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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話題
 

jannan


論壇版主

2005/02/21 11:21
器材: 其他 其他
手札會員們...

大家好,我是jannan,跟您一樣是個手札攝影愛好者,稍有不同的是,這愛好攝影的靈魂被禁錮在另外一個身分中。

因為,我是一個法律工作者。而敬愛的老爹服務部孟博與站長std一再敦促,能讓多數手札攝影同好對於法律有陌生距離感的,不諳法律事務,但有時又有迫切需要,希望我另一個身分能夠給予有所瞭解與幫助。

服務部孟博說這是為了精進服務手札們的領域中提供了更有意義的作為,我怎能拒絕呢?所以啦,我非常願意襄助手札會員服務部服務在此版服務手札攝影同好。

若大家有任何法律上之疑問,歡迎不吝發問,我定會在能力範圍內竭誠為您服務。

                                        手札法律諮詢室義務工作者  jannan  敬啟


推薦者: aa, 孟博, GOD, wsxc, JackP, Tuanwu, ZXC, SAS, Derry仔, doctor, 印象工場, PK, mkj, ert5406, go, HOTO, Anmo, PhotoSharp, 李冰, Peterwue, 9815, gggg, YuWen, 青蛙妹, beetles, poo, PCService, aznxlight123, ㄚ樂, g3941, 小5, tiger1, moser, 信哥, 文祥, cat, ted58, 8115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61) 2005/05/25 12:26 
回異鄉客兄:
著作財產權讓與係指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將其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他人,或部分讓與他人,而與受讓人共有該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與著作財產權讓與之不同,在於著作財產權人是否變更。在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之情形,被授權人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僅係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在授權之範圍內得利用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本身仍享有其著作財產權。在著作財產權讓與之情形,其權利主體有所變動,受讓人為新的著作權財產權人,繼受取得著作財產權,讓與人就其讓與之部分則喪失著作財產權,由受讓人享有該著作財產權。
現行著作權法與對岸之著作權法不同之處就在於,我們不採「要式主義(要求一定形式)」也就是「諾成」即可,但此與「說說就可以」還是有差距,說說就可以可能沒有真意,也就沒有效力。就是因為諾成會有這種問題,即使我們不採「要式」,仍建議以書面為宜,以免將來舉證困難。
至於「公器私用」,沒有那麼嚴重啦。或許頂多涉及行政責任而已,要進入「刑法」層次,單是這樣的行為可能連「可罰的違法性」都購不上(此部分較為專業,理解為那不會造成反社會太多就可以了),當然不會成罪。
jannan上

pgm


網路會員

62) 2005/05/29 08:41 
jannan 兄:
功德無量~~~!!
真是令人感動....T_T

fth


網路會員

63) 2005/06/13 21:35 
jannan大人:小弟前陣子有問過有關遺失車輛肇事被告問題,目前剛開完偵查庭,檢察官告知告訴人本案過失傷害超過6個月已不起訴,但車禍案千扯到肇事逃逸部分,在偵查庭上檢察官一直問告訴人還要不要告?這代表什麼意思?對方告訴人也在不理解的狀況下選擇告,會有何影響?另外告訴人在庭外一直找我要談和解,雖然在偵查庭上我已清楚交代車輛卻為遺失,家人也出來舉證,公司也協助出示我正常出勤狀況,本案於法可有談和解的必要?對方看來因是希望求得補償?真不知該如何,在民事上我是車主需要賠償嗎?感激回覆..

Makalu2004


網路會員

64) 2005/06/14 10:40 
請問我今早出門時,看到有車子撞到機車後逃逸,難道開車子的人這樣沒有刑責嗎?
我只是路見不平罷了,當事者並不願意追究.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65) 2005/06/15 14:49 
fth兄:
不好意思,前陣子出國,沒有立即回覆。
這樣看來,檢察官還是沒有認為您脫離嫌疑。(超過六個月未告訴,是程序上不起訴,但僅限告訴乃論亦即過失傷害部分)。至於肇事逃逸,因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自可繼續追訴。
本件既然您非肇事者,當然要據理力爭,請參考。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66) 2005/06/15 14:51 
Makalu2004兄:
肇事者當然有刑責,而且很重,依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規定,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行政責任上,亦可能被吊扣駕照,終生不得考領。

rrpp


終身 VIP

67) 2005/06/16 17:53 
阿男男大大
我是中區的rrpp,日前開車途中,右側巷中突然竄出一台機車,閃避不及被對方撞毀右前側及擋風玻璃.對方有點擦傷,像這種交通事故,警察在勘驗完都會希望雙方私下解決賠償問題
想請問大大
1.對方由於是由巷中竄出,沒有禮讓直行車輛路權,是不是應該屬於肇事方?
2.如果第一個問題成立我要他賠償修車費用,但他確用受傷理由,用刑事告訴來壓我,我該怎麼辦?
3.我有沒有機會要到賠償?(因為保險公司告訴我,大車被小車撞常常要吃悶虧,是真的嗎?)
自己還是學生,好端端開車在路上被撞,還要自己修車,心裡很不能接受
所以請大大解惑
謝謝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68) 2005/06/16 22:53 
rrpp兄
唉~~保險公司雖依經驗判斷,但大致上沒有錯。
刑事上,即便自己過失只有一點點(通常,有個帝王注意義務叫做「車前狀況」)都不能免除過失傷害的罪責,只不過刑度較低而已。但是,可以要求檢察官送鑑定,搞不好鑑定結果會認為路權在你,對方全數過失,那就沒事了。如果不是這樣,還有個方法,那就是刑事部分若對方要求和解才撤回告訴,先以合理金額和解後,民事部分再來好好跟他算帳。請參考。

