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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在此輸入回應- 被咬一口 簡直會想報警 推薦者: Josh, 黑皮5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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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50x125 發文時間: 2008/07/28 22:12 裝卡踏ㄚ \\\\ 騎單車去上工的時候不方便, 晚上騎單車去公園拉單槓雙槓的時候也不方便,泥土地 有時..(恕刪)
-請在此輸入回應- 你是怕女車友跟人跑了追不上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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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該死,失敬失敬 ||||||||||
現在當官的真的不好混 推薦者: 牛肉, Jo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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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牛肉 發文時間: 2008/07/28 22:17 -請在此輸入回應- 你是怕女車友跟人跑了追不上ㄇ
-請在此輸入回應- 難怪我到現在都還沒有初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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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50x125 發文時間: 2008/07/28 22:20 -請在此輸入回應- 難怪我到現在都還沒有初戀
-請在此輸入回應- 是初體驗吧 推薦者: Jo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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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發電廠 發文時間: 2008/07/28 22:21 -請在此輸入回應- 是初體驗吧
-請在此輸入回應- 清風明月守身如芋冰清玉潔無芋無求心無雜念天下為公四維八德恭賀新禧ㄚ鄉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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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50x125 發文時間: 2008/07/28 22:26 -請在此輸入回應- 清風明月守身如芋冰清玉潔無芋無求心無雜念天下為公四維八德恭賀新禧ㄚ鄉親
-請在此輸入回應- 被你這麼一唸 來去睏ㄚ鄉親 推薦者: 50x125, 牛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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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在此輸入回應- 你說最下面那鍋ㄇ.. 它是賣煙霧手榴彈被競爭商家檢舉.它大都賣426的貨算是盤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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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發電廠 發文時間: 2008/07/28 22:16
-請在此輸入回應- 被咬一口 簡直會想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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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踏摔一次會去看護士ㄝ色
推薦者: Jo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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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皮蛋 發文時間: 2008/07/28 22:52
-請在此輸入回應- 卡踏摔一次會去看護士ㄝ色
偶摔粉多次了都沒看到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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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文者: 50x125 發文時間: 2008/07/28 22:18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11080520609002 mg-1買的人也不少
麻雞萬壞掉的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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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卡踏最讚,現在沒有卡踏的車就算一台50萬偶也不想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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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交通規則
大家參考看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第 119 條 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 備之良好與完整。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安全設備,應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 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 三輪以上慢車,其安全設備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授權另定之管理辦法規定。 慢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或馬達行駛者,依汽車之拼裝車輛處理。
第 120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二、心智缺陷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三、精神失常。 四、因飲酒、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或服用 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第 121 條 (刪除)
第 122 條 慢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 二十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輪,並不得伸出車後一公尺,寬度不得超 過車把手。 二、三輪客車載客不得超過二人。 三、三輪貨車載重不得超過五百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 得伸出車身兩側,長度不得伸出車後二公尺。並不得附載乘客。 四、手拉(推)貨車載重不得超過一千公斤,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二. 五公尺,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連同載物全長不得超過四公尺。 五、獸力行駛車輛載重不得超過二千公斤,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二.五 公尺,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載物全長不得超過四公尺。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之貨物,應予嚴密封固或 適當裝置。 七、裝載禽獸不得重疊或倒置。 八、裝載貨物應捆紮結實。
第 123 條 慢車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應緊靠路邊,不得妨礙交通。但公路主管機關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停車之時間、地點有特別規定者,應依 其規定。
第 124 條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 員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 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 、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第 124- 1 條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 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並應依標 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
第 125 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遵守交通指揮人員之指示,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 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遇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 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 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 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 ,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 四、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 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 五、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 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 進行左轉。 六、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不得左轉。 七、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第 126 條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 行路線。
第 127 條 慢車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第 128 條 慢車有燈光設備者,應保持良好與完整,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
第 129 條 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應立 即靠道路右側避讓;於單行道應靠道路兩側避讓。
第 130 條 慢車行經鐵路平交道,應依下列規定: 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 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靠邊暫停,俟摭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 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 、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二、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 駛人應靠邊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 過。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 來,始得通過。 三、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 駕駛人應靠邊暫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時,始得通過。 四、在鐵路平交道上,不得超車、迴車、倒車或臨時停車。
第 131 條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 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停放。
推薦者: lwtway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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