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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主選單 > ☆沖印輸出、印相機與多功能事務機論壇 > 只要是厚紙板相簿都會出問題.~~~是這個問題~~~有圖~~~
作者  
討論話題
 

popeye38


論壇版主

2006/08/11 14:25
器材: 其他 其他
**登入後才可瀏覽圖片**
有同行因為相本專利被告ㄉㄇ.請盡快跟hjk1099連絡.
如果你有朋友碰到這情況.請告訴他這則訊息..請最急件處理..
.
只要是厚紙板相簿都會出問題.~~~是這個問題~~~
.

困惑者


網路會員

61) 2006/08/16 10:13 
請問一下是小本(40入)那種?還是99元大本那種?
真是霧煞煞
生意就在不好了,那經得起這種無妄之災
若有侵權也應該是製造者的事,怎麼會是店家的事?

boboman


網路會員

62) 2006/08/16 11:04 
不管是大本還是小本
專利是在摺痕的凹槽形狀
昨天還有店家剛收到法院通知
看來事情還會繼續擴大

困惑者


網路會員

63) 2006/08/16 12:07 
不好意思,我真的不清楚,請問一下,是否若不是跟金x角購買都可能有問題?
那不就相本不要賣了,賣再多也沒賺到那麼多錢的,
大家都下架了嗎?

boboman


網路會員

64) 2006/08/16 12:46 
是的
暫時就先不要賣相本吧
理事長說再一個星期就會處理好
希望如此

lab266


新進會員

65) 2006/08/16 15:06 
金X角他的專利證書通過是94年5月10日.

lab266


新進會員

66) 2006/08/16 15:09 
金X角他的專利證書通過是94年5月10日.

lab266


新進會員

67) 2006/08/16 15:16 
請有收到法院
傳票的同命人.把前3張傳真給吳理事長.統籌處理.

liukuocheng


網路會員

68) 2006/08/16 17:51 
異議成立(第30卷第27期)
原始資料 3027.05.txt
專利名稱 紙製品收藏盒之構造改良
受文者 鄭芳旻 先生(代收人:黃永祿 先生)
發文日期 20030904
發文號 (92)智專三(五)02008字第09220900730號
被異議人 鄭芳旻
被異議人地址 高雄縣大寮鄉永芳路四十六之三十四號
異議人 張吉助
異議人地址 臺南市東區崇德十三街五十號
異議代理人名 許添宏
異議代理人地址 臺南縣仁德鄉田厝三街一二七巷八號
異議日 20010419
主文 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
內容/摘要 (一)系爭案「紙製品收藏盒之構造改良」申請日為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本局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審定准予專利,其是否違反規定,自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規定為斷,合先敘明。
(二)系爭案之盒體,其上、下方設有上、下蓋板間所設連接板上固接有塑膠套活頁,上、下蓋板側邊之折邊,側邊連設扣板;封底黏設於盒體內側;封面黏設於盒體外側;扣板及上蓋板分別設有公扣及母扣(詳參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
(三)異議證據附件二為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審定公告之第八七二○五○○六號「相簿結構」專利案,附件三為八十八年九月十一日審定公告第八七二三○九一七號「資料盒」專利案,異議理由稱:系爭案之結構與功效已為引證案所揭露,系爭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不符專利要件云云。
(四)經查附件二由盒體及護墊組成,盒體上下方設有相對之上下封面,上下封面之一側邊設有連接側板之內側設有活頁固定裝置,另側邊設有固定擋邊,護墊固設於盒體下封面內側,前後端分別設有防護側板及壓板,附件三係有一盒體,其上下方設有上下蓋板,上下蓋板間設有連接側板,上下蓋板另側邊設固定摺邊,其特徵在於盒體以紙皮於預定折合處壓設摺痕,下蓋體內側固設以塑膠製之護座,護座前後端分別穿設透孔,利用圓桿將活頁固定裝置穿入樞組於護座之透孔。
(五)系爭案與附件二、三雖有差異,惟其特徵所在盒體內側預定於合處設有凹槽,凹槽底部形成容置槽,此種藉由凹槽將連接板、上下蓋板、折邊及扣板彎折成盒體,凹槽二側邊相互抵止靠合定位,容置槽提供板體及折邊翻轉乃為附件二及附件三所述上、下蓋板連接側板及固定摺邊彎折成盒體之技術內容所揭露,答辯書所言之折合處所設凹槽亦為此種於盒體折合處開設折痕槽之運用,知識顯而易知,無特定技術特點及改良功效之處,自不具進步性。
據上論結,系爭案違反核准審定時應適用之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爰審定如主文。
十、如有不服,得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局長 蔡 練 生

