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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沖印輸出、印相機與多功能事務機論壇 > 數位證照拍攝?
作者  
討論話題
 

tony3509


新進會員

2003/06/21 21:02
器材: 其他 其他
請問各位照相館老闆是用何種數位相機拍照,如何輸出,效果滿意嗎?

Photo1


網路會員

121) 2004/10/28 00:08 
一台沖片機如果連續沖8個小時,沖個幾百支也不是問題,一捲若收50元原也好幾萬比拍證照更簡單

說實話 很少有店能到那個量
沖到要把機器控制面板打開來散熱

底片則是義務性質根本賺不到錢

底片喔 柯達CA是還好 賺比較少
其他的 賺20以上
伯爵批商賣給同業一捲26 漢博賣36-38
正片EB賺很少 公司貨價格硬
進價100-105 沖印店賣135-145都有

講這些只是要告訴你們
7-11比較貴 有人買
家樂福比較遠 也有人買
你們的優勢是你們的生存之道
該賺的 我不會去反對 我也沒理由反對
但是比較誇張的 是否請你們該去想想
消費者的期望都是無理的嗎??
看到這裡一些老闆 不能心平氣和來討論
不能靜下心來想想
這你都做不到 要如何面對新的衝擊
現在不比以前好賺耶
但是不該賺的 除非黑心 建議還是不要賺吧
在這邊 只要不是業者 就該被討伐嗎
那也別提要如何討論了
更別提要如何生存
沖印業的服務心態與型態真的要改變了
這是被逼的 客戶沒逼你 環境也會逼你

abalm


網路會員

122) 2004/10/28 00:17 
PHOTO1兄, 晚安, 這麼晚還沒睡...
說到銀箭, 我可能知道你是誰了!
你算是好人一個啊?怎麼會今天火氣這ㄇ大...
消消氣, 其實各有立場, 爭得一時, 又如何??
改天如果有機會, 還想跟你學習一些東西呢!!

anthea


網路會員

123) 2004/10/28 00:25 
口圭~還在爭丫~剛去散步回來~呵~~中午早說各有各的立場了~~不過丫 ~承蒙今天這板那熱鬧~呼~~~~~~咻~~~~~~~~~~一天又過去啦~~~呵~來睏

幸好今天沒喝珍奶^^~~~~~
f大大,您還是乖乖喝老婆煮的珍奶吧,家香哪有野味香丫,呵呵,卡早睏耶,卡有眠.

abalm


網路會員

124) 2004/10/28 00:27 
另外一提,PHOTO1兄,你的長處,其實對沖印業是很有幫助的
這個行業, 長期被少數源頭業者把持, 造成畸形發展!!
而且可悲的是, 有太多的資源以及專業人才無法投入這個行業
於是這些末端的店頭,真是於水深火熱,又不得其解!
你有沒有想順便賺點小錢啊?!用你的長處給這行業加加油如何?!

Photo1


網路會員

125) 2004/10/28 00:28 
晚安啊
我有時火氣很大的
不過我沒要沖印店去死的念頭
只是數位朝代來臨
沖洗機不能把他當沖洗機來看
要把他當輸出機 或是印表機來看
以後客戶要出的東西可能五花八門都有
只是一直拒絕不會是一個很好的解決方式
多和客戶互動 要有敏銳的感覺
這樣會比較好生存
我以前是做應用工程師
就是位於研發和客戶之間的人 我要傳達客戶要的東西給RD
然後要RD做出正確的東西
所以我對這比較敏感
如果要當我來這邊都是心懷惡意 那我也沒辦法

abalm


網路會員

126) 2004/10/28 00:35 
^^您的這點我認同...
我現在正如你所說的接客人的件.
只是這行業,現在真的會逼死人,退出門檻太高->>>要賠太多錢
也難怪許多大大會動怒氣.
任何一個行業走到黃昏,真的是要改變一下思維,才有明日太陽.

abalm


網路會員

127) 2004/10/28 00:41 
我做這行十幾年, 店從老爸算來45年.
從來沒看過這行這麼糟,
我是賺了一點錢,可是卻幾乎是用命換來的...這有空再聊
面臨數位時代, 真的很無奈.
真的希望你能多給這個行業一些有助益的幫忙...

