檢察官, 03/25 10:57 → powerslide:對於被告而言,其永遠會主張證據不足的! 03/25 10:58 → stfanchen:這是一般的常識,你應該比我們都還要清楚才對。 03/25 10:58 → powerslide:對於原告而言,再未知審判長的形成心證之前,怎知自己 03/25 10:59 → powerslide:提出的用夠不夠? 03/25 11:00 → powerslide:你的常識包不包括「畜生」、「聞屁眼」是罵人用語啊? 03/25 11:00 → powerslide:還是你已經被那些記者同化了,以為這些都是正當用語? 03/25 11:00 → powerslide:當然你也可以選擇繼續辯解,不過明眼人都看得出來誰是 03/25 11:01 → powerslide:在罵人,誰是被害者 03/25 11:02 → stfanchen:所以,你知道誰是駱駝,加油~把證據給檢座。 03/25 11:03 推 powerslide:我不知道誰是駱駝,但我確切知道這些人用駱駝在罵特定 03/25 11:04 → powerslide:的人!這樣的說法夠清楚了嗎?當然,BBCHEN你選擇遊走 03/25 11:04 → powerslide:法律邊緣我也不能奈你如何,但請小心不要陰溝裡翻船, 03/25 11:05 → powerslide:讓人抓到決定性的證據,到時候就百口莫辯了! 03/25 11:06 → stfanchen:喔~我只是轉錄一個攝影比賽,這樣也有犯罪?是著作權法 03/25 11:06 → stfanchen:還是什麼可能的罪,請你幫我,看看哪裡出錯了,我立刻修 03/25 11:08 → stfanchen:改,謝謝你:)我就知道你最熱心了^_^ 03/25 11:08 → stfanchen:其實,我覺得可以跟李美國一起吃飯實在很棒,他們的紙風 03/25 11:10 → stfanchen:車劇團,真的為台灣的小朋友帶來很多歡樂與美好的回憶。 03/25 11:11 → stfanchen:請問powerslide大哥,什麼是心證?剛剛查一下,有看沒有 03/25 11:37 → stfanchen:懂,"我國是採自由心證主義" http://0rz.tw/6c3Pn , 03/25 11:41 → stfanchen:看得霧煞煞,你提的證據跟心證有什麼關係? 03/25 11:43 → infoto:本篇將列入觀察,如果持續偏離主題,不討論[駱駝比賽] 03/25 13:51 → infoto:將鎖文處理,如果需要延長加賽,請貼點駱駝照片偷渡,感謝 03/25 13:52 → stfanchen:好吧,我找一下,看看有沒有照片。 03/25 13:57 → stfanchen:http://img409.imageshack.us/img409/7084/009jj9.jpg 03/25 14:11 → stfanchen:"黑夜中駱駝的背影" 03/25 14:11 → stfanchen:http://0rz.tw/133Ow 比賽簡章。 03/25 1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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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到處說別人壞話就是你獲得掌聲的唯一手段
那還真是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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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主的轉貼分享,我連到stfanchen的部落格看過了,但老實說,我真的無法體驗出stfanchen想要表達的意念,我看到的是一堆雜亂的被遺棄的廢棄物。
嚴苛一點的說法是作者根本不瞭解眷村文化,這種類似Hacker Trashing的手法,了無新意,至少我沒看到麻將~哈哈哈。
powerslide修改於2011年02月03日16:18 推薦者: BBCh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