------------------------------------------

以上希望有幫忙,直接交法院就好了,至於鑑定再說,除非對方有新證據

--------------------------------------------------------
唉~~~~~~~~~~~~~~~~~~~~~~~~~~~~真是擋人財路,律師費可能省了, 大家請我一瓶啤酒就好了!
要請喝啤酒的請出聲

yulin77


網路會員

69) 2006/08/16 18:51 
看不懂

lin99y


網路會員

70) 2006/08/16 19:02 
有點落落長...可不可以白話一點.......^^
如果告贏金X角...可不可以請您喝可樂???
喝酒不好啦!!

tom541212


網路會員

71) 2006/08/16 19:02 

智慧有限,看標題就好。

"主文 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

ㄒㄒ...

liukuocheng


網路會員

72) 2006/08/16 19:02 
他的專利己於2003年09月03日,有其他人向智財局申請異議成立.
由經濟部智財局通知其專利無效, 無效的專利權,要告您什麼?

懂嗎!

yulin77


網路會員

73) 2006/08/16 19:49 
哦!!!~~

好一個金三表~~

yulin77


網路會員

74) 2006/08/16 19:49 
打錯~~~

是金X角

liukuocheng


網路會員

75) 2006/08/16 20:28 
BOBOMAN
您有沒有付款?
如果沒有先不要付, 系爭的和解條件已不覆存在.
看他回應再說!

hjk1099


網路會員

76) 2006/08/16 20:34 
今天知道ㄉ家數全省大概有70家..

7886


網路會員

77) 2006/08/16 21:04 
liukuocheng大大您真是民族的救星,世界的偉人,感恩啊!

liukuocheng


網路會員

78) 2006/08/16 23:57 
7886
不客氣

這份文是真的,保證沒有騙人!
不信可親自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調閱!

咦! 怎麼沒有聲音了! 有沒有收到?

EASTMANS


網路會員

79) 2006/08/17 00:57 
真是太神了....這種文件通常如何取得.
但,這份處份書並非確定書,尚可訴願,不知有無結果.
如果最終仍判定專利失效,那他可就成就了訴訟詐欺的要件囉.這罪未遂犯也是要罰的哦.

happy1394


網路會員

80) 2006/08/17 01:33 
很遺憾,它有去訴願,玩文字遊戲,說他的溝溝有多奇妙,結果通過了,但請注意,是他的溝溝形狀特別,而非有溝就是侵權,他就是用這點,騙外行人,騙店家也騙法官,有溝有什麼稀奇,別搞迷糊了!別跟他和解,事實上根本沒人侵權。

幾位樓上的,搜尋技術不夠好,沒找到這篇,要檢討一下。


(一)本案係依經濟部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經訴字第○九三○六二一五三四○號訴願決定書意旨重為審查,合先敘明。
(二)本異議案依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應適用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專利法規定審查;系爭案「紙製品收藏盒之構造改良」申請日為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本局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審定准予專利,其是否違反規定,自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規定為斷,合先敘明。
(三)系爭案之盒體,其上、下方設有上、下蓋板間所設連接板上固接有塑膠套活頁,上、下蓋板側邊之折邊,側邊連設扣板;封底黏設於盒體內側;封面黏設於盒體外側;扣板及上蓋板分別設有公扣及母扣(詳參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
(四)異議證據附件二為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審定公告之第八七二○五○○六號「相簿結構」專利案,附件三為八十八年九月十一日審定公告之第八七二三○九一七號「資料盒」專利案,異議理由稱:系爭案之結構與功效已為引證案所揭露,系爭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不符專利要件云云。
(五)經查附件二由盒體及護墊組成,盒體上下方設有相對之上下封面,上下封面之一側邊設有連接側板之內側設有活頁固定裝置,另側邊設有固定擋邊,護墊固設於盒體下封面內側,前後端分別設有防護側板及壓板,附件三係有一盒體,其上下方設有上、下蓋板間設有連接側板,上下蓋板另側邊設固定摺邊,其特徵在於盒體以紙皮於預定折合處壓設摺痕,下蓋體內側固設以塑膠製之護座,護座前後端分別穿設透孔,利用圓桿將活頁固定裝置穿入樞組於護座之透孔。
(六)系爭案與引證案相較:證據附件二將護墊之防護側板及壓板彎折後,將盒體上封面蓋於護墊之前後二壓板上,使盒體上下封面相隔,再將二封面固定(摺邊)相互貼近而吸附,證據附件三之於盒體以紙皮於預定折合處壓設摺痕,下蓋體內側固設以塑膠製之護座,證據附件二及三之結構特徵中並無揭示系爭案所述之型凹槽與容置槽;而系爭案之盒體藉由容置槽使各板體及二折邊於彎折時,封底可設入容置槽內,並使「」形凹槽二側端邊抵止靠合,可令各板體及二折邊彎折容易且具有定位之作用,避免折合處長期翻折破損斷裂之功效增進;故,證據附件二、三無法證明系爭案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據上論結,系爭案未違反核准審定時應適用之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爰審定如主文。
十、如有不服,得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局長 蔡 練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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