rrpp


終身 VIP

69) 2005/06/23 13:46 
感謝阿男男大大
事情已經平和的落幕了
借由地方仕伸組成的調解委員會施壓
對方已願意支付一半的維修費
雖然不是很滿意,但是還能接受
謝謝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70) 2005/06/24 16:21 
rrpp大:
調解委員會確能發揮定爭止紛之功能,恭喜您了~~

poet

部落格(9)
終身 VIP

71) 2005/06/26 09:21 

Makalu2004


網路會員

72) 2005/06/27 12:39 
阿男男大大,
請問我再網路上與人交易,我已把貨物寄出,但不知道何故被對方認定為詐騙集團?
之後都沒有對方消息.如果說東西在運送過程有有所損壞,
當事者也沒有知會過我告知我收到東西與否,與東西是否有所損壞,就直接向蘆洲分局報案,
目前我的帳戶的款項無法提款?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Makalu2004


網路會員

73) 2005/06/27 12:40 
忘了說,是總價值約一千多元的電腦週邊.

Makalu2004


網路會員

74) 2005/06/27 14:41 
阿男男大大,
目前最新的消息是,對方說他收到貨品了,但是因為之前中部颱風淹水的關係,不知道是否貨運的關係時間等的有點久,慌張之下就去報案了,他說他事後去銷案了,承辦員警說會處理,但我跟員警聯絡的結果,是已經移送了,請問一下,這樣我下一步該怎麼辦呢?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75) 2005/06/27 22:48 
Mskalu2004兄:
對方資料一定要留好(其實警方也會做筆錄,不用太擔心),若真的移送了,檢方會有案號並通知到庭,可請對方一併出庭說明,或先請對方寄一封說明信給檢察官(前提要有案號,否則信不知道要給誰)。先這樣,後續再保持聯絡。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76) 2005/06/27 23:00 
poet兄:
唉,我只能說,民事官司技術性確實非常多,本件爭點在於「沖印機器是否有瑕疵,並嚴重到可支持您解除契約」上,則舉證有瑕疵部分就變成非常非常非常難而且重要,需要大量佐證資料才行,我也只能說到如此,請見諒~~

米格雞


網路會員

77) 2005/07/15 14:54 

米格雞


網路會員

78) 2005/07/15 14:59 
忘了先說聲謝謝 !

阿男男

部落格(13)
藝廊版主

79) 2005/07/19 01:27 
回米格雞大大:
簡化起來,本問題是:店家po錯了賣價,以本例言,超高商品誤標低價,買家則與之成立買賣合意,如此的問題。
就此,民法第八十八條是有規定的。全文如下: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所謂錯誤在法律上有兩種:一種是內容錯誤,就如本例。另一種是「動機錯誤」:誤以為女友會答應求婚,買了高價鑽戒,嗣後女友不答應,想退貨即是。
在內容錯誤之情況,如果並非店家之過失,他是可以撤銷意思表示的。但要賠償:
民法第九十一條: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若消費者不是明知店家標錯價格的話(在本例我有點懷疑),可以求償因此而生之損害(但這損害額並不容易證明)。
歸根究底,消費者是拿到發球權的,因為真要訴訟起來,消費者可先請求履約,店家必須證明自己非出於過失始能撤銷(店員受僱老闆,店員的過失也是老闆的過失)。因此,大公司往往知道這種情形,會採取其他方式補救,不會硬碰硬。君不見前陣子交割失誤,銀行大失血的情形嗎,就是這樣。
先解釋到此,謝謝。

jeep2001


網路會員

80) 2005/08/29 22:58 
Jannan, 你好 !
上次請您幫忙說明著作權與肖像權的問題,還沒跟您說聲謝謝,最近我身邊的朋友又遇到一個關於勞動契約的問題,情況大致上是這樣滴~~
她最近換工作,應徵了某安親班教師,資方說明她有三天的見習時間,三天後資方交給她一張合約,請她帶回家閱讀後,如果沒有問題就簽名蓋章交回去,就可以正式上班了。
當時她曾問過我們這些狐群狗黨她的勞動契約有沒有問題,以我們粗淺的眼光來看,大致上沒有太多問題,不過其中有一條條款,大致上是甲乙雙方需合作滿一年,若任何一方無故提出解僱/離職的要求,必須賠償對方合約未完成部分的薪資,當時我們看到這一條,都建議她要多考慮多看看,但她因為上班地點實在是離家很近,所以就跟資方簽下了這份勞動契約正式開始上班了。
但是...好景不常...大約就在簽約後第八個工作日(約一周半左右...而且還沒有領到薪水),我朋友發覺資方所交付的工作內容與前三天見習期間所說明的工作內容有所差異,此外與主管互動不佳,動輒得罪,遂希望離職,但資方表示她有簽約,還要考慮該如何處理,並沒有告訴他是否接受或有何條件,至目前還在等候對方的回應。
不過她擔心對方會憑著這份勞動契約要求解約金,請問Jannan大大,以我朋友這樣的情況,若對方真的要求她給付解約金,她到底有沒有給付的義務,如果萬一真的上法院的話,有沒有什麼勝算,或是大大有無其他比較好的建議。
不論如何還是先說聲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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