Photo1


網路會員

128) 2004/10/28 00:41 
多想一些能用這台機器所產生附加價值的產品
錢都花了
先把本賺回來是最重要的
給大家一個思維
什麼叫做加值網路
PSTN就是家裡的電話線路
早期只是當電話來用
但是現在傳真也用上
ADSL也用上
這些原本不在PSTN範圍內的東西 通通用PSTN當媒介
利用這些媒介產生出的商機 就是類似加值網路

沖印機是媒介
如何利用沖印機產生出衍生產品
就是一個生機
不過前提是 本身最好有些設計與美工的能力

abalm


網路會員

129) 2004/10/28 00:48 
^^所言甚是...
只不過,說真的,量少的驚人...
我進這一行前, 所有的人都預測我會走電腦一途...太瘋電腦
安氏的書, 我也拜讀,細細推敲.
只可惜, 這一行業, 無法以現況繼續維持
只能等洗牌後, 重新出發"!!

Photo1


網路會員

130) 2004/10/28 00:52 
在2年前
這個現象已經浮出
不換數位的死
換數位的也死
要如何創新生機 真的不是容易的事
現在更要擔心的是柯達買下asf以後
那台要命但是方便的機器不知道何時要橫掃全世界

abalm


網路會員

131) 2004/10/28 00:59 
了解!和大頭聊過, 他們2年前早預期死一片...
壞的是, 他們至今還拼命賣機器...
昂貴的機器...
其實發展的方向變了,
品牌的經營該是引導消費者, 開發新商品,而不是一直賣機器
大家都不吃麵包, 卻一直塞一堆大型烤箱出來...
很悲哀...

abalm


網路會員

132) 2004/10/28 01:00 
真的太晚了, 晚安, 大家!!
明天生意要是不好^^"再來聊!!
灣安!!祝大家有好夢!!

THOMAS888


網路會員

133) 2004/10/28 09:49 
我覺得Photo1動機真的很可議.
是不是之前呆的那家有虧欠他什麼ㄚ.
又在這邊發表他的高論↓
http://www.photosharp.com.tw/forum2003/topic/topic.asp?forum_id=19&Code=20041027000047&fPage=1&Page=1
他說來這邊不是心懷惡意.是真的嗎.
不然怎麼又到其他地方散佈說
"如果店家針對影像內容之不同而有額外收費
可以請他走走法院
或許可以告詐欺罪"

tony3509


網路會員

134) 2004/10/28 10:01 
一點法律常識都沒有.

Photo1


網路會員

135) 2004/10/28 10:29 
THOMAS888
tony3509
沒法律常識?
畫布要說太早
你要不是試試看
看法院會怎麼判

還有麻煩你們心胸寬大些
不是老闆 不是業者就不能來?
然後對外來者心存惡意
真種心態真是很奇怪
你倒了 我能拿到啥好處
你沒倒 賺大錢 錢會進我口袋嗎

Photo1


網路會員

136) 2004/10/28 10:32 
http://www.mnd.gov.tw/division/~defense/mil/gpwd/web2/web2_a/ruse/c_page.htm

(一)普通詐欺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四)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等輸入電腦,不法取得他人財產或利益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五)常業詐欺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六)準詐欺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之精神耗弱,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七)親屬間犯詐欺罪免刑及告訴乃論之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犯前述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述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間,犯前述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二、 相關詐欺案例及刑責請參考軍法司九十二年八月編印,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法治字第0九二000二七七一號令發之「軍法教育案例教材(一)」第三、四、五、六、十及十一則案例;另請參考軍法司新編印「軍法教育案例教材(二)」之實際案例。

三、 消費爭議之處理(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申訴 )

(一)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二)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三)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麻煩請自己看看

Photo1


網路會員

137) 2004/10/28 10:35 
不事先告知顧客收費方式
然後依內容物之不同而收取額外的金額
這項符合下面

條款二)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請慢慢看

Photo1


網路會員

138) 2004/10/28 10:37 
abalm兄
不管我不認識你
找個時間聊聊吧

ka7701


網路會員

139) 2004/10/28 10:42 
現在更要擔心的是柯達買下asf以後
那台要命但是方便的機器不知道何時要橫掃全世界
 

請問什麼是asf?
可以方便介紹一下 謝謝

THOMAS888


網路會員

140) 2004/10/28 10:43 
我發完這篇文章就不在發言了.真是..........
可以的話就自己去法院按鈴控告.
不要在其他版面說請他人可以這麼做.
自己現在馬上就可以做得到呀.

我們這邊發表也都不是不歡迎非業者光臨.
只是有問題來請教我們一定義不容辭.
如您不信.
您可以仔細從這篇文章的第一頁開始看.
我們也沒有說有一點惡意.
直到..........
唉....打字千斤重........